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民意、死刑
2006-06-25 22:30:47 作者:邓子滨 来源:http://news.hexun.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对王斌余案的艰难求解中,我们可以提炼的关键词是“民工、民意、死刑”,其中的每一个词都足以牵动整个社会的神经;而这几个词纠结在一起,正考验着司法的政治技巧,叩问着公众的天地良心。
民意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工讨要自己的“血汗钱”,这个连国家总理都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对一些孤立无助的民工来说,只能意味着一次次的辛酸和绝望;而一个真正绝望的人,不是自杀,就是杀人。我们可以想象王斌余因绝望而杀人后那迈向司法大门的更加绝望的脚步,而这扇大门在他杀人之前却是很难进去的;但我们无法忍心想象他踏上死刑囚车前那彻底绝望的眼神。也许,他走进这扇法的大门是在绝望中复活了一丝生的希望;而民意正是在此捕捉到人性的一线灵光,并就此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意不只是关注一个民工的生死,而且关怀整个民工群体的现状和出路,其间蕴含着对弱势群体的极度同情和对社会和谐的热切企盼。尊重这样的民意,就是维护这个民族的良知。但是,民意不能欠缺自我批判的精神,不能没有自我反省的勇气。理性的民意,应当容纳反对的意见,应当承认并直面自己遭遇的两难:就在不久前,民意曾经强烈要求对某类人施用死刑,反感和厌恶一切不同的声音,嘲笑和排斥一切证据和司法逻辑,以至于将司法审判变成了激情公审。
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而今天,民意又强烈要求对王斌余不适用死刑,这无疑使司法审判犹疑不决:违背民意的判决固然令人不满,但“人人喊杀则杀之,皆曰不杀则宥之”的司法,难道不会颠覆司法权威,最终从根基上损害民众的利益吗?因此,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当在倾听司法理由的同时,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一旦民意的理由与司法的逻辑有所冲突———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就应当相互说服而不是相互压制。再退一步说,民意应当学会容忍司法按照自身逻辑和证据规则形成的不同于民意的司法结论———这个结论不一定是错的,因为司法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克制简单多数的可能错误。这种民意向司法权威的让步,也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之一。
那么,民意能否提供一个与司法部门实现共识的理由呢?在我看来,这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说,有没有让王斌余不死的余地?当然有,只要对王斌余是否“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做出正确解释就够了,而我们的司法机关恰恰不乏这样的智慧。第二,再次拷问死刑制度存在的理由,具体而言,就是死刑适用于王斌余之后的利弊。
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
我们面前的王斌余,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在他绝望杀人之前,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奉公守法的人,并且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对死亡充满恐惧、对生活充满留恋的人。即使不处死他,他也不可能再犯这样的罪行;但即使处死他,也不可能杜绝其他类似的绝望者步其后尘,因为在王斌余杀人之前,死刑已然存在。既然他不可能再犯,并且处死他也不可能阻止其他人犯罪,那么我们处死这个同类的惟一理由就是报复,希望通过“以命抵命”来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
然而,正义在我们“以杀去恶”的过程中有可能悄悄溜走了。我们原本想通过死刑来告诉王斌余和社会上所有的人:“人是不可以杀的。”但正是这个以法律名义进行的仪式反过来暗示人们:人是可以杀的,只要你给出一个理由;而人类对于自己的行为,从来都是不乏理由的。所以,如果我们不希望看到杀人,那么我们就要对生命充满敬畏。王斌余在绝望和义愤中杀人,这是一个未经反省的过程,而司法机关却有机会冷静想一想: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况且,这个手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无效的和残酷的。
当下中国,如果网上争论能够反映一定程度的民意,那么毋庸讳言民意大多支持死刑制度。不过,民意对死刑的支持,至少从网上言论看,少有死刑存废理由的对话,多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宣泄。并且,人们很少有机会同情一个可能被执行死刑的人,也因此很少想到死刑的残忍和无可挽回,都集中在“处决”这一短暂而漫长的过程中。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在缅甸替我们见证过一次死刑:在通往绞架的路上,尽管狱卒们抓着他的双肩,有一次,他还是稍稍向一旁走了走,为了避开路上的一个小水坑。看到这里,奥威尔感悟到,消灭一个健康的、有知觉的人意味着什么。在一个生命极为旺盛的时候将它扼杀,这是无以名状的不义之举。这个人还没有死,他像我们一样活着。他身体的每个器官都是健全的,却在死刑这庄严的蠢行中备受煎熬。当他站在绞架的活动踏板上时,当他在空中下坠尚有刹那生命时,他的指甲仍在生长,他的大脑还在回忆、展望、思考———甚至思考如何避开水坑。然而,随着突兀的一声脆响,我们中的一个就此离去了———少了一个心灵,少了一个世界。
记得一位中国学者曾经提到:如果你去过一次刑场,感觉会很不同。我曾经去过一次,印象非常深刻。那个罪犯穿着懒汉鞋,鞋掉了,我的一个同学就上去帮他把鞋提上。这时发生一件事使我终生难忘:那个罪犯转过身来给他磕了一个头。现场顿时寂静一片,没有一点声响。紧接着,就听到说“快走快走”……
民意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工讨要自己的“血汗钱”,这个连国家总理都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对一些孤立无助的民工来说,只能意味着一次次的辛酸和绝望;而一个真正绝望的人,不是自杀,就是杀人。我们可以想象王斌余因绝望而杀人后那迈向司法大门的更加绝望的脚步,而这扇大门在他杀人之前却是很难进去的;但我们无法忍心想象他踏上死刑囚车前那彻底绝望的眼神。也许,他走进这扇法的大门是在绝望中复活了一丝生的希望;而民意正是在此捕捉到人性的一线灵光,并就此大声疾呼司法伸出悲悯的双手。
民意不只是关注一个民工的生死,而且关怀整个民工群体的现状和出路,其间蕴含着对弱势群体的极度同情和对社会和谐的热切企盼。尊重这样的民意,就是维护这个民族的良知。但是,民意不能欠缺自我批判的精神,不能没有自我反省的勇气。理性的民意,应当容纳反对的意见,应当承认并直面自己遭遇的两难:就在不久前,民意曾经强烈要求对某类人施用死刑,反感和厌恶一切不同的声音,嘲笑和排斥一切证据和司法逻辑,以至于将司法审判变成了激情公审。
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而今天,民意又强烈要求对王斌余不适用死刑,这无疑使司法审判犹疑不决:违背民意的判决固然令人不满,但“人人喊杀则杀之,皆曰不杀则宥之”的司法,难道不会颠覆司法权威,最终从根基上损害民众的利益吗?因此,民意要被司法接受,就应当在倾听司法理由的同时,以理性的方式给出自己理性的理由。
一旦民意的理由与司法的逻辑有所冲突———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就应当相互说服而不是相互压制。再退一步说,民意应当学会容忍司法按照自身逻辑和证据规则形成的不同于民意的司法结论———这个结论不一定是错的,因为司法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克制简单多数的可能错误。这种民意向司法权威的让步,也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之一。
那么,民意能否提供一个与司法部门实现共识的理由呢?在我看来,这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说,有没有让王斌余不死的余地?当然有,只要对王斌余是否“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做出正确解释就够了,而我们的司法机关恰恰不乏这样的智慧。第二,再次拷问死刑制度存在的理由,具体而言,就是死刑适用于王斌余之后的利弊。
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
我们面前的王斌余,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在他绝望杀人之前,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奉公守法的人,并且是一个像我们一样对死亡充满恐惧、对生活充满留恋的人。即使不处死他,他也不可能再犯这样的罪行;但即使处死他,也不可能杜绝其他类似的绝望者步其后尘,因为在王斌余杀人之前,死刑已然存在。既然他不可能再犯,并且处死他也不可能阻止其他人犯罪,那么我们处死这个同类的惟一理由就是报复,希望通过“以命抵命”来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
然而,正义在我们“以杀去恶”的过程中有可能悄悄溜走了。我们原本想通过死刑来告诉王斌余和社会上所有的人:“人是不可以杀的。”但正是这个以法律名义进行的仪式反过来暗示人们:人是可以杀的,只要你给出一个理由;而人类对于自己的行为,从来都是不乏理由的。所以,如果我们不希望看到杀人,那么我们就要对生命充满敬畏。王斌余在绝望和义愤中杀人,这是一个未经反省的过程,而司法机关却有机会冷静想一想:以杀王斌余来恫吓其他人,是否就是将人作为手段?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况且,这个手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无效的和残酷的。
当下中国,如果网上争论能够反映一定程度的民意,那么毋庸讳言民意大多支持死刑制度。不过,民意对死刑的支持,至少从网上言论看,少有死刑存废理由的对话,多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宣泄。并且,人们很少有机会同情一个可能被执行死刑的人,也因此很少想到死刑的残忍和无可挽回,都集中在“处决”这一短暂而漫长的过程中。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在缅甸替我们见证过一次死刑:在通往绞架的路上,尽管狱卒们抓着他的双肩,有一次,他还是稍稍向一旁走了走,为了避开路上的一个小水坑。看到这里,奥威尔感悟到,消灭一个健康的、有知觉的人意味着什么。在一个生命极为旺盛的时候将它扼杀,这是无以名状的不义之举。这个人还没有死,他像我们一样活着。他身体的每个器官都是健全的,却在死刑这庄严的蠢行中备受煎熬。当他站在绞架的活动踏板上时,当他在空中下坠尚有刹那生命时,他的指甲仍在生长,他的大脑还在回忆、展望、思考———甚至思考如何避开水坑。然而,随着突兀的一声脆响,我们中的一个就此离去了———少了一个心灵,少了一个世界。
记得一位中国学者曾经提到:如果你去过一次刑场,感觉会很不同。我曾经去过一次,印象非常深刻。那个罪犯穿着懒汉鞋,鞋掉了,我的一个同学就上去帮他把鞋提上。这时发生一件事使我终生难忘:那个罪犯转过身来给他磕了一个头。现场顿时寂静一片,没有一点声响。紧接着,就听到说“快走快走”……
关键词:|无|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