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块“生态碑”的习惯法解读
2006-09-18 22:36:42 作者:李可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4年,著名民俗学家齐忠伟先生在浙江省开化县发现了民间遗存的三块“生态碑”。〔[1]〕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这三块石碑上面记载的是环保习惯法的内容。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这些“生态碑”被分为“封山碑”、“禁捕鱼碑”和“禁采矿碑”三种,它们分别反映了当地居民对森林、鱼类和矿产等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方面的法制状况。
一、三块“生态碑”的内容
(一)封山碑
在浙江省开化县的青联村口的南山脚下有一块立于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的封山碑。该封山碑的全文如下:“立禁约三十都青山庄,缘本村南山聚族杂木遮护水口,近年以来屡次偷砍。为此,会同众等商议,重申严禁。不许大小登山砍柴,割草挖根。自禁之后,丫枝毛草不许拔剃,永远保留。如有犯者,公议罚款一千文,存众公用,倘不遵罚,禀官判处,决不徇私。为此勒石示禁。”
可见,禁山碑的议定是因人们偷砍山林而起;经过村民的集体民主商议后,青山庄(即今青联村)的人们订立了石碑上的环保习惯法,并附有相当严厉的罚则(直至送官惩处)。对于违犯封山碑上的环保习惯法的,村民将对其进行罚款、送官处理等。必要时,违约者将被罚杀猪请全村人“吃封山饭”。
(二)禁捕鱼碑
同样是在开化县的霞山乡岩潭村的村头河边,有一块立于清光绪年十一年(1855)年的“禁捕鱼碑”。禁碑的题头是:“补用直隶特授浙江衢州府开化县正堂加七级随带加五级记录十四次徐为。”正文为:“……九都岩潭庄民余可泰……等禀称,庄内溪河,上自碓坝起下至碓坝止,于咸丰年间,合庄公同议禁,毋许捕捉鱼鳞。迄今人心不古,近年来,或本村或邻村三五成群,非网即钗,常在该河内捉害,伊等目击不忍,请遵照前禁界址之叩示禁等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严禁。……此示仰该都附近居民人等知悉:所有岩潭庄,上自碓坝下自碓坝止一带河内鱼鳞,既经公议,永远禁捕,公等务各遵照,公禁界址毋得仍前往捕,自示之后,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从碑文内容可知,早在咸丰年间,全村就议定禁止在村头河中捕鱼,但是到光绪年间,有人竟然公然违反该禁约。为了强化该禁约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一些村民请求官方下“告示”,重申咸丰年间所立禁碑的法律效力。
(三)禁采矿碑
在浙江省开化县的塘坞乡富川村,有一座距今438年的“禁采矿碑”。该禁碑立于明嘉靖四十五年五月一日(1566年),全文如下:“钦差总督军门示:访得流劫婺源等处强贼,俱系各矿场哨,聚奸徒贻害三省非一日矣,已经题奉钦依调兵剿灭,将各山矿场严加封禁外,今后有违禁潜入挖掘者,许经过及地方保甲人等拿解,如人众,即报官发兵追剿,若容隐接济者,地方保甲人等照军法一体重究不恕,故示。”
从碑文内容可知,事情起因于外地盗贼偷采、抢劫和破坏矿场,官府为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和地方安宁,于是就立碑封禁矿场,严禁盗采。〔[2]〕
二、三块“生态碑”法律意义
在近年来的民间习惯法调查中,人们发现,不论是在民族地区,还是在汉族地区,民间习惯法上存在大量有关于环保法方面的规定,并且大都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规定。例如广西金秀大瑶山就有关于钓鱼期、撵鱼期、禁止毒鱼网鱼的规定。〔[3]〕在壮族地区,捕鱼也禁止用毒药捕杀。又如,苗族榔约中有禁止烧坡、烧岭、烧谷的规定,有禁止涸泽而渔、焚林而猎、捕捉幼鸟的规定。在彝族习惯法中,也有相当部分也是关于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动物等方面的保护的。湘西土家族的一些村规民约也大都涉及到封山育林、水井维护等方面的习惯法规定。〔[4]〕现在,民俗学家在浙江开化县这个传统汉民族聚居地,也发现了有关环保习惯法的方面的碑刻。可以说,环保习惯法的存在,已经成为各地方法制的一个客观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通过考察上述三块“生态碑”以及其它类似“生态碑”的环保习惯法的内容,我们发现了以下五条定律:
定律一:环保习惯法具有强烈的地域特征
遍观各地的环保习惯法,我们注意到,大体而言,农牧民族重视对农田、草原、水源的保护。例如藏区牧民将草原划分为冬夏两季,或者冬、夏、春秋三季,或者春、夏、秋、冬四季,根据环保习惯法进行轮休,按时转换草场。〔[5]〕
狩猎民族重视对山川湖海的保护。例如云贵川地区的少数民族对山地和森林怀有特殊的感情,对森林和树木的保护在他们的环保习惯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山林的看护,是居山民族共通的习惯法义务。选举山林监管人、巡山员,一整套的习惯法规范和程序比国家森林法上的类似规定还要周到。
对山的崇拜是任何近山的民族的通用习俗。由山的崇拜衍化出“山神”之类的禁忌。几乎各民族都有在神山上狩猎、伐木、掘土、放火、取石、放炮的禁忌。例如,青联村的村民认为南山是他们的水口山、风水山,山上的一草一木都不有采伐。富川村的人们自来就称村东头的山为“风水山”,山中的神灵不许人们开采山上的矿产,所以就经常降灾于偷采矿山的人。与此相类似的是,蒙古族甚至认为不能对神山指指点点,否则山神会降灾于人。〔[6]〕又如,西双版纳的傣族在佛教和多神论观念的支配下,将一些古树名木当作“神树”,将一些名山当作“龙山”,禁止人们砍神树伐龙山。
可以说,对地神、山神和神山、灵山、奇山的尊奉和禁忌正好转化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尤其是那些依靠山的出产而生存,或者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的人民,他们对山的神秘禁忌实际上反映了自然环境、野生动植物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近山的民族的禁忌中,有许多是针对破坏山地和森林的处罚规定。
定律二:环保习惯法具有坚实的宗教信仰基础
习惯法环保法借助宗教信仰的力量得以在实践中具有坚实的执行基础。以青联村的封山碑上记载的环保习惯法为例。青联村当地人常将南山,甚至是村庄周围的树林都当作“水口林”和“护村林”,守住这些林子,就等于守住了当地的滚滚财源和村寨的风水运气。又如,以岩潭村的禁捕鱼碑为例,当地村民视岩潭中的鱼为“神”,认为如果保住了潭中鱼,就等于保住了村庄的安宁。再以富川村的禁采矿碑为例。该村村民认为,偷采矿产不仅经常压死人,而且还污染水源,败坏当地的风水,所以他们议请官府出面,订立禁采矿碑。与此相类似的是,在哈尼族,有关于不得砍伐寨神树林和捕猎其中的动物的环保习惯法。在土家族,人们“禁忌砍伐村寨后山树木、禁忌房前屋后乱动土等。”“谁若违禁,败了风水,触了神灵,要谁杀猪杀羊,请巫祝祭祷,悔罪;村寨水井、泉水,一年一度要敬祭,要洗净污泥,要议定用水规约;村民服从安排,按人口交纳所需之费用,自觉遵守规约。”〔[7]〕
从根本上讲,是与自然环境共兴衰的生存事实,使得民族地区人民始终拥有一种原始的天人合一观念和一些朴素的自然宗教思想。这些宗教思想无不是对于自然的崇拜和敬畏,对于外部环境的细心守护;在客观上,它们也使环保习惯法具有了坚实的执行基础。
定律三:环保习惯法具有朴素的原始思维
如前所述,环保习惯法能够在民间很好地贯彻下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利益于人们对自然和天地万物的尊崇;但在深层次上,它还得益于乡民们那种原始的事物之间普遍联系、万事万物相生相克、相辅相成的辩证思维。以霞山乡岩潭村的禁捕鱼碑为例。在岩潭村,村民视村头河潭中的鱼类为“神”,认为鱼的安全与村庄的安宁之间存在某种神秘的、内在的联系,保护潭中的鱼也就是保护村庄,也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为此,村民们就像保护村庄和生命一样,不惜动用一切力量、手段来保护潭中的鱼类,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如前所述的立禁捕鱼碑,并且令行禁止,历经数百年而不改。
定律四:多种手段的交互配合使环保习惯法能够令行禁止
在调整手段上,环保习惯法以经济惩罚为主,以精神惩罚为辅,因此它集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为一体,以达到严厉禁止触犯环保习惯法规定的目的。例如在本文叙述的封山碑中,村民对犯禁者采取罚款一千文的经济处罚;如果不服,则送交官府处理。与此相类似的是青海一藏族部落的环保习惯法规约,该规约声明:“外来者打死当地户的一只狗,赔二头牦创健牛;打伤狗者,给狗的主人送哈达和酒,表示道歉。侵犯山神、树神,要脱光衣服,施以鞭打。”〔[8]〕
在环保习惯法的执行和适用上,人们也严格遵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以本文叙述的封山碑中所包含的环保习惯法为例。在开化流传着一个“杀子封山”的真实故事。〔[9]〕与此类似的是在其它一些地区,关于森林保护方面的环保习惯法一旦颁布,就被严格执行,如有人违犯,不管男女老幼、尊长卑幼,统统要受罚。处罚的办法也要严格依靠环保习惯法上的罚则进行。一般有物质罚、行为罚和精神罚三种。物质罚如罚钱罚粮;行为罚如罚种树若干株;精神罚有游街喊寨等。〔[10]〕
定律五:环保习惯法常能与国家法形成互动
在民间习惯法的调查中,人们经常发现,环保习惯法往往借助国家法的权威弥补了其强制力不足的缺陷;而国家法则通过对环保习惯法的强化,成功地介入了民间事务,实现了对乡村秩序的控制。本文所叙述的开化县岩潭村的重立禁捕鱼碑的事件表明了环保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早在咸丰年间,开化县霞山乡岩潭村的村民就议定,禁止在村头河中捕鱼,但是到了光绪年间,本村或邻村有人竟然公然违反该禁约。因此,在清光绪年十一年(1855)年村民余可泰等人禀明县令徐为,要求官方出面,重申咸丰年间的禁捕鱼令。因此,是年,官方会同民间权威,以致有了上述所讲的禁捕鱼碑的重立。无疑,官方的示禁行为强化了该禁捕鱼碑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结成了完美的结合。
在富川村的禁采矿碑中,官方甚至直接介入了环保习惯法的制定,官方的意志和利益在禁碑中得到了充分地体现:官方发布禁约,地方保甲具体执行,特殊情况下可由官方派军队协助执行禁约。在富川村的禁碑中,孰为习惯法,孰为国家法,已经很难分得非常清楚。
三、结 语
在强调环境法制建设的今天,不论是民族地还是汉族地区,这些地区的环保习惯法对于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都具有制度借鉴的作用。如果国家的环保法制建设能够与当地人民的传统环保理念、环保文化相契合,那么无疑将促进国家环保法制在当地人民心中的内在化。当环境保护成为人们的理念、意识和信仰时,国家的环保法就如同民间的环保法一样,能够得到人们不折不扣地执行。〔[11]〕
因此,我们认为,环保要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和精神追求,它就应当从各地的环保习惯法中寻求力量。只有成为习惯法上的行动规则,才能是得到人们的共同维护、同时无需多大执法成本的规则。
* 本文的写作受山东大学谢晖教授的启发,同时我原来所在单位浙江林学院的李明华、王国林两教授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在此一并致谢。当然,由本文发生的责任由我本人承担。
注释:
〔[1]〕 对此,齐忠伟先生在2004年11月12日的《浙江日报》第13-16版上对此事作了介绍,题为《百年古碑蕴含的生态故事》,以下关于封山碑、禁捕鱼碑和禁采矿碑的叙述均引自该文。
〔[2]〕 《开化县志》也记载了类似事件:“明嘉靖十九年处州矿工来开化六都开采银矿、铅锌矿,知县林大典率众武力驱逐,当年停采。”“康熙五十二年,知县王克兴发布《禁采石灰岭来龙山示》。”“同治十年乡绅捐资置下钟山作公产,给示勒石永禁不复凿。”
〔[3]〕 参见曾思平:《清代以来岭南地区瑶族习惯法初探》,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5月,第11页。
〔[4]〕 例见蓝寿荣:《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载谢晖、陈金钊主持:《民间法》第3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5]〕 例见华热•多杰:《浅谈藏区环保习惯法》,载《青海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第97页。
〔[6]〕 例见额谷岚:《青海蒙古族禁忌习俗中的环保意识》,载《青海民族研究》(社科版)2000年第4期,第84-85页。
〔[7]〕 蓝寿荣:《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载谢晖、陈金钊主持:《民间法》第3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71页。
〔[8]〕 引自华热•多杰:《浅谈藏区环保习惯法》,载《青海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第98页。
〔[9] 参见齐忠伟:《百年古碑蕴含的生态故事》,载《浙江日报》2004年11月12日第13-16版。
〔[10]〕 例见蓝寿荣:《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载谢晖、陈金钊主持:《民间法》第3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11]〕 例如在浙江省开化县岩潭村,几百年来,每年的农历七月十五,村民们就要到岩潭边祭“鱼神”,让鱼儿享受村民的五谷杂粮。参见齐忠伟:《百年古碑蕴含的生态故事》,载《浙江日报》2004年11月12日第13-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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