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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婚:女儿国亲历记》连载之三三

2006-09-13 12:41:06 作者:宋兆麟 来源:http://book.travel.sohu.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
第33节 母系家庭(2)

    母系家庭与母系亲族一样,实行母系继承。不过,母系家庭的母系继承制也含有父系承制的萌芽,与母系亲族中单纯的母系继承制显然不同。

    对母系亲族与母系家庭加以区别,可以认清泸沽湖摩梭人事实上的家庭形态。除了晚起的双系家庭和父系家庭外,还有时代较早的母系亲族和母系家庭。既要看到两者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的差异。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就会妨碍我们正确认识摩梭人母系家庭的来龙去脉。

    那么,母系家庭的原生形态是什么样的呢?

    美洲易洛魁人的“奥华契拉”在欧洲人进入美洲后才经历了由母系亲族到母系家庭的演变。这一点表明“奥华契拉”并非氏族本身,而是一种比氏族小、包括在氏族中的血亲集团。这是实行走婚的“奥华契拉”的原生形态。摩梭人的母系“衣杜”在人员构成上与它相类似。这就是说,这个血亲集团中进入了赘夫,使它由母系亲族演变成了母系家庭公社。

    云南澜沧县糯福区的拉祜族,也盛行对偶婚和母系家庭公社,象巴卡乃的热那帕·那珠朴家庭公社,有130多个成员,包括25对从妻居的配偶以及他们的子女。他们住在一幢庞大的公共住宅中,房长约23米,宽10米。房内两侧用木板隔成若干单独房间,每一个对偶家庭——“底谷”各自住在自己的单间里。中间为宽敞的走廊,公共火塘也设在这里。这种公共住宅与易洛魁人的长屋的布局相似,说明两者大体上是同一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 。

    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有明显的差别,但就基本特征而言,两者的共性还是主要的:(1)以母系血缘为基础、以女子为中心组成家庭或家庭公社;(2)集体占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财产由母系传递;(3)实行妻方居住的对偶婚,只要一方坚持即可离异;(4)对偶家庭依附于母方家庭或公社,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两者的差异是由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历史条件所致。这些共性表明,它们是同一种家庭形态,即母系家庭公社或其变型——母系家庭。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与易洛魁人的母系家庭公社一样,都是由母系氏族分裂产生的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则是上述公社在近代条件下的畸形化。

    在氏族公社时期,最早实行“两合外婚制”,即两个氏族的男女实行集体婚配,婚姻集体——两合组织与生活集体——氏族是分开的,更谈不上组成家庭。只是到了母系氏族晚期,对偶婚发展到对偶家庭,才以男子出嫁的形式组成了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对偶家庭。但是对偶家庭仍依附于母方的亲族。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始于私有制产生、母系制解体的条件下形成的父权家庭。古汉字中的“家”字,就是在一个房子里关养着猪,说明私有财产从动物——牲畜开始。这一点从考古发掘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无论是大汶口文化,还是齐家文化,其中的私有财产都以猪下颌骨为标志⑦,说明男子是在积累私有财产后才实行娶妻和建立家庭的,

    氏族产生之后,配偶双方就不存在于同一个氏族之中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 ,所以“家庭形式中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 。在氏族群婚——通行走婚的条件下,通婚双方分别属于各自的氏族,经济生活是分开的。以时代较晚的走婚——摩梭人的阿注婚为例,仍是通过男子夜间到女方拜访实现的,次日天明他又回到自己的母系亲族。所生子女也归女方,与生父无关。摩梭人的母系亲族既是经济单位,又是血缘单位,内部不存在夫妻、父子关系。所以,母系亲族的全体成员全部进入女儿氏族——“斯日”、“斯日”又全部进入母系氏族“尔”。不难看出,亲族与“斯日”、“斯日”与氏族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并不是家庭与氏族那种不能全部进入,只能一半进入的关系。所以,把母系亲族看作母系家庭是不妥当的。

    家庭的产生和发展,与氏族制的发展和解体过程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氏族制度的演变,家庭公社的诞生,归根结蒂是生产发展的结果。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劳动发展的阶段是因物质环境和历史条件而异的。至于家庭婚姻的发展,虽也有种种变体,但由氏族群婚向一夫一妻制发展这一条主线,还是既为史料所证实,也为学术界所公认的。这一条发展主线的环节是比较清晰的:

    1。在母系氏族早期,盛行“两合外婚”。人们以血缘单位——氏族为经济单位,婚姻则通过两个氏族之间集体走访的形式实现。配偶关系是不稳定的,也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

    2.在母系氏族繁荣期,氏族分裂为若干母系亲族,仍然实行走婚,对偶婚在走婚形式下得到发展。

    3.对偶家庭产生以后,男子出嫁,女子娶夫,从而在母系亲族内部打开了一个缺口。这样必然引起原来单一的母系血缘纽带的破坏。由姻缘关系产生的父系血亲开始得到承认,从而导致夫妻及父子关系的确立。这时的母系家庭公社还以母系血缘为基本纽带,尚属于母系氏族的范围。但在内部已出现了家庭——对偶家庭,母系氏族走上了解体的道路,在它的内部已孕育着父权制的萌芽,母系亲族就转变为母系家庭公社了。

    4.一夫一妻制产生以后,它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取得优势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必然与对偶家庭并存,从而出现了双系家庭公社。既可由男子娶妻,又可由女子招夫而生育子女,母系、父系并存,彼此消长。

    5.一夫一妻制取得绝对优势之后,上述几种公社才最后土崩瓦解,整个社会开始由以男子为核心的父权家庭组成。

    可见,婚姻家庭形态的发展变化也不是断然的,总是在旧形态中孕育了新形态,在新形态中残存着旧形态,有一个彼此消长的过渡时期,从而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具体形式。

    在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形态的演变中,基本上能看出上述发展系列。比如氏族为“尔”,女儿氏族为“斯日”。而“斯日”并不是家族。因为,德文的familia和英文的family既可以译为家庭,也可以译为家族。而在汉语中,家庭和家族的是不同的。家庭是由夫妻子女组成的生产、生活单位;家族是若干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家庭的集合体。两者都不是指母系血缘组织。所以,家庭与摩梭人的“斯日”——女儿氏族是不同的。即使是后来演变中的父系母系混杂的“斯日”,也不等于家庭,因为它仍然包括了一部分母系亲族,是母系向父系长期演变中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与由父系家庭组成的家庭仍然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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