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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诉”与“十妄”判读

2006-04-05 16:49:26 作者:王啸 王凯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古代中国社会中,正统意识追求的是伦理宗法本位的“和谐社会”,上下尊卑有序,四民才可各得其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这句话,道出了两千余年来中国人追求“无讼”和本质厌讼的心态,也深深影响着其后所谓士大夫的法律价值观和诉讼理念。《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时期的判词和官府公文汇编,不同于秦汉刀笔吏和清代刑幕所书,由于该书出于当时名士大夫之手,即所谓“名公”,不以名望、文章,但以“清明”与否收录,字里行间渗透着经书礼教的韵味,偏偏处理的大都是乡里细故。本文择胡石壁“妄诉”与方秋崖“十妄”两篇判词,进行粗浅分析,以其文理特征,尝试理解和进入“名公”们的精神世界。

判词一:

    妄诉田业——

    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今刘纬自是姓刘,乃出而为龚家论诉田地,可谓事不干己。想其平日在乡,专以健讼为能事,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然若不稍加惩治,将无以为奸狡者之戒,从轻决竹篦十下。刘良臣押下佥厅,唤龚孝恭供对。佥厅所拟,反覆曲折,凡千百言,龚孝恭之虚妄,已灼然可见,纵是有理,亦不应隔百余年而始有词,况理曲乎?户婚之法,不断则词不绝,龚孝恭杖八十,刘良臣照契管业。

判词二:

    寺僧争田之妄——

    妙缘院可谓无理而嚣讼者矣!执出砧基,独无结尾一板,安知非经界以前之废文,去其岁月,以罔官府之听乎?其妄一也……既无岁月,何凭为绍兴十九年之砧基乎?其妄二也……如此则前十年之文书久以为废纸矣,其妄三也……时则此田乃没官之田,非常住之业,其妄四也……请卖之时,岁月正合,而谓之强占,其妄五也……寺院香火不绝,断无卖之理,其妄六也……凡九十三年为吴氏之业,而一日兴词,其妄七也。合而言之……与寺僧何与焉?……违法于百年之前,嚣讼于百年之后,其妄八也。批阅案卷,凡经五断……寺僧敢诬以为货,谓之恕断,其妄九也……以交易法比类言之,契要不明,而钱、业主死者,不在受理……而乃出此讼,其妄十也……吴承节执据管业,妙缘……如敢顽讼,则讼在赦后,幸不可再矣!门示。

    现代民事判决中对证据和当事人行为一般不作价值评判,只限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而加以裁判。但“妄”字,显然并非一个严格中性、是否对错的标准,蕴含着强烈的道德前见意味。现代西方语言学认为,语言和词句本身先在的构成一种意义模式,并决定着使用者的思维和价值判断。妄,据《说文解字》:“乱也。从女,亡声。巫放切。”意为“荒乱”,张舜徽先生在《约注》中补充:“凡言荒乱、荒诞,皆为妄之语转。”本文列举两判,所指均为一“妄”字,显然,判词作者的法律和道德共用的是一套语言,因为他们的出发点和逻辑原则都是一致的,法律并非正义本身,只是父母官们实现正义的工具,工具不够用时,自然还有更顺手的武器。而“妄诉”和“十妄”的用法和意义,在不同语域下有着微妙的差别,似乎很难用工具字典明确其具体含义,“妄”字的模糊性,却使读者清楚地明了作者所要传递的信息和喜恶。

    判词一所述并非全然围绕案情与律文,前半部不嫌啰嗦,谆谆教导乡民,极尽讼事之祸弊,用现今的眼光看,竟也涉及了诉讼成本、风险负担、社会稳定等客观因素,再以亲族递进至乡党的主观情理,由假设的诉讼结果两面分析其弊端和严重后果,甚至有恫吓之意,以表明自己规劝之心。判词后半部简练决断,先拿认定的“讼棍”入手,即使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即“事在赦前”,还是照打不误。对原告则因“反覆曲折,凡千百言”而确定其“虚妄”,否认其陈述的证据效力,然后转折递进。即使所言不虚,但事隔百年,依律文时效的规定,仍不能支持。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驳回原告的诉请。当然了,还要打一顿,否则前文所称“不幸而输,虽悔何及”从何体现呢?

    判词二的风格独特,开篇就是迎头一句下结论的肯定句,含感叹之意,大有“好无耻啊”的意思。接下来由田地的权属证明、寺僧的前后矛盾,分析经济原因和田业的产权沿革,最后以律文为依据,阐明规范的大前提,正与前九妄小前提契合,汇成第十妄,从而得出处理结果。该判词对证据和原、被告陈述分析透彻,条理清晰,十妄中没有漫无边际的说教,秋崖先生在此不类一个满腹经纶的儒生,而是一个老练的法吏。由不同角度和层次得出的十妄既是案件审理的结果,又是判决的原因。以一泻千里之势,使判决的说服力不容置疑。

    胡、方两人都是进士出身的官员,观其生平,都担当过大致于高级法院院长的职务。以他们为代表,判词的文风虽各有差异但又有共性:他们都明白判词是种应用文体(当然那时还没这个名词),所以并未作得花团锦簇,也无生僻字眼,只是摆事实讲道理。判词一上来先苦口婆心教化一番,实体处理时一人一句,干净利落的就把是非曲直、判决结果说清;判词二开门见山,然后层层推敲,使输者无话可说。

    宋、明理学虽有空疏的评价,但综观二判词,并未以天理、大道之类不着边际的大话来空洞说教,娓娓道来之际,人情、国法之中自然蕴含着深藏于他们心中的道理。不受僵化的律文约束,不似刀笔吏以深刻为名自矜,也不显高深的所谓思想。对于司法的局限性,“名公”们十分清楚,判词背后隐含着士大夫们的共识和洞明:法律涉及的不仅是正义,还有社会关系及其平衡。这种关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是人伦、宗法、差序的秩序,也符合“天道”投射在世间,于士大夫心中形成的“天下”与“价值”,铸就了他们的“法理”。士人的责任,就是他们念念在兹的教化,官府的职责,就是纠正实已无法容忍的非正义而扶弱抑强。“名公”们作为皇帝的官吏,也是百姓的“父母”和尊长,同时他们还是知识的化身和道德的楷模,所以“听讼之际,犹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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