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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与中国传统村落社会

2006-04-06 15:29:27 作者:麻国庆 来源:六三文都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般言之,作为乡土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圈子就是“会”。如在华北的传统村
落最初把进行信仰和娱乐的集团称为“会”。在江村存在着一种互助会的形式,这种互
助会,经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援助而发起的。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群体。
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或朋友。而云南有一种称为“@①”的钱会,是一种信用互助组织
。费孝通先生在调查时发现,这一组织“却以朋友及乡党为最多,姻戚次之,宗亲则很
少”(注: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P179、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其因,
第一是避免同族的亲属,第二是侧重在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方面。这一研究促使笔者去
思考“会”在村落社会中的功能,以及家族特色在组成“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传统中国社会,任意结合而成的集团,常以称作“会”的形式表现出来,据 193
0年7月公布的组织法,县的下面设区,在区里设区长,区的下面为“村”、“里”,设
村长、里长,在村里的下面为闾(25家),并设闾长,闾的下面为邻(5家),设邻长。
其中,区从10乡镇到50 乡镇不等,为人为的区。闾邻制是以原有的标准按户数编成的,
之后紧接着以保甲制代替闾邻制,十户一甲,十甲一保。村落体制尽管发生了如此的变
化,但对于村民来说,实际的习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会”仍是村落的联络中心。
最初的“会”是和祭祀活动相关的,即以庙神为中心的地缘村落的善会、烧香会。
尽管在传统中国村落社会以村落为中心的公共事业比较少,但村落生活通过祭祀等,推
进“村”的团结,事实上“会”成为地缘共同体的重要组织形式。
村落社会的“会”,在传统中国社会,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作为村落社会政
治实体的“会”,笔者称为民俗政治型的“会”;第二,和经济活动紧密相联的“会”
,即经济型的“会”;第三,和民间信仰、祭祀行为相联在一起的“会”,即祭祀型的
“会”,兹分述如下。
一 民俗政治型的“会”与村落组织
民俗政治事实上是和官方体制相对应的民间社会政体的一种自发的、自我完善的俗
民政治的组织方式。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很多地方的民间政治组织形式常常以“会”
的形式体现出来,作为传统农村自生的自治组织为“村公会”。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村政并不受县政的直接干预,村政对于县政而言,是一个独
立的单位。村的自治活动的中心体是村公会。从上面到村的命令委任的事务及村内的公
共事务完全在村公会中进行。村公会的负责人为村长,村长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长
的就任虽需县里的任可,但实际上这只是形式,村民的选举是最主要的。
据旗田巍30—40年代对河北顺义县沙井村的调查,组成村公会组织的主要为会首(
通常每族至少有一名代表),而村长会首的选出,及村公会的地位事实上又和家族系谱
联在一起的。如当时调查时的村长杨源不仅是财力雄厚,更重要的原因是杨姓家族所选
出的会首很多,即其父,祖父,曾祖父代代都为沙井村的会首,甚至在曾祖父之前也有
会首。当时除杨源(有田40亩,1927—1936任村长)为村长外,弟杨泽,从兄弟杨润也
为会首。除杨家外,李家在沙井村一直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从清代到民国初年都有李姓
的子孙为村长,之后,随着其后代土地的减少,为杨姓所取代。在这里村长的选出除和
家族系谱有关外,还和拥有的土地数相关(注:旗田巍《中国村落和共同体理论》P255
—256、 日本岩波书店、1995年。)。因此,沙井村的事例说明即使在以公的形式所存
在的村公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家族势力所支配的。
西德尼·甘布尔发现在华北村庄的48名会首中,有37名已是第二代出任,33名是第
三代。在另一项调查中,12个村庄的141名会首中, 大部分任职10年以上(注: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P247— 250中华书局、1986年。)。可见,沙井村与华
北其他地方一样,会首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村政府,他们的权限可以从督管村内事务(
诸如领导庙会、清明会、调解纠纷等)到处理村庄的涉外事务。
又据黄宗智的研究,长江三角洲,国家政权促成的村级政治组织还没有华北那样发
达,小村落和村庄的领导完全以家族为基础(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
村发展》P158—167中华书局、1992 年。)。乡村基层中存在着近乎“自然”的村落,
主要由宗族集团联络,几乎没有超族的政权组织。
在东北地区,民国时代,各村落中的自治组织为“屯会”,这里的“屯会”与华北
农村的“村公会”相似,屯会的机构也是由“会首”组成。“屯会”不是国家行政组织
下属的单位,是农民的组织,这里的“屯会”以村落规模不同,构成人数也不一,大体
为4—5人。会首们以集体的形式来管理村落的公共事业。会首也是由“德高望重”,拥
有资产的人出任。在这里,作为地域共同体组织的“屯会”和宗族内部的组织是一致的
(注:聂莉莉《刘堡—中国东北地方的宗族及其变迁》P122— 127、日本东京大学出版
会、1992年。)。在日本侵略东北时,为了强化基层行政组织,把村落内的“屯会”作
为政府的代理人,村落的固有组织被破坏,促使血缘集团内部的分裂与分散,如“屯长
”是官的代理人,仅为地域共同体的领导,和血缘集团已无关系。
这些会首,有的是按姓来选,有的是按“片”(居住地域)来选举的。
此种村落自治组织的“会”的形式在中国南方却很少看到。在此笔者认为从民间政
治的视角来看,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着两种村落系统或类型,即以“会”为中心的
北方村落社会和以“宗族”为中心的南方村落社会,即“会”型村落和“宗族”型村落
。不用说宗族型村落充满了家族主义的色彩,但会型村落虽能看到家族主义的影响,但
其影响力已较为分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族村落的家族主义以集团的形式来控制
影响村落,而会型村落,是以具体的家的个体来产生影响,因此华北的村落社会能相对
地体现出自治的特点。
二 经济型的“会”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以经济利益,互惠互利,相互扶助的方式建立的社会结合的
方式的“会”不论在北方和南方都较盛行。
作为农民而言,大部分是贫农,日常生活贫困,如无借贷,也很难生存。因此具有
协同的相互扶助的金融组织也就随之而生。在华北农村社会,有所谓的合会和钱会。这
种钱会在农村中非常普遍,参加“会”的人,多为亲族朋友,由会首负责,现看一“

”的契约:(注:刘景汉《定县社会调查》北平大学出版社、P743—744、1933年。)
立会规人XXX,今托亲朋请拔会一道,会友共X名。每年按X月X次,开拔底印大洋X
元,上拔下使,一使二保,无保不许使会。大印不到,保人垫出。小印不到,不许开拔
,小印须交会人手。每日出席洋X元X角X分。写号时有错不办,抽大洋X元X角X分。本会
主如有外欠,不许拔兑
恐口无凭,立会规为证。
会首XXX使底印X元X角X分正
保人XXX押
这一组织常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上的援助而发起组成的,参加的会员被认为是对
组织者的帮助,亲戚为首选。 在江村,此种金融关系是以互助会(注)的形式体现出
来。 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通常组织这种互助会的目的是为办婚事筹集资金,为偿还办
丧事所欠的债务,会员的人数8—14人不等,在村落里, 保持密切关系的亲属圈子有时
较小,因此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的亲戚或朋友,这些人不是凭社会义务召集而来的,而
必须靠互利互惠。尽管如此,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体(注:费孝通著 戴可
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
在Klup调查的广东凤凰村,也有此种互助会的组织,一般也是某人需要经济上的援
助时,首先找和自己最亲的人,且邀和自己同样有迫切需要的人加入自己的“会”。其
根本目的是互助性的,且友情、亲缘关系很深,由于家族主义的集团特点,这里的互助
会呈现出非常亲和的态度(注:Klup,D.H,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 The Soc
iologyof Familism, P250- 258,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ColumbiaUniversi
ty.)。
在费孝通先生调查的禄村,贝宗是当地的钱会,由需要整宗款子的约10人,每年收
入两次,每次依着顺序,有一人收集其他10人所付的款。而这里的钱会在会成员的构成
,形成了与江村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的互助会的不同形式,即加入@①会的,却以朋友及
乡党为最多,姻戚次之,宗亲则很少(注: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P179—181 天
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
关于钱会的年限,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第二年第一一期(1933年),5年
以上的江苏省占51.7%,浙江省为75.9%,全国为42.7%。又据乔启明研究,在江苏省
江宁县,所调查的三个村的农家 26.7%加入钱会。(注:乔启明:江宁县淳化镇乡村社
会之研究,1993年。)
因此,在以农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中,一切的社会变动都是缓慢的,但社会秩序又
相对的安定,乡闾爱护的观念,家族观念又强,对人信任度又很高,可以说钱会或互助
会也正是适应这一特点而产生的。它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发挥着极为特殊的功能。
三 宗教与娱乐的“会”
在中国农村社会,信仰和娱乐的集团,一般都称为会。诸如庙会、马祖会、关帝会
、谷会、父母会、延寿会等。
正如前文所言,最初的“会”就是和祭祀宗教结合在一起的。这样,以土地神及其
他的神庙为中心的善会、烧香会成为村内凝聚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农村,很多地方都要祭祀土地神或关帝庙。庙里的神佛是村民各自的祈愿对
象,村庙在形式上为地缘的信仰,实际上信仰的目的以家和个人的标准为基础的。Kulp
在广东凤凰村的调查发现,在地缘上祭祀村庙的同时,这里的村民还要祭祀全宗族的祖
先的“总祠堂”。在费孝通先生所调查的江村,认为在那里并没有形成宗教团体而只有
宗教区域的存在。他调查时发现,过去常被请来看戏的地方神道,现在村中的两个小庙
里,一座庙在村北,另一座庙在村西。每家每月派代表到庙里去单独供奉祭拜两次。这
不是强制性的,而且经常被人忽视。但那些继续供奉的人,经常只去一个庙,去哪个庙
,要由住家的位置决定(注:费孝通著 戴可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江苏人民出
版社、1986年,P74。)。祭祀的基础为家庭或个人。
福武直对于华中、江南的农村社会的研究中,指出来如下几种主要的宗教会,如猛
将会。华中江南最普遍的农业神是猛将(猛将姓刘名承忠)。人们把这一猛将作为祭神
,而以此进行农耕礼仪的祭祀集团称为猛将会。这一猛将户以猛将堂为中心,或把猛将
的神像按顺序拿到各家,由从10户到二三十户的农家组织起来,每年请道士来举行一到
二次,以祈五谷丰收,家业繁盛(注: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福武直著作
集》第九卷,143—144,东京大学出版会。)。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调查时也提到猛将。不过他用的是“刘皇”(实际上为一人),
他发现,江村有一个崇奉神道“刘皇”的较大的地域性群体,由大约30家住户组成。这
个地域性的群体有一个专门的名称:“段”,地域组织的单位,在这个村中共有11段。
每个段都有自己的刘皇偶像。同段的每一户每年都要出一名男或女的代表,在正月和八
月各聚会一次。聚会时,把神请到其中的一户人家,这家的主人则准备好盛宴供奉。费
先生认为,尽管如此,还没有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宗教活动单位(注:费孝通著 戴可
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 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P73。)。
笔者在广东阳春的调查时也发现,铁垌村也存在着很多和宗教有关的会。如在50年
代前有大王会、平安醮、田份社。“大王会”的组织,负责“盘王诞”的祭拜活动。(
每年的阳历二月十三日为盘古大王的生日)“大王会”的组成也为每户须出一人,负责
人称为“值理”,“值理”有两名,由各户轮流担任。
铁垌村的平安醮,也就是太平公醮。醮会事实上为一重要的宗教集团,在各个地方
较为普遍。所谓醮是道士设置祭坛的意味。诸如寿醮、亡醮、施食焰口、灵醮、瘟醮等
。这些由多数人共同进行的场合即为公醮。农村太平公醮的意图为五谷丰登,各家安全

铁垌村的平安醮每隔一年举行一次。负责米粮筹备的包括两个“总理”和8个“元首
”。其活动形式是由师公率领,另有两个将军, 两个抬船佬敲锣打鼓者随从数人之后,
挨家挨户捉鬼驱邪,之后要行“占卜”,若同意方可离开此家。为此每家都要在仪式完
成后给师公“封包”,以示酬谢,平安醮一般要持续3天4夜。
在福武直的华中社会研究中,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太平公醮在他们的调查地,以寒
山寺为祭场进行,费用也由各户承担,类同猛将会一样依次在各家进行(注:费孝通著
戴可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P144。)。
在铁垌还有一种组织为“田份社”。它是由居住在一片农田周围的人家组成的。入
社的成员,大家凑钱购买一头猪。喂养猪的人家便是当年的社长。田份社祭拜盘王的时
间在每年的阴历六月初二,这一天他们称为“社日”。供奉盘王的仪式也由师公主持到时,师公把社内成员家中人口多少,财产多少,写在纸上告之盘王。事毕后,由社头
承担养猪鸭等负担。最后,由田份社里的各家都要送孤谷子给社头。按照当时1 斤猪肉
值的粮食数,称出总的粮食重量,由各家平均分摊,凑齐交给社头。
可见上述这些以宗教为基础的会,都是以家的单位为基础的。家是宗教会中的基本
单位。
村落社会中的不同类型的会,揭示了村落社会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时它也是
村落的社会结合过程中的重要纽带。此外象跨越村落的会—庙会等也起到地域社会的纽
带的作用。象这些跨越村落的会,还需专题讨论。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贝右加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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