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
2006-09-22 21:23:42 作者:汪世荣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汪世荣在《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撰文指出,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经历了秦汉、唐宋和明清三个时期。秦汉时期进行了对判例的系统整理,并确立了“事类相从”,“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判例编撰体例。唐宋时期已出现判例研究集———郑克《折狱龟鉴》。判例研究立足制定法的原则、精神,总结审判经验,介绍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制定法疏漏。明清时期创立了判例研究的独特模式,杨昱著《牧鉴》,以主题分卷,各卷中又以“经”(经典)、“史”(判例)和“论”(评论)三部分组成。专题内的各部分从原创立意、典型事例和义理阐发,层层递进,论证严密;各专题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体例完整。出现了比较系统的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薛允升《读例存疑》。中国传统法中,强调案件处理的情、法两尽,要求国法与民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彼此沟通,相互协调。法律的制定被认为是情理被实定化的过程,法律也是情理发挥作用的一种媒介,“不仅法律本身的解释需要依据情理,而且法律也可因情理而变通”。稳定的国家制定法法典与丰富多变的民情之间,正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了有机的协调和相互的关照。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与中国传统律学研究相一样,是一种经验研究。从研究的目标看,判例研究中侧重于历史借鉴,服务于制定法立法改革;从研究内容看,判例研究中侧重于收集司法活动中发现事实的技巧,注重对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法律智慧的提炼;从研究方法上看,判例研究中关注如何对已有判例的整理,忽略了从判例中发掘法律原则和规则。由中国古代判例的经验研究模式所决定,未能将判例形成与适用的程序、判例适用的技术方法、判例效果的系统评价等问题,进行抽象、归纳、概括,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发展为系统的判例学说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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