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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中的政治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2006-07-01 09:19:27 作者:王广波 来源:http://wgb027.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宗教的含义说到底,是对自己心灵的寄托而不是相信外在的什么,而对于一个宗教圈外的人来说,就更不会去相信什么神的力量了。”
                                                                                                              ——映泉
“宗教和法律主要的倾向应该是使人成为好公民,所以如果其中有一方背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更应该坚持。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越多。”
                                                                                                            ——孟德斯鸠

引言
  《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约有100多万字。它成书于公元2世纪,主要是记录耶稣基督传教的言行,宣传救世主说。它是一部古代典籍汇编,这些古代典籍汇编是从古代语言翻译出来,在造纸和印刷术发明之前由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写成的。大约1500年前,人们又把《新约》增补进去,而《新约》又是由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写的各种典籍的汇编。在归类上,尽管《圣经》并不属于哲学和政治理论著作,但是在《圣经》中还是体现了不少政治法律思想。因此,本文将就此对《圣经》进行解读,以期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补充和参考,进而加快我国法治的进程。
  一、《圣经》的渊源
  《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渊源于基督教。基督教是指崇奉耶稣基督救世主之各教派的统称。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以及其他一些小的宗教派别。据传,基督教最早是公元1世纪兴起于罗马帝国的东方,迅速传播于欧洲和北非。早期基督教是在犹太教新宗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信徒多是贫苦人民和奴隶,他们反对罗马暴政反对为富不仁具有平等平均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基督教开始作为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①因此,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公元2、3世纪后,随着剥削阶级入教并取得教会的领导权,特别是教阶制度的建立,基督教逐渐失去被压迫者宗教的性质,成为剥削阶级的工具和“麻痹人民的鸦片”。罗马统治者起初对基督教采取镇压措施。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380年,狄奥多西皇帝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为罗马奴隶主服务。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基督教从为奴隶主服务转而为封建主服务。公元1054年东西教会分裂,东部“正教”(又叫“东正教”)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教权基本上从属于东罗马皇帝;西部“公教”(又称“天主教”)以罗马教廷为中心。教权与王权进行了长期斗争。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基督教中产生了许多支派。近代以来,基督教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统治人民和殖民扩张的工具。尽管如此,基督教的经典《圣经》中仍体现不少政治法律思想,而且其中有些政治法律思想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解读《圣经》中体现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 《圣经》宣传忽略政治,轻视富人,扶弱助贫
耶稣布道,注重个人的精神生活,对于政治问题不感兴趣。注重来世而不注重今世,强调人的精神信仰不能强制,只能服从上帝而不能服从世俗的统治者。耶稣说:“我的天国不属于这个世界”②,“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③。但他也肯定政治权力有其依据。同时耶稣一再强调“凯撒的东西当归凯撒,上帝的东西当归上帝”④。
  耶稣普爱人类同情穷人。他说:“有钱财的人进上帝的国,是何等的难啊!骆驼穿过针眼,比财主进上帝的国还容易呢。”⑤“你们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上帝的国是你们的;你们饥饿的人有福了因为你们将要饱足……。但你们福足的人有祸了……你们饱足的人有祸了……你们喜笑的人有祸了。”⑥“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做你们的佣人;谁愿为首,就必做你们的仆人。”⑦
  (二) 《圣经》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
  《圣经》从超越现世、寄托来世的基本观点出发,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保罗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当服从他。因为没有一个权柄不是出自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就是抗拒上帝命令,抗拒的必自取刑罚。”⑧保罗的这些话表明,罗马政权是神圣的,人们对于它只能服从,不能抗拒。
  (三) 《圣经》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
  这种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思想来自斯多葛派,尤其是西塞罗的思想。西塞罗认为,法既不能由人民来制定也不能由法官和国王决定,否则偷盗、离婚、假证件等由人民签署就都成了法,然而这是违反自然的。假如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主的旨意或法官判决的基础上,而且这些行为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那么,正义就将鼓励人们随意抢劫、通奸 、伪造。如果蠢人有这么大权力的话,他就可以改变自然法,然而自然法是不可以改变的。西塞罗在这里强调的是法只能来源于自然,法的本质是人的正当理性。⑨
  《新约》中多次说明,从人的本性上看,人人都是上帝的受造物、上帝的儿女,因而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部分犹太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那里都成为一了。”⑩
  (四)《圣经》宣传财产公有
  保罗说:“如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饭”,“没有一人说,他的东西有一样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公用的”。但是《圣经》并不主张消灭私有制。在《新约》中就曾多次提到人们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希望富人发善心,周济穷苦人。
  (五)《圣经》宣传守法
  《新约》号召人们服从罗马政权,遵守罗马法律。对于罗马法律的重要意义倍加强调,写道:“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不必按法律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这里面的规定用我们现在的法律术语来描述颇有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的意味。
  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迪
  《圣经》作为基督教的经典,不仅记录了耶稣基督传教的言行,更从深层次中渗透着人类的理性和鲜为人知的政治法律思想。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发展阶段,把《圣经》中体现的人类共同或同一的法律思想引入我国法治建设的理念,势必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从而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鉴于此,本文下面将逐一谈谈《圣经》中的这些政治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迪。
  (一)、“忽略政治”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圣经中宣传忽略政治,轻视富人,扶弱助贫,这不仅是对一个平常人的说教,更是对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提出的更高要求。在现在法治呼声大行动者少的情景下,把这种理念引入我国的法治建设,势必要求我们的法律对人文的关怀,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在目前法治进程中,弱势群体是倍受关注的焦点。如何使焦点成为和其他事物一样对待的存在是我们法律人所要考虑,更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有机组成。同时,法治建设要尽可能的抛开政治因素对它的干扰和评价,在充分肯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同时,要坚决避免反向歧视。
  (二)、“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圣经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我这里不妨借用一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然是这个文明国度的上帝。那么,我国的国家权力当然来自人民,是人民的批准,国家权力当然地服务于人民。因此,在法治进程中,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应时刻铭记是人民这个上帝批准了他们手中的权力,应时刻为这一神圣职责待命。同时,人民作为权力的批准和授予者,同样具有监督权力的权利。如果权力的行使者违背民意,人民就可以解除行使者的权力职责。可见,圣经这一启示无疑对我国的法治是一种推进。
  (三)、“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圣经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这一理念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可以从这里找到根源。正如“法典是公民自由的圣经”一样。公民在法律面前同在上帝面前是同样受到平等的待遇的。在奔向法治国的道路上,对法律的真诚信奉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前提和必要保障。而公民在对法律诚挚的信奉时,他们在法律这个被信奉的“上帝”面前当然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这种平等的理念对于法治来说是一种内在的推动力。
  (四)、“财产公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圣经中宣传“财产公有”。这一制度正适合了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需求。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工具或称之为调节器,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富(财产)。那么法律在这一尺度上作为一种另类财产,应为全社会成员公有。法律不属于任何一个个人或集团,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因而法律不仅是精英的法律,同时也是普通民众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尽一切可能使法律能够通俗易懂,能为民众所知所用。目前,我国的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法典用语的大众化将成为一种历史必然。
  (五)、“守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圣经在《新约》中宣传并号召人们“遵守罗马法”,而这种“守法”的精神正是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首要的缺席者。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同时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一系列的原则要求公民(全体公民,不仅指普通的民众,也包括执法者在内)在主观心理上形成一种法治的理念。在法治的环境下,公民的权利是核心,但法律作为公民自由的圣经应受到如人本身同样的殊荣。而“守法”这一精神的另外一层涵义是指公民仅仅是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绝不服从或听从“权威”,而且不仅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遵守,更应是对法律原则的遵守。可见圣经这一“守法”精神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起到神渝的功效。
  四、结束语
  《圣经》作为西方人的一种精神寄托,自诞生以来就对人们进行感化教育,其功效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法律。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中,《圣经》中的法律思想将是一个重大而有益的补充物,是推进法治进程的精神动力。诚然,由于国内学者对此研究的缺位或不足,因此,本人认为,今后的研究工作将是巨大的,对法治的贡献也将是巨大的,期待更多的法治志愿者加盟此行列的研究。

                                     (本文原载于《认真对待法律》,收入本博客时对于注释没有做转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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