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习惯性权利
2006-10-04 20:23:55 作者:王林敏 来源:http://david7009.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以法律的眼光考察上述案例只是我自己自作多情,狗主人和司机都没有邀请我给他们断案。很显然,民间自有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人们犯不着为了这点小事去劳烦法官的大驾。注射狂犬疫苗只需50~80元,如果到法院去解决的话,仅立案缴纳的诉讼费也得50元吧。如果请律师再加上浪费的时间,只要不发作狂犬病出了人命,正常人都会作出正确选择:自己解决问题。至于由谁来负担狗主人的损失,一般而言,司机会负担。毕竟狗主人挨了狗狗一口,司机掏钱会让对方心里平衡一些。这只是假设,但这种假设并非无中生有。因为,法理之外还有情理,而这情理就是民间习惯或者民间法——人们养狗的习惯权利。
很多人爱养狗,我就是一个爱养狗的人,一个潜在的养狗者,甚至有几分狂热,只是现在没有条件,一旦条件具备,我就会养一只属于自己的爱犬——尽管我不知道为何如此狂热。在普通公众的心目中,养狗是一种自由、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成为习惯性权利——人们依据习惯而不是法律推导出来的权利。养狗权是一种推定的权利,即使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宣告,养狗也是中国公民的权利,人们照样可以养狗。我所检索到的中国最早的关于养狗的法律,是1980年北京市公安局、卫生局、畜牧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犬类管理条例》。在此之前(在没有检索到新的法规之前,暂时如此假定),人们养狗是无法可依的。但是,无须考证,人们养狗的历史比有文字可考的历史还要长。养狗是人类最悠久、最普遍的习惯。养狗是一种权利,这还用得着证明么?习惯权利具有无因性,当然这并非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说不需要证明。也许列举犬类的各种美德和养狗的各种好处,能够辅证一下。狗在人类社会和人类生活中居于很特殊的地位。人们从懂事时起,就知道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可能自己家里就养着狗。街上随时都可以见到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狗,谁也没有怀疑过这些狗的存在的合法性。
因此,问题不是能否养狗,而是如何养狗。这种问题,只有政治家们才会关心。一个普通公民,在养狗之前还要翻一翻法律法规么?如果真有那么强烈的法律意识,那么,中国离实现法治也就不远了,因为法治的根基在民间,民间的法治意识增强了,官方的法治意识就成了有源之水。或者,养狗者会觉得可笑:养狗还用得着政府操心么,还要政府教么?的确,养狗是私人事情。但是,狗一旦进入公共场合、公共领域,就成为公共事务,尤其是犬类携带的狂犬病毒一旦传给人类并且发作的话,就等于给感染者判了死刑。所以,基于此,养狗既是私人事务,也是社会公共事务。这就是政府对养狗进行管理的法理依据;也是公民在政府不履行管理职责时质询政府的法理依据。
各地都有关于养狗管理的法规,但是这对人们关于养狗的性质的认识并无太大的影响,养狗仍然是人们的习惯权利,人们养狗仍然是出于习惯,出于对这种犬科动物的喜爱。如果哪天政府突然不让养狗了,不知道会人们发生何种反应。美国人肯定会借机干涉中国内政,说中国人不道德、不人道,不懂得人和动物和谐相处。在指责中国不尊重人权之外,再加一条罪名:不尊重狗权。人有人权,狗有狗权嘛。不知道同样热爱狗的美国人是如何养狗、遛狗的,但是,当下的中国人,尤其是城市居民,根本不按法律办事。办养犬证,给狗上“户口”就不要提了;在街上遛狗,狗狗也像农村的狗一样,满大街乱跑。但是农村大街上车辆很少甚至没车,而城市的街上则到处是车,到处是陌生人;搞不好就会发生车撞狗或者狗咬人的事情。
环境不同了,但是人们的意识并没有改变多少。人们还是按照以前的老习惯、老方式行使自己的“习惯权利”,而且都习以为常。这是一种陋习么?如果是一种陋习,那么几乎是一种全民性的陋习。在城市里,车如果撞狗,就和撞人一样,同样会受到关注,甚至有些时候,狗的惨叫更能引起人们的同情,因为狗不仅是一种财产,也是一种生命。也许,只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多了,引起人们的注意,不仅政治家思考这个问题,普通民众也参与其中,意识才会改变,习惯才会变迁。毕竟,给狗拴上一条绳索、注射一只狂犬疫苗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当下重要的不是谴责陋习,而是澄清认识。既要尊重人们的习惯权利,又要促使这种习惯权利的行使方式发生改变、往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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