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婚:女儿国亲历记》连载之二一
2006-09-13 12:13:41 作者:宋兆麟 来源:http://book.travel.sohu.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第二部分 “肖波”访谈录
第21节 走婚的盛行(2)
一、通婚有一定范围。
走访婚虽然来去自由,具有原始群婚的特色。但它也有一定的范围,这就是基本保留了氏族外婚制的原则。
最初实行的是“尔”之间的氏族外婚制,即同一个尔的男女之间不能通婚,而是在不同的尔之间进行婚配。这就是说,外氏族的男子到本氏族找女子过婚姻生活,本氏族的男子去外氏族寻找配偶。
伴随尔的发展,每个尔又分裂为若干“斯日”——女儿氏族,通婚范围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斯日外婚制。同一斯日的男女不能通婚,不同斯日的男女之间则能婚配。对于不是同一母系血缘的父系血亲,如父女之间、同父异母的兄妹之间,也可以通婚;而同母异父的兄妹,姨兄妹、从姨兄妹则均不能通婚,因为这触犯了母系血缘关系。例如,软格阿答格迭(男)和瓦虎折戛阿巴(女)两人的生父同是比奇村戛拉家族的格洛。按父系观点,他俩是异母同父兄妹,不能通婚;但按母系观点,子女只认母亲,不认父亲,不讲究同父与否,彼此通婚是正常的现象。所以,软阿答格迭与阿巴公开建立了阿注关系。
家族在过继养女后,往往引起血缘的变换。原来没有血缘的两个家族发生过继养女后,过继者与被过继者就变成一个血统,成为血亲关系,两个家族从此就不得通婚。但过继者家族的后代已非原来血缘,所以可与原属于同一血缘的其他家族通婚。前者不能通婚,后者可以通婚,一失一得,自然调节了通婚范围,但原来的母系血统变换了。例如,八珠乡竹地村洒达家,世代母系相传。九十多年前,女达布甲阿布特只生一子,无女继承人。经向里格阿马家请求,后者的丹都布特和甲阿布特两姊妹入继为养女,从而传下了后裔。这些后裔虽然以洒达为家名,血缘关系却与洒达无关,而成为阿马家的血统,所以与阿马家现有成员严禁婚配,反而可与洒达同一斯日的人通婚了。原因就是血统已经变换了。
近百年来,斯日分裂频繁,在分居超过四五代人以上的家族之间,也有发生通婚现象的。但母系血统近亲,尤其是母系家族外婚制都必须遵守。人们从少年时代起,就知道谁是一个根骨的人,应该保持严肃。这些规矩代代传授,由母传女,或由舅传甥。另外,家族内部禁止通婚的风俗,在住宅和墓地上也留下了明显的印记。
在阶级社会中,土司娶妻基本实行贵族等级内婚制。至于结交阿注,则不受阶级的限制,司沛、责卡和俄等级之间可以互相交往。由于子女随母,不同等级的男女阿注所生子女,等级出身一律随母亲。
二、以单纯的性生活需要为基础。
阿注关系的主要基础是性生活的需要。当然,外貌、年龄、健康状况以及个人的能力,对于建立阿注关系也有一定影响。年轻、能干、漂亮的人物阿注就多。比如妇女中有名的美人纳哈瓦的阿瓜补池,瓦窝直马采木;戛拉村的汉官阿扎、采尔;瓦拉片的衣都猜马;八株村的司沛哥槎阿格、司沛纳吉报庐古马;忠实村的巴阿高若这些人,阿注大多在数十人以至上百人。反之,长像差或身体有缺陷者,找阿注就困难,甚至没有阿注。
在阿注之间,感情也有一定影响。两人性情投合,谈话融洽,互相帮助,阿注关系就长久些。一旦发生争吵,很容易导致阿注关系的破坏。
走婚双方没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彼此分属于不同的生产、生活单位——母亲家族。他们是没有共同财产的,生产和生活都是分开的,只不过相互间仍有一定的礼尚往来。
配偶双方交换礼品的风俗,起源很早。山顶洞人已经用兽牙、蚌壳和鱼骨做装饰品。这些装饰品大部分是男子在狩猎中获得的。他们往往在劳动之余加工钻孔,作为狩猎的纪念,也往往作为装饰品送给女伴。泸沽湖摩梭人有些善于狩猎的男子,也有向女阿注赠送野猪牙、獐子牙之类装饰品的现象。
摩梭人阿注之间的礼品,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格。妇女多送给男子裤子、带子;男子多送给女方以包头、手帕、衣裙和装饰品。这种赠礼起初是平等的、相互的和经常的,后来是逢年过节赠送,有些是一年一送,在某些阿注间也有不送礼物的。晚近以来,阿注间的经济联系增加了,男子帮助女阿注干些农活,双方家族建立依底(伙耕)关系。同时,在礼品中出现了货币。经济因素的增长,对阿注关系有一定稳定作用。但任何一方只要不愿意,哪怕生了子女,阿注关系也可以立刻解除。因为上述经济联系并未达到一方依附于另一方的程度,也就是说,还不能作为独占对方的经济条件。
三、婚姻的不稳定性。
阿注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又不是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仅仅是一种性生活的关系,所以阿注关系很不稳定,经常发生离异。
摩梭人一生中有很多的阿注。以巴奇村为例,过阿注生活的女子21人。在她们中间,有2~4个阿注的11人;5~9个阿注的5人;有十个以上阿注的5人。过阿注生活的男子18人。在他们中间,有2~4个阿注的13人;5~9个阿注的3人;十个以上阿注的2人。
这里的统计数字是比较保守的,因为绝大多数的调查对象,是说少不说多,说长期阿注不说临时阿注。一般说,人们在17~27岁期间,阿注反复多变,往往一年或数月就几易阿注,有十几个或几十个阿注者是正常现象。而阿注少会受到别人的歧视,认为那是很无能的表现。
阿注关系破裂以后,也有破镜重圆的。当地俗语说:“山是不会转弯的,人是可以转弯的。”“原来有对不起的地方,现在在一起都忘了。”“三年不见,三句话仍在。”这就是离而复合的阿注们用以解冻的语言。
四、缺乏独占性。
这是走婚的一个突出特点,一个男子可以与许多女子婚配,这些女子也可以同别的许多男子婚配。谁也不能独占谁,谁也不允许别人独占。
摩梭人的走婚,虽然已经不是这一氏族的女子为另一氏族的男子所共有,但他们还在较小的范围内保持性的共有制。只要不是同一母系血缘的男女,见面就可以提出性要求。有一句民谚说得很直白:
“我的阿注是你的阿注,
你的阿注也是我的阿注。”
这是性的共有制的真实自白。正因这样,一般临时阿注的双方,对于对方交多少阿注,与谁交阿注,是无权干涉的,也没有必要过问。他们是容忍的,很少有嫉妒心理。因为性生活是自由的,不是父权制下的独占形式。
有些人往往还互相交换阿注。当第一组阿注解散后,男子又走访了第二组的女子,而第二组的男子又与第一组的女子交阿注。使原来两对阿注发生对调。这种例证在兄弟共阿注,姊妹共阿注中相当流行。有些是事先商量好的,而大部分是自发的。阿古瓦村的益秸高甲与益秸布特是两姊妹。原来姐姐的阿注是衣布哈尔巴,妹妹的阿注是冬珠哈尔巴。在一次走访中,衣布哈尔巴进了妹妹的客房,冬珠哈尔巴也就进了姐姐的客房。于是,两姊妹就自然交换了阿注。
五、以女子为主体。
走婚的形式,决定了婚配双方有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这里,女子是主人。女方住在本氏族内,有专门的客房,男人是来走访的客人,随前者居住。因此,妇女处于有利的主导地位,有相当的主动权。在摩梭人语言中,至今把男女称为“女男”;大树称母树,小树称男树;大篮称母篮,小篮称男篮。以女为大,这是摩梭人长期保留母系制的痕迹。
男阿注夜里出去访女阿注,清早要归回,这就决定了彼此多住在同村或邻村。
在过去的一些著作中,说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子是出嫁给女方氏族的。然而,摩梭的走婚却表明,在氏族外婚制的早中期,配偶双方仅仅以性生活把两者联系在一起,而在生产、生活方面彼此是分开的,这与父权制下的嫁娶含义有根本差别。只有到了母系氏族晚期,男子才住到女方家,既在那里过婚姻生活,又一块劳动和消费,犹如父权制下女子出嫁给男子一样。这就是妻方居住的对偶家庭,它是很晚才发生的。因而,笼统地说母系氏族时代男子出嫁,是不恰当的。
六、子女属于母亲。
由于阿注双方不组成家庭,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彼此又经常离异,因而不易确定谁是生父,即使是长期阿注,也只是夜里的偶合,白天双方不生活在一起,所以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很冷漠。他们是母系家族的成员,由母亲、舅舅抚养。父亲没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子女与父亲互不了解,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在摩梭人的词汇中,“父亲”一词是较晚才用的,一般都是以舅舅相称。成年男子也没有“儿子”这个概念。当子女与父亲相遇时,态度是一般的,有的甚至视若路人。这与舅甥间的亲密关系是不能比拟的。甲布瓦的格洛札石,是开基木瓦的不洒格洛生的。格洛有点父权思想,几次请札石去玩,可是札石无动于衷,当作耳旁风。后来,格洛开门见山地说:“札石,你是我的儿子,为什么不来耍一耍?”札石心里很不高兴,生气地说:“我是你什么儿子,你不要乱叫,再叫我要打你的。”这种子不认父的事例,是随处可见的。子女只承认他是母亲的儿女,这种观念与父权制下的父子观念截然不同。
这种母系社会的遗风,使我们联想到古代文献中的一种记载。《后汉书·乌桓传》说:“怨则杀其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故也。”《赤雅》卷上说,古代水族“父子有隙,狺狺反噬,弑父则疾走,得一犬谢母,母亦不恨。”杀父而母不恨,当起源于母系氏族社会。因为母亲与子是亲骨肉,是同氏族的人,父亲是外氏族的,无血缘关系,因而出现了杀“亦不恨”的现象。
短期的和临时的走婚是阿注婚中的早期形态,它们比稳定的对偶家庭性质的阿注同居原始得多。这种走婚在其他民族中也有遗迹可寻。《黔记》卷三:“六洞夷人在黎平府属……成婚时,携新妇同归母家,新郎每夜潜入妇家,与妇同宿及生子后方过聘而归夫家。”我国内蒙古阿拉善旗有些居民,流行指物为婚的风俗。即姑娘成年后,将她嫁给某物,如烧火棍、马鞍子、火塘等,从此就可以过婚姻生活。子女随母亲,男配偶不固定 。青海省互助县土族的“戴天头”与此相似,也保留了若干走婚的遗俗。十五六岁的土族姑娘,由父母包办,在旧历年除夕,与天结为夫妻,蓝天于是成了姑娘的丈夫,之后她就可以随意接纳任何男子,开始过婚姻生活,生育的子女归自己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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