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之浅析
2006-05-03 09:41:49 作者:一凡 来源:http://yifan.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对于习惯法这一概念,在我国是一个“泊来品”,最早由西方学界提出的,赋予其意义是不同的。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是这样来界定习惯法这一概念的:“习惯法是人们公认并被称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⑴而在美国的《韦伯斯特词典》中是这样解释的:“习惯法是成立已久的习惯,是不成文,因公认既久,遂改其发生效力。”⑵此外在美国的《牛津词典》中则是这样解释的:“习惯法是一种已获得法律权力的成立已久的习惯,特别是某一地区、贸易、国家等等所成立的习惯。”⑶在中国,最早提出并使用“习惯法”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大调查。对于习惯法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纷尚未形成定论。
比较上述观点,我则同意田成有和高其才两位先生的看法。
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其作为人类最早出现,历史最为悠久的法,一直是法学家们所关注的对象。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人们通过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族规、家训有效地解决了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纠纷,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理想与现实、固有与传来本土化与西方化是法制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社会多元带来法律多元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应当把视野放开阔一些。长期以来,国家制定法占据着统治地位,除此之外还应当更多地关注民间的习惯、道德、习俗。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产生于少数民族地区,表现于生产和生活中为人们所共同信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习惯法并非“糟粕”,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一些理念(如息事宁人、和谐朴素)对当今社会秩序的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作用。诚如
参考文献:
(1)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翻译,兴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页
(2)美国《韦斯特词典》,1923年版
(3)美国《牛津词典》,1970年版
(4)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6年版
(5)汪宁生:《文化人类学》,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6)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页
(8)梁治平:《清代习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9)罗伯特·埃利克森:《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第665页
(10)[美]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43-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田成有:《质疑与创新—法学边缘处的深思》,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12)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4页
(13)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14)[英] 罗杰·科特成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15)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本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