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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习俗规范的本体考察

2006-10-04 20:25:31 作者:王林敏 来源:http://david7009.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民间习俗规范作为一种公共选择,是文化系统中约定俗称的而不是明文规定的部分。作为公共选择,民间习俗规范顺理成章的成为人们(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规范。我们只要用心观察,通过经验和直觉就能够体验到民间规范的存在。民间规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不是主观臆造的产物。能够得出上述结论,这就够了,本文无意纠缠于民间法、民间规则的定义(内涵)的表达[1]。法学工作者的任务不是记录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并对其进行划分,而是在形形色色的人类行为中归纳出能够规制、支配人类行为、并据以分配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2]。本文期望通过考察婚姻规范中的规范和规则系统以管中窥豹,以便于我们更充分的理解民间法的本质;同时,本文不可能整理记录婚礼仪式的全部细节,那是民俗学的任务;本文仅关注婚礼过程中的规范及其规则(符号)形态与作用机制,所以本文只是抽取婚姻习俗过程中的共同的因素而兼顾不同地方的差异之处。

 

       民间规范,例如婚礼规范,作为一个整体是自为、自足的存在。它一旦产生便独立于社会主体并且支配着社会主体,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可能影响民间规范,但是这种影响相对而言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民间规范的发展演变是一个相对自足的过程。民间规范对社会主体的支配是显在的,而社会主体对民间规范的影响一般潜移默化的,因为民间规范是公共选择而不是个人选择。民间规范既然是一种公共选择,那么它所指向的必然是模式化的行为而不是个体化的行为。针对个体的行为的规则不可能成为民间规则。一般而言,民间规范先于个体而存在,因此必然超越于个体[4]。民间规范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本体,民间规范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民间习俗规范的特点:规范性、程序性、普遍性、平等性、强制性。

 

由民间规范的模式化可以推知:同法律规则一样,民间规则乃是针对公众起作用的,而不是针对某个人其作用;民间规则明确告诉人们该如何行事、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禁忌而不该做。我们可以参照法律规则的规范性来认识民间规则的规范性。[5]虽然遵守规范的仍然是作为个体的人,但是,这些个体的民间行为由共同的规则来调整。假如作为情侣的张三和李四要想操办婚事,那么双方的家庭所遵循必然是当地共同遵循的婚礼规则,而不是其独创的规则。若作为女方的李四根据当地婚礼的规定提出彩礼金额为10001元而张三却不同意,那么,二者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这几乎不是一个可以商议的问题,因为彩礼金额有其特殊的寓意。规范性还意味着这种规则长时间、反复的在一个地区起作用,而不是针对张三和李四发生一次效力后就不再对别人起作用;相反,其他人也会遵循大体同样的一套规则操办自己的婚礼。婚姻习俗乃至民俗的规范性是社会主体的社群性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将民间习俗规范称为“民间法”的最根本的依据。

 

民间习俗的程序性是显而易见的,所有的婚姻都是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的。结婚并不是仅仅指拜天地一个环节,而是要经过一个相对漫长的程序和固定的步骤才能最终完成。从婚姻习俗来看,古代的“六礼”[6]要求人们严格按照法定的六个步骤操办,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婚姻的合法性丧失甚至导致婚姻的流产。现代社会“礼崩乐坏”,古代的六礼早已经失去了约束力,但是,人们的婚姻还是大体上沿着这个步骤和程序进行的[7]。排除特殊情况不考虑,婚姻一般要经过提亲、相亲[8],定亲、送日子、迎娶(拜天地)、回娘家(回门)等步骤。上述步骤因地而异,或简或繁,但是其顺序却大体如此,未尝听说有先拜天地而后订婚的。就核心部分的婚礼操办而言,各地一般也是有一定的规程。某个特定的时间,迎亲队伍出发到新娘家迎亲,进行吃饺子、拍照等交接仪式;迎娶新娘至新郎家一般要先、拜天地(三拜),然后坐床、吃宽心面[9]。可能各地在安排上会有不同,但是每个地区大体上是遵循相同的顺序和时间[10]

 

民俗规则普遍的、平等的适用于效力所及的地区的所有人,极少存在歧视问题。还是以前述订婚彩礼为例,数额10001元的寓意是:女方是“万里挑一”的。这是对未来新娘的一种评价。无论什么样的女子,无论美丑、胖瘦、贫富、出身等先天条件的差异有多大,此时的评价是一样公平的:大家都是万里挑一的。只要男方想娶这个女子,他就要付出这笔彩礼,作出这样一种评价。所谓“情人眼中出西施”,对所有的有情人而言,这种评价是恰当的;而女方的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评价也是极高,女儿一般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女方本身也认为自己就是天使的化身,是万里挑一的。可见民间规则比中国当下的官方规则具有更强的平等性,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因此,民间规则极其容易被人接受,而且一旦被人们接受就挥之不去。假如某个男子拿不出上述的彩礼,那么双方的婚姻进程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普遍性并不排除差异性,只是从整体的角度归纳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并非是指人人都必须如此这般行事。这是由民间规则的作用机制决定的。

 

从上面所举的婚姻中的彩礼规则我们可以看出:民间规则也具有某种强制性。与官方法律不同的是,民间规则的强制性并不依靠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是通过心理的强制调整人们的交往行为。

 



[1] 关于民间规范的涵义,可参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1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中诸多文章的论述。

[2]参见,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267页。

 

[4]参见,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5] 关于法的规范性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62页。

[6]“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定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商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7] 关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情形可以参见山曼等著《山东习俗》,山东友谊书社,1988年版,176200页。

[8] 这两个步骤对自由恋爱者不适应。

[9] 现代城市中,例如青岛市区已经很少在家中“拜天地”,而是转移到酒店中进行。这种拜天地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形式,只是鞠躬而已,至于天和地的概念 只是存乎人们的心间。

[10] 例如,山东淄博的临淄区的人们天不亮就迎亲,而青岛的城阳、即墨则一般在上午进行迎亲,鲜有在天亮以前迎亲的,笔者推测,前者的习俗中就保留着抢婚的遗迹;在临淄,新娘在婚礼当天就回门,而青岛地区一般要在第四天回门,俗称“往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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