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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学方法论”会议通知

2006-04-02 09:43:28 作者:佚 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先生/女士:

近几年来,作为关注法律实践应用的重要理论传统,法学方法论逐渐在我国获得重视。为了推动法学方法论研究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和传播,并促成这一理论与中国语境的结合,以期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由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五所高校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的学者发起成立“全国法学方法论论坛”。论坛以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的方式,促进学术交流与砥砺。经协商,论坛第一次学术讨论会订于2006610日至61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办方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协助承办。鉴于您在相关学科的成就,很荣幸地邀请您届时拨冗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第一届论坛学术讨论会的议题为:

1.法学方法论的学科定位及发展前景;

2.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意识和论题域;

3.法律解释理论;

4.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理论;

    5.司法实践中的方法论问题。

 

二、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召开时间:2006610-11日。200669日报到, 610日、11日两天召开会议。会议日程,报到时另行通知。

会议召开地点:初步定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饭店(北三环蓟门桥西北角),以最后通知为准。

三、论文提交时间与方式

论文提交时间:2006520日前。请各位参会人员准时提交论文,以便及时打印、装订并确定会议进程。

论文提交方式:请将会议论文以电子版(WORD文档形式)提交联系人电子信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田夫、雷磊、舒国滢

电话:(010) 62270615(田夫)(010)62270614(雷磊)(010)62255449(舒国滢宅电/传真)

秘书办公电话:(010)58909308

E-mailwolfbiao@163.com

       leilei1993@sina.com

       shuguoying@263.net

 

未尽事宜,后续通知。

 

 

全国法学方法论论坛

200639

 

会议回执

 

   

 

工作单位

 

论文名称

(初步)

 

 

联系方式

   话:

E-mail

通信地址:

 

 

 

 

 

 

 

 

 

 

 

附:

全国法学方法论论坛章程(草案)

第一条    

本论坛的宗旨是致力于法学方法论研究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和传播,并促成这一理论与中国语境的结合,以期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第二条
      本论坛的发起人为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五所高校法学院。

论坛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定期研讨会。

研讨会的主办方由发起人协商确定、轮流担当。召开研讨会的具体日期由发起人协商、主办方确定。

第三条

研讨会的参加者为上述五校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教师、研究生。

研讨会的主办方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学者、实务界人士参加会议。与会者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与会者权利:
   
1、参加作为研讨会之组成部分的各种学术活动和会议。
   
2、优先获得研讨会编印的各类学术刊物和资料。
   
3、对研讨会发起人和主办方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

与会者义务:
   
1、遵守论坛章程,执行论坛决议。
   
2、保持与论坛的联系,积极参与论坛各项活动。
   
3、积极、及时向研讨会提交研究论文及成果。
    4、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及相关科研、调查活动。

 

第六条

论坛研讨会的议题应本着“着眼理论前沿、关注法律实践”的原则,经发起人各方协商后,由主办方确立。

研讨会的议程由主办方与其他发起人协商后决定。

第七条
      每届论坛的主办方应设立会议筹备组(或类似临时性组织)以确保本届研讨会的顺利进行。

会议筹备组(或类似临时性组织)具体承办会务,其职责为:

1         负责本届研讨会的联络与召集;

2         负责本届研讨会的议程安排、资料整编印发以及具体日期、地点的确定等会议准备工作;

3         负责本届研讨会的经费筹措、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研讨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各一名,以及副主席、秘书若干名构成。

主席团成员可以为主办方人员,也可以为非主办方人员,但执行主席和秘书长、秘书一般由主办方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各发起人应指定一位或数位固定联系人,以便于就会议工作进行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条

              论坛的会务费用由主办方承担。

与会人员自行负责差旅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会议的各种惯例,除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外,仍应遵守。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主办方及筹备委员会酌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提请各发起人接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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