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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三大奇案

2006-07-09 12:17:31 作者:时空飞雁 来源:http://pbshchina.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6年3月4日到3月10日,短短一周之内,就有13份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而联名提交这13份议案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吉林、辽宁、河南、陕西、重庆、海南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据统计,参与修改国家赔偿法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占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为历年之最。

为什么要修改国家赔偿法,三个案例的事实让人都不忍再多说什么了。

三案导读∶

国家把公民弄得家破人亡,如佘祥林案之离奇,都堪比清末“四大奇案”了!比故事还故事,比小说还小说!

由于本案的国家赔偿没有走关口重重叠叠的“国家赔偿程序”,而是协商结案,因此,它的离奇是案情的离奇,是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

史延生案,除了具备“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外,还具备了“知错不改”、“知违法不改”的离奇,公然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于不顾,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一天赔偿一块多钱!公、检、法三机关之于“国法”,就是如此强悍!!

处女嫖娼案,“处女嫖娼”已够离奇;更加离奇的是,打嬴了官司倒比打输了官司要凄惨百万倍——输了官司的公安局大胜而归,嬴了官司的处女当庭昏倒!!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这个离奇的冤案——因此,除了执法离奇外,它还更像一个立法冤案!!!

 

佘祥林杀妻案始末

 

张在玉是1994120失踪的。此前在19938月,她已表现出精神异常,用手卡6岁女儿的脖子,并猛打她头部,被佘祥林救下。
  佘祥林当天凌晨230分发现妻子失踪,当即四处寻找,次日,开始发动佘张两家的亲戚朋友,到处张贴寻人启事,找遍了方圆数十里。张家当时开始揣测,是不是佘祥林嫌弃张在玉患上精神病,谋杀了她?张在生妹妹失踪后第4天,到派出所报的案。
  就在几个月的寻找一无所获时,411,雁门口镇吕冲村在一个堰塘中发现了一具女尸,已高度腐烂且面目全非。
  尽管女尸的衣着与张在玉不符,但公安机关随即将两件事情联系在一起。
  当天晚上,佘祥林突然被京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带走,罪名是"涉嫌谋杀妻子张在玉"
  从佘祥林提供给的申诉材料来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
  申诉书中列举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
  刑警队的指导员问我,"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尸体是埋在山上吗?告诉你,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我们可以把水抽干。"
  从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我猜到他们说的意思,是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就这样,他们不停地体罚"提示",逼着我录口供。
  佘祥林还在申诉书中描述了县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参加的一场审讯:
  侦查员问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无法说清楚,只好胡乱交代,"用木桩钉在水里",这时,那个指导员对韩友华说,"有用被单包着人和石头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块大石头压在尸体上的,有用麻袋装着人和石头沉在水里的,那个袋子是麻袋吗?"听了他俩这么说,我想,"既然是袋子,不是麻袋,会不会是蛇皮袋?"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装着石头沉的尸"
  这时,韩友华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总有什么连着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队长卢定成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问我多长、多粗,手感如何,看着卢定成这样的举动,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这时韩友华骂道,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
  当年10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口供为主要证据,一审判决佘祥林死刑。
  事实上,这个案件的疑点当时就十分明显,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这起上诉案时,发现了5个疑点:1.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4种,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认定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416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省高院询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侦查员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一直延迟至1998年,京山县法院仍认定佘祥林有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328,“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此时佘祥林已服刑11年。

200541705分,湖北沙洋监狱大门口,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走出监狱。

20050413上午,佘祥林被荆门市中院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然而2005年3月28日因当日精神失常而出走的张在玉却突然归来,从而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此时,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十一个春秋。

当佘祥林回到家中时,老母亲因为给他申冤,到处上访、申诉,被认为防碍了社会安定曾经遭关押达三个月之久,后来因念子心切含愤而终;入狱时才七岁的独生女儿随着祖母的去世,早早辍学,流落他乡,已在千里之外的广东打工多年;年近半百的兄长也曾经为弟弟申冤而遭三年牢狱之灾,并因其亲弟杀妻而再也没有谁愿意嫁给他,家中除了断壁残垣,就这么一个孤身的老哥哥了。

此案一度引起举国关注,后经过复杂的程序,当地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含建房费)。后国家赔偿经过双方协商结案,具体赔偿协议如下∶

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金255894.47(4009天×63.83/);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家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

 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京山县公安局与佘祥林确定赔偿数额,标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

 

 

史延生案∶关押一天赔一块多

 

1993122218时许,哈尔滨铁路分局肇东车务段工人史延生,到肇东市黑天鹅第二录像厅借了一盘名叫《走上无归路》的录像带返回家中,与母亲殷凤兰、妻子王淑琴、表妹殷吉艳一同观看。20时许,史延生去录像厅还了带子。当晚该录像厅更夫被杀。 
    
第二天早晨7时多,他去录像厅看热闹,挤上前去问录像厅女主人于桂珍:“婶,咋的了?”于答:“出事了,老头死了。”史延生说:“我昨晚送带子时还好好的呢!” 
    
这句话成了警方破案的“重要线索”。当天早上8时多,史延生被肇东市红星派出所民警带到公安局了解情况。1224,肇东市公安局对其收容审查。 
    
接下来的几天,史延生的母亲殷凤兰、怀孕1个多月的妻子王淑琴、父亲史德庆、表妹殷吉艳、妹妹史艳红、弟弟史延彬都先后被公安局行政拘留或收审,仅有姐姐史艳萍“逃”到了亲戚家才免于“劫难”。 
    
1994827,黑龙江省检察院绥化分院以抢劫罪和包庇罪分别起诉史延生和殷凤兰、史艳红、王淑琴。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史延生去录像厅还录像带时,见更夫孙占武一人在屋,便产生抢劫之念,结果杀死了孙占武,抢走人民币450元、“东芝94型”录像机一台。次日,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殷凤兰、王淑琴、史艳红均谎称不知道史延生犯罪。 
    
1994114,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史延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殷凤兰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王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史艳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史延生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713做出二审裁定,撤消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然而,此案的重审却经历了4年之久!直到1999年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才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公诉机关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连起诉书也未做任何修改。 
    
1999726,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史延生无罪释放。殷凤兰、王淑琴、史艳红亦无罪。 

至此,史延生已被羁押57个月零7天,殷凤兰、史艳红分别被羁押了3年零11个月,史德庆、史延彬、王淑琴、殷吉艳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22天、57天、62天,一家7口人被羁押时间总计长达5101天。 

史延生被宣布无罪后,一家七口郑重地向肇东市公安局、黑龙江省检察院绥化分院、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9911284元。最后只有申请行政赔偿的三人获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计6650元。

 

陕西版处女嫖娼案

 

2001年元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他们轮流对她审讯了一整夜,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麻旦旦决定状告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处罚裁决书、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在审讯时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在320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今天判决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10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从元月10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三案评述∶

无以名之!无以名之!!

回顾评述∶

国家把公民弄得家破人亡,如佘祥林案之离奇,都堪比清末“四大奇案”了!比故事还故事,比小说还小说!

由于本案的国家赔偿没有走关口重重叠叠的“国家赔偿程序”,而是协商结案,因此,它的离奇是案情的离奇,是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

史延生案,除了具备“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外,还具备了“知错不改”、“知违法不改”的离奇,公然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于不顾,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一天赔偿一块多钱!公、检、法三机关之于“国法”,就是如此强悍!!

处女嫖娼案,“处女嫖娼”已够离奇;更加离奇的是,打嬴了官司倒比打输了官司要凄惨百万倍——输了官司的公安局大胜而归,嬴了官司的处女当庭昏倒!!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这个离奇的冤案——因此,除了执法离奇外,它还更像一个立法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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