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婚:女儿国亲历记》连载之三一
2006-09-13 12:20:45 作者:宋兆麟 来源:http://book.travel.sohu.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
第31节 拖着群婚的尾巴
一夫一妻制与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确定了男子的统治,男子成为了主人。他不仅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一家之长,妻子已经不是男人的平等配偶,而是他买来或抢劫来的私有财产。妻子处于从属地位,言行受到约束,在性生活上也为丈夫所独占。
男子独占思想的产生,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在群婚阶段,配偶双方都无独占的心理。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 。对偶婚产生以后,嫉妒也萌芽了。在摩梭人的阿注同居中,男子开始抱怨女阿注乱找人。当地的有关民谚很能说明问题:
石缝中间倒水,木缝中间打楔。
有了别人不想我,你这个人不害羞。
我的阿注作你的阿注,你不害羞我害羞。
破坏人家阿注,如同水倒流。
一方面由于男子开始滋长独占思想,另一方面由于群婚依旧流行,婚姻纠纷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例如开基乡的阿保何阿扎、阿他采尔、七曼鲁若、拉扯丹珠、呷铁郎布这些男子,都打过同居阿注。达坡村的妇女阿其马,原来与喀如达佑为阿注,相处较好。后来达佑到印度赶马经商,仍然资助阿其马,但阿其马认为自己并不是专属喀如达佑所有,于是与拉牙皮仇建立了走婚关系。喀如达佑从印度回来后,就操起木棒打拉牙皮仇。又如拖支村的男子阿佑阿底,原来有一个女阿注,后来为一个男子来抢占,被独占思想严重的阿佐阿底杀死了。可见,阿注同居者中间已经有了浓厚的独占思想。
一夫一妻制产生以后,独占思想更为强烈。丈夫规定妻子不能找阿注,也不能张望其他男人。一旦发现妻子有这类事情,就要吵架、打官司,甚至出现流血事件。丈夫为了惩治奸夫,可以在现场打奸夫,奸夫不能还手,最后还要把奸夫的衣服撕碎,悬挂在大树上,以出其丑。总之,妇女要随夫而终,夫死也不能改嫁。
夫妻之间的不可离异性也是很明显的。当地多数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只有少数夫妻离婚,声称“水牛不吃水,千斤压不住”。
男子提出离婚,不必索回彩礼;女人提出离婚,要退还彩礼,而且要加倍偿还。这些规定只对男子有利,特别对富有的男人有利,而妇女则受到束缚,是不可能离婚的。所以,她们想离开丈夫只有一条路——逃婚。采取这种形式就可以不必偿还彩礼,往往还会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然而,逃婚又受到宗教的约束,因而也是很难实现的。
当地习惯认为,逃婚可以,但死后不能由娘家料理丧事,因为她已经与丈夫祭过锅庄、抹过酥油了。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所以娘家的祖先不收留她,达巴有天大的本事,也不能把她的灵魂送到娘家祖先那里。这样,在她死后,娘家人要携带各种礼物到男方说情,最后由婆家出面,请达巴念开路经,把死者的亡灵送到男方祖先居住的地方。这种沉重的宗教压力抑制了妇女的逃婚行动。这是单偶婚不可离异性在宗教上的反映。
由于摩梭人母系制残余较多,妇女在社会生活中还占有重要地位,当地的单偶婚还有不少特色,例如男女比较平等,一夫一妻制与拜访婚的结合,独占性不强,流行姑舅表婚。在这里,有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在母系制包围下的一夫一妻制必然拖着群婚的尾巴。
按理说,在摩梭人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结婚的男女都不能再找阿注,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都找阿注,或明或暗地过走婚生活。因为他们在结婚前都养成了走婚的习惯,婚后不习惯于单偶婚生活。事实上,当地的父系家庭,很多是在长期阿注或对偶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拉伯乡伯亚、拉卡西和三家村的149对夫妻中,有115对由阿注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占70%左右。这表明,摩梭人的一夫一妻制是直接脱胎于对偶婚的,因而就难免仍保留有对偶婚、以至群婚的遗留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的男女仍然介入走婚生活。尤其是夫妻感情不好的,往往是晚上妻子在家接待阿注,丈夫出去走访女朋友。一般地说,这种走婚是秘密进行的,不能声张。夫妻对于对方的外遇经常采取容忍的态度,有些互相默认,各寻方便。有些心宽的男子或女子,公开支持配偶另外找阿注。至于公婆,往往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所以,流行姑舅支持儿媳找阿注,为她提供方便条件。例如洛水阿洒达结婚后,仍然与上洛水的普米族妇女翁吉池补过走婚生活,同时让自己的妻子与上洛水普米族男子加阿阿补为阿注。同村妇女扯塔斯格甲嫁给扯塔高若为妻,夫妻感情冷淡,同吃同住不同床,丈夫公开在上洛水找阿注,妻子也先后接待自己所喜欢的阿注。总之,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绝没有伴随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实际上,摩梭人的个体婚方兴未艾,距离“胜利”还相去甚远。因而走婚还相当活跃,并且不断冲击着脆弱的一夫一妻制。
群婚影响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存在兄弟共妻和姐妹共夫现象。拖支阿栽家有采儿、得马、布特尔和阿达四姊妹,没有兄弟。后来招比衣村枯若家采皮措为女婿,他与布特尔和阿达两姊妹为夫妻关系。
在母系制尚存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夫一妻制,是难于确定自己的绝对统治的。结果只能是一夫一妻婚与阿注婚同时并存,互相影响,使单偶婚老是拖着一条群婚的尾巴。
2.流行姑舅表婚。
摩梭人的一夫一妻制,有两个规定:一是同一父系血缘内的近亲不能通婚,这是氏族外婚制的具体反映;二是追求亲上加亲,即流行姑舅表婚。摩梭人称这种婚姻是:“木若若尼弱达达耳”,即哥哥的儿子与妹妹的女儿婚配,是最合理的婚配关系。在这里,既可以是兄弟的儿子娶姊妹的女儿为妻,也可以是姊妹的儿子娶兄弟的女儿为妻。在金沙江的加泽,称姑舅表婚为“木若木尼”,也是指兄弟的儿子娶姊妹的女儿。但与泸沽湖不同,他们是姊妹的女儿必须嫁给舅舅的儿子,舅舅的女儿不一定嫁给姑妈的儿子,这样就形成了单方面的姑舅表婚,世代联姻。
这类例子说明,最初出现的姑舅表婚,往往产生于双系家庭内部,即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互相婚配,当父系家庭取代双系家庭之后,姑舅表婚才在两个家庭之间发生。
姑舅表婚在各个民族中间都有许多遗迹可寻,尤其在母系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早期,这种通婚形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之所以如此,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由于实行男娶女嫁,同胞兄弟姊妹在婚后已经分居于不同的氏族了。兄弟仍然留在本氏族,姊妹却分别嫁给其他氏族,这样兄弟和姐妹的子女可以通婚。这完全符合氏族外婚制的原则。二是有助于巩固夫妻关系。在刚刚实行男娶女嫁的时候,夫妻间的结合是很复杂的。两个氏族的陌生的男女的结合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女子往往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反抗。但姑舅之间通婚却有所不同:一来双方的姑舅表兄弟姊妹,从小就有较多的接触,彼此有一定感情,而双方的亲属关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夫妻间的矛盾;二来双方的长辈为兄弟与姊妹,出自一个血统,彼此亲如手足,互相对对方的子女爱惜备至,他们与成亲的子女也有相当的感情。
在泸沽湖盆地是严禁姨表婚的,因为按母系传统,姐妹的子女,属于一个根骨,不能婚配。不过,在加泽乡已突破了旧制,出现了一些姨表婚。他们认为姐妹分别嫁给不同的家庭,根骨已变,可以通婚。很显然,这是依父系血统讲的。
3.杀婴现象的出现
在母系氏族时代,男子对自己的子女是没有感情的,当时还没有父爱。摩梭人有句民谚说:“男子的孩子是人家的,女人的孩子是自己的。”所以,母系制下男子对孩子的关切,集中体现在甥男、甥女上。一夫一妻制产生以后才改变了互相脱离的父子关系。
在摩梭人男子娶妻的家庭里,父亲已经成为家庭的主人,也是子女的公认父亲。他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对子女严格管教。父亲生了儿子,欢天喜地,大办满月酒;生了女儿也很高兴。一方面,他们认为儿子是根根,没有儿子有女儿也好,仍然可以招赘继嗣。他们民谚中所谓“有儿靠儿,无儿靠女”就是这个意思。另一方面,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私生子的合法性。新娘在出嫁前生的子女,可以随母亲“嫁”到男方去,即子随母嫁。新郎家必须准备一套小孩衣服,给小孩穿上。迎娶那天由女方派一人背着孩子,跟随新娘出发。背孩子的人,一边背孩子走路,一边回头呼叫孩子的名字:“×××,跟妈妈走了;×××,同妈妈嫁人!”在他们看来,只有把孩子的灵魂一块带走,小孩到父亲家里才养得活。如果这个新娘中途逃婚或事后离婚,她也要把这个私生子带走。
应该指出,私生子随母亲“出嫁”,这是泸沽湖中心地区的情形,在距湖区较远的地方就不同了。在金沙江岸边,由于一夫一妻制相当发展,群婚势力不断削弱,父亲关注子女,有歌可以为证:
没有娃娃是痛苦的事,到了晚年怎么办呢?
手心手背都是肉,生男生女都一样。
有儿依靠儿子,有女儿依靠女儿。
母亲是子女的依靠,女儿是家庭的根根。
树虽然没有结果,但开的花十分美丽。
两棵树勾挂在一起,在树枝上开一朵花。
母鸡不孵蛋,打断腿也没用。
孩子是你的,也是我的。
不是为了孩子,我早就回妈妈身边了。
在那些地方,还普遍歧视私生子。妇女生私子,必须到野外的山洞里分娩,然后将私生子丢到金沙江里;在洛水和长柏村,不仅要把私生婴儿丢在山岩下,还可以追杀奸夫。从历史上看,杀婴的原因很多。但金沙江边的杀婴则是父权制对私生子的残酷惩处,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父系血统的纯洁性,是对母系制的压制。
不难看出,泸沽湖东边杀奸夫,西边杀婴习俗的出现,表明泸沽湖畔的母系制已处在周围父权制的左右夹击之中。母系制正在走向衰落,父权制正在缓慢然而却又是顽强地发展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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