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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叩问行政不作为

2006-03-30 22:13:46 作者:赵玉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6年3月3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介绍了一则在“在等待中死去”的案例,案情大致如下:某地在午夜1200左右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中一人被大卡车上下车踏板和汽车轮胎与路边高速公路的护栏挤在一起,当时该人头脑清醒,还向家里人报了平安。卡车司机立即向110122报了警,20分钟左右处理事故的交警和救护车感到,但救援车辆无法将大卡车拖动,不得以交警请求大吊车增援,但由于其中缓解较多,吊车在事故发生大约100分钟后感到,但被挤之人因失血过多而死去。事后死者家属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当地交警大队,一审法院认为交警积极施救,发生严重后果并不是交警不作为所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认为,交警积极施救虽没有提供更多的救助办法,但不构成不作为,仍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对传统的行政不作为理论提出了挑战——即作为不当、不充分且造成严重后果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在诉中提出了三种当时可以实施的救助行为:卸掉卡车上下车踏板,大约12分钟左右;122急救当场对被挤人施救;拆卸高速公路护栏。)

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大致有四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法的;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1]这四种界定都没有涵盖本案所遇到的情形。我将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所界定的上述四种不作为情形借用刑法上的“纯正不作为”概念来指代,而将本案遇到的情形称之为“不纯正的不作为情形”,即行政机关虽然作为了,但在作为过程中有不当或不充分之处是否也构成行政不作为?

我们认为就不纯正的行政不作为而言,由于情况紧急我们不可能事后诸葛亮式的要求行政机关都提供充分及时地救助,也就是说不纯正的行政不作为一般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此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毕竟作为了。但当受救人面临生命威胁不实施恰当、及时、充分地救助将导致受救人死亡时,就有了探讨不纯正的行政不作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必要。简单的讲,从理念上而言,这是以人为本的要求;从价值上讲,这是生命是无价的要求,当生命面临威胁时,我们没有任何懈怠的理由;从社会效应上讲,赋予行政机关在受救人面临生命威胁时给予恰当、及时、充分地救助责任,会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地给予救助。

所以,我个人认为,本案行政机关构成行政不作为。当然,在判定行政机关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同时,具体承担责任时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遗憾的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一判决对行政机关今后实施救助没有任何推动作用,相反若判决构成行政不作为,尽管本案受救人的生命已无法挽回,但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制定救助预案,在今后的救助中实施恰当、及时、充分地救助,挽救更多的生命。

以上仅是一家之言,请批评。



[1] 参见张雪花,刘涛,李金强:《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http://www.law120.net/Get/fllw/xzf/094000636.htm2006-3-30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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