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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2006-09-18 22:46:49 作者:卞利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村规民约,也称乡规民约,是指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按照当地的风土民情和社会经济与文化习惯,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或约定。村规民约是由村规民约两部分组成的。村规指的是乡村社会中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则,其所维护的是乡村的整体利益,事关全部或绝大部分居住于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村民;而民约则是部分村民为某一特定事项而进行的某种约定。这种规则或约定,大多是以文字为载体出现,也有一些非文字的村规民约。不过,就明清的徽州而论,其村规民约主要还是以文字的方式出现和存在的,但亦有不少村规民约是以非文字方式存在的,如某些特定的约定俗成的乡例俗规等。就其对一定时间内的特定地域和人群而言,村规民约在某种程度上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说,这种村规民约本身就是一种民间习惯法。

    
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极其复杂,其中既有相互融洽、彼此共存,同时也有互相抵触、矛盾冲突。

    
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所调整的关系,主要限于制定和认可该法的组织者与自然人;它所规范的是一定组织、地域和人群之问既定的社会等级秩序和经济文化秩序。就整体而言,它是在国家法的整体框架下,或者说是在不违犯国家法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的,并与国家法并存的一种民间习惯法,是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

    
国家立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持既有的政治经济利益和既定的社会尊卑等级秩序,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而制定村规民约的目的和宗旨,显然也是为了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维系乡村社会的稳定秩序。两者的目的、宗旨是一致的。家法所以治轻不治重,所以济国法之所不及。

    
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同样是遵循礼法合治精神的明清徽州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经常保持着高度的和谐与一致。如对国家法特别是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其大体内容和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国家法有关条款的细化。它所调整和处置的是诸如土地田宅、婚姻、继承、借贷和争斗等民间细故,是在国家法架构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的。从村规、乡例、乡约、会社规约,到族规家法和宗族公约,其主要内容大都贯穿着尊国法这一基本精神和思想。即以宗族的族规家法为例,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都将明太祖的《圣谕六条》和清圣祖的《圣训十六条》视为最高的指导思想,推崇备至。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云: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噫,作人的道理尽之矣。这六句话虽深山穷谷,愚蒙之人都晓得。其实,诵诗读书贤智之士不曾体会躬行。我祖诗礼传家,后人日习而不察,故首列家规,宜时将圣谕多方指示,俾习俗返朴还淳,忠孝贞廉皆从此出。如果说,国家法强调的是的话,那么,包括族规家法在内的村规民约所强调的则是,而无论是还是,只要恪守在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礼法范围之内,两者则又可以完全相辅相成地统一起来。明清徽州宗族在这里所规范的家与国、忠与孝关系,实际上就是徽州许多宗族所标榜的家国虽殊,忠孝则一的道理。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之间的抵触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村规民约超越了国家法的边界,便会与国家法发生抵牾和冲突,尤其体现在刑事法律规范上,民间习惯法一旦超越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边界,随之而来的可能就会招致国家法的制裁和严厉打击。也就是说,在国家话语与民间表达方面,背离的地方还是经常出现的。尽管我们可以用中华法系的国法、天理和人情之关系及原理来解释,所谓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情。尤其是在包括明清王朝在内的历代统治者倡导以治国的背景下,只要不涉及到危及封建王朝政权统治的民间违法行为,他们更多使用教化的方式来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与冲突,从而达到礼法的合一。国家结构建立在区域社会结构之上,法律是联系、调剂区域结构与国家结构之间的重要纽带之一。中国许多国家法律与区域惯习、乡例土俗或相辅相成,或若即若离,冲突与妥协俱存,依赖与悖逆共生,官方的法与地方的情、理、俗常常构成一幅立体司法图画。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更多贯彻的是国家的意志。只是在调整对象、适应范围、强制效力等方面,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才有细微的不同。

    
从冠冕堂皇的正式文本中,我们似乎很难发现村规民约和国家法的抵触与冲突之处,但是,若是从村规民约的背后及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事实和现象,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幅画卷,即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抵触和冲突是经常性的,尤其是不成文的所谓乡例俗规,其与国家法的抵触与冲突,更是屡见不鲜。

    
明清徽州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相互抵牾和冲突的地方很多,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具体规条上的抵牾与冲突;二是实施过程中的抵牾与冲突。

    
明清时期徽州的村规民约无论在具体规定上,还是在实施过程中,都普遍存在与国家法相互抵触和冲突的现象。它并不因统治者的严厉禁止和厉行道德教化而被彻底消解。相反,随着明清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加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诸如土地兼并激烈、产权和佃权纷争激增、市民手工业者和佃仆反抗斗争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变得突出和尖锐起来。显然,单纯依赖严厉打击和道德教化的方式,已很难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村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局面也难以维系。

    
为了整合国家法与村规民约之间长期存在的抵牾和冲突,明清两代最高统治者和徽州地方官府以向村规民约让步和妥协的方式,相继采取了调整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举措,以适应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更好地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加强和巩固政权的统治。

    
事实上,明清两代的统治者对民间的某些村规民约,始终存在着一个从起初的严厉打击到逐渐默许和承认的过程,这是明清两代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调整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最鲜明标志。事实上,这种现象在中华法系中是经常反复出现的。即使是按照国家法严格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天理与人情、法律与惯俗经常是统一的、和谐的。法律恰恰在这里充分发挥了它调控社会、维持秩序的功能。明清时期国家法对民间的会社、对宗族和乡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规则,或者称为民间习惯法,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威胁到封建政权和统治秩序,通常都会采取默认的态度。即使是清雍正五年(1727)清世宗颁布的开豁世仆为良的诏谕,在徽州执行的过程中,其实也照顾到了该地区的村规与俗例,最终采取了折中的办法,使徽州佃仆制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得以长期存续和发展,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才最后退出历史舞台。

    
明清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官府对法律规范的调整,始终贯穿着对村规民约即民间习惯法的接受和认可的思想,并通过颁发牒文、告示等方式,对村规民约进行批准和确认,从而使村规民约的民间行为转化为官方的意志。同样,村规民约本身为了获得权威性,也往往借助国家法来伸展自己的意志。尤其在村规民约无法调处的民间冲突的前提下,更是经常地邀请国家法的介入,并以此达到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的一致,维护自身组织和群体的利益。作为民间习惯法的村规民约,通过与国家法的整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利益。而国家法通过向村规民约的妥协与让步,达到了尊国法、存天理、顺人情,进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目的。两者在维护乡村社会既定秩序等方面,达成了高度的统一和默契。在这一点上,国家法和村规民约之间整合与互动是双向的。

    
村规民约中的告示,本来禁止或告知的仅是一村一乡的事项,但为了增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不少村规往往由村规的制定者径直报请当地官府审批钤印颁布,变成奉宪颁示的官方行为。《清雍正九年九月三十日祁门县应十三都石溪村康兼伯等禀严禁强捕版潭河河鱼告示》是祁门县衙颁布的官方告示,其实在此之前一年,石溪村已经有康协和与凌务本堂宗族成员共同订立的未经官方批准颁示的村规民约,即《清雍正八年二月十五13祁门十三都石溪村康协和与凌务本堂禁捕版潭河河鱼束心合同文约》。只不过后者纯粹是石溪村村民的民间行为,而前者则将纯粹的民间规约转变成官方的正式文件而已。转化为官方文本的石溪村禁捕版潭河河鱼告示,其法律效力和权威,自然比纯粹民间行为的禁捕版潭河河鱼束心合同文约要强大和有力得多。对此,明清徽州乡村社会的宗族和会社、乡约等组织是十分清楚的。将纯粹的民间行为转化成官方意志,这是明清徽州村规民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之一。乡约作为官方倡导的教化组织,经过官府批准自不待言,即使是民间纯粹的会社规约,制定者也常常察请官府予以印准,清嘉庆祁门箬溪《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规约》,即是得到祁门知县钤印批准的会社规约之一。民间乐于呈批,官府乐于准呈。两者的互动是良性的,国家法与村规民约就是在这种良性互动中得到了调适与整合。

    
其实,不惟村规告示、乡约和会社规约,即使是宗族的族规家法这样一种纯粹民间宗族组织的规约,制定者也常常想方设法获得官方的认可,从而使其成为经官方批准的与国家法互补的民间习惯法。

    
当然,一旦村规民约即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发生严重冲突,甚至危及到封建政权的切身利益,国家法则会采取最为严厉的办法加以制止和处置。清代歙县稠墅汪氏宗族对有奸情之族内成员处以聚薪活焚之刑的案件,由于与国家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若任由此情发展延伸,国家可能会对乡村社会失去控制。这是国家法和地方政权所不能容忍的,后闻于有司,追究主事者,至破家乃已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法向村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的妥协与让步,不是毫无止境的、毫无原则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只有两者的良性互动,才是维护国家与乡村社会稳定的基石,才是乡村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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