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客家村落的纷争处理程序——闽西武北村落的田野调查研究
2006-09-13 11:03:01 作者:佚 名 来源:http://140.115.170.1/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传统客家村落大多远离政治中心,山高皇帝远,国家权力很难直接到达,民间纠纷基本上无法实行“国家的审判”。那么,村落居民及相邻村落居民之间,因男女关系、山林田地、风水、盗窃、抢劫、赌博等问题,所发生或大或小的纠纷与争端是如何处理的呢?其诉讼又需要经过哪些基本的程序呢?本文试图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历史文献,以闽西武平县北部(下称“武北”)客家村落为例,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村落宗族内部纷争的处理与预防
(一)族中长老决断
传统的武北村落大多为聚族而居的单姓村落或主姓村落,村落居民间的纠纷许多是发生在同一宗族内部。在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依靠宗族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如大磜村磜迳自然村高氏的族规明确规定:
(1)宗族以和睦为主,拟择各房公正练达者数人以为族中长老,倘有两家争兢之端,只许报知长老向前平心公断,不得依势恃强故违公论,不许具席投人,亦不许生端具控,违者长老秉公出首与究。
(2)本族两家有事不许用刀铳及一切金器等物,违者公处重罚。
(3)败坏风俗莫如赌博、鸦片,本乡不得开头聚赌,亦不得开馆卖烟,致少年子弟染以数次累及终身,违者公处重罚。
(4)本族有事或因挟嫌心生故害,遂将其隐机密泄于人,此等丧尽良心之孽子,绝不顾宗族情谊,一经察出通公共斥,又有两面阿附从中唆弄致生讼端者察出同究。
(5)本姓中有计图瞒粮,将已户田米密挥他户者,察出众究。
(6)本祖宗地坟及尝田、山业、祠宇等项,倘有蓄谋侵占为己害公者通公共处。[1]
由此可见,在这里,矛盾冲突主要是依靠族中长老来处理,处理的依据则主要为族规、祖训家规。当地人认为,宗族内部的矛盾纠纷是“家事”,家丑不可外扬。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宗族内部的纠纷是不能随便超越宗族,投告公亲“具席投人”(下详),以及送交官府“生端具控”的。
类似的处理方式,我们在武北其他村落调查时也经常听到,如在湘湖村调查时,多位报告人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些故事:
该村总祠——德川公祠门柱上贴有一副对联曰:“瓜瓞义门昌世族,柏台仁里冠平川。”据说这是武平县知县何近珠,看到这座祠堂与县府衙门结构相似而书写的。之所以写这样一副对联,是因为湘湖的刘庆芹、刘庆芳兄弟两人是全村的“头脑公”(即地方首领),有一次知县何近珠率兵丁前来收税时,事先与庆芹、庆芳兄弟商量,兄弟俩估计在湘湖村只能收到钱粮若干,而后来实际收到的钱粮与他俩估计的相差无多。何近珠怀疑其有诈,便准备带刘庆芹、刘庆芳回县城法办。刘庆芳、刘庆芹兄弟俩便设法叫妇女用尿布打兵丁,将知县和兵丁赶出湘湖地界。何近珠心想,好汉不吃眼前亏,你诺大一个村庄,总要来县衙门打官司,到时新账、老账一起算。但事情过去了三年多,湘湖村一直没人到县衙门打官司,何近珠十分奇怪。当他再次到湘湖村,看到刘氏总祠设施与县府衙门相似时才恍然大悟。原来湘湖人有纠纷都是自己解决,祠堂就是宗族的审判堂。于是,他感慨万千地写下了这副对联。[2]
这种故事的具体情节,很难说有多大的可靠性,我们在查找了民国《武平县志》时,也未发现明清两代有叫何近珠的知县。但是,透过这一故事我们却看到了湘湖刘氏宗族依靠宗族内部力量解决纠纷,以及祠堂作为宗族内部审判堂的历史背影。
据另一位报告人说,数百年来,每当湘湖刘氏宗族内部遇有矛盾纠纷,往往双方都会提议到祠堂门前讲清楚,吵架也会到祠堂门口去吵。这一方面有让祖宗来评说的含义,另一方面则有让族众来评判是非的意思。而每当这时,宗族中必然有人站出来主持公道,无理的一方就会遭到众人的谴责。这样,常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消弥了宗族内部的矛盾。
可以与之相印证的是,《湘湖刘氏族谱》中也记有不少关于族中长老“排纷解息”的内容,如八世刘昊“持己以严,待人以谦,解忿息争,惟公有焉”;十三世日昌“刚正不阿,遇事能言,难解纷惟公有焉”;十四世元恂“公之待人也,赤心相照,毫无诈伪之念,凡族姻纷争,其是非曲直,经公片言可以立解”;元鼐“尤善和睦宗族,排难解纷”;元文“具光明正直之概,兼解忿息争之能”;元辉“凡遇有争端,必极力排解,据公道以言,人亦心服,虽分构,片时立开,故族中和睦多藉厥力焉”[3]。从这些为数众多的有关排难解纷的记载,不难看出湘湖刘氏宗族内部的调适功能和宗族领袖在处理纷争中的作用。
(二)教化与惩罚并重
当然,宗族矛盾纠纷的处理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则还在于预防。因此,武北许多村落宗族的祖训、家规往往注重教化与惩罚并重的原则,源头村蓝氏宗族的祖训、家规就是一例。按蓝氏宗族的祖训家规共十九条,除若干条属婚丧、节庆、祭祀、成年礼、待客、待人的礼仪风俗外,分教化性和惩罚性两类,其中教化性的有:
第一条,正家之道莫先于正己,……故凡有祖父兄长之责者,须先自谨务宜遵守礼法以御群众,一切戏言、戏动、泄押非仪罔而自观而不干涉者,庶几岿然家式之尊。言之人无不听,听而不无从顺者,家不期正而自正矣。
第二条,孝悌者百行之源,……故凡有父母在堂者,须当克尽子道,生则致敬,死则致哀,葬则尽礼,祭则尽诚,循其分之所当为黾勉从顺,斯可以为孝矣。其或身重过恶陷亲而不义者,在王法固所不赦。而以言语忤逆其亲,不能承颜顺志以为养,族众亦须鸣鼓而攻之其罪,使之知有所儆。仍若不悛,族之长者必须锁解送官惩治,亦不屑之教诲也,宜谨之。
第三条,礼仪者所以维持人心,主张世道。……本家在前时,亦号礼仪相先人之族,今去古日远风俗日漓,童蒙愚劣之辈,到长若随之性,一旦更之间间乎,此真循墙之刺已者不亦难乎,今后为长者,必先尊严正大于上,盖不特祭祀宴饮及叙宾客衣冠必整肃,虽群居终日言无不及义,而动无不中礼,然后目濡耳染渐磨成就,而济济郁郁之风行矣。
第四条,名分者纲常伦理之所悠系人心者也。……盖凡一家,在父族则有祖父母,及父母伯叔兄弟子侄之类。在母族则有外父母,诸舅婶嫂娣妹之类,要皆一脉至亲称讳呼号各有定名。而拜跪坐亦各有定分,宣之于口盖不可使有赧词,而措之行动亦不可致僭越。齿在尊者则以尊者称之,行居卑者则以卑称之。序昭穆为坐之,不以年之老少为先后,其敢有紊乱伦序牵名倒字僭行偶坐者,必须当众责罚。亦有已为行长不自尊大甘心卑屈退让自作伪谦者,罚亦如之。
第十七条,赋役者编民供上之职也,……本家凡遇十年皇役,常期论粮编及一应解户仓夫等役,或自承当推择贤能公直者向官家共簇拥扶持,此乃身家所系,不可轻信他人,恐其卖弄致贻后悔,慎之!慎之!若有奸顽子弟不服从听者,必须送官惩治。
第十九条,外侮者多由己所报也,……本家素以忠厚相传,不敢轻易犯人,其或积逆之来加总不与校,必不得已再三不与论,虽有同心竭力而禁之,然亦不可为也,已甚而以致乱,此乃保身保家之道,贤子贤孙宜戒之,勉之!
属于惩罚性的有:
第五条,妇人者服于人心者也,……本家族敢有阴惑妇人言语,致伤大义者,族众共攻治之。
第八条,盗贼者天下之恶名也,……本家屡出教条禁谕,若不悛改,有若陷于此地者,可不拘亲设,一有踪迹败露登时会众打死,不必送官,免玷世传清白。
第九条,奸情者世间灭伦伤化丧德坏行不顾玷辱之所为也,……盖古之戒曰,男子由外女子由内,男女别途,一切戏游必须禁绝。本宗世传清白,凡为家长者务宜严训子孙,谨受礼法,不可至于此矣。恐玷辱门风,稍若败露通众必须擒获送官以禁将来。
第十四条,山林树木者围护屋基譬如人之有衣。本家住近乡落所有掌禁,竹木柴薪各宜约束,群小不可轻易斩伐,捉获之日当众公罚以杜将来,决无宽宥。
第十五条,田园者国税悠存,民食所关者也。……故当方春播种之时,不可纵放畜牲在田践食,及当成熟之秋,犹宜晓谕家众,不可偷摸。至于鱼塘、鸡犬、牛猪、茶桐、枣栗、橙蔗、蔬菜之类各照分下管业,不可有违犯者。如违,鸣众赔罚。
第十六条,坟墓者各有定主,各相保管,不可听惑风水之言,侵谋别人坟墓,自取败亡。其余丘木岂特有禁盗砍,须自己拈自辙其迹,致伤龙脉,有犯此禁不容轻贷。[4]
显然,蓝氏的这些祖训家规,教化与惩罚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包含的范围很广,既引经据典地阐述世情道理,又用浅近俗语具体规定了违犯这些祖训家规的惩罚措施,且明确规定:“每岁清明宜录一通,宴会之日命一达士朗诵或可知闻而知戒之”,是武北村落宗族祖训家规的一个典型,其主旨是要为宗族的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确立一个严格的标准。通过一年一度的朗读祖训家规,村民族众一次又一次地接受宗法思想、伦理道德和纲常名教的洗礼。如此潜移默化,使伦理思想和宗法家规观念深入人心,其中的思想观念也成为村民族众日常行为和言论的准则。这种教化与惩罚并重的祖训家规在武北村落宗族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也透露出武北村落宗族处理族众违规及纠纷的若干方式,即情节轻微的有“当众责罚”、“鸣众责罚”、“当众公罚”,情节比较重的有“族众鸣鼓而攻之其罪”、“族众共攻治之”,而情节恶劣者则有“一有踪迹败露登时会众打死,不必送官”,基本上都在宗族内部解决。但对于少数情节特别严重者,也实行“族之长者必须锁解送官惩治”、“通众必须擒获,送官以禁将来”。
二、村际或族际纷争的处理
如前所述,在村落宗族内部如果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或违反族规、祖训家规的行为可由族中长老决断和族众约束。然则,不同村落或同一村落不同宗族,或同一宗族不同房派的居民之间,所发生或大或小的纠纷又如何解决与处理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在田野调查过程中,先后在不同村落走访了数十位7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了解到解决这类矛盾纠纷主要通过如下四种途径:
(一)发包。一般适用于案情较小者。当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中的一方,包上一个红包(即茶礼,如同现今的劳务费),报告当地的“公亲”[5],向其说明事由。如公亲认为其有理,即从中进行调解处理,消除意见分歧。如事情解决不了,公亲就将红包退还。
这种情况的案件,原则上应使理直者满足其要求,但有时损害轻微,或无法用钱进行估量时,就以罚戏、罚酒席、罚放鞭炮等息事宁人。所谓罚戏,即让理亏者出资演戏,以供大家观赏,并在戏台前标明某人受罚事由。所谓罚酒席,即由理亏者借酒席招待理直者的家属亲邻和参加调处的人,并当面道歉。所谓放鞭炮,即由理亏者买若干鞭炮到公共场所,如祠堂、河坝等,或案件发生地点等处鸣放。
(二)投人与回席。如案情比较重大,看样子一、二个人解决不了问题,就进行投人。当事人中的一方备办酒席一、二桌,发出红帖,邀请公亲到其家赴宴,以便申述案情。公亲中有本村本族的,也有外村外姓的,投告谁由当事人自定。这些公亲听完当事人申述后,即到当事人中的另一方听取对方意见。如对方认为自己有理或事情歪曲,他即进行回席,也发出红帖,邀请公亲到家,陈述案情,有的还扩大邀请对象,请更多的人来处理此事,叫回席并投人。公亲通过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之后,就从中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对双方都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三回四转,苦口婆心,以求得事情的圆满解决。
由于这些公亲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办事,不偏心,不受贿,许多重大案件包括不少人命案,都由公亲处理解决。当然,公亲所谓的“公正”、“不偏心”是相对的,据一位做过公亲的老人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势力均衡,通常能做到比较公正和不偏不倚,即“五五开”;如果一强一弱,则往往是“四六开”(即“强六弱四”),甚至是“三七开”(即“强七弱三”)。这种处理方式双方一般也能接受,因为作为强者一方,由于无理,虽被处罚,但没有过分;而作为弱者一方,尽管得理,处罚不是很公平,吃亏了一点,但部分满足了要求,不致太吃亏,不平之气也能消弥。
(三)发誓。又叫赌发誓,其形式可分为二种。一是属于小事小案的,仪式也比较简单,如甲要欠乙100元,甲说已经还给乙了,而乙则矢口否认,既无书面凭据,又无旁人作证,双方争执不下,互不服气。在这种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由甲发誓,也可由乙发誓。具体仪式为:点上三炷香,一对蜡烛,跪在地上,向天地神明表明心迹。如甲发誓就说:“这100元,我确实还给了乙,如果我没有还,吃了乙的这100元,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乙发誓,就改为说:“这100元,甲确实没还给我,如果已经还了,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此这般,双方都心平气和了。
二是属于大事大案的,如重大盗窃案、投毒案、强奸案、谋杀案等。此类重大案件的发誓仪式就比较严肃、复杂。发誓时:
1、首先要把忠诚菩萨(又叫蛇王菩萨、发誓菩萨)请来。
2、要写誓词,誓词由双方商定,或由公亲处理、协商而定,如谋杀案的誓词大意为:“某某确实不是我谋杀的,某某冤枉我,如果是我谋杀的,天地神明使我断子绝孙,全家绝灭……,如果不是我谋杀的,保佑我子孙满堂,大富大贵,那就使冤枉我的人不得好死,断子绝孙,全家绝灭……。”誓词中要将发誓双方全家姓名都写上,以便神鉴。
3、发誓者要将蜡烛染黑,以示黑白分明。
4、发誓的地点多选在河坝上,时间则一般选择初一、十五。地点选在河坝的目的一是因为河坝是公共场所,以便通告周知;二则便于让河伯、河神、水官大帝等神明知道,以便发誓有灵;而时间选在初一、十五,是因为这两天是武北村落每月敬神、烧香的日子,神明更易得知发誓的详情,也使发誓更灵验。
发誓者先烧香、发烛,然后跪在忠诚菩萨面前宣读誓词。宣誓后,即口咬鸡公头,要一咬二断,使鸡首分身,抛在河里。旁边则敲铜锣,擂大鼓,气氛十分严肃。发誓结束后,对方要给发誓者洗嘴,即付给其公鸡几斤或猪肉几斤、几十斤,具体数量需事先由公亲协商处断。经过这样隆重的发誓仪式,即使再大的案情或矛盾纠纷都一笔钩销,从此不再追究,即武北村落通常所说的“千两黄金凭誓言”。
(四)投告后局。所谓后局,其全称为“武北团练后局”,故常被人简称为“武北后局”、“后局”。由于地点设在桃溪,也有人称作桃溪后局,创设于清咸丰二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武平县知县陈应奎为了防备太平军入境,令全县各地普遍整顿,建立团练,把全县划为五个大区,设立了前、后、左、右、中五个练局,其中武北的练局叫“武北团练后局”,具体地点建在桃溪神下,供奉“三圣”——关圣帝君(关羽)、文昌帝君(周文王姬昌)、姜大圣人(姜子牙)[6]。其主要活动是“训练壮勇,保境安民”,曾多次与太平军交锋。太平天国失败后,武北后局逐渐成为武北的社会活动中心之一和武北地区知名人士集会的重要场所。武北后局有固定的尝产,叫“崇文尝”、“文课尝”,其收入用于奖励取得秀才、贡生等功名,或后来的中学、中专、大学毕业者。武北后局还经常受理民事纠纷案和较小的刑事案。审案的公堂就在“三圣阁”楼厅里。有一个“长关会”的组织,制定了一整套“乌法”[7],用于调解纠纷,审理案件,维护地方秩序。
发包、投人、回席、发誓均为武北村落解决村民、村邻纠纷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如《湘村刘氏盛基公家谱》载:“(景宽公)公坟右砂原有正龙公坟一穴,因伊不肖嗣裔金益于嘉庆十四年冬忽售与朱姓,光公嗣裔恐异姓开筑,有碍祖坟,不得己经投乡目理论,承乡目劝释,光公尝内办还朱姓原价,其坟归光公嗣管业,光公嗣裔愿即举出平作祖坟下砂,日后他人不得侵占开坟”。[8]这件因祖坟风水发生的纠纷投告“乡目理论”后,经“乡目”劝释,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我们田野调查的报告,兹举数例,以见大概。
例一,湘坑湖人杀害湘村石子楼人刘某某案。1936年,石子楼人刘某某因父亲年老力衰,家境贫困,讨不起媳妇,只好到湘坑湖(今湘店乡湘湖村)去“合家”[9]。但刘某某也不是个安份者,脾气又坏,不久就被其湘坑湖的亲房给弄死了。事发后,刘某某在湘村的亲房刘锦美、刘炳炎、刘谷粼等人就前往湘坑湖投人,邀请公亲叔伯多人赴席。公亲的组成在姓氏上有姓朱的,姓蓝的,姓童的,也有本姓刘的;在地域上既有大禾人、桃溪人,也湘店人、帽村人,向他们申述事由,表明态度。公亲们经过多方调查、多次研究,作出如下处断:湘坑湖当事人赔偿湘村刘某某亲属“国币”1000多元,作其父养老之资;将其生前所生男孩一个归湘村刘某某亲属抚养,以续香火;为死者建坟立碑,以便祭祀。这一处断双方均同意接受,案子就此了结。
例二,亭头村人谋杀湘村刘路长案。1920年前后,湘村有个名叫刘路长的,前往桃溪镇的亭头村赴墟。回家时在亭头村境内被人谋杀,凶手是谁查无实据。但根据案情分析,系亭头村人所为。湘村人就把事情惹到亭头村的首脑人物头上,要求他们交出凶手,而亭头村的首脑人物矢口否认是亭头村人所为。于是,湘村人就邀请了武北范围内的知名人士10余位,进行“投人”。后经公亲处断,由亭头的首脑人物之一李东明出面在桃溪局下的公王坝上发誓,湘村人给与300斤猪肉“洗嘴”。发誓后,双方均无异议,一条人命案就得以了结。
例三,湘村神背屋人刘某某(下称刘甲)强奸下墟坪人刘某某(下称刘乙)媳妇案。事情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刘甲强奸刘乙媳妇后,刘乙找上门,因未当场抓获,刘甲死不承认。刘乙及其亲房遂要求刘甲发誓,如能发誓就不再追究,如不发誓则决不罢休。在下墟坪人的威逼下,刘甲到村中河边大坝上(今大桥脚下)发誓。发誓后,刘乙及其亲房也就心甘情愿,双方未再发生冲突。[10]
由此可见,发包、投人、发誓在武北村落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这其中,公亲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那么,公亲的处断为何具有如此强大的效力?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些公亲的调处职能得到了官方或明或暗的维护,因为告上官府的诉讼,地方官在接受诉讼状之后往往将案件批回,最后仍以民间调处的方式解决(见下文),即使不经批回程序,公亲的裁断也常常成为地方官判案的基础。
第二,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定,理亏的一方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有理的一方就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报复手段。如你杀了我一个,我也杀你一个,你强奸了我媳妇,我也想办法强奸你媳妇,而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一般都能严格执行公亲的处断,从而了却纷争。
第三,各村落、宗族都有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或宗族的族规、祖训家规。公亲处断的依据往往也是这些乡规民约、祖训家规,当事人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等于是违背乡规民约、祖训家规,势必遭受来自社会各方面舆论的谴责。在封闭的村落社会里,社会舆论的压力是一种极为可怕的惩罚,一般人是不敢冒险一试的。
第四,公亲是村落社会里长期自然形成的民间权威,往往由当地社会比较公道正直、口碑较好,具有一定声望、荣誉的人充当,当事人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十分容易险于社会孤立,并且容易导致日后若有其他纠纷发生,不再有人帮助其处理的恶果。因此,一般人也不会将公亲的处断等闲视之。
三、村落纷争处理中的野蛮方式
以上种种是武北村落纷争处理的文明方式。此外,还有不少人依仗人多势众,采取一些比较野蛮的方法,大致有以下二种:
(一)痛打、扔屎窖、啄镬头[11]。如受害一方房族势力强大,人多势众,且将作案者当场抓获,比如小偷正在偷盗时被抓、强奸者被捉奸在床(房)时,将作案者痛打一场,重者致其残废。而通奸者、强奸者被当场抓获后,除被痛打一身外,还有可能被扔进屎窖里吃屎。而啄镬头,则多半为男子调戏妇女后,被妇女本人或妇女的妯娌婶婆等将该男子的镬头、水缸等打破。还有一种情况是,无中生有地捏造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者,也常常被受诬蔑者啄镬头。将作案者痛打一场或扔屎窖、啄镬头后,作案者一般不还手,受害者也一般不再追究,愤怒之气往往得到平息。
(二)械斗。械斗是传统村落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暴力形式。武北不同村落、不同宗族,或同一宗族不同房派之间因人命案、男女关系、坟山风水等原因,发生矛盾纠纷后经过多次调解无效,或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公亲的决断,或一开始就未经过发包、投人、回席等程序,或前述被痛打、扔屎窖的一方不服,而致矛盾纠纷升级,最终酿成残酷的械斗。这种械斗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即姓氏械斗、村落械斗、房族械斗,现将这三种类型各举一例如下:
①湘村——源头二村长达22年的姓氏械斗。湘村的西南是本乡的源头村,两村相距5华里。1917年夏秋间,源头村蓝姓人准备在龙坑、湘村刘姓人共有的始祖祠左片、蛇形祠面前建房,湘村刘姓人认为如果房屋建低一点,对蛇形祠、始祖祠影响不大,但如果建得高,则有碍于风水。故湘村刘姓人就此事与源头村蓝姓人协商,希望房子建低一些。但在协商中,双方口气都很强硬,以致当场关系破裂、赌气。源头村蓝姓人不但未将房子建低一点,反而派武装镇守,加建了几尺,于是双方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此后,你杀我一个,我也杀你一个,杀来杀去,双方都曾求助于数十里内的同宗叔伯,前后共杀害人命23条,其中男22人,双方各11人,妇女1人系误杀。按照乡规民约,尽管双方械斗残杀,但与妇女无关,即使在斗争形势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妇女仍然可以自由来往,或探亲,或访友,上山砍柴、下田劳动也都可不忌。有一次,源头村蓝姓人打到湘村刘姓人的屋门口时,眼看就要被攻破了,凭着乡规民约中关于妇女不得加害的规定,有位妇女自告奋勇,擎着被排(即把棉被用水浸湿,撑起来以御铳弹)勇往直前,掩护村民,从而打退了进攻。这场姓氏械斗,从1917年开始直至1938年方告结束,历时22年,也许是双方的人命已大致持平,或许是长期的械斗使双方子民尝够了苦果,此后未再发生大的争夺。[12]
但是,械斗毕竟过于残酷,代价太大,也不能最终解决纷争,正如当地俗谚所说“打不出头”,武北村落的械斗绝大多数最后又重新回到调解的阶段。到这个阶段,即使势力强大的一方有时也只好接受一些屈辱的合约,我们在调查中听到这样一个故事:
民国时期,湘湖村刘姓人与长汀县红山乡三叉丘姓人因为一头猪发生了争执,由于处理不善,矛盾不断升级,后来发展到姓与姓之间的大械斗,双方都会同了方圆几十里的同宗梓叔参加战斗,甚至连自身难保的店厦村丘姓人也卷进了这场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刘姓人占绝对多数,故称“千家刘,百家丘”。不过,三叉处于易守难攻的有利地理位置,尽管刘姓人依仗人多势众,发动了多次攻打三叉的战斗,但不仅未能攻进三叉村,反而被打死了三条人命。最后,方圆几十里较有身份的公亲叔伯、士绅为了避免更大规模的械斗,前往调解,因为刘姓人在战斗中并未取得胜利,所以对于人命的赔偿也十分轻微,有好事者为此编了一首打油诗:“刘屋亲戚几千家,会同人马打三叉,四位梓叔来商议,一心会来下龙下,龙下会到永平寨,水湖会到并钩坑,桃溪会到湘村转,罗坑会到白石坑,黄刘乌刘会得揪,以是丘家跤子总会输,去年刘屋出头角,今年刘屋出烂脚,三条人命告到二只狗屌猪,大个拿来煎,小个拿来镬,捉揪捉揪做一角”。[13]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残酷的械斗面前,也还有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如妇女不得加害,一般情况下,尽管双方激烈战斗、喊杀连天,妇女则旁若无事,照常劳动、上山樵采,这或许是为战后的调停留有余地,或为了避免更大规模的械斗,因为妇女往往牵涉到其娘家,妇女加害可能引发另外一方的卷入。因此,妇女往往成为武北村落矛盾的粘合剂,故当地有“息祸是妇女,惹祸也是妇女”之谚[14]。又如,即使双方激战时,若看见撑红伞者(调停人的一种标志)前来,都要立即停战,颇有两方交战,不斩“和平使者”的意味。
四、国家权力与村落纷争处理
当然,武北村落作为国家权力视野下的一个村落社区,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国家权力控制之外,而成为“化外之民”。实际上,即使高度乡族自治下的武北村落,国家权力偶尔也可能直接干涉村落事务,从而发挥它的统治职能。武北村落居民通常所说的“见官”、“告官”即属于这种情况。
“告官”在武北村落虽不普遍,但间或可见。在田野调查中,我们曾发现5例“告官”的案件。这些告上官府的案件都属于发生在同村的不同姓氏之间,争讼历经数年,公亲初步调解无效,且当事人中的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最后弱者将对方告上官府。
这5例告官的案件,其中1例由官府抄批后公亲重新调解;2例由官府出面调解,争讼双方订立了契约,平息了事端;1例由官府作出了判决;1例层层上诉,最后由省府作出了判决,此即震惊武北的“邓王氏案”。由于“邓王氏案”过于繁琐、复杂,限于篇幅,这里不能详述[15],现将前面四例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由官府抄批后公亲重新调解的1例见于《中湍蓝氏族谱》。该谱载:“新扦坟一穴被文福阻搁,经投伯叔亲朋昭信钟昌颖、上湍钟三连、钟鸣发,延缠日久,亲朋至家说话,留饭自答应六十余飧,并无了理,至十一月运至县具控,县主即抄批上来,亲朋伯叔始速前来理处明白,当断花边二十六元,又将蕉头行田贰担拨去文福之祖苍公为尝,至年月文春、文拔经请伯叔述林、文标、文常、文明、文焕前来,言断花边贰十七元赎转本田贰担,文敏、文运各办出边十贰元五角,做地人工二人平出。”[16]这起由争坟山发生的纠纷,先经“投人”、“回席”无效后,告上了官府,经官府立案,又发回要求公亲重新调解,伯叔公亲本着“争讼不挠官府”的原则重新作了调处,最后达成了协议,平息了纠纷。
(二)由官府出面调解的2例中,其中1例见于小澜的陈、余二姓《族谱》,事由陈、余二姓为争夺山林、田地而告上官府,在官府的干预下,二姓人最后达成了协议——《陈余二姓争执山业公立合约》[17]。
由官府出面调解的另一例则见于《贤坑钟氏族谱》,该谱中所附《贤乡四至山岗契式》一文详细地记述了刘伦、钟满二家为坟山纠纷而告上官府,后由官府出面调解一事,现将该文转录如下:
贤乡四至山岗契式
武平县大湘亭里大一图善坑住人刘伦,同弟刘稳孜,男刘细满、刘廖寿,为因家贫先年移长汀隔界地方住耕,原祖荒山岗被本里民钟满安葬祖公钟华在黄坑子背,有伦不甘备词于嘉靖二十年十月内赴官告理,蒙拘二家到官拘审,前情委系空闲荒岗,无碍其黄坑子背左右,蒙官断与钟满葬管。有满思得构讼用费多金,不甘二家告讼争讼不已;有伦思得山岗旷地不愿相争,情愿山岗尽送与满收买。哀托亲邻说合,自愿另求价银人手,以免争讼之非。当日钟满办价银五两正,当官领讫,有伦将出山岗界至东至花山迳、豺狗岽为界,南至上湖凹、南岭凹为界,西至凉山凹、荐荠塘为界。此山岗四至分明,自卖以后,刘伦子孙不敢阻挡,纵横异说,任凭钟满子孙永久管业左右,诸姓具系无分,不敢占谋紊人。四至境内有伦只许划祭祖坟,不敢另开草结。有伦祖公一穴,坐落龙狮山坐南向北狮形;有公一穴,坐落虐坑岽上,坐南朝北虎形。又祖公一穴,坐落坪地合水圆峰上;草结一穴,有祖婆二穴坐落黄坑子背苦竹行,坐西向东大坐人形。此数穴祖地,刘伦逐年划祭管业,不敢紊争。如不遵者,执契赴官告理,甘受其罪,契面银归官。今恐无凭用,立契书一纸付与买主收执永远为照。
立卖契人 刘伦、稳孜押
同行契男 刘细满、廖寿押
说合中人 王正隆押
同见证人 蔡仲益押
见证邻右 马良、廖祥押
押契公差 陈德押
嘉靖二十一年三月吉日立[18]
显然,这种由官府出面调解,经由中人说合而订立的契约,消弥了双方的矛盾,从而和息了历经数年的争讼。其中,官府的权威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由官府直接作出判决的1例案件见于湘村《刘氏盛基公家谱》。该谱二世祖伯五公条下载:“此坟与林姓雀角构讼,经县主杨公讳宗昌审结存案云:审得水井窝刘氏之祖在焉,邻于林姓,林姓居此虽多载,而此墓更在林姓未迁之先,故言曰:刘氏未有坟新于屋后开筑,及差老人曾嘉太同被告干证,改看其金埕宛然也。既为刘氏祖墓,而国化等横阻刘生策儒之祭,亦不轨甚矣。乃刘生除竹,而国化等敢行殴辱;刘生告县,而国化等恃刀呈捕;刘生理谕,而国化等击鼓肤朔,则险恶无复有过焉者矣。林国化、林发秀各罚谷拾石,刘氏祖墓归刘管业,墓周围不许林姓栽种竹木。”[19]
这起因争坟山而诉诸公堂的案件,经由官府审理后,直接作出了判决,体现了国家权力对村落事务的干涉和控制,可见所谓的鞭长莫及,也只是相对而言,偏远的武北村落也并不完全是独立王国。
五、結 語
总之,传统武北村落的纷争处理主要有族中长老决断、公亲处断(投人、回席)、发誓、痛打、械斗、告官等多种形式,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的纠纷通过前面三种形式就已获得有效地解决,只有较少的一部分进行“痛打”、“扔屎窖”,及酿成了械斗,更少的部分进入司法审判——见官、告官。这少部分纠纷的最后解决,绕了一圈又往往重新回到前面三种处理程序。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似乎还可得到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1、在传统社会,由于幅员辽阔,农民广泛从事小农经营,国家权力往往鞭长莫及,对广大乡村无法实现行之有效的规范化控制与管理,而往往采用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必要获取——交纳赋税的前提下,实行“无为而治”的策略,把诸多社会管理的任务下放给基层社会的民间组织和民间权威,如宗族、公亲等,并赋予相当的权限,实行基层自治。宗族领袖、地方精英在村落社区事务中发挥着组织、协调的作用,体现出村落社区内部高度的调控能力。而国家权力通过宗族等民间组织贯彻到基层,国家法律(王法)则通过族规、祖训家规、乡规民约(乌法)得以渗透到民间。这样,村落社区的政治生活就存在高度的自组织行为。
2、从“械斗”、“告官”等处理程序看,仅仅依靠村落各宗族内部和社区内部的自我辖制和自我管理,并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持一个社区的正常秩序,有时甚至还会酿成一股相当强大的破坏力量。由此可见,传统村落社区如果没有国家权力以及民众对社区生活的普遍参与和必要的法律制约,宗族及社区内部很难完全妥善地处理自己与社会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及时纠正宗族与社区内人员对公共社会的侵害。事实证明,在传统村落社会里,只有当宗族与社会,宗族与国家之间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时,宗族等民间组织对社区生活积极的组织功能,才有机会完整地体现出来。
3、武北村落纷争处理的诸多形式具有传统汉人社会纷争处理的一般特征,如利用宗族的力量,“告官”、“见官”等。但同时又具有较原始的色彩,保存有部落社会的种种痕迹。如族中长老、地方头人在处理纷争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发誓时要抬“发誓菩萨”,所谓“发誓菩萨”就是蛇王菩萨,而蛇是闽越族的一种图腾崇拜。发誓过程中口咬公鸡头,要一咬二断,这与南方少数民族盛行的“斩鸡头”仪式极为类似。[20]在案情不明的情况下,不是寻找被嫌者,而是要当地头人出面发誓,也是部落社会的一种遗风。至于械斗中妇女不得加害、征战是男人的专利,与妇女无关;一命抵一命;械斗双方往往求助于方圆数十里内的同宗叔伯等等,则更是反映了初民社会的种种痕迹。[21]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客家的组成和客家族群形成具有非汉族性的因素。
4、武北村落纷争处理的诸多形式具有很大程度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如前述公亲的组成通常用比较“公正”的人士组成,契约的订立要有说合中人、在场房亲等,纷争双方会提议到“祠堂”、发誓双方会到河坝等公共场合进行,赔礼道歉亦置于公共的空间,械斗双方仍遵守乡规民约、事先约定决战日期等。凡此种种,均体现纷争调处具有很大程度的公正性与公开性。这种公正性与公开性在某程度上具有维持社区公共秩序的社会功能。
5、武北村落纷争处理中的“发誓”、“扔屎窖”等几种形式具有“心理审判”与“心理渲泄”的作用。这几种处理形式,作案者需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怕遭报应的恐惧,民间社会活灵活现的发誓灵验的传说时刻折磨作案者的心理,这就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对其他人亦有一定程度的镇慑作用。另一方面,受害一方将作案者发誓,认为作案者将遭到报应,心理上得到一定的安慰,或将作案者扔屎窖,受到了惩罚,不平之气顿消,愤怒的心理得到渲泄,从而减少报复心理。这些情况,也有其积极的社会功能。
6、传统武北村落的纷争处理方式在闽粤台传统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宗族领袖的权威、具席投人、械斗等在闽粤台传统社会普遍存在。即使处罚的内容也有不少相通之处,如罚戏、罚酒席等形式在台湾就相当普遍。其中,“罚放鞭炮”与台湾社会的“分槟榔”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分槟榔”为一种特殊的风俗,广东和台湾均流传有“分槟榔”解纷争的说法。广东俗谚有“千银官司,赢一口槟榔”之说,《彰化县志·风俗志》亦云:“土产槟榔,无益饥饱,云可解瘴气,荐客先于茶酒。闾里雀角,或相诟谇,大者亲邻置酒解之,小者辄用槟榔,数十文之费,而息两家一朝之忿焉”[22]。“鞭炮”与“槟榔”同为“无益饥饱”之物,但都作为赔礼道歉的象征物。
7、传统武北村落纷争处理的几种方式,除“告官”、“见官”外,从今天的观念来看,是缺乏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是当代民间私斗、私了的渊源之一。但在另一方面,其中的若干形式又是当代民事调解仲裁的源头,它本着诉讼双方的切身利益和“息讼”原则,以防“赢了官司输了钱”,减少诉讼费用、缩短诉讼时间,尽可能地赢得最大的诉求之利。这样,既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助于民间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又减轻了政府的司法压力,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因而在法理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1] (清)光绪四年重修《福江高氏族谱》。
[2] 拙作《武北湘湖的刘氏宗族》,载台湾《民俗曲艺》第117期,施合郑民俗文化基金会1999年1月版。
[3] (清)光绪《湘湖刘氏族谱》。
[4] 原书于源头村育英堂,1947年修族谱时又收录族谱中。
[5] 公亲是自然形成的,一般为平常为人比较公道正直,生活阅历比较丰富,熟悉乡规民约,能说会道,热心为人办事,在当地有一定威信,或具有一定势力的人充当。
[6] 参见拙著《闽西武北的村落文化》,国际客家学会、海外华人资料研究中心、法国远东学院2002年6月版,第346至349页。
[7] 与“王法”相对而言,属地方性的乡规民约。
[8] 《湘村刘氏盛基公族谱》(手抄本),现存武平县大禾乡湘村刘益明处。
[9] “合家”是客家人较特殊的一种婚俗,又称“打合同”、“凑蛋孵鸡子”,即男女双方,一方只有女儿,另一方只有男孩,双方为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两家立约,男女成婚。婚后男子仍属男家成员,女子也仍属女家成员,所生男女各半。
[10] 拙作《武北湘村的宗族社会与文化》,载杨彦杰主编《闽西城乡庙会与村落文化》,国际客家学会、海外华人研究社、法国远东学院1997年版。
[11] 所谓啄镬头,就是用比较尖锐的物件将镬头砸烂。“啄”为客家方言词汇,意为用尖锐物敲击。
[12] 拙作《武北湘村的宗族社会与文化》,载杨彦杰主编《闽西城乡庙会与村落文化》,国际客家学会、海外华人研究社、法国远东学院1997年版。
[13] 这首打油诗个别地方不合逻辑,疑有漏句。诗中所提地名,除三叉外,均为刘姓人的聚居区。
[14] 意为祸根、纠纷多由妇女引起,如通奸、强奸等;平息纠纷也由妇女承担,如两姓、两村妇女的频繁探亲,有助于修好。
[15] 参见拙著《闽西武北的村落文化》,国际客家学会、海外华人资料研究中心、法国远东学院2002年6月版,第384至386页。
[16] (清)嘉庆《中湍蓝氏族谱》。
[17] 民国十三年(1924年)《武平县陈氏联谱》,参见拙作《小澜客家的宗族社会与神明信仰》,载第三届国际客家学研讨会专辑《客家与东南亚》,三联书店(香港)公司2002年1月版。
[18] (清)嘉庆《贤乡钟氏族谱》。
[19] 《湘村刘氏盛基公族谱》(手抄本),现存武平县大禾乡湘村刘益明处。
[20] 参见夏之乾《神判》,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30至31页;康豹《汉人社会的神判仪式初探:从斩鸡头说起》,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8期,第179页。
[21] 参见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2] 周玺:《彰化县志》,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一辑,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10月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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