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讼师秘本研究
2006-04-06 15:55:51 作者:潘宇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中国古代主流文化中,对于纠纷一直奉行"息讼"的态度,对于教唆人打官司,代人做状等行为持否定的评价.《唐律疏义》有1"为人作辞牒加状"一条,以后各代法律中都有对于教唆词讼之人的严厉处罚.但是,宋代以来,出现了一种专门帮助参加诉讼的两造打官司的职业——讼师,他们从事着代两造书写诉状,教给其打赢官司的方法,帮助其与官府打交道等行为,与之相关联的就是讼学的出现.作为一门教人如何打官司的学问,其最重要的载体即是呈书面形式的讼师秘本的出现.从宋代的《邓思贤》开始,到明清至民国初年,出现了多种讼师秘本,通过对这些书籍的研究,可以获得有关讼师,讼学及司法实践的多方面信息.由于明代的讼师秘本在编撰体例与内容上都趋于固定化,本文以明代的三种讼师秘本——《折狱奇编》,《法林照天烛》,《霹雳手笔》2为资料对讼师,讼学及其所反映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
一,明代讼师秘本的内容与讼师的素质
讼师秘本的内容从一定方面反映了从事该行业的讼师的知识结构,经验的积累,对司法实践的了解程度等诸多其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由于官方对于讼师活动,讼学书刊的刊印的打击,该种学问的传承一直处于相对隐秘的状态.
(一)明代讼师秘本的内容
明代的讼师秘本虽然在刊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其主干部分的体例与内容上有许多共同之处.综合上述三种讼师秘本,《折狱奇编》与《霹雳手笔》在行文形式上基本相同,每页都分为上下两部分,下部为正文,上部为朱语,状语摘要,问囚则例等做状常用语或法律条文,方便查阅与使用.正文部分,《折狱奇编》中的法家体要,做状十段锦,法家管见分别为兴讼前应做的准备,做状的基本方法与做状的基本禁忌;《折狱奇编》,《霹雳手笔》开篇,《法林照天烛》的结尾收录了如十恶律条,五刑,纳纸则例,六赃,七杀等法律的主要内容;《霹雳手笔》则在最后附加了洗冤条例.三种讼师秘本的主干部分为各类状词,其编排体例大同小异,基本包括呈状类,说帖类,奏本类,执照类,人命类,坟山类,奸情类,户役类,盗贼类,债负类,骗害类,婚姻类,斗杀类,继立类诸种,涵盖了日常可能涉讼的各个方面.由此,讼师秘本存在的最基本意义在于教会人们如何打赢官司,若没有赢的把握又当何去何从.这样一门较专业的知识,其内容是讼师知识与智慧的固化,是讼师知识与行为传承的载体,是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使后来人可以继续学习,从事讼师职业.
(二)讼师的素质
从讼师秘本对于讼师的告诫与做状的范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一个讼师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
1,讼师的知识结构
作为一个讼师,应该是相对头脑灵活,善于运用语言的人,应精于文理.综合三种讼师秘本,诉状基本都在一百字以内,只有极少数在一百五十字以内.运用如此少的语言去阐述一个包括若干部分,涵盖全部案情的原因,经过,结果,诉求等诸多内容,同时还要打动审理的官员的状词,其写作者应是受过传统教育,擅长运用文字,并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所以,作为讼师应掌握如下知识:
(1)一定的文化素养
讼师首先应是受过一定传统文化教育的人.在此方面,讼师与官吏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其所受到的教育内容相同,很多讼师本身也有功名在身.一般状词中都可以恰当地运用一些典故以阐释案情,大量使用对仗的方式来阐述案情,该方面恰好反映其较好的文化素养及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如"告强盗"一篇,"吴某罪浮盗拓,恶过桓魋"3即为用典.《法林照天烛》中婚姻类粹语就有"女无弃条,婿逼改嫁.裂常毁法,冤蔽何伸","兽岳不仁,逐婿嫁女.活活剖开恩爱,生生割断肝肠"4等对仗修辞.
(2)熟识法律条文
熟识法律条文为讼师应具备的基本功,是打赢官司所依仗的基本准则,上述三种讼师秘本都收录了有关十恶,五刑,六赃,七杀,问刑条例,纳纸则例,洗冤条例等主要的法律条文."做状十段锦"中第九段即为"结尾,乃状中之尾也,先要遵奉官府,后要阐明律法"5,该段既是专门援引律义之处.多数的状词并不直接阐述律条,而是在状词的行文中间有一种引导的意味,使观状之人通读此状即可得出与做状之人的预期相同的结论.可见,对律条的熟练掌握是做讼师的必要条件.最为显著者,诉状中对于诬告反坐之条都非常注重.在讼师秘本中的状词范例一般都是依某一实例而做,其告状,诉状,判词具全,多数的被告所做之诉状都要求官府治原告诬告反坐之罪.
(3)精通做状之法
讼师秘本中大都有一个总括性的关于如何做状词的理论总结,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做状十段锦".其开篇即讲:"愚夫不知其理,妄讼鼠牙,(以)至公庭辨析,竟坐招非.是本欲制人,而制於人;本欲信(伸)冤,而诎(屈)於冤,此倒持太阿而自割其肉也,惜哉."可见,不精通做状的结果只能使自己反受其累.所以,"故凡事之大小,经投都中之状必须酌量如法……如都状一词,府县一词,上司又易以词,事虽真实,词语参差,官府宁不犹豫也."由此,状词应为思虑清晰,出入罪明确,词语经得起推敲且稳定不变.状词分为出罪与入罪两种,基本包括朱笔,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十种要件."大凡作状犹今文之有破题,破承,起股,正议,小缴,大结也,先后务要顺序,脉络贵在相联,有起有伏有正有奇,有入罪有出罪,有开门有闭门.""俱要字字超群,句句脱俗,款款合律,言语紧切,事理贯串"."得其法则善,犹明珠走盘,赏心夺目不逸与范围之外,有不战战必胜矣;如不得其法则不善,如倒提太阿,以柄受人,宁免反刺之凶乎".6
2,讼师参与诉讼的原则
讼师的活动渗透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之中,其参与处理的诉讼类别也包含了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争讼的各个方面.除我们可见的告诉到官府的案件外,根据纠纷的性质及事主对纠纷原由与结果的估量,讼师秘本中同样劝说涉讼者和息.如"法家管见"有"凡豪杰之士,岂能万无一失,告则必胜哉.但须审己有理,则力举行之,彼若输服准其处和.审己无理之事,则密下而息之,彼若倔强,方行斗敌,如此盛名可保,则出人头地矣." 7从名誉,脸面等方面劝说其息讼.可以说,从讼师与理亏一方事主的角度来讲,"息讼"的选择是经过多方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
同时,讼师秘本也告诫讼师要注意如下情况:
(1)可能牵连自己及事主的情况
首先,诬告他人死罪只能给自己或事主带来很重的刑罚,所以"凡人无真犯死罪,切不可以死罪加之,恐防反坐."其次,"凡七八人共打死一人,只宜以一二人者为首,令不可脱,余略放宽,恐官府不肯以七八人偿一人之命,只得问原告招诬罪故也."从官府处理案件的偏好及对于司法实际的熟知方面,此类纠纷只适宜缩小告诉所牵连的范围,才能保证原告打赢官司,而不至于被认为是诬陷,受到反坐的处罚.
(2)不可能打赢官司的情况
有两种诉讼,根据官府的通行做法与态度是不可能打赢官司的,包括"凡官府不问贤否,俱不肯问人不孝,谓于官自有碍也.不肯离人婚姻,谓于阴德有亏也.如遇此事,切不可代人张主,若里排大众呈举不在此例."对于官员来讲,支持不孝与离婚两类诉求,其结果只能给自己的官声,前途,及阴德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对于讼师来说,对以上两类案件采取不参与的态度能更好地保住自己的名誉.
讼师秘本对讼师同时也做出了如下告诫:"凡作状词之人,甚不可苟鄙一时润笔之资……坑害生灵.致两家荡产倾家,大小惊慌不宁.眼前虽得钱度活,而自己方寸有亏,阴骘损坏."8该款是对讼师的为人,德行的告诫.现存的小说中,多数关于讼师结果的描写都比较凄惨,该种描写应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报应观有直接的联系.
明代讼师秘本的刊印是讼师活动日渐频繁,逐渐成为专业群体的表现,为讼师这一职业的经验,知识之积淀.虽然法律对于讼师的存在一再持否定态度,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争讼之事的不可避免,打官司对于普通人来讲是一项专业化较高,程序复杂的事业.而且打官司一般都期望打赢官司,由此,代书合乎要求的状纸,为事主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打点各种关系,这样的"服务"在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讼师这一行业广泛而顽强地存在着.
讼师秘本中同样也存在着与《名公书判清明集》9,《牧令书》10等反映官方思想倾向的主张极近相似的话语.《折狱奇编》开篇告诫人们"如小事可已则已,不宜起衅;必不得已,迫切身家,然后举笔."11这种表象与其真正的主旨是教人打官司这一实质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了人们对于诉讼的理性分析与衡量.同样,讼师,讼学的存在与法律及主流文化的冲突,正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冲突与多元化的倾向.
二,明代讼师秘本中的状词分析
明代的讼师秘本中收录了大量的状词,这些状词真实地反映了明代讼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胜诉的技巧.《霹雳手笔》与《法林照天烛》中的状词大多记载了确切的地域出处,三者收录的状词大多有两造的具体姓名,可见,状词应本照着真实的案情而做.
三种讼师秘本中除状词之外,还有呈词(包括呈旱灾,呈水灾,呈除恶等),禀贴(包括求出监禀贴,脱罪禀贴等),执照(包括娼妓从良执照,寡妇改嫁执照,杜后绝打执照等),奏折等几种公文形式.同时,还载有一些定式的状式,使用之人只需按照其格式填写即可,包括首状,和息状,结状式,领状式,保状式,具状式等.12以上诸种文书都为讼师的业务,但是,最主要,最能反映其存在价值的业务即为告状与诉状,即现代意义上的诉状与答辩状.讼师秘本的重要作用也在于教授人们如何撰写状词,如何写好状词,如何以寥寥数语打动审理案件之官员.
(一)状词的构成与出入罪的方法
1,状词的构成
状词一般通过极少的语言就可以明晰阐述纠纷的前因后果及主张何结果.但是,构成该状词的要素却是不可欠缺的.按照"做状十段锦"13对状词要素的划分,一个较好的状词应包含如下内容:
(1)笔(语)."朱笔.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朱语,或依律或借意,必须与截语相应."三种讼师秘本中对于朱笔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收集.首先按照六部的顺序,其次为诉条,衙门,大户,平人等类别分类排列.朱笔一般四字,对于整个状词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使人一见即知所告为何,一般朱笔所描写得情状都比较紧迫,凄苦,其目的是使官吏一见就对事主产生同情,从而受理该案件.
(2)缘由与计由."缘由,乃当先事迹之根源也.务与计由成败相应,不可脱节,不可(繁)多,不可简略.""计由,乃事之显迹从何起.为入罪之路也,务宜斟酌,不可繁杂失节,不可脱空含糊."可见,二者相互关联,用最少的语言即可使所告之人入罪.
(3)期由."期由,乃事从某年某月某日而成也.某年或远或近,寘状中或前或后,不可重用."
(4)成败与得失."成败,乃计由之后或成或败.为入罪之门也,兹段诚为一段状主宰,务宜包含前后,谨防攻破.""得失,乃状中之奇谋也.可置证由之前,可置证由之后,听人所用,此为脱罪之路."二者为相对之要件,或出罪,或入罪二者选一即可.
(5)证由."证由,论成败得失之后必有见证也.诚为一状辅佐,恐有偏护辨论不一,须要量人斟酌,此脱罪之门也."证据为胜诉的关键,所以状词中应有体现.
(6)截语."截语,乃一状中(总)断也.务要句句合律,字字惊奇,言语壮丽.如状中有此一段名'关门状',则府县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开门状',恐人犯乘隙瞰入辨变.大抵状词不可太关门,亦不可太开门,谅情半开半关者,妙哉,妙哉."
(7)结尾与事释."结尾,乃状中之尾也.先要遵奉官府,后要阐明律法,务宜详而用之."一般为对诉求的概括性阐述."事释,但言告诉之后二三四字而已.如剪害安民,超贫杜骗,敦伦正俗,含冤等语,量情用之为妙."事释最能够体现状词的格式化趋势.
2,状词中出入罪的方法
状词中"计由","成败"两要素为入罪之方,而"得失"则为出罪之法.以"告夫叔负债"中的状词为例,原被告双方的状词无论是入罪还是出罪,都理由充分.
"急救穷命事.阿夫治儒存本银二十两,付叔(某)营利,支给以供昕夕,张约存证.不幸(某)月夫故,浼族长(某)理取周殡.讵恶人不念同胞暴露,毫厘不吐,反将阿身毒拳殴辱,近邻(某)劝解.有此恶叔吞财悖义,母子何依.泣血叩天,究□追给,送死养生,存亡均感,上告."
"乞究诬陷事.故兄先年付本银二十两与(某)营放,逐年(收)取,给还本外,息比债例过多,票张存证.今遭兄亡,分当溥付,讵嫂瞒心,重索前银,因此论辨,反捏殴辱.虚情诬陷,望乞明台详豁,感激上诉."14
以上一对告状与诉状正反映了出入罪的基本方式.欲入罪者在阐述"缘由"——"阿夫治儒存本银二十两,付叔(某)营利"后,转而描述了被告的恶行,"不念同胞暴露,毫厘不吐,反将阿身毒拳殴辱",进而又凄苦的写道,"有此恶叔吞财悖义,母子何依",已经将被告准确的定位为不仁不义之人,成功的将其入罪.反之,被告承认确有此事,但是"给还本外,息比债例过多",反而是"讵嫂瞒心,重索前银,因此论辨,反捏殴辱",同样也有证据,言之凿凿,将自己洗脱得清清白白.
可见,通过状词可以将双方的意图都较好的表现出来,无论出罪入罪都可以言之成理.所以,做状"有隐有显,有奇有正,有出罪而入罪,开门而关门.譬之良将用兵,操纵阖辟,变化叵测,此百战而百胜者也."15
(二)状词的语言
状词所运用的语言有其规范性的一面,也有其富含感情的一面.规范性指在行文的过程中有固定的格式约束;富含感情性指其在语言运用中充分突出作为弱者的凄苦与无助,甚至如果官吏不介入将无法生存.在中国古代以"息讼"为主流的文化传统中,在父母官式的官吏制度设置之下,如何使状纸打动官员,使案件被顺利受理,并达到预期的胜诉结果,其中的语言运用方式是重要的因素.
首先,语言应规范,缜密.明代的讼师秘本中很多状词类基本为定式,人们一旦发生类似的争讼完全可以套用这些状词.其语言的使用已经被定式化,朱语,粹语(状语摘要,续句)的分类编纂既是其格式化的表现.而只有缜密的语言与逻辑结构才不致被人找到攻击自己的破绽,从而保持不败.
其次,不可太文,亦不可太俗.16太俗的状词在官吏看来太过粗鄙,无法显示讼师的真实水准,太文的语言对于阐述事由没有太大帮助,反而会招来官吏的厌烦.
最后,语言的"弱势性".状词中采用的语言多数是从弱者的角度设计的,"使一人见……即有为我不忿之意,然后可以必官内之准理也."17以产业类状词为例,其推荐的常用朱语及粹语(状语摘要,续句便要)包括:"势占产业","占产危命","白占民业","豪强夺产"等朱语;"视文书为故纸,藐法律若弁髦","产遭毫夺,弱肉强食","业吞虎口,一家绝食","祖宗三代故物,豪恶一旦强夺"18等粹语,都反映给人"弱势"的信息,可以借此博得官吏的同情.
(三)讼师秘本中打官司的技巧
除上述对于做状之法的经验性总结之外,讼师秘本在谈论做状的同时,也教育人们要掌握一些打官司的技巧,当然这种技巧不同于常见的讼师贿赂官吏,教唆词讼等不正当的行为.而是一些自我标榜的,"爱智"的方式.讼师秘本在开篇一再强调,打官司犹如用兵布阵.首先,从战术上迷惑敌人."我若决告,反示以不告之形,使不妨碍我.若不告,反示之以必告之状,使之畏惧."其次,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凡与人讦告,必先料彼之所恃者何事.如所恃者在势力,当先破其势力之计;所恃者欲到官,先当破其到官之计,引而伸之,处处实实,实实处处,人之变诈尽矣."最后,深思熟虑,仔细谋划,招招算尽."大凡治世有情理法二者……先原情何如,次据理按法何如,熟思审料如与人对奕然.酌量彼我之势,攻守阖辟之方,一着深于一着,末掉如何结局.智柄□□,谋出万全.则制人而不受制於人,此百战而百胜也."19
三,明代讼师秘本中的判词
在讼师秘本中,在状词后面一般附录着相应的判词,这些判词反映着官吏对于诉讼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的方式与方法.虽然目前无法确认讼师秘本中的判词就是官吏就该项诉讼所做,但是,即使为做讼师秘本之人所为,以其对于司法过程与实践的熟悉程度,至少反映了当时官吏对某类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同时也印证了同时代判词的基本精神意韵大体相同.所以,对于讼师秘本中的判词的分析也反映出当时司法实践所追求的价值.在以上三种明代讼师秘本中,其判词展现出了共性的方面.
(一)判决结果是否依照律条的评价
1,多数判词本照律令拟定
上述三种讼师秘本中所收录的判词多数是依照当时的律令进行判决的,尤其在刑事类案件的处理上最为明显.如《折狱奇编》"告弟遭枉死"条判词,"审得李丙,为富不仁……视人命如草芥……鞠检情真,合就大辟."20对于殴人至死的李丙即按照法律判决了大辟之刑.由于民事类争讼中可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相对较少,因此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相对有其个性,但是总体上讲,其处理的结果基本能维护有理的一方胜诉.如前引"告夫叔负债"之判词,"张赵张全同胞兄弟也……何致阿嫂告论乎.谅全之自私自利,有不满□数者.仰族长(某)详查遗帐,扣息给还,毋以孤儿寡妇之易欺,而悖义为也."21
以婚姻类纠纷为例,《大明律》"尊卑为婚"条禁止娶姑舅两姨姐妹为妻,"杖八十,并离异."22尽管官吏不愿离人婚姻,但在处理该种案件时,是完全奉行法律条文的.如,"告谋婚"条之判词,"英娘与吴魁是两姨之兄弟,安得违禁成婚.各捏虚词并应拟杖,聘财入官,男女离异."23对于悔婚的情况,《大明律》有明确的禁止悔约之规定,则官员在审理过程中更加不肯判离.如"告退亲"条之判词,"周(某)之嫖赌任属太山,(沈任)胡不招赘于家……乃若逼写退婚,谴女另嫁,此又坏法乱纪……虽然夫之不幸,妾之不幸,纵使周削之,亦桂英之数奇耳,夫复何恨".24
2,情理因素在判词中的作用
"情理"是影响官吏判案的重要因素,在判词中可以充分体现此种现象.首先,"天理"的存在是官员经常用到的断狱理由,是事主不可违反的最高规则.如,"李昊六亦须代父偿银,不可昧天理,而负王治九之债."25 其次,"情法两尽"为官员对案件进行判决的重要尺度.如"富夺贫婚"之判词,"壬父存日,与岳太通家之好,当已婚姻,何无一人作伐 割袂无字,似难准凭.但念余壬贫不能婚,与张丙有瓜葛之亲合追银十两,资其贫乏可也.岳女准归于张,情法两尽,取供."26该判词由于余壬从小与岳女订婚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所以维持了张丙与岳女婚姻的合法性.同时,由于余壬穷困无法娶妻,判决与张丙有关之人"合追银十两"给之,这样就做到了即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的结果.
3,特定案件处理的特殊性
在判词中可以见到两则处理结果比较特殊的案件.其一,"争山"条之判词."吴山一局价值几何,冯柯陈戟两家累净不已.此图蔽精神,而虚耗钱谷也.……兹以其山入官,以使两家讼息.而孙□(庞)可无刖足仇,而□(廉)蔺或有刎颈好矣."27官吏对于权属不明的一块山地做出了收归公有的决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两家永久性息讼.其二,"告船户"条之判词."审得船户何工……偷盗客货,又船户常态……据(张)斗称言,所盗货计银二十两.今欲令其赔赃亦无据;令其不赔,奸或长焉.今就九两船钱内,量判三两付还,余不究." 28该判决就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维护实质正义的表现.
(二)审判中所依靠的非官方群体
古代中国,统治者无法直接对辽阔而基层官僚组织又难以控制的农村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在对于宗族内部的争讼的处理上主要利用宗族的作用.所以从判词可见,该类纠纷的解决更多需要族长的介入,如《折狱奇编》中的"告谋家"条之判词,同爨从兄弟陈绶陈绮二人争产,县官的批语为:"一家是非谅合,族尊长胸中自有泾渭者,速公处回报."29可见,族长在同族内部事务的解决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此外,保人在处理债负等合同类纠纷过程中也起着证人及调解人的作用.如"告磊债"条判词,"但债凭代保,或骗或磊,保人胸中自有泾渭者,合为公剖,以塞讼端."官员将解决争讼的责任交给了保人.30
综上所述,明代的讼师秘本对于了解司法传统及文化传统的状况与变迁,了解互相冲突的文化因素及其互动有重要意义.
注释:
1.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63页.卷二十五,"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重罪,减诬告一等."
2.云水,乐天子辑:《折狱奇编》,明翠云馆刊本;[明]江湖醉中浪叟辑:《法林照天烛》,明刻本;[明]佚名:《霹雳手笔》.
3.《折狱奇编》,卷三.
4.《法林照天烛》,卷四.
5.《折狱奇编》,卷一.
6.《折狱奇编》,卷一.与之相似,《霹雳手笔》卷一的"法门箴规十段锦"(《折狱奇编》称作"古忌箴规")中也阐述了做状的要旨:"不可混沌不洁,不可繁枝乱叶,不可妄空招回,不可中间断节,不可错用字眼,不可收后(状后)无结,不可先(失)律主意,不可言无紧切,不可收罗杂砌,不可望空扯拽."
7.《折狱奇编》,卷一.
8.《霹雳手笔》,卷一.
9.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37页.《清明集》附录五,黄氏日抄·词诉约束:"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大焉.但世俗惑於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耳."
10. [清]徐栋辑著:《牧令书》,道光戊申秋镌,第46-48页.卷十七,刑名上·戒讼说:"小而结怨耗财,费时失业;大且倾家荡产,招祸亡身,何不自爱之甚也……即赢得官司,结下子孙仇怨,倘招来刑辱,传增颜面羞渐,甚至坐狱沉牢,囚系毙命,披枷带锁,桎梏生,无一不缘争讼来也."
11.《折狱奇编》,卷一.
12.《折狱奇编》,卷二;《法林照天烛》,卷五;《霹雳手笔》,卷一.
13.《折狱奇编》,卷一.
14.《折狱奇编》,卷四.
15.《折狱奇编》,卷一.
16.《折狱奇编》,卷一.
17.《折狱奇编》,卷一.
18.《折狱奇编》,卷一(上);《法林照天烛》,卷四;《霹雳手笔》,卷三(上).
19.《折狱奇编》,卷一.
20.《折狱奇编》,卷三.
21.《折狱奇编》,卷四.
22. 怀效锋点较:《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3.《折狱奇编》,卷三.《法林照天烛》,卷三,"首亲属成婚"条与之案情相似,其判词为"审得刘楷之女与周之兴之男盖舅姑兄妹也,违律成婚……此只宜退婚,不宜联婚也."《霹雳手笔》,卷三同.
24.《折狱奇编》,卷三.
25.《折狱奇编》,卷三,"告谋山"条.
26.《折狱奇编》,卷三;另见《霹雳手笔》卷三.
27.《折狱奇编》,卷三.
28.《霹雳手笔》,卷二.
29.《折狱奇编》,卷三.该类解决方法另见《折狱奇编》,卷三,"告谋山"条判词,"仰中亲速为允释,毋效鹬蚌.""告兄弟争产"条之判词"同气兄弟因财失义,购成鼠雀之讼……仰族长速为允释,毋使阋墙取辱家谱"."告兄长霸业"条之判词,"仰族长算明军粮田租,具由呈报."《霹雳手笔》,卷三"告叔争产"条;《法林照天烛》,卷三,"嫡告庶子占屋"条同.
30.《折狱奇编》,卷四.
(责任编辑:李春艳,程喆,彭先伟,胡媛媛)
潘宇,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邮编:130012;电话:0431-5196166;E-mail: jlpanmeng@sina.com.
明代讼师秘本研究
2004年12月号 US-China Law Review, ISSN 1548-6605
总第一卷,第1期(总第1期) 美中法律评论 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
一,明代讼师秘本的内容与讼师的素质
讼师秘本的内容从一定方面反映了从事该行业的讼师的知识结构,经验的积累,对司法实践的了解程度等诸多其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由于官方对于讼师活动,讼学书刊的刊印的打击,该种学问的传承一直处于相对隐秘的状态.
(一)明代讼师秘本的内容
明代的讼师秘本虽然在刊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其主干部分的体例与内容上有许多共同之处.综合上述三种讼师秘本,《折狱奇编》与《霹雳手笔》在行文形式上基本相同,每页都分为上下两部分,下部为正文,上部为朱语,状语摘要,问囚则例等做状常用语或法律条文,方便查阅与使用.正文部分,《折狱奇编》中的法家体要,做状十段锦,法家管见分别为兴讼前应做的准备,做状的基本方法与做状的基本禁忌;《折狱奇编》,《霹雳手笔》开篇,《法林照天烛》的结尾收录了如十恶律条,五刑,纳纸则例,六赃,七杀等法律的主要内容;《霹雳手笔》则在最后附加了洗冤条例.三种讼师秘本的主干部分为各类状词,其编排体例大同小异,基本包括呈状类,说帖类,奏本类,执照类,人命类,坟山类,奸情类,户役类,盗贼类,债负类,骗害类,婚姻类,斗杀类,继立类诸种,涵盖了日常可能涉讼的各个方面.由此,讼师秘本存在的最基本意义在于教会人们如何打赢官司,若没有赢的把握又当何去何从.这样一门较专业的知识,其内容是讼师知识与智慧的固化,是讼师知识与行为传承的载体,是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使后来人可以继续学习,从事讼师职业.
(二)讼师的素质
从讼师秘本对于讼师的告诫与做状的范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一个讼师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
1,讼师的知识结构
作为一个讼师,应该是相对头脑灵活,善于运用语言的人,应精于文理.综合三种讼师秘本,诉状基本都在一百字以内,只有极少数在一百五十字以内.运用如此少的语言去阐述一个包括若干部分,涵盖全部案情的原因,经过,结果,诉求等诸多内容,同时还要打动审理的官员的状词,其写作者应是受过传统教育,擅长运用文字,并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所以,作为讼师应掌握如下知识:
(1)一定的文化素养
讼师首先应是受过一定传统文化教育的人.在此方面,讼师与官吏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其所受到的教育内容相同,很多讼师本身也有功名在身.一般状词中都可以恰当地运用一些典故以阐释案情,大量使用对仗的方式来阐述案情,该方面恰好反映其较好的文化素养及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如"告强盗"一篇,"吴某罪浮盗拓,恶过桓魋"3即为用典.《法林照天烛》中婚姻类粹语就有"女无弃条,婿逼改嫁.裂常毁法,冤蔽何伸","兽岳不仁,逐婿嫁女.活活剖开恩爱,生生割断肝肠"4等对仗修辞.
(2)熟识法律条文
熟识法律条文为讼师应具备的基本功,是打赢官司所依仗的基本准则,上述三种讼师秘本都收录了有关十恶,五刑,六赃,七杀,问刑条例,纳纸则例,洗冤条例等主要的法律条文."做状十段锦"中第九段即为"结尾,乃状中之尾也,先要遵奉官府,后要阐明律法"5,该段既是专门援引律义之处.多数的状词并不直接阐述律条,而是在状词的行文中间有一种引导的意味,使观状之人通读此状即可得出与做状之人的预期相同的结论.可见,对律条的熟练掌握是做讼师的必要条件.最为显著者,诉状中对于诬告反坐之条都非常注重.在讼师秘本中的状词范例一般都是依某一实例而做,其告状,诉状,判词具全,多数的被告所做之诉状都要求官府治原告诬告反坐之罪.
(3)精通做状之法
讼师秘本中大都有一个总括性的关于如何做状词的理论总结,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做状十段锦".其开篇即讲:"愚夫不知其理,妄讼鼠牙,(以)至公庭辨析,竟坐招非.是本欲制人,而制於人;本欲信(伸)冤,而诎(屈)於冤,此倒持太阿而自割其肉也,惜哉."可见,不精通做状的结果只能使自己反受其累.所以,"故凡事之大小,经投都中之状必须酌量如法……如都状一词,府县一词,上司又易以词,事虽真实,词语参差,官府宁不犹豫也."由此,状词应为思虑清晰,出入罪明确,词语经得起推敲且稳定不变.状词分为出罪与入罪两种,基本包括朱笔,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十种要件."大凡作状犹今文之有破题,破承,起股,正议,小缴,大结也,先后务要顺序,脉络贵在相联,有起有伏有正有奇,有入罪有出罪,有开门有闭门.""俱要字字超群,句句脱俗,款款合律,言语紧切,事理贯串"."得其法则善,犹明珠走盘,赏心夺目不逸与范围之外,有不战战必胜矣;如不得其法则不善,如倒提太阿,以柄受人,宁免反刺之凶乎".6
2,讼师参与诉讼的原则
讼师的活动渗透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之中,其参与处理的诉讼类别也包含了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争讼的各个方面.除我们可见的告诉到官府的案件外,根据纠纷的性质及事主对纠纷原由与结果的估量,讼师秘本中同样劝说涉讼者和息.如"法家管见"有"凡豪杰之士,岂能万无一失,告则必胜哉.但须审己有理,则力举行之,彼若输服准其处和.审己无理之事,则密下而息之,彼若倔强,方行斗敌,如此盛名可保,则出人头地矣." 7从名誉,脸面等方面劝说其息讼.可以说,从讼师与理亏一方事主的角度来讲,"息讼"的选择是经过多方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
同时,讼师秘本也告诫讼师要注意如下情况:
(1)可能牵连自己及事主的情况
首先,诬告他人死罪只能给自己或事主带来很重的刑罚,所以"凡人无真犯死罪,切不可以死罪加之,恐防反坐."其次,"凡七八人共打死一人,只宜以一二人者为首,令不可脱,余略放宽,恐官府不肯以七八人偿一人之命,只得问原告招诬罪故也."从官府处理案件的偏好及对于司法实际的熟知方面,此类纠纷只适宜缩小告诉所牵连的范围,才能保证原告打赢官司,而不至于被认为是诬陷,受到反坐的处罚.
(2)不可能打赢官司的情况
有两种诉讼,根据官府的通行做法与态度是不可能打赢官司的,包括"凡官府不问贤否,俱不肯问人不孝,谓于官自有碍也.不肯离人婚姻,谓于阴德有亏也.如遇此事,切不可代人张主,若里排大众呈举不在此例."对于官员来讲,支持不孝与离婚两类诉求,其结果只能给自己的官声,前途,及阴德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对于讼师来说,对以上两类案件采取不参与的态度能更好地保住自己的名誉.
讼师秘本对讼师同时也做出了如下告诫:"凡作状词之人,甚不可苟鄙一时润笔之资……坑害生灵.致两家荡产倾家,大小惊慌不宁.眼前虽得钱度活,而自己方寸有亏,阴骘损坏."8该款是对讼师的为人,德行的告诫.现存的小说中,多数关于讼师结果的描写都比较凄惨,该种描写应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报应观有直接的联系.
明代讼师秘本的刊印是讼师活动日渐频繁,逐渐成为专业群体的表现,为讼师这一职业的经验,知识之积淀.虽然法律对于讼师的存在一再持否定态度,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争讼之事的不可避免,打官司对于普通人来讲是一项专业化较高,程序复杂的事业.而且打官司一般都期望打赢官司,由此,代书合乎要求的状纸,为事主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打点各种关系,这样的"服务"在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讼师这一行业广泛而顽强地存在着.
讼师秘本中同样也存在着与《名公书判清明集》9,《牧令书》10等反映官方思想倾向的主张极近相似的话语.《折狱奇编》开篇告诫人们"如小事可已则已,不宜起衅;必不得已,迫切身家,然后举笔."11这种表象与其真正的主旨是教人打官司这一实质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了人们对于诉讼的理性分析与衡量.同样,讼师,讼学的存在与法律及主流文化的冲突,正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冲突与多元化的倾向.
二,明代讼师秘本中的状词分析
明代的讼师秘本中收录了大量的状词,这些状词真实地反映了明代讼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胜诉的技巧.《霹雳手笔》与《法林照天烛》中的状词大多记载了确切的地域出处,三者收录的状词大多有两造的具体姓名,可见,状词应本照着真实的案情而做.
三种讼师秘本中除状词之外,还有呈词(包括呈旱灾,呈水灾,呈除恶等),禀贴(包括求出监禀贴,脱罪禀贴等),执照(包括娼妓从良执照,寡妇改嫁执照,杜后绝打执照等),奏折等几种公文形式.同时,还载有一些定式的状式,使用之人只需按照其格式填写即可,包括首状,和息状,结状式,领状式,保状式,具状式等.12以上诸种文书都为讼师的业务,但是,最主要,最能反映其存在价值的业务即为告状与诉状,即现代意义上的诉状与答辩状.讼师秘本的重要作用也在于教授人们如何撰写状词,如何写好状词,如何以寥寥数语打动审理案件之官员.
(一)状词的构成与出入罪的方法
1,状词的构成
状词一般通过极少的语言就可以明晰阐述纠纷的前因后果及主张何结果.但是,构成该状词的要素却是不可欠缺的.按照"做状十段锦"13对状词要素的划分,一个较好的状词应包含如下内容:
(1)笔(语)."朱笔.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朱语,或依律或借意,必须与截语相应."三种讼师秘本中对于朱笔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收集.首先按照六部的顺序,其次为诉条,衙门,大户,平人等类别分类排列.朱笔一般四字,对于整个状词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使人一见即知所告为何,一般朱笔所描写得情状都比较紧迫,凄苦,其目的是使官吏一见就对事主产生同情,从而受理该案件.
(2)缘由与计由."缘由,乃当先事迹之根源也.务与计由成败相应,不可脱节,不可(繁)多,不可简略.""计由,乃事之显迹从何起.为入罪之路也,务宜斟酌,不可繁杂失节,不可脱空含糊."可见,二者相互关联,用最少的语言即可使所告之人入罪.
(3)期由."期由,乃事从某年某月某日而成也.某年或远或近,寘状中或前或后,不可重用."
(4)成败与得失."成败,乃计由之后或成或败.为入罪之门也,兹段诚为一段状主宰,务宜包含前后,谨防攻破.""得失,乃状中之奇谋也.可置证由之前,可置证由之后,听人所用,此为脱罪之路."二者为相对之要件,或出罪,或入罪二者选一即可.
(5)证由."证由,论成败得失之后必有见证也.诚为一状辅佐,恐有偏护辨论不一,须要量人斟酌,此脱罪之门也."证据为胜诉的关键,所以状词中应有体现.
(6)截语."截语,乃一状中(总)断也.务要句句合律,字字惊奇,言语壮丽.如状中有此一段名'关门状',则府县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开门状',恐人犯乘隙瞰入辨变.大抵状词不可太关门,亦不可太开门,谅情半开半关者,妙哉,妙哉."
(7)结尾与事释."结尾,乃状中之尾也.先要遵奉官府,后要阐明律法,务宜详而用之."一般为对诉求的概括性阐述."事释,但言告诉之后二三四字而已.如剪害安民,超贫杜骗,敦伦正俗,含冤等语,量情用之为妙."事释最能够体现状词的格式化趋势.
2,状词中出入罪的方法
状词中"计由","成败"两要素为入罪之方,而"得失"则为出罪之法.以"告夫叔负债"中的状词为例,原被告双方的状词无论是入罪还是出罪,都理由充分.
"急救穷命事.阿夫治儒存本银二十两,付叔(某)营利,支给以供昕夕,张约存证.不幸(某)月夫故,浼族长(某)理取周殡.讵恶人不念同胞暴露,毫厘不吐,反将阿身毒拳殴辱,近邻(某)劝解.有此恶叔吞财悖义,母子何依.泣血叩天,究□追给,送死养生,存亡均感,上告."
"乞究诬陷事.故兄先年付本银二十两与(某)营放,逐年(收)取,给还本外,息比债例过多,票张存证.今遭兄亡,分当溥付,讵嫂瞒心,重索前银,因此论辨,反捏殴辱.虚情诬陷,望乞明台详豁,感激上诉."14
以上一对告状与诉状正反映了出入罪的基本方式.欲入罪者在阐述"缘由"——"阿夫治儒存本银二十两,付叔(某)营利"后,转而描述了被告的恶行,"不念同胞暴露,毫厘不吐,反将阿身毒拳殴辱",进而又凄苦的写道,"有此恶叔吞财悖义,母子何依",已经将被告准确的定位为不仁不义之人,成功的将其入罪.反之,被告承认确有此事,但是"给还本外,息比债例过多",反而是"讵嫂瞒心,重索前银,因此论辨,反捏殴辱",同样也有证据,言之凿凿,将自己洗脱得清清白白.
可见,通过状词可以将双方的意图都较好的表现出来,无论出罪入罪都可以言之成理.所以,做状"有隐有显,有奇有正,有出罪而入罪,开门而关门.譬之良将用兵,操纵阖辟,变化叵测,此百战而百胜者也."15
(二)状词的语言
状词所运用的语言有其规范性的一面,也有其富含感情的一面.规范性指在行文的过程中有固定的格式约束;富含感情性指其在语言运用中充分突出作为弱者的凄苦与无助,甚至如果官吏不介入将无法生存.在中国古代以"息讼"为主流的文化传统中,在父母官式的官吏制度设置之下,如何使状纸打动官员,使案件被顺利受理,并达到预期的胜诉结果,其中的语言运用方式是重要的因素.
首先,语言应规范,缜密.明代的讼师秘本中很多状词类基本为定式,人们一旦发生类似的争讼完全可以套用这些状词.其语言的使用已经被定式化,朱语,粹语(状语摘要,续句)的分类编纂既是其格式化的表现.而只有缜密的语言与逻辑结构才不致被人找到攻击自己的破绽,从而保持不败.
其次,不可太文,亦不可太俗.16太俗的状词在官吏看来太过粗鄙,无法显示讼师的真实水准,太文的语言对于阐述事由没有太大帮助,反而会招来官吏的厌烦.
最后,语言的"弱势性".状词中采用的语言多数是从弱者的角度设计的,"使一人见……即有为我不忿之意,然后可以必官内之准理也."17以产业类状词为例,其推荐的常用朱语及粹语(状语摘要,续句便要)包括:"势占产业","占产危命","白占民业","豪强夺产"等朱语;"视文书为故纸,藐法律若弁髦","产遭毫夺,弱肉强食","业吞虎口,一家绝食","祖宗三代故物,豪恶一旦强夺"18等粹语,都反映给人"弱势"的信息,可以借此博得官吏的同情.
(三)讼师秘本中打官司的技巧
除上述对于做状之法的经验性总结之外,讼师秘本在谈论做状的同时,也教育人们要掌握一些打官司的技巧,当然这种技巧不同于常见的讼师贿赂官吏,教唆词讼等不正当的行为.而是一些自我标榜的,"爱智"的方式.讼师秘本在开篇一再强调,打官司犹如用兵布阵.首先,从战术上迷惑敌人."我若决告,反示以不告之形,使不妨碍我.若不告,反示之以必告之状,使之畏惧."其次,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凡与人讦告,必先料彼之所恃者何事.如所恃者在势力,当先破其势力之计;所恃者欲到官,先当破其到官之计,引而伸之,处处实实,实实处处,人之变诈尽矣."最后,深思熟虑,仔细谋划,招招算尽."大凡治世有情理法二者……先原情何如,次据理按法何如,熟思审料如与人对奕然.酌量彼我之势,攻守阖辟之方,一着深于一着,末掉如何结局.智柄□□,谋出万全.则制人而不受制於人,此百战而百胜也."19
三,明代讼师秘本中的判词
在讼师秘本中,在状词后面一般附录着相应的判词,这些判词反映着官吏对于诉讼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的方式与方法.虽然目前无法确认讼师秘本中的判词就是官吏就该项诉讼所做,但是,即使为做讼师秘本之人所为,以其对于司法过程与实践的熟悉程度,至少反映了当时官吏对某类案件的通常处理方式,同时也印证了同时代判词的基本精神意韵大体相同.所以,对于讼师秘本中的判词的分析也反映出当时司法实践所追求的价值.在以上三种明代讼师秘本中,其判词展现出了共性的方面.
(一)判决结果是否依照律条的评价
1,多数判词本照律令拟定
上述三种讼师秘本中所收录的判词多数是依照当时的律令进行判决的,尤其在刑事类案件的处理上最为明显.如《折狱奇编》"告弟遭枉死"条判词,"审得李丙,为富不仁……视人命如草芥……鞠检情真,合就大辟."20对于殴人至死的李丙即按照法律判决了大辟之刑.由于民事类争讼中可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相对较少,因此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相对有其个性,但是总体上讲,其处理的结果基本能维护有理的一方胜诉.如前引"告夫叔负债"之判词,"张赵张全同胞兄弟也……何致阿嫂告论乎.谅全之自私自利,有不满□数者.仰族长(某)详查遗帐,扣息给还,毋以孤儿寡妇之易欺,而悖义为也."21
以婚姻类纠纷为例,《大明律》"尊卑为婚"条禁止娶姑舅两姨姐妹为妻,"杖八十,并离异."22尽管官吏不愿离人婚姻,但在处理该种案件时,是完全奉行法律条文的.如,"告谋婚"条之判词,"英娘与吴魁是两姨之兄弟,安得违禁成婚.各捏虚词并应拟杖,聘财入官,男女离异."23对于悔婚的情况,《大明律》有明确的禁止悔约之规定,则官员在审理过程中更加不肯判离.如"告退亲"条之判词,"周(某)之嫖赌任属太山,(沈任)胡不招赘于家……乃若逼写退婚,谴女另嫁,此又坏法乱纪……虽然夫之不幸,妾之不幸,纵使周削之,亦桂英之数奇耳,夫复何恨".24
2,情理因素在判词中的作用
"情理"是影响官吏判案的重要因素,在判词中可以充分体现此种现象.首先,"天理"的存在是官员经常用到的断狱理由,是事主不可违反的最高规则.如,"李昊六亦须代父偿银,不可昧天理,而负王治九之债."25 其次,"情法两尽"为官员对案件进行判决的重要尺度.如"富夺贫婚"之判词,"壬父存日,与岳太通家之好,当已婚姻,何无一人作伐 割袂无字,似难准凭.但念余壬贫不能婚,与张丙有瓜葛之亲合追银十两,资其贫乏可也.岳女准归于张,情法两尽,取供."26该判词由于余壬从小与岳女订婚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所以维持了张丙与岳女婚姻的合法性.同时,由于余壬穷困无法娶妻,判决与张丙有关之人"合追银十两"给之,这样就做到了即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的结果.
3,特定案件处理的特殊性
在判词中可以见到两则处理结果比较特殊的案件.其一,"争山"条之判词."吴山一局价值几何,冯柯陈戟两家累净不已.此图蔽精神,而虚耗钱谷也.……兹以其山入官,以使两家讼息.而孙□(庞)可无刖足仇,而□(廉)蔺或有刎颈好矣."27官吏对于权属不明的一块山地做出了收归公有的决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两家永久性息讼.其二,"告船户"条之判词."审得船户何工……偷盗客货,又船户常态……据(张)斗称言,所盗货计银二十两.今欲令其赔赃亦无据;令其不赔,奸或长焉.今就九两船钱内,量判三两付还,余不究." 28该判决就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维护实质正义的表现.
(二)审判中所依靠的非官方群体
古代中国,统治者无法直接对辽阔而基层官僚组织又难以控制的农村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在对于宗族内部的争讼的处理上主要利用宗族的作用.所以从判词可见,该类纠纷的解决更多需要族长的介入,如《折狱奇编》中的"告谋家"条之判词,同爨从兄弟陈绶陈绮二人争产,县官的批语为:"一家是非谅合,族尊长胸中自有泾渭者,速公处回报."29可见,族长在同族内部事务的解决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此外,保人在处理债负等合同类纠纷过程中也起着证人及调解人的作用.如"告磊债"条判词,"但债凭代保,或骗或磊,保人胸中自有泾渭者,合为公剖,以塞讼端."官员将解决争讼的责任交给了保人.30
综上所述,明代的讼师秘本对于了解司法传统及文化传统的状况与变迁,了解互相冲突的文化因素及其互动有重要意义.
注释:
1.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63页.卷二十五,"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重罪,减诬告一等."
2.云水,乐天子辑:《折狱奇编》,明翠云馆刊本;[明]江湖醉中浪叟辑:《法林照天烛》,明刻本;[明]佚名:《霹雳手笔》.
3.《折狱奇编》,卷三.
4.《法林照天烛》,卷四.
5.《折狱奇编》,卷一.
6.《折狱奇编》,卷一.与之相似,《霹雳手笔》卷一的"法门箴规十段锦"(《折狱奇编》称作"古忌箴规")中也阐述了做状的要旨:"不可混沌不洁,不可繁枝乱叶,不可妄空招回,不可中间断节,不可错用字眼,不可收后(状后)无结,不可先(失)律主意,不可言无紧切,不可收罗杂砌,不可望空扯拽."
7.《折狱奇编》,卷一.
8.《霹雳手笔》,卷一.
9.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37页.《清明集》附录五,黄氏日抄·词诉约束:"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大焉.但世俗惑於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耳."
10. [清]徐栋辑著:《牧令书》,道光戊申秋镌,第46-48页.卷十七,刑名上·戒讼说:"小而结怨耗财,费时失业;大且倾家荡产,招祸亡身,何不自爱之甚也……即赢得官司,结下子孙仇怨,倘招来刑辱,传增颜面羞渐,甚至坐狱沉牢,囚系毙命,披枷带锁,桎梏生,无一不缘争讼来也."
11.《折狱奇编》,卷一.
12.《折狱奇编》,卷二;《法林照天烛》,卷五;《霹雳手笔》,卷一.
13.《折狱奇编》,卷一.
14.《折狱奇编》,卷四.
15.《折狱奇编》,卷一.
16.《折狱奇编》,卷一.
17.《折狱奇编》,卷一.
18.《折狱奇编》,卷一(上);《法林照天烛》,卷四;《霹雳手笔》,卷三(上).
19.《折狱奇编》,卷一.
20.《折狱奇编》,卷三.
21.《折狱奇编》,卷四.
22. 怀效锋点较:《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3.《折狱奇编》,卷三.《法林照天烛》,卷三,"首亲属成婚"条与之案情相似,其判词为"审得刘楷之女与周之兴之男盖舅姑兄妹也,违律成婚……此只宜退婚,不宜联婚也."《霹雳手笔》,卷三同.
24.《折狱奇编》,卷三.
25.《折狱奇编》,卷三,"告谋山"条.
26.《折狱奇编》,卷三;另见《霹雳手笔》卷三.
27.《折狱奇编》,卷三.
28.《霹雳手笔》,卷二.
29.《折狱奇编》,卷三.该类解决方法另见《折狱奇编》,卷三,"告谋山"条判词,"仰中亲速为允释,毋效鹬蚌.""告兄弟争产"条之判词"同气兄弟因财失义,购成鼠雀之讼……仰族长速为允释,毋使阋墙取辱家谱"."告兄长霸业"条之判词,"仰族长算明军粮田租,具由呈报."《霹雳手笔》,卷三"告叔争产"条;《法林照天烛》,卷三,"嫡告庶子占屋"条同.
30.《折狱奇编》,卷四.
(责任编辑:李春艳,程喆,彭先伟,胡媛媛)
潘宇,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邮编:130012;电话:0431-5196166;E-mail: jlpanmeng@sina.com.
明代讼师秘本研究
2004年12月号 US-China Law Review, ISSN 1548-6605
总第一卷,第1期(总第1期) 美中法律评论 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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