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规则的法律意义
2006-04-17 14:00:29 作者:赵玉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以案说法:民间规则的法律意义
今天(2006-4-16)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案例是“逃跑的‘新郎’”,案情大致如下:[1]云南某地婚嫁有一些特殊的风俗,即在举行结婚仪式的前几日男女不能再见面,男方一般要通过媒人向女方送彩礼,按惯例如果迎娶的是姑娘彩礼一定要在中午之前送到,只有二婚即迎娶的女方是寡妇的情况下才在晚上送彩礼。案件当事人是一对即将举行结婚仪式的男女(实际上还没有领结婚证,不符合法律婚的规定),男方已经先期向女方送了大约1.8万元彩礼,但由于在举行结婚仪式前还要到女方取回由女方给新郎做的衣服,而男方认为空着手去取不礼貌,于是请媒人带着几斤糖果到女方家去取衣服。但不知为什么,媒人到了晚上才来到女方,女方很生气,认为到了晚上才送来彩礼是对女方的污辱,当时女方家人与媒人可能发生了争执,说了一些气话,其中可能讲道“不嫁了”,媒人将女方不嫁人的“决定”传达给了男方。但女方认为他们讲不嫁人了仅仅是当时的气话,仍按当地风俗在举行仪式的前几天大摆宴席,按风俗宴席要一直摆到男方迎娶之日的中午,但令女方遗憾的是一直没有等到男方来迎娶,后来还得知男方在仪式当天迎娶了邻村的另一位姑娘,而据后来男方讲他之所以迎娶邻村另一位姑娘是为了冲喜(因为他奶奶在结婚仪式前去世了,要先迎娶新娘再接奶奶棺木到家)。后来女方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云南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男方构成对女方名誉权的侵害,判令男方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这则案例留给我们的思考可能很多,但我的思考主要集中于民间规则的法律意义。这则案例也让我想起了今年山大博士法理学入学考试中的一个题目“试论民间法对法治建设的可能意义”,这则案例可以说为论述民间法对法治建设的可能意义提供了生动地说明。
就本案来讲,男女双方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我国关于法律婚的规定,他们之间按当地风俗举行的结婚仪式当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法院为何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呢?就在于法院根据当地的一些风俗习惯,认定男方在结婚仪式当日未迎娶女方,而女方确实在这之前大摆宴席宴请宾朋,由于男方未依约定迎娶女方,这确实在当地及女方亲朋好友中产生了对女方不好的评价,也确实给女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由此得出了如上的判决。当然这一判决的合法性仍有商榷之处,但不属于本文论及的范围,故暂且不表。
就本案引发的民间规则的法律意义而言,至少给我如下三点思考:
一、民间规则之理论研究意义。时下法学界一般将民间规则称之为民间法来加以研究,关于民间法,学界尚无明确的说法,习惯上将之与活法、习惯法等而视之,也有许多 人不加区别地以活法、习惯、风俗、习俗或惯例来指代民间法。[2]这种研究催生了我们对法律概念的再思考,正是由于民间法概念的提出,使我们将传统的法律概念归之于“国家法”,从而形成了“民间法”与“国家法”在法律概念上的二元对应(而不是对立)。这样一种思考又进一步引发了我们对法治的认识,诸如法治的本土资源、国家法与民间法契约化、法律的实效等论断都与当下的民间法研究不无关系,甚至关系重大。民间法研究的繁荣,本身就彰显了民间规则的法律意义。
二、民间规则之司法实践意义。就司法实践而言,民间规则的意义在于可以为法官提供裁判案件的依据,至少是某些依据。如同本案,如果不依据当地的结婚风俗,则很难认定男方构成对女方名誉权的侵害,之所以认定构成,主要依据了当地的结婚风俗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法院的判决最终还是依托于“名誉权”之法律规定,只是在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上,依据了当地的结婚风俗,这说明民间规则要产生法律意义,需要找到与国家法的切合点,没有切合点,民间规则很难释放其法律意义。
三、民间规则之立法实践意义。如果我们认可了民间规则的法律意义,在立法上特别是民事立法方面很可能就会避免法典化带来的某些弊端。诸如,不必再追求立法的精细化,事无巨细都要作出立法,本身很难做到,甚至是不可能而为之,承认民间规则的法律意义,则可弥补这一弊端;再者在某些方面可以主动留有立法空白,交给民间规则规制,主要适用于立法一时难以规定或由于地域原因难以作出统一规定者;由此,也就带来了立法成本的降低和快捷等。
时间关系,暂且思考至此。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