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虐猫”事件的几点思考
2006-04-04 21:17:37 作者:赵玉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6年4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介绍了近期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虐猫”事件[1]。严格说来这并不是一件法律案件,所以笔者将其称之为“虐猫”事件,但这一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也是沉重而深刻的。笔者立足于在法律视角,谈几点粗浅的看法,请大家指正。
沉思一:我们的生态文明立法尚有欠缺。“虐猫”事件被曝光后,尽管当事人受到了舆论的普遍谴责,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机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目前我们没有一部法律或一个法条对此有所规定,也就说在虐待小动物方面,我们的立法是空白的。应该说目前我们的生态文明立法并非空白,如我们已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等,但在保护小动物、特别是人类伴侣动物方面,立法仍属空白。而据报道,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对此作出了法律规定。这说明,我们的生态文明立法尚有完善之必要。我想这一事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会促使我们这方面的立法加快步伐,正像当年孙志刚案加快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一样。如是,将是“虐猫”事件的最大法律意义。
沉思二: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法律理性的体现。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违法者施加的不利后果,由于法律责任对责任人来讲是负利益,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大都实行责任法定原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当事人之一的某电视台记者因此被革职,而电视台负责人在解释革职的原因时只是讲,“觉得作为记者作出这样的事来不应该,违背新闻道德要求。”这样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尽管我们不赞同“虐猫”行为,但从法律理性考量,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是责任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即使将来我们对此作出了法律规定,也因法不溯及既往,而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沉思三:“虐猫”事件的发生是否会促使我们提出“动物权”这一概念?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权利主体只能是人,所以人为权利而斗争是理所当然的事,尽管也非常艰难,但毕竟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那么,动物有没有权利呢?如果放眼于生态文明,似乎不成问题。但若提出“动物权”这一概念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诸如:一旦提出动物权,其权利由谁来维护?动物权与人类的生活冲突如何协调?比如人们为消遣而钓鱼是否侵害了鱼的动物权?等等。在此,仅是提出问题。
沉思四:由“虐猫”事件我想到了一个更为普遍的现象,即一些饲养宠物的人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再饲养宠物时,大都撒手不管,让这些宠物一夜变成了无主的“野生动物”,我生活的院子里每天都能看到十几只“野猫”在院子里乱跑乱窜,而这些野猫原来都是人们饲养的宠物猫。由此,我想对于那些饲养宠物的人可否施加一种责任,即在他们不再饲养宠物时应对这些宠物做出善意的处置,而不是撒手不管。从理论上讲,这可以被视为饲养人因其先前的饲养行为而被施加的附随义务。立足于生态文明,对饲养人附随这样的照顾义务并不为过。
暂且思考至此,朋友您对“虐猫”事件有何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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