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意与司法裁判

2006-06-18 14:58:33 作者:刘子平 来源:www.procedurallaw.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审判方法论系法官的必修课业,因为法官裁判案件、调处纠纷不可不讲究方法,需要寻求、遵循其正确的裁判方法、路径。中国司法审判经验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司法文明一脉相承。现将其中要者试述如下:
  
  周司寇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

   周朝的司法官为大、小司寇。他们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古代司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首次形成一套较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参见《周礼·秋官·小司寇》)。

   周司法官所创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系夏、商、周三朝千百年来司法审判经验的升华,由神意裁判演进到对诉讼当事人的察言观色,引入并熟练地运用社会心理学为司法裁判服务,是一个司法裁判方法论上质的进步,影响深远。尤其“五听”法,在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之前,乃为中国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之一。时至今天,“五听”裁判方法仍不失其镜鉴意义。

  孔子的“仁恕论刑”裁判方法

   孔子的仁恕论刑方法论集中体现在其对“刖人救季羔”故事的评述上。卫国士师(司法官)季羔,经常向犯人施刖刑,即把犯人脚趾砍掉。后蒯聩叛乱,季羔弃城逃走,当他逃到外城城门时,被一个他判处刖刑的守城犯人所救。季羔不明白刖人为何救他,就问刖人:过去我下令砍掉你脚趾,现我处落难时候,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为何你不仅不报仇,反而再三救我?刖人答道:你审理案件治我罪时,先人后我,我想你是在等待免除我罪责的机会;待罪定临刑时,你又面呈怜悯的愁容。可见你是一位德高心慈的好官!这就是我之所以要救你的原因。孔子非常推崇季羔,认为其裁判案件,适用法律的造诣已达炉火纯青的境界,既执行了法律又考虑到仁恕。适用法律时,如心存仁恕之道就树立了道德,如一味使用严刑暴力就会树立仇恨(参见《孔子家语》)。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经孔子及其儒家子弟大力推崇,在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得到发扬光大。笔者认为,仁恕论刑为儒家裁判方法的精义之一,其引入仁义之道调和了法律的严酷性,可感化罪犯、服讼息诉,其作用与社会意义不可低估。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

   董仲舒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进而提出当律有疑义时应以经学义理为其基础解释之;在发生疑难案件,应引援经义作参考裁决。此即著名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董氏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的要旨乃为:法官裁判案件,应根据案情事实,研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违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责;首恶者应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念、过错者应从轻论处。后董氏病老退隐,朝廷每有政议,遣使者及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其对皆有明法;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

   董氏倡行的“春秋决狱”,风行于两汉及汉朝以后,历久不衰。笔者认为,“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对中国法律发展影响至远:其一,其使引经入律、以律注经,儒法合流,渐进式地重塑了中国法律之精神。在解决立法之不足的同时,把春秋义理作为司法的衡平原则,缓解了法律的严酷性,引导中国社会走上儒教文明之路。其二,成功地改造了法家的裁判方法论,使儒家裁判方法论自此占据了主导地位。

  狄仁杰的“断狱如流”(速裁)裁判方法

   狄仁杰在唐高宗和武则天在位期间,曾长期作司法官。唐高宗仪凤年间,狄氏“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旧唐书·卷八十九狄仁杰传》)。又载“稍迁大理丞,岁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五狄仁杰传》)。可见狄氏在不到一年内,审结长久未结的疑难积案一万七千件,并且没有一件冤案。他一天最起码应审理裁决四十多件滞案,创造了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审案又快又好的最高纪录,可谓“断狱如流”的真正速裁高手。狄氏精通法律,讲究策略,重实际,体恤民情,善断滞狱,效率惊人。由此观之,狄氏的裁判方法,可谓真正的“断狱如流”速裁方法。经荷兰人罗伯特·梵·古利克用英文撰写的《狄公办案大观》的推介,狄仁杰裁判案件的事迹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赢得了极高的声誉,其速裁方法亦影响及其他国家。

  宋慈的实证检验裁判方法

    宋慈出身司法官世家,凭贤能被荐任大宋提刑官。宋公为司法官数十年,处理狱讼,特别重视实证检验,从不轻信诉讼当事人陈言、口供。宋公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司法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检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检验原则,对疑难狱讼,须充分调查取证,经深思熟虑后才能裁决。由于宋公采取科学实证的裁判方法论,其一生裁断疑狱无数,而无冤诉,名重朝野。宋公善于总结审判经验,勤于钻研疑难问题,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详加整理、核定,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著成《洗冤集录》这部中国乃至世界最早、最系统的法医及裁判方法论名著。

关键词:|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