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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社会机制

2006-06-27 16:09:31 作者:范 愉 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律首先应该是历史和社会既存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结,而不可能是未来新社会蓝图的展开。法律的主流只能追随社会的发展,而不应试图开风气之先。

 

  ●改革需要社会的配合、需要长时间的磨合,才能使改革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无论怎样不情愿,改革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以功能和实效为出发点的。

 

  ●改革应从功能和效果出发,尽量少以应然理论为出发点,借鉴外国经验时应注意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减少改革的不必要成本,给改革措施的生长留下足够的时间。

 

  法社会学家曾断言“法律不能改变习惯”。法律作为大规模改造或创建新社会之工具的作用是受到社会自身的限制的,近代法被认为是从民族的历史中逐渐生成、在每个国家现代化的特殊进程中得以发展的。法律首先应该是历史和社会既存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结,而不可能是未来新社会蓝图的展开。因此,法的稳定性与保守性成为同义语——这既是法的特性,也是其价值所在。法律的主流只能追随社会的发展,而不应试图开风气之先。

 

  然而,自从法的移植和继受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之后,以具有普适性的原理作为建构本国法的模式往往被视为法制现代化的捷径,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今天,我们甚至舍此别无选择。因此,法律被作为改造旧习惯的有力工具:我们总是抱怨法律不够超前、缺少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总是希望借鉴最合理的应然模式和现成经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法治建设和司法的改革。因此,我国的理论家们建构了种种应然的理论体系,而司法界的实务工作者们则竞相推出各种改革方案和措施,纷纷开始试行。几乎每一种方案和措施都有一种普适性原理作支撑,都有某个先进国的经验作为佐证。当每一项措施的效果并不像想象的那样见效时,或果断修改、废弃,或坚持继续探索;或随即提出新的措施,或将原因归结为政治社会体制,继而推出更根本性的总体改革方案。我们正处在改革的狂潮中。

 

  改革需要社会的配合、需要长时间的磨合,才能使改革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无论怎样不情愿,改革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以功能和实效为出发点的。不重视社会机制和文化传统的改革是不可取的,无论以何种应然的理论或规律作旗帜。

 

  首先,任何普适性原理的前提往往都是虚假的,因为任何原理的作用都是有条件的,而且条件都是具体的:对于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受体,结果必然是不同的。普适性只能是相对的。西方法治国家迄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我们是否必须以十七八世纪的经典模式作为改革的目标?不计条件地把普适性原理和他国现成模式作为出发点设计改革方案,后果是十分危险的:轻则难以成功,重则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我们当然不能因噎废食,但需要事先作慎重的论证,各部门推行的局部改革并不仅仅在该领域内发生效果,有时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盲目改革会使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和损失。

 

  其次,重大的改革需要主客观条件、软硬件兼备,其中很多重要条件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较长的时间准备——如法律职业集团的培养,至少需要数十年时间;社会对移植而来的新的原理和制度的接受,需要更长的时间做心理准备,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由于对改革措施的实效反馈的滞后,对某些制度的优劣作出准确的评估也需要时间(好评如潮不等于必然会取得好的结果)。当社会上某种现象被确认为改革的对象时(如司法腐败),找到真正的原因、充分论证并确定一套可行的方案需要一定的时间。可以说,急功近利是当前的改革所面临的最大的危险,其结果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导致一系列相互矛盾的改革措施同时存在,并不断继续推出:如主审法官制与错案追究,法官身份保障与考评及竞争上岗,法官独立与个案监督……有些甚至相互抵消、相互掣肘。

 

  第三,法既是法律家的法,更应该是民众的法,法学家、立法者和法官等社会精英,在改革中不应扮演一种喧宾夺主的角色。我们始终在积极地教育民众、普及法律,改革的设计者越来越多地试图通过灌输改变民众的法律意识,但很多改革的结果却使普通民众感到困惑不解,中国的很多制度设计基于一种所谓人民性和常识性原理,这些富有传统色彩的制度已为人们习以为常,但无疑与西方法律传统以及所谓真正的法律思维和运作原理相去甚远,在推行移植而来的新制度时,如不具备必要的社会环境,往往会导致面目全非,给社会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损害,这样,来自社会的消极抵抗有时会十分强大,规避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主体可能是落后的,但他们的利益和需求仍是必须考虑的,改革不能不考虑到民众和社会的承受力。例如,当实体正义是人们检验司法公正的首要标准时,以程序正义为基本原理的制度设计的推行就需要慎重,需要时间和心理准备,在这方面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超前了。

 

  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但对于改革的方向和方法,还未形成明确的共识。理论上可以要求彻底,但法这种机制是以社会为基础而不是以理念逻辑为出发点的。改革应从功能和效果出发,尽量少以应然理论为出发点,借鉴外国经验时应注意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减少改革的不必要成本,给改革措施的生长留下足够的时间。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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