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
2006-09-20 21:59:00 作者:栾成显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国古代历史文献遗存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尤其宋代以后的典籍文献,更是浩如烟海,汗牛充栋。就个人来说,即使皓首,也难以遍览。然而,今日研究古史者,又常常痛感所需史料之不足,搜集史料往往要占用研究工作的大部分时间。何以如此呢?原来中国古代的典籍文献虽然极为丰富,但从现代科学研究的要求来说,仍有很大缺憾。对于许多研究专题,文献记载方面的资料或过于笼统,语焉不详;或只言片语,不成系统;或缺乏数字,难以计量;甚至有些方面的资料竟告阙如。20世纪以来,随着史学理论上的革新,史学研究也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成为一种真正的科学研究,与此同时,在史料方面也出现了划时代性的新变化,即史料的搜集与利用不再囿于典籍文献,开始从典籍文献的圈子里走了出来。举凡甲骨金文、简牍帛书、契约文书、墓志石刻、谱牒家乘,乃至出土文物、田野调查等等,都包括在史料搜集与利用的范围之内。这期间,更有考古发掘和文书档案的几次大发现。20世纪初,即有国学大师王国维所概括的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等几大发现。该世纪后半期,则有以徽州文书为代表的明清契约文书的一系列发现,可称之为继上述四大发现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这些新资料的发现,大大推动了20世纪中国历史文化的研究,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有目共睹。以明清契约文书而言,它的发现,同样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如今利用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成果已相当可观,它在史学研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研究价值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认识。
所谓明清契约文书,广义来说,一般是指在地方发现的以反映基层社会为主的明清文书档案。诸如徽州契约文书、福建明清契约文书、江苏清代商业文书和太湖厅档案、浙江严州府明清土地文书和兰溪清代鱼鳞册、安徽宁国府南陵县档案、四川巴县清代文书档案、四川自贡清代盐业档案、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清代档案、贵州清代文书、珠江三角洲土地文书、顺天府宝坻县清代档案、河北获鹿清代编审册、山东曲阜孔府明清档案、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土地文书、香港清代土地文书、台湾淡新清代档案等等。这些文书档案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以徽州文书为例,它自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面世之后,80年代以来又新发现了10余万件,总数达30万件以上。其种类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约、承继分书、私家帐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会簿会书、乡规民约、信函书札等各种文书,应有尽有。以下仅据笔者在研究工作中接触明清契约文书(主要是徽州文书)的一些体会,试就其研究价值谈点粗浅看法。
第一,明清契约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文化,既有其地方性特点,又多有超越地方本身的普遍性的一面,对于研究同时期的中国史具有重要价值。
如众所知,明清时的中国长时期处于大一统的局面之下,中央权势空前强大,王朝的典章制度贯彻到底,特别是像苏、杭、徽州等地,地处南直隶,皆属京畿圈内,更是忠实地执行了中央王朝的各项法规与政策。契约文书即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如土地买卖文契、税契凭证、契尾等体现的田土买卖制度,鱼鳞图册、签业归户票等反映的土地制度,户帖、黄册底籍等反映的户籍与赋役制度,十家门牌显示的保甲制度等等。具体说来,契约文书对社会经济制度与文化的研究价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契约文书可与文献记载互相印证,补充文献记载之不足,乃至纠正其谬误。例如,对作为明代基本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的赋役黄册,以往中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依据文献写文章,将日本所藏一件文书认定是明代黄册原本而广泛引用,甚至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亦加采用,似成定论。但通过对明清契约文书的考察,可知其并非明代黄册原本,只是一份明代保甲文册。又如,美籍华人、著名学者何炳棣先生认为,“六百年来最为传统及当代史家称道的明初全国各地履亩丈量绘制的《鱼鳞图册》,根本不是史实而是‘传奇’”,并宣称对此进行了“最多面,最缜密”的考证。此说自20世纪50年代提出,80年代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90年代又在台湾出版有关论著,颇有影响。然而,其考证只是关注了文献方面的有关记载,并未对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做任何考察。如果对遗存至今的数千部(册)鱼鳞图册文书稍做调查,如果对在明清契约文书中已不止一部地发现了的龙凤时期(元末明初)及洪武时期的鱼鳞图册实物稍加留意,那么所谓“鱼鳞图册传奇”说之谬误,则无需多加辨正。
契约文书不只是能对文献记载加以补正,甚至应该说,如今也只有通过对契约文书的考察,才能对明清时期的一些社会经济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仅仅依据典籍文献资料,已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与西方相比,土地买卖较为发达可谓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那么,其买卖手续到底有哪些?各个朝代的演变进程是怎样的?买卖价格与交易量又是如何?文献方面多只是“千年田,八百主”之类的记载,很难进行深入考察。而在明清契约文书中,保存着大量土地买卖契约原件及有关簿册文书,既可对相关制度做具体考察,又能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为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料。再如,诸子均分制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特点。文献对这方面的记载只鳞片爪,无法深入研究。而在明清契约文书中保存了数量颇多的诸子均分的原始档案——分家书,为具体考察这一制度提供了系统的一手资料。
契约文书还可为个案研究、专题研究以及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提供系统资料。中国古代的典籍文献,一般概括性、宏观性记载居多,缺乏个案资料为其通病。而契约文书所载十分具体,且事主单一、地点集中、时间连续,提供了许多典型的个案分析与专题研究的资料。其中既有关于一个图(包括几个自然村)的数十年较为完整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也有专门记录某一家庭或家族赀财的置产簿;既有关于某一案件的全部诉讼案卷,也有关于一个会或一个社的完整记录。明清契约文书之中更有许多归户性文书,这些归户性文书,原本多是该户家族与他人进行各种交易的原始文契,或是该家族所置财产的明细帐簿以及诉讼抄底、官府批文等等,将其作为私家珍藏经过长期积累而被保存下来。有的时间连续数百年,多者一户达千余份。这类个案与专题性资料正是我们今天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此外,一种契约文书的内容又往往涉及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如土地买卖契约,既涉及经济史,又涉及法制史等;宗族文书,既涉及社会史,又涉及经济史、法制史等;诉讼文书,既涉及法制史,又涉及社会史等。这些无疑都为我们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
第二,明清契约文书对于探索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实态具有重要价值。
中国古代传世的典籍文献记载,多重政治,轻经济;重典章制度,轻社会实态;重纲常伦理,轻社会生活;重王室精英,轻平民百姓。总之,多偏重于上层社会,其叙述不厌其繁;而轻视下层社会,其记载颇为简略。明清契约文书所提供的资料,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如果说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属官府档案,那么明清契约文书则是民间档案,记录的是基层社会情况。这也是明清契约文书的一个特色。明清契约文书之中,有关于基层社会结构的里甲文书和土地关系文书,有记录宗族社会的各种宗族文书,有反映基层法制运作的法律文书,有体现会社组织的会社文书,还有乡规民约以及反映百姓生活实态的其他各种文书。总之,明清契约文书保存了一大批典籍文献根本没有记载的、有关基层社会的原始档案资料。其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明清契约文书的发现促进了新学问的诞生。
早在20世纪初,国学大师王国维在概括了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这几大发现之后,就提出了“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的著名论断。这个论断是对中国几千年学术发展史的一个总结。20世纪的学术发展历程证明了王氏的论断是科学的。其后,对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的研究一直长盛不衰,都各自形成了一门新学问,即甲骨学、简帛学、敦煌学、明清档案学,有的还成了世界性显学。而明清契约文书的发现,也促进了新学问的诞生。其代表性的例子即是,随着徽州文书的大量发现和研究的展开,一门新的学问——徽学诞生了。徽学已是21世纪新兴的显学。徽学是以徽州文书档案、徽州典籍文献、徽州文物遗存为基本资料,以徽州历史文化为研究对象,进而探索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当然,作为徽学研究的基本资料,除了文书档案以外,还有典籍文献和文物遗存。但很明显,徽州文书档案乃是徽州历史文献中最具特色的一个部分。它在徽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有目共睹。应该说,徽学与甲骨学、简帛学、敦煌学、明清档案学一样,都是20世纪以来以重大发现及重要遗存为基础而形成的一门新学问。此外,随着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的深入,诸如明清契约文书学等新的学问亦将兴起,当在预期之中。
关于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还可举出很多。
契约文书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研究价值,主要是由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文书档案乃是官府或民间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原始文字资料,具有原始性、惟一性及文物性质。因此,文书档案本系一手资料,实为科学研究立论的首要依据。而一般文献记载,即使是当时人的著述,也多是经过人为加工的东西,实为二手资料。从科学研究来说,无疑前者价值更高。所以王国维先生说:“中国纸上之学问赖于地下之学问。”这是一个科学的论断。由于文书档案属于原始资料,实例个案居多,而常常成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那些理论上的宏观概括、研究中的真知灼见和新发现,多源于对具体实例或个案的考察分析之中。如同甲骨文、简牍帛书、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对说明其同时期的中国历史文化都有重大价值一样,明清契约文书在阐释整个明清时期历史文化方面亦有特殊的重要价值,我们应努力将它发掘出来,而不能埋没它。
当然,契约文书也有其局限性。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即使数量庞大,也只是当时实际存在文书之冰山一角。时至今日,由于数量的限制,很多文书档案虽然真实可信、具体入微,但却难以反映该事物历史发展的背景与全貌,只宜进行微观剖析,难以作出宏观概括。而文献记载则多具宏观性、概括性。文书档案与文献记载相比,实则各有优长,具有互补性。在实际研究中,必须两条腿走路,走文书档案与文献记载相结合之路。
毋庸讳言的是,由于宋代以后的传世典籍极其丰富,学者仅利用典籍文献方面的资料也能写文章、做学问,因而传统国学以文献证文献的研究方法至今仍有很大市场。然而,如果我们从真正的科学研究需要来看,从学术发展新潮流的视角审视,对明清契约文书的重大研究价值是绝不可忽视的。时至今日,研究者必须从传统国学以文献证文献的圈子里走出来。对明清契约文书的开发与利用,无疑是合乎20世纪以来学术发展先进潮流之举。明清契约文书利用与研究的发展,将大大突破传统国学以文献证文献的局限,开辟中国史特别是明清史研究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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