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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在中国社会变革中的兴起与发展

2006-04-23 20:52:35 作者:俞荣根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基础法学研究的重大成果和进展之一,就是法社会学的兴盛与发展。
  
     法社会学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的概念、制度、法规和程序,注重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探索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把法看成是在社会中,在其特定的社会和职能环境中的一种社会控制工具。
  
     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始于十九世纪末、十.二十世纪初。当时,严复翻译出版了法国孟德斯鸠的《法意》(今译《论法的精神》)和英国斯宾塞的《群学肄言》(今译《社会学原理》)。《论法的精神》为孟氏的代表作,它以法为中心,研究和讨论了经济、政治、宗教等社会环境和地理、气候、国土、人口等自然环境对法的影响,因而被认为是法社会学的导源之作。此外,马君武也翻译出版了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赵兰生还译出了《斯宾塞干涉论》等,对法社会学的引进也起了不小的作用。
  
     本世纪三十、四十年代,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和法国的社会法学代表莱翁·狄骥的著作被译成中文出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初兴的法社会学研究。庞德曾在三十年代多次到南京、上海等地讲学,二次大战后还一度被聘任为国民政府司法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其法学观点对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以及立法、司法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在法社会学备受社会重视的情况下,中国法学界由翻译、介绍进到研究、著书立说,张知本先生的《法律社会学》作为中国学者写的第一本法社会学专著出版了。
  
     五、六十年代,大陆全面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对法社会学采取批判乃至否定的
   态度。1959年商务鲺书馆出版了狄骥的主要著作《宪法论》第一卷,在其“出版说明”中写道:“锹骥的法学思想已经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种极为反动的思潮,……有必要对锹骥的反动著作进行彻底的批判,……本馆出版这一本书,就是供我国学术界进行批判用的。”这一“说明”反映了法社会学当时在大陆的地位。
  
     进入八十年代,大陆法学界对法社会学重新重视,比较地采取了客观、公正的态度。最初几年,法社会学在大陆还处于介绍和初创阶段。1987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来自二十一个单位的五十一名法学专家参加的全国 首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会后出版了《法律社会学》为书名的论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这标志着大陆法社会学的真正起步。第二年,即1988年10月,全国第二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重庆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举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教委博士点专项基金分别把法社会学列入课题,予以资助。前者由北京大学法律系沈宗灵等主持,后者由吉林大学法律系王子琳等承担。
  
   八十年代以来法社会学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一、一大批法社会学译著和专著出版,形成了一个评介和研究法社会学的热点。八十年代重创法社会学仍以翻译介绍西方法社会学名攻、名家为首务。在短短几年中,先后翻译出版了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和《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等主要的法社会学著作。对他的五卷集《法理学》也已拟定翻译出版计划。此外,还翻译出版了〔法〕享利·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和〔英〕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N·卢曼的《法律社会学》也已部分译出。
  
     大陆学者还撰写了一些法社会学理论著作。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北京大学沈宗灵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的《当代西方法律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由吉林大学王琳任主编、张文显任副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等。此外,还有一批法社会学的论文发表。
  
     法社会学在大陆一时成为热点,不仅表现在出版物上,而且也表现在大学的讲堂上。大陆几万名在校法律本、专科学生和几千名研究生是推动法社会学发展的一个充满活力的积极因素。青年学生对法社会学表现出浓厚的举。目前,法社会学已成为大多数法学院、系的选修课或专题讲座,有一些法理学专业的硕士、博士点中还将其定为必修。
  
     二、运用法社会学的观念和方法探
  
     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问题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地处武汉的中南政法学院的青年法学研究者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等,以湖北省八市、县为标本,对大陆农村的法律文化状况及法律发展作了有意义的调查、考察和研究,撰写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武汉出版社,1993年)。西南政法大学以种明钊为首的课题组承担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七五”重点课题“农村经济与法制研究”,通过对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各地农村和典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调查、考察参农村体制改革、农户法律地位、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农村市场体系的培育、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富有创见性的探讨研究。课题组最后掇民研究成果写成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一书(重庆出版社,1992年)。西南政法大学还长期坚持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状况进行社会学的考察研究,已出版了杨怀英、黄名述、程正宗等撰写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现在,邓宏碧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重点课题“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研究——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业已完成初稿。俞荣根主持的《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也已上马,其中的《羌族习惯法》卷已完成实地调查、考察工作。
  
     三、一批法社会学新兴的分支学科正在创建和发展。法社会学的观念和方法的运用,拓宽了大陆法学研究的思路,直接导致了一些新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创建。其中最主要的是犯罪社会学,异常行为社会学即越轨社会学,以及法律文化学、委为法学等。犯罪社会学在中国的开创者实为老一辈社会学家严景耀先生,1934年他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就是一篇犯罪社会学的名作。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文稿未能及时译成中文发表,直到1986年才由吴桢先生译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犯罪社会学使研究犯罪问题的视野扩大,方法更新。目前,大陆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已广泛使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法律文化学把法和法制看作是文化模式中的一个层面,从社会文化的大背景下探讨法和法制的特质和发展轨迹、未来走向。法律文化学又楞根据研究者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分为一般理论、史的纵向考察和中外比较分析三种研究方式,近几年,大陆已有这方面的论著发表。行为法学是行为学和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运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方法研究各个类型行为主体的社会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大陆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成立了行为法学学会,举行了五次行为法学学术研讨会,创办了《行为法学》杂志。
  
     法社会学在八十年代的中国大陆的兴盛和发展,有其来自社会变革的现实根据和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大陆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无不处在转型之中。七十年代末,改革首先起于广大的农村,包产到户代替了过去的集体劳动;接着,推行了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被取消,“政社合一”的形式由此结束;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乡镇企业、个体和私有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城乡涌现出来;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步加大步伐;在大陆绝迹了三十多年的股票重新复活,并立刻走红,涌向千家万户;经济计划单立市、经济特区由内陆走向沿江、沿边,它们不同程度地享有原属中央和省里统制着的权限。据统计,现在大陆人民的个人储蓄、债券股票及手持现金,已达一万八千亿元,相当于国有资产的倍半。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到2000年,中国所有制产值结构将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即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工业产值的比重将下降到27.2%,集体工业的产值将上升到47.7%。〔1〕十几年来,这个以产权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在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民间社团组织迅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的学会以及各种俱乐部等争相成立。这标志着相对独立自主的社会力量正在形成。凡此种种,说明中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剧烈的、深刻的、本质的变革。
  
     社会的变革向法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如果法学与社会生活脱节,仍然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法律范围内运作,而不积极地参与社会改革、经济改革,为立法和司法服务,为政府、法院、立法机关解决蜂涌而至的社会问题献计献策,不调整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方向,不去考察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成功的条件,它就会落后于社会,自动放弃社会赋予它的职责。正是法学的现实关怀呼唤着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的兴起是大陆法学界对这一深刻的社会变革的一 种积极回应。这是大陆法社会学在八十年代勃兴的最为现实也是最重要的根据。
  
     法社会学在中国大陆的兴起其实也有着自身的学术相承的渊源。这就是上文业已讲到的,我国二、三十年代就开始介绍引进西方的法社会学,老一辈学者原本就有法社会学的学术素养。所以,八十年代法社会学在大陆的兴盛,在某种意义上毋宁说是法社会学在五十、六十年代中绝后的一种复兴,而并非一块原始荒地上的新耕。诚然,八十年代 以来法社会学的复兴在研究规模和水平上远远超过了四十年以前,并非那时的重复。
  
     中国大陆理论法学的体系、结构和价值观、方法论的变革发展,也为法社会学的兴盛提供了理想的机缘。大陆法理学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三十年中,延用着一套陈旧的理腐化模式。五、六十年代是全面学习引进三十年代末和二五年代初的苏联法学,法理学从学科到课程,名称都叫《国家和法的理论》。
  
     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扩大为“国家与法”的大领域,旨在确立国家和政治是法的主宰,而法不过是国家和政治的附属物,从而强调法的政治属性。这一理论框架下的法理学有着明显的特征:(1)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把这一性质看成是法的最根本的甚至是唯一的本质属性;(2)强调法的阶级性,突出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专政的手段,突出法的惩戒、制裁、限制等方面的功能和属性。在这样的理论框架里,法本身的内容贫困、理论薄弱、体系不全。在当时“左”的理论指导下,法理学成了“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的注释,成了阶级斗争的政策学。一段时间内,法理学仅讲法的阶级性,不讲法的社会性;仅讲法的时代性,否认法的继承性。这样的法理学从体系到方法、观念,都是不够科学的。尤其是我国在结束“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而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以后,这种阶级斗争论法理学理所当然地应加以抛弃。法社会学注重法的社会性,重视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强调法与民族传统文化模式及其心理结构的关系,强调法学家走出书斋,改变繁琐的注释方式,从事社会实证的考察分析,致力于解剖社会的“活法”,这此,对旧有的法理学的僵化模式和教条化理论不啻是一种强有力的冲击和改造,以致于有的学者认为,提倡法社会学是改革旧的法理学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的出路之一。
  
     最后,法社会学的兴起还因为它与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及五四以来传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着某种亲和性。
  
     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经世致用、法随时变,主张德主刑辅、明刑粥教,综合为治,儒家和法家都具有强烈的关怀现实、入世务实的精神。传统法文化的这些法价值观和法思维方式与法社会学正契合之处。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史观,承认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一切思想、理论发生变动的最终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本身就始终关心现实社会,从社会经济和政治变动中来考察和认识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可以说是十分相类似的。
  
     正由于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客观现实的和历史文化的基础,因此,它在大陆法学园地中不会是一朵匆匆一现的昙花,而将是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不断纵深发展,以及法学理论改革的不断发展,法社会学必然有着越来越宽阔的发展领域,特别是对都市社会、乡村社会、少数民族聚居社会等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将不久的将来有新的突破性进展
  
     附记: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程燎原、卓泽渊、赵明诸同志的大力支持和资料方面的帮助,特致谢忱。
  
   注释〔1〕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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