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三大奇案
2006-07-09 12:17:31 作者:时空飞雁 来源:http://pbshchina.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从2006年3月4日到3月10日,短短一周之内,就有13份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而联名提交这13份议案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吉林、辽宁、河南、陕西、重庆、海南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据统计,参与修改国家赔偿法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占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为历年之最。
为什么要修改国家赔偿法,三个案例的事实让人都不忍再多说什么了。
三案导读∶
国家把公民弄得家破人亡,如佘祥林案之离奇,都堪比清末“四大奇案”了!比故事还故事,比小说还小说!
由于本案的国家赔偿没有走关口重重叠叠的“国家赔偿程序”,而是协商结案,因此,它的离奇是案情的离奇,是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
史延生案,除了具备“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外,还具备了“知错不改”、“知违法不改”的离奇,公然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于不顾,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一天赔偿一块多钱!公、检、法三机关之于“国法”,就是如此强悍!!
处女嫖娼案,“处女嫖娼”已够离奇;更加离奇的是,打嬴了官司倒比打输了官司要凄惨百万倍——输了官司的公安局大胜而归,嬴了官司的处女当庭昏倒!!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这个离奇的冤案——因此,除了执法离奇外,它还更像一个立法冤案!!!
佘祥林杀妻案始末
张在玉是
佘祥林当天凌晨2时30分发现妻子失踪,当即四处寻找,次日,开始发动佘张两家的亲戚朋友,到处张贴寻人启事,找遍了方圆数十里。张家当时开始揣测,是不是佘祥林嫌弃张在玉患上精神病,谋杀了她?张在生妹妹失踪后第4天,到派出所报的案。
就在几个月的寻找一无所获时,
尽管女尸的衣着与张在玉不符,但公安机关随即将两件事情联系在一起。
当天晚上,佘祥林突然被京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带走,罪名是"涉嫌谋杀妻子张在玉"。
从佘祥林提供给的申诉材料来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日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
申诉书中列举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
刑警队的指导员问我,"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尸体是埋在山上吗?告诉你,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我们可以把水抽干。"
从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我猜到他们说的意思,是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就这样,他们不停地体罚"提示",逼着我录口供。
佘祥林还在申诉书中描述了县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参加的一场审讯:
侦查员问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无法说清楚,只好胡乱交代,"用木桩钉在水里",这时,那个指导员对韩友华说,"有用被单包着人和石头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块大石头压在尸体上的,有用麻袋装着人和石头沉在水里的,那个袋子是麻袋吗?"听了他俩这么说,我想,"既然是袋子,不是麻袋,会不会是蛇皮袋?"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装着石头沉的尸"。
这时,韩友华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总有什么连着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队长卢定成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问我多长、多粗,手感如何,看着卢定成这样的举动,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这时韩友华骂道,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
当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口供为主要证据,一审判决佘祥林死刑。
事实上,这个案件的疑点当时就十分明显,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这起上诉案时,发现了5个疑点:1.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4种,内容各不相同,仅择其一认定没有依据。3.该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凭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5.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该笔录记载"
在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一直延迟至1998年,京山县法院仍认定佘祥林有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然而2005年3月28日因当日精神失常而出走的张在玉却突然归来,从而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此时,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十一个春秋。
当佘祥林回到家中时,老母亲因为给他申冤,到处上访、申诉,被认为防碍了社会安定曾经遭关押达三个月之久,后来因念子心切含愤而终;入狱时才七岁的独生女儿随着祖母的去世,早早辍学,流落他乡,已在千里之外的广东打工多年;年近半百的兄长也曾经为弟弟申冤而遭三年牢狱之灾,并因其亲弟杀妻而再也没有谁愿意嫁给他,家中除了断壁残垣,就这么一个孤身的老哥哥了。
此案一度引起举国关注,后经过复杂的程序,当地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含建房费)。后国家赔偿经过双方协商结案,具体赔偿协议如下∶
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金255894.47元(4009天×63.83元/天);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家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
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京山县公安局与佘祥林确定赔偿数额,标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
史延生案∶关押一天赔一块多
第二天早晨7时多,他去录像厅看热闹,挤上前去问录像厅女主人于桂珍:“婶,咋的了?”于答:“出事了,老头死了。”史延生说:“我昨晚送带子时还好好的呢!”
这句话成了警方破案的“重要线索”。当天早上8时多,史延生被肇东市红星派出所民警带到公安局了解情况。
接下来的几天,史延生的母亲殷凤兰、怀孕1个多月的妻子王淑琴、父亲史德庆、表妹殷吉艳、妹妹史艳红、弟弟史延彬都先后被公安局行政拘留或收审,仅有姐姐史艳萍“逃”到了亲戚家才免于“劫难”。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史延生去录像厅还录像带时,见更夫孙占武一人在屋,便产生抢劫之念,结果杀死了孙占武,抢走人民币450元、“东芝94型”录像机一台。次日,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殷凤兰、王淑琴、史艳红均谎称不知道史延生犯罪。
史延生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然而,此案的重审却经历了4年之久!直到1999年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才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公诉机关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连起诉书也未做任何修改。
至此,史延生已被羁押5年7个月零7天,殷凤兰、史艳红分别被羁押了3年零11个月,史德庆、史延彬、王淑琴、殷吉艳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123天、22天、57天、62天,一家7口人被羁押时间总计长达5101天。
史延生被宣布无罪后,一家七口郑重地向肇东市公安局、黑龙江省检察院绥化分院、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991128.4元。最后只有申请行政赔偿的三人获得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计6650元。
陕西版处女嫖娼案
2001年元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他们轮流对她审讯了一整夜,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麻旦旦决定状告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处罚裁决书、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在审讯时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三案评述∶
无以名之!无以名之!!
回顾评述∶
国家把公民弄得家破人亡,如佘祥林案之离奇,都堪比清末“四大奇案”了!比故事还故事,比小说还小说!
由于本案的国家赔偿没有走关口重重叠叠的“国家赔偿程序”,而是协商结案,因此,它的离奇是案情的离奇,是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
史延生案,除了具备“我大中华国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离奇”外,还具备了“知错不改”、“知违法不改”的离奇,公然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于不顾,限制人身自由就是一天赔偿一块多钱!公、检、法三机关之于“国法”,就是如此强悍!!
处女嫖娼案,“处女嫖娼”已够离奇;更加离奇的是,打嬴了官司倒比打输了官司要凄惨百万倍——输了官司的公安局大胜而归,嬴了官司的处女当庭昏倒!!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这个离奇的冤案——因此,除了执法离奇外,它还更像一个立法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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