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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

2006-09-15 08:36:48 作者:张元星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摘要】
    
本文以当代中国依然保留着乡土社会的特色这一判断为立论基础,以现代化进程为背景,分析了当代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特质,总结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考察了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命运,通过阐释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疏离、规避与抗拒,梳理、检讨了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最后,本文认为现代法律应该体察乡土社会的生活事实,将其事实融入到现代法律的规则中,从而消除困境,造福乡土社会之人世生活,实现现代法律应有之意义。

【关键词】现代法律 乡土社会 信仰危机 法律规避 暴力抗法

  一、引言
    “
乡土社会一词源于费孝通先生五十多年前对中国社会的概括,在《乡土中国》开篇他这样说到: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①虽然费老笔下的乡土中国在其后五十多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政权的建立、新的土地制度、新的法律,直到时下仍在进行的改革开放——但我认为当代中国依然保留着乡土社会的特色,尽管中国正在大步实行市场经济,工商社会的面貌已初露端倪。我的判断很简单,中国有九亿多农民,除去外出打工,生活在乡村的农民构成了中国人口的大部分。从地理上看,广阔乡村是较少受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代表的现代化的影响的;从人文上看,亿万农民是较不容易接受现代化改造的,因此,乡土社会的特色得以保存并延续。
   
但是,仅以农民人口来判定一个国家的性质往往是有偏差的,因此,我仅表明当代中国依然保留着乡土社会的特色,而不绝意味着当今中国就是乡土中国。因为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经外在压力变内在动力,已经义无反顾地踏上了所谓现代化的征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现代法律等一系列现代字号的制度随之建立,中国的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但是,就我所掌握的知识而言,这一过程大多是以城市为建构的基点的,忽视了依然保留着乡土社会特色的广阔乡村。于是,制度与现实脱节便是必然。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认识下,考察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的脱节,试图对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种种困境作一番梳理与检讨。本文的写作缘起,一是响应许章润先生关注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之倡导,此为精神指引;二是本人来自乡村,有真实生活体验,下笔不至于生疏,此为生活素材。两相配合,对乡土社会之下现代法律的命运予以关注,阐释自己的心得感悟。
   
需要说明的是,受学识与阅历所限,我暂时无力通过本文提出自己全新而独特的观点,所依赖的只是前人既有的知识与思想,以及自己在乡村生活的体验,在此基础上将自己的一点思考表述出来而已。因此,本文既缺乏科学的实证分析,也达不到严密论证无懈可击的水平,至多只是通过自己的笔端将他人之思想转化为自己的体会,从而在再思考基础上形成新的文字组合、将他人既有的零碎的思想连缀为新的体系。
   
   
二、当代中国的乡土社会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多多少少是会受到冲击的。首先,现代文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乡村的物质生活面貌,商品经济的触角已经真真切切地延伸到了乡村。例如,男耕女织已经失掉了一半的传统:女织几乎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以纺织厂出产的布为原料、经由一种叫缝纫机的现代机器加工而成的服装。以我的体验而言,农民虽不追逐时尚,但穿着确乎现代化了。还有,乡村的住房已大大改观,新房绝大多数是砖混结构,现代化的钢筋是其骨梁,传统的雕梁画栋等特色几乎是没了。
   
其次,物质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带来观念和习俗的改变。许多人学会了休闲,玩起了潇洒;许多人不再一辈子固守乡村,敢于闯荡天下了,打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对乡村闭塞保守传统的最大反叛,但我以为这很大程度上是经济使然:人多地少,劳动力剩余,不出去不行啊!
   
尽管如此,我认为中国乡村依然保留着乡土社会一些最本质的特征,这些特征使乡土社会得以在现代化的冲击下延续。
   
首先,土地是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形成的生活方式是相对稳定的,由此结成的人际关系是相对固定的,熟人社会的本质未变。因此,费老五十多年前对乡土社会特征的概况依然适用: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③“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④我认为,这是当代乡村最大的本色——费氏笔下的乡土本色,这个本色在新时代没有削弱,反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得到了强化:只要农民有属于自己的土地,生活就是稳定的,生活圈就是固定的熟人社会。改革开放条件下的打工只是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改变不了乡村的主体结构。
   
其次,许多传统在乡村依然有生命力,家庭观念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家族观念、道德伦理观念没有灭失,传统礼治秩序被人们不知不觉地遵守着。根据我的体验,乡村家庭观念是很强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联系相当紧密,其关系遵循着传统。例如,父母归儿子赡养,除非女儿招婿在家。许多传统在乡村得以保留,比如说红白喜事:结婚依然要经过订婚等程序,迎娶都是很有讲究的;生育子女后的请客、孩子周岁时举行抓周仪式等习俗都还很有生命力; 丧葬仪式很隆重,过程绝不含糊。
   
第三,农业依然是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的方式,尽管无工不富,无商不活,大多数人还是愿意围着自己的一亩三分田打转,日子就在田头地脚、屋前屋后延续。这种生活方式与城镇生活方式迥然不同。在乡村,没有上下班时间,法定假日没有多大意义,一切安排都以农活是否繁忙为基础。闲的时候,天天都放假;忙的时候,腊月三十都下地干活。乡村生活不是刻板的,但绝非无规律;乡村生活不是快节奏的,但人们绝非慵懒;乡村生活不是豪华时尚的,但绝非粗鄙凑合……总之,乡村生活安谧宁静、自然惬意,吃得饱、穿得暖、住得大气、子女争气……凡此种种,便是乡村人世最大的幸福。
   
以上诸端,便是我所认识与体验的乡土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现代法律的命运如何呢?我们还是先弄清究竟何为现代法律吧。
   
   
三、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系统而清晰地认识现代法律不是件容易事,从其基本特征上把握则可以比较快捷地认识其概貌。然而,现代法律的特征也是复杂的,在此,我无力进行一种科学的归纳,我想做的乃是,从不同角度来看,现代法律有不同的特征。
   
从现代法律产生的背景来看,现代法律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产物。在此种社会基础存在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两大体系,这打破了以往国家垄断社会、政治涵括社会的格局,使法律由主权者命令的单向度强制状态解脱出来,成为国家和社会、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间互约的价值准则和操作规则。
   
从现代法律的思想渊源来看,自由、平等、民主、宪政、人权……凡此种种,为现代法律提供思想根基。
   
从现代法律的精神来看,大抵有私法自治精神、主体的自主和自由精神、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精神、程序正义精神、宽容精神等。
   
从现代法律的运行来看,其生成依赖于专职的立法人员,经由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讨论、表决通过,从形式上体现了民主;其实现须经过守法、执法、司法诸方面、诸过程,外加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从现代法律的调整机制来看,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现代法律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从现代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被纳入其中,由此形成了庞大的部门法。从传统上看,法律基本上限于刑法和民法,调整范围较小,许多方面由道德伦理等规制,部门法不发达。而在现代法律的家门之下,不仅传统民法和刑法有了新的体系与价值,许多新兴法律部门更是异军突起,诸如环境法、网络法等。
   
总的来看,现代法律以其庞杂的体系、灵敏的触角在现代社会已是无孔不入,十足的帝国之态。
   
   
四、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及其原因
   
现代法律凭借现代国家这一基本条件将触角延伸到国家政权所到之处。清末新政以来,中国一直处于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之中,其核心内容是要建立合理化的官僚制度,使国家的行政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监控和动员能力。”⑧这一过程现今基本完成,于是现代法律得以在乡土社会推行。
   
但是,以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为核心的社会变革虽然改变了乡土社会的面貌,原来扎根于乡土社会的思想、文化等传统却并未一并消失。本来,急剧的社会变革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就足以使新制度与传统格格不入,以舶来品为主要特质的现代法律更是与乡土社会冲突迭至、困境重重。
   
(一)信仰危机: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疏离
   
我认为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遭遇的第一个困境是不被信任,出现信仰危机。在我看来,这里牵涉一个法律信仰的问题,所谓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究极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⑨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不能融合的部分必然丧失其生命力,即使被国家强制推行,也得不到乡土社会的认可。
   
信仰危机的表现是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疏离。所谓疏离,我的理解是不与现代法律发生关系,你规定你的,我做我的”⑩,一种不需要现代法律的姿态、没有现代法律反而更好的想法。
   
疏离的原因在于现代法律并未考虑乡土社会的生活事实,破坏了乡土社会固有的秩序。在电影《秋菊打官司》里,向秋菊丈夫的下身踢了几脚的村长最终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可是秋菊很不理解,因为她只想讨个说法,并不想让公安机关抓走村长。秋菊不理解的背后更是对未来的担忧,村长被抓了,秋菊今后还怎么在村子里生活啊?这里,现代法律的这种处理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11)在现代法律干预之前,乡土社会是和谐的,人们彼此信赖,有一种默契与预期,可是现代法律以其僵死的规定、看似合理的干预破坏了这种和谐。在秋菊的案子里,现代法律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秋菊丈夫的权利——而将村长抓起来,这种现代法律的逻辑打破了乡土社会原本和谐的秩序,说的重一点,现代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看似保护了公民权利,但其运作逻辑与干预方式都是对当事人更大的伤害,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带来了麻烦。
   
中国人推崇和谐,乡土社会更是如此,今天依然,其根源在于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一辈子都在其摸爬滚打、朝夕相处,因此,任何对和谐的破坏都是对自身生活的破坏。在中国,礼仪、善良、正直的概念一向比强制与惩罚更受重视,和睦与调解一向被认为优于诉讼,(12)但是,现代法律往往做不到这一点,被乡土社会疏离便成了必然。
   
此外,现代法律是庞杂的,知识精巧,唯有专业人士才能明其理,农民朋友世居乡间,孤陋寡闻,没有能力也没精力掌握现代法律,哪怕只是皮毛。而且,主要是通过宣传和普及等方式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国家法律,远未内化为乡民自己的知识,而这些令乡民感觉陌生的新知识,也未必都是指导他们生活和解决他们问题的有效指南。13)因此,农民自然不会舍近求远而取现代法律,合理的结果便是对现代法律的疏离。加之现代法律的操作需借助专业人士(如律师),但是其代价之高,无疑令大多数农民望而却步。即使有了专业人士、即使有理,但没有证据依然打不赢官司,加上所谓的程序正义等话语,更让农民难以理解。
   
这样的法律,能不被乡土社会疏离吗?
   
(二)效力折扣: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规避
   
由疏离而生规避,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的效力大打折扣,这是我概括的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遭遇的第二个困境。
   
有人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不知法的表现,但苏力先生否定了这一说法,他认为这是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14)其原因在于民间法的存在从而出现法律多元的局面,因此人们可以选择其自愿遵循的规则,选择能获得更为有利后果的规则。(15
   
的确,现代法律的不合理给乡土社会里的人们带来了诸多不利后果,例如上文提到的秋菊案件。所幸的是,乡土社会并不是除了现代法律便无其他规则,事实上,乡土社会保留了大量传统秩序遗留下来的规则,这些规则相比现代法律更有利于人们的平常生活,因此,人们更乐于选择它们,而不是现代法律。经过人们这番选择,现代法律的效力便大打折扣。
   
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规避,源于现代法律反映不了乡土社会的现实生活,体现不了乡土社会的生活需要,更维系不了乡土社会的天理人情。法律是什么?诚然,法律是规则,是定纷止争的工具,但法律更是服务人生而熨贴人心的生活样法。(16)此外,法律是有情的,它要体现普通人的良心,维系正常人的健康情感,它的特点应该是道是无情却有情,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守。17
   
现代法律就是理所当然、现代法律就是合情合理?透过法律规避,我们发现,那些正式法上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分类和原则,并不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同样,民间通行的规范与观念,也不是迷信、落后一类说法能够恰当地说明的。事实是,民间秩序的发生,有属于它们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根据,早在我们讨论的那套正式法律制度深入乡村以前,它们就已经存在,并且有效地提供了一套使得乡村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18)而以城市生活为摹本的现代法律,不顾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更以冷冰冰的面孔出现,显得与乡土社会格格不入,这样的法律能不被规避吗?
   
(三)权威尽丧: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抗拒
   
如果说规避还只是对现代法律消极的抵制的话,那么以暴力抗法为代表的抗拒则是对现代法律积极而公然的抵制。乡土社会的这种强力的抗拒,使得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权威尽丧,这是其在乡土社会遭遇的第三个困境,当然,也是最严峻的困境。
   
暴力抗法是一个令人痛心但绝非简单的话题。之所以痛心,是因为许多执法者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受伤甚者被害,无论如何,暴力手段都是应该被谴责的;之所以并非简单,是因为暴力抗法既不是谴责抗法者也不是谴责粗暴执法者就能说清楚的,它更凸现了现代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脱节,尤其是在乡土社会。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例子:2004430日,浙江玉环县经贸局副局长陈朝阳在打击生猪私屠行动中遇害。(19)从表面上看,愤怒是屠户刺杀执法人员的直接原因,知情人认为,要是那天晚上给屠户留下一些东西,无论是猪肉、活猪还是工具,屠户的情绪都可能缓和,悲剧也可能避免。然而,执法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吗?
   
我认为,关键问题不在于屠户的情绪,也不在于所谓正常执法的潜规则,而在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否照顾了社会生活的实际、尤其是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在本案中,屠户的妹妹这样说道:我哥哥是个老实人,根本就没有搞过死猪肉、注水肉那些东西。再说,他本来就是个杀猪的,不让他杀猪,他还能干什么?20
   
现代法律不问现实生活的高高在上的姿态、不分青红皂白的僵死的规定,为暴力抗法留下了隐患。由于乡土社会接近上层的机会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是最小的,其呼声最不易为立法机关采纳,因此,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的隔阂也就最大,暴力抗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尽管暴力抗法是应受谴责的,可是抗法者本身大多也是受害者,而且悲剧一旦发生便无法挽回,谴责谁、惩罚谁都已没用!细细想来,罪魁祸首最终指向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这不得不发人深思。
   
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即是许章润先生笔下的规则与事实不符,法意与人心脱节21)这样两大难题。这两大难题虽是整个中国社会都面临的难题,但我以为其在乡土社会表现更甚。说的重一点,乡土社会是被现代法律多有遗忘和忽视的地方,乡土社会的生活在现代法律眼里一名不值。之所以这样说,乃是因为笃信最好的法律乃是最能体贴人心、照拂人生的规则,是最为通情达理的规则,是最为有利于居民根据自己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规则,(22)但很显然,就目前而言,现代法律还远不是这样的规则。
   
行文至此,我不禁想起了费老的话: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23)尽管五十多年过去了,如今的乡土社会多有变迁,已不可能跟费老说这番话时的年代相比,但透过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的种种不和谐,透过其在乡土社会的种种困境,重读费老的话,仍能给我们以极大的启发,令人深思。
   
   
五、结语
   
本文不在于批评现代法律的诟病,现代法律虽不是人类历史最好的法律,却是人类在寻求一种最好的法律的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最好的法律,因此其先进性不言而喻;本文也不在于宣扬乡土社会之优越,更不为暴力抗法等现象辩护——所有违背人性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不管理由多充分,但同时也绝不给乡土社会加上落后之类的帽子,因为乡土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自有其合理性,价值评判显得草率而不科学,在生活事实面前更是苍白而无力。本文的意图在于,通过考察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揭示二者的脱节——当然,这种脱节是现代法律没有照顾到乡土社会的实际而造成的,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生活事实在先,规则在后,法律必须以生活事实为基础,而不能要求生活服从法律的意旨,因此,落实到本文中,需要对现代法律进行指摘的地方便是其对乡土社会生活的忽略与蛮横——用强力推行并不符合乡土社会生活事实的规则。于是我们看到,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的运行中,冲突剧烈,困境重重。
   
本文至此,该是作结的时候了。通过对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这一问题的阐释,我们终究能得出什么结论、受到何种启发呢?我想,这最终的话题可以归结到法律的意义上。法律作为一种人世规则,旨在营建合理的人间秩序,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24)现代法律理应以此为最大目标。就中国而言,如果占据人口大多数、生活在乡土社会里的亿万农民的人世生活不惬意的话,中国就别想谈惬意的人世生活。因此,透过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我们看到,现代法律应该体察乡土社会的生活事实,将其事实融入到现代法律的规则中,从而消除困境,造福乡土社会之人世生活。显然,这是一个应然的期待,在现实层面上,我们暂时只能怀着最美好的愿望,祈求这一应然的期待早日转化为实然!
   
   
   
【作者简介】 张元星(1982-),男,汉族,湖北宜都人,清华大学法学院0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E-mail:zhyxing0310@163.com
   

【注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这里丝毫没有贬义,也不对所谓现代化改造做价值评判。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前揭,第7页。 
  同上,第9页。 
  我之所以认为是不知不觉,是因为传统毕竟已被打破,在现实层面上占主流地位的是现代法律等,传统很大程度上只在人们内心起作用。 
  谢晖:《现代法律及其性质界定──兼谈我国法理学的改造》,载《天津社会科学》(天津)1995年第6期。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 
  许章润:《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载《读书》(北京)2003年第1期。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违法。 
  (11)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氏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9页。 
  (12)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13)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前揭,第430431页。 
  (14)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载氏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前揭,第44页。 
  (15)同上,第45页。 
  (16)许章润:《法意:人生与人心》,载氏著《说法 活法 立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7)郝铁川:《法律是一种生活艺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18)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前揭,第449页。 
  (19)详见王小飞:《暴力抗法背后的执法困局》,载《南方周末》(广州)200463日。 
  (20)同上。 
  (21)许章润:《以法律为业——关于近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公民与法律理性的思考》,载《金陵法律评论》(南京)2003年春季卷。 
  (22)许章润:《论法律的实质理性——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载《中国社会科学》(北京)2003年第1期。 
  (2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前揭,第58页。 
  (24)许章润《法意:人生与人心》,前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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