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虚假医疗卫生广告何以休?
2006-04-30 17:04:39 作者:赵玉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今天(2006-4-30)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名为《温柔“一刀”》的案例。案情大致是:杭州有一家名叫“华夏医院”的民办医院,在当地媒体上大做广告,说通过开刀可以根治风湿性关节炎,手术后立即见效,六个月后根除。大概有60多位病人看到广告后,前来医治,医院已为38位患者做了手术。但手术很不理想,病情大都比手术前加重,有的还产生了手术并发症。据记者采访风湿性关节炎治疗方面的专家,专家称风湿性关节炎的疾病机理目前还不清楚,根本谈不上可以根治。
这则案例本身涉及到很多问题,诸如:特殊医疗技术审核报批制度(据记者调查发现,杭州华夏医院所实施的手术目前还仅处于试验阶段);手术失败后的赔偿问题;民办医院的监管问题(当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称民办医院不好监管)等等,这里仅就该案提出的医疗卫生广告问题,谈两点思考:
思考一:虚假医疗卫生广告何以泛滥?
《广告法》已颁布实施十余年,特别是对医疗卫生广告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而且还规定了广告审查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广告法中讲的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而没有谈到医疗行为广告,但根据目的解释方法,可以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扩充解释为包含医疗卫生行为广告。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虚假医疗卫生广告仍如此泛滥,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思。分析原因,大致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点,:①利益驱动;②监管不利;③处罚不严,也即违法成本不高等。
思考二:虚假医疗卫生广告以何根除?
查找到了产生虚假医疗卫生广告的原因,也就大致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其一,加强监管。要加大对医疗卫生广告的监管力度,因为医疗卫生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必须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如何加强监管?不能仅仅停留于法律规定,要有切实的措施。要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卫生广告,必须要求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发布的批文,同时,为避免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批文,还必须要求广告发布者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批文。如果广告发布者不审查、不核实,则必须对因该虚假医疗卫生广告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加大虚假医疗卫生广告违法成本。对置人们生命健康于不顾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加大处罚力度,让他们为其违法行为支付高昂的违法成本。俗话说:“治乱世用重典”。治理虚假医疗卫生广告也必须用重罚,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罚得他们无法以此而牟利谋生。
其三,也是更重要的,要进一步明确各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广告管理中的职责,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媒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避免出现问题后的相互推诿。
因时间关系,暂且谈这两点,欢迎大家提出更好的治理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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