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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分析

2006-07-09 12:12:46 作者:月 禾 来源:http://victorysu.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笔者生长于河南中部农村,在农村有不少记忆.这些记忆一直没有整理反思过,近些天试着联系法学、社会学的有关内容,让我若有所思发现这些记忆是值得挖掘的。其中在生活的细微处可以看出农民的法律意识,我试图对这些乡村生活流露出来的法律意识进行有意义的阐释。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仅仅是一处的农村生活.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各地区农村虽有相同之处,但其中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本人所述地区为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农村.那里全是平原,没有一点山地,有两条河穿过,一条叫沙河,一条叫澧河.

 

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大多人都用淡薄二字概括,但笔者认为仅仅这两个字虽然是正确的,但却是笼统和不确切的,也可以说是不负责的.淡薄,直接结果是让我们想到农村人不知道法律,不会用法律,所以解决方法就是法律普及、送法下乡.然而,农民需要的是这些吗?他们对此抱以什么态度?这种方式的法律普及是农民们能够接受吗?

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搞清什么是法律意识,以及如何才能寻找法律意识。按照一般的普遍接受的概念有两种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一般讲,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

2.法律意识是为碰到一些问题能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分析、判断自身的权利,权益的思维意识。”

以上两种对法律意识的认识有较大差别。第一种重在意识,认为法律意识就是法律在人脑中的一种反映,表现为人们怎么看待法律,对其有何种认识,至于怎么用法律在所不问。而第二种则着重在利用法律的意识,看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人们会不会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运用法律到达何种程度。由此可见第二种概念被囊括在第一种概念之中,知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较高层次。一个人不会利用法律在第一种概念中也算是一种对法律的态度,是一种法律意识。而在第二种概念中则被认为是没有法律意识。如果用以进行判断,第一种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是第二种则具有较浓厚的价值判断意味。

第二种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很难找到。和知识分子相比,很难从农民身上看到这种思维,其对法律的认识也无从考量。如学生们因为自己买件衣服不合身去商场调换时会说这是消费者的权益,而农民去换时却不会这么说,他们只会说,衣服我还没穿,大概可以换换吧?如果不给换,一些人会忍气吞声,另外一些人会到处非议,说卖衣服的不通人情。

 

笔者认为对于乡土社会农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应该从第一种概念进入,只有这样才可以得出农民实际生活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有助于从实际需要出发引出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如何使法律在农村发挥有效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和其他阶层、其他地区进行比较,得出一些对农民失望的结论,作出一些根本不切合农民需要的方法。

 

 

此处研究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认识态度,有必要分析农民们对法律的态度,这种态度造成的影响就是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反映,而这种反映进而引起农民对法律的反应.研究这种对法律的反应可以探悉他们对法律的态度,从而可以大致看出其细微的法律意识。

 

农民对法律的态度从何而来?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效果以及所产生的反响中看出来,当遭遇农民日常生活时,法律是怎样呢?。笔者认为可以将自己假定为一位农民看村里发生的在他们眼里似乎和法律有关的事. 可以从以下几种情景中表达

情景1:村里有一个人被派出所抓走了,因为他犯法了.是杀人(偷东西\抢劫\打伤别人等)

情景2:村里有一个人被派出所抓走了,因为他在村里闹事了,不老实.

情景3:一个人被一群干部带走了,因为他家又生了一个孩子,罚款但家里没钱.

情景4:一个怀孕妇女计划生育小分队带走了,因为她必须强制结扎.

情景5:电视里新闻说某地抓了一个犯罪团伙,有几个人判刑了.带着手扣.还有贪污犯.

情景6:电视里放警匪片,打击犯罪分子

情景7:电视里领导讲话说进入严打阶段,依法从严处理

情景8:张三家的牛丢了,他去派出所报案.请派出所人吃饭喝酒,然后经过很长时间找到了.最后一算,牛值1500,请客等花了2000.以后我不会找警察了.

情景8:听说邻村有伙传销的,犯了法.

情景9:李四和老婆离婚,去法院了.

情景10:听人说有个小偷被抓了一群人把他打的半死,派出所来了,但看看又走了。

情景11:村里墙上贴标语:焚烧秸杆犯法,违者罚款拘留。

情景12:那家人比较有本事,因为承包地的事把村委告到法院了(村里把他告到法院了,欠承包地的钱不还)

情景13:一个老头把他儿子告到法院了,因为儿子不养活(赡养)他。

…….

 

以上情形为了方便分析的需要可大概归为以下几类:

1.       因犯罪由警察处理的问题

2.       计划生育问题

3.       婚姻家庭问题

4.       邻里纠纷问题

5.       焚烧秸秆类问题(以此为典型讨论这类现象)

6.       对国家机关的认识问题

7.       通过电视等媒介获取的信息

 

一.对于犯罪而由警察处理的问题,这类问题可以明显发现农民对犯罪问题认识相对比较清楚,这种现象不足为奇,稍微思考就知道有以下原因:

首先是历史原因,中国历来重刑轻民,刑法观念根深蒂固。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地位比较重要,历代人对刑法问题都较为关注。这种关注同样在农村扩展,因此刑法观念在农民脑中认识相对清晰。

其次,刑法大多涉及判刑,对人们震撼比较大。相比于民事赔偿,将人关进监狱或者处死等刑罚对农民的生活造成影响比较大,因此引起人们的警惕和关注。

再次,电视里经常放的有关犯罪的电视剧.对人们的影响很大。在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警匪片占句较大的比例,在电视节目选择权很少的农村,其大量接触有关犯罪的影视作品。这些作品强化了农民的关于犯罪的认识。

 

二.计划生育在农村是件大事,对相关人们的生活有绝对的影响。首先想说明的是他们为什么要这样生孩子,其中传宗接代的观念是肯定会有的,特别是对于老年人,他们要求要孙子,有些老年人会倾其所有财产再所不惜。但有改变的迹象,50以下的人这种观念已经日趋淡薄。

现在最“流行”的是相互攀比,A家本来有一个孩子,看到其他人家有两个孩子,便有些羡慕,萌生再生孩子的想法。当和他们交谈时,他们会说因为一个孩子比较孤单,有个兄弟姐妹的话就显得温暖许多。还有想法是考虑到以后的养老问题,一个孩子养不了或者不养的话还有另外一个。现在农村儿子不孝顺老人的风气已经很浓,大多对父母不好,有的甚至对父母打骂。这种状况下的年轻父母不管是不是这样做的,都怕自己以后会是这样的境遇。还有一种观念是农村的家族势力还比较强,人少还会受欺负没有人帮忙,所以多要孩子以增加在村上的地位。鉴于以上原因的相互作用,农村很多地方会继续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似乎地方政府也可以从罚款中得到一定的收益,很多是讲价的,只要有钱就可以生二胎。对于没有钱的人家,计划生育的单位则软硬兼用,种种违法拘留、强制堕胎等行为常常发生,现在很多人去外地打工以偷生孩子,回来以后将打工所得作为罚款交给计生单位。可见农民的这些超生是有背后的原因的,对于计划生育违法大家都知道,但其对于法律的这种漠视是有原因的,可能是起进行衡量后进行的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大多是夫妻之间的争吵,媳妇和公婆的纠纷,兄弟妯娌之间的纠纷,以及赡养老人方面的纠纷。农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道德问题,而很少考虑到是法律问题.因为较重传统的家庭观念,农民会认为毕竟是家里人,如果被派出所弄走了对家里也不利。这里可以看出的是农民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认识相当模糊,在他们的印象里,似乎只要涉及法律大都是要进监狱的。这种误解反映了农民对于民法意识的模糊和生疏。所以婚姻家庭问题一般不会从法律方面解决.而是让邻居或者长辈或者村干部评评理.这涉及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在这种机制里,长辈、村上公认的权威的人、村干部以及女方的娘家人都在处理民事问题中发挥作用。这些情况并不违背民法关于民事纠纷的自愿的规定,但从意识方面来说,他们不是放弃了这项权利,而是这种权利在脑中影响很小,甚至没有将法律、法院作为解决平时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途径,甚至认为将家里人或亲戚告上法院是不道德的。其中在农村的因为遗产的争议很少,因为在老人丧失或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已经分家了,其财产已经大多归于儿子所有。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习俗,农村女儿在分家或遗产处理中是没有资格的,这尽管不合法律规定,但一般女儿也不会要求,一旦要求如不通过法律途径是几乎不可能得到支持的,而且还是极其丢脸的事。而且毕竟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大家也不会为此伤和气。因此一般不会主张。至于下一步如何现在暂时很难看出,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农村不会出现这方面的纠纷,在这种纠纷始终是潜在的,其发生的前提要经过农村人道德观念转变和法律观念的加强的过程。

 

四.邻里纠纷问题在农村也是发生相对比较多民事纠纷,其原因大多是因为一些小额借贷(高额的很少发生且出现问题的很少)、各家孩子争执打架等处理不当引发的、宅基地边界纠纷、农田边界纠纷、建筑不当造成对邻居生活的影响引起的纠纷、搬弄是非散播流言造谣生事产生的纠纷等等,一般都是小事处理不当引发。此类问题的解决也是通过村里的调解达到的解决的,为此对簿公堂会被传为笑料。他们也没有认为这是法律问题,而认为是道德问题,作为道德问题对待。

 

五.对于焚烧秸秆类问题,在此之前并没有被认为是违法的,农民这样做是一种已有的生产习惯,但这种习惯并不是很早就有的,而是在联合收割机出现并推广以后才出现的,记得小时侯麦茬很低,根本用不着燃烧,而且秸秆还可以卖给纸厂获得收益,也可以平时做饭作为燃料。在联合收割机使用以后,田地秸秆往往留下很高一节,如果不将其处理没有办法进行播种,所以他们不得不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焚烧便蔚然成风。

再这种情况下,基层领导通过法律普及、电视讲话、村里标语都标明焚烧秸秆是犯法,否则要被罚款拘留的.一旦和犯法联系起来,农民就不会明着做了,但杜绝焚烧还是棘手的事,因为熊熊大火一旦燃烧就疯狂蔓延,最后根本没法查是从什么地方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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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对禁止焚烧秸秆的法律的宣传,农村基层法律普及的内容大多涉及的是农民为与不为的问题,大多是义务性的,告诉农民这样做不对,会犯法的。而很少有说可以通过某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行政执法问题的是从来不知道的。领导干部就是法,让你干什么你就要干什么。他们的行动在农民的严重就是无可质疑的是依法的,我们只有按他说的做.并且大多普法人员都是政府机关的人,为了这些处理问题的方便,普法人员也有意无意的不说关于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其实他们对行政法又懂多少呢?当然也有给人们提供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的法律普及,比如对于坑农害农的种子公司,农药公司,农民可以去法院告他们,去政府找领导维持公道.

 

六.对于政府和法律的确定内容,农民是搞不清楚的.有什么纠纷,需要人主持公道的话就要去找政府.即使知道是法律问题,他们也会去政府的。还有一些民事问题,他们会想到找村干部或乡镇领导做公证,这就足以防止另一方不承认或反悔。反正政府什么都管,在农民眼里,他们就是为我们农民做主的,有事就找他们.职能分工根本不知道,经常是到了政府以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应该找谁。而且在中国古代的衙门就是什么都管的,不管是民事还是犯罪,到大堂就可以了。现在这种烦琐的法律部门划分以及各政府、司法部门的分工很多农民根本不知道。

还有公安局派出所和法院,农民几乎把他们混为一谈,认为是一伙的.

这种现象对农民权益的维护是虽然有写帮助,但显的很粗糙和不严密.也容易通过这些程序阻拦一些问题,致使农民权益无法维护。特别是纠纷一方和这些政府、派出所人员有关系的话另一方的利益维护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严重的是当自己或周围的人经过法院、派出所等去做些事情时发现去那里办事很麻烦,人情很重要,由此带来的成本也很高,如一头牛值1500元,找这头牛的花费则2000多元,以后就没有人去用法律了,对法律的信仰等是不可能建立的。可以说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农民用法时的高高在上的态度和不容质疑的口吻对农民运用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致命的。

 

七.电视的普及应该来说会给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很大的甚至革命性的影响,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或者与预期相差甚远.在城市,电视带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变革有目共睹,并且开始出现权利泛滥的现象,正在发生很大变化,并且越来越深入.城市毕竟不同于农村,这些不同点对法律意识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城市人整体受教育状况较好,对新鲜事物的接受比较快,对于电视中法律的理解也比较快.而农村人则望尘莫及,面朝黄土背朝天式的生活的人很难静心去关注一些法律问题的,这些他们也看不懂.

2.       城市的电视为闭路电视,可以收到的电视台档次比较高,其中的法律节目也比较多,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这些高质量的电视节目的连续播放给城市人的脑子里注入了强烈的法律观念,使他们不得不看一些法律节目.并且很多主持人的水平还很高,受观众欢迎,人们也喜欢看他们的节目.而对于农村,电视都是无线电视.只能收到地方电台,县市级的电视台,这些电视台面向农村人,在法律节目对农民很陌生的情况下,收视率肯定不高.而且人们也看不懂这些节目,因为节目质量有限,主持人水平有限.不能满足农民的娱乐要求.长此以往,电视台将不会继续做此类节目.现在打开地方台,主要是产品广告,卖农药化肥的这一类,电视剧也是武侠和喜剧居多.法律节目很少见.

3.       农民和城市人对电视的认识不一样,农民认为电视只是看新闻的和娱乐消遣的,没有学习的想法的.其主动学习性不强,而城市人对于电视有新闻和娱乐的要求外,知识分子还会抱着学习的态度看一些法制节目,科技节目等.主动学习性较强.

 

农村人的知识也有参差不齐的现象,对于一些读书比较多了,经常在外面打工的等,肯定比呆在家里的人对法律理解较多,笔者说的只是平均的一般的情况。

 

以上对农民对法律的态度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只是从农民角度的阐释。下面我想从几个案例的角度来认识农民的法律意识,以法律的态度看农民的生活:

<1>.村上打工的几个人说老板又是不给他们工钱,他们就一直逼老板要.每天去老板家里要钱.如果老板比较近的话,他们晚上半夜去,因为白天老是见不到人.或者在逢年过节时候去,这时候他们没法说没钱在拖欠.因为农民告诉老板说:过节没钱,怎么办呢?

也有人问,我们能不能去把老板扭送到法院或派出所去,(这个他们知道,政府不管这些事),或者去把他关起来,给钱在放人.

当然,大多人不会这样的,因为他们下年还要去跟着老板干活呢!......

问他们为什么不在之前签个合同,他们说不能签合同,因为一旦签合同就不能走了。而有时那些活儿太难做,伙食又不好,干活时间由长,不签合同可以随时走,到其他好点的地方去。

 

<2>一个戏班子唱玩戏,请唱戏的负责人说没有钱,戏班人就到他家把家里的东西抢走分了!!!

<3>A家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城里买了个房子把家里人全接去了.家里的房子没有住.

B家有两个儿子,但只有一处宅子,就和A家商量把A家的房子和宅基地卖给他家.

 

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农民对有关民法的认识确实很淡薄,这与刑法观念的影响重一样不难理解,也有历史的原因。在古代那种轻民法的思想下,本应有民法调整的部分被放置在了道德的麾下,道德在这方面有强烈的控制力。正如上面所述,农民之间的很多纠纷当被提交法律处理时会被认为是不道德、不和善的,每个人在处理问题时都会有自己关于道德解释以说明自己是道德的。农村人有自己的道德体系,在城市人看来可能是正当的行为在农村人看来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我们以我们的眼光和认识对农村存在的上述案例进行评价,会发现这些是很粗俗的和与文明相悖的,这不应该是存在于法治社会的,但农村人不这样认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法律对他们并没有形成足够的吸引力。现在的农民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依赖的原因可能是没有享受到法律带来的实用与便利,法律对他们没有传统道德那么重。然而,今天的农民毕竟不同于古代的农民,他们生活在这个社会里不得不改变,不管是自愿的或者不自觉的,电视广播等媒介传播时时刻刻在“输灌”一些让农民感到矛盾而迷茫的东西,他们自己也改变了,也会“滥用”听来的新观念为自己的一些行为诠释。现在的农村是个转折点,转折点往往是容易误入歧途的。在无序的或者是不恰当干涉的境况下,农民可能会丧失一些弥足珍贵的优秀的传统,而对于那些易于因本性所趋而导致的不良习性则可能汇入干净的土地上。如何“去其糟粕,扬其精髓”是当代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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