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离婚”的制度困境——以农民失去土地为核心的法社会学分析
2006-10-14 21:21:06 作者:马亮亮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国社会现今处于极度变革时期,“中国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所瞩目的焦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发展态势,然而发展到今天的地步,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诸如贫富分化极其严重(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城乡二元对立,国企下岗工人就业,大规模的群众上访事件,连续不断的高官腐败案件,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医疗卫生领域人们的普遍不满(天价药费)一些争议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这个时代所赋予的明显烙印。光怪陆离的事件背后总有一些社会历史文化根源,本文选取《南方周末》一期关于《集体离婚》的事件,以其为分析和表述的对象,挖掘出存在于其中的制度性因素,以及显现出来的困境(农民与政府对抗后的不均衡)。
一、导言
先阐明本文分析的基本立场,本文本着以“农民本位”的基本理念来认识其中的制度性因素,对“集体离婚”采取以“实践论”为认识工具的分析方法,首先对事实、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发现其中的问题,其次进行深层次的制度分析,上升为一般理论,最后反观现实,提出以“法治—权利”为核心构成的制度性底线来部分解决中国现实的问题,并且从宏观上对于“中国现实”的态度的反思。
《集体离婚》载《南方周末》,2006年5月25日B9-10版,此案件十分有意思,案件如下:
重庆市人和镇极乐村2000年被划为重庆市高新北部新区开发用地,根据拆迁补偿规定,拆迁的村民统一分配安置房,每户为两室一厅的住房。但该镇之后出现了一个很大的新闻,据该镇和睦路婚姻登记处的数据统计,2005年,全镇共有1795对夫妻离婚了,还有732对再婚婚姻。追究原因为1999年颁布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第24条和第25条:“一、一对夫妻只能分一套房,但离了婚单独立户,就可以各分一套房,并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二、配偶为城镇户口且无住房,可以申请多分配一间屋。”村民认识到有利可图,纷纷离婚,“连村长90岁的妈都把婚离了”,有的还再婚。但是高达95%的离婚率引起了高新区管委会的注意,并且研究规定:离婚再结婚的安置村民按申购政策对待,价格为市场价,而且于2005年12月23日截止增购安置房的申请。然而“土地没了,房子的便宜,也占不到了”,假离婚也有变成真离婚,另外极端的例子是由于假戏真做被妻子所抛弃的丈夫,一怒之下拔刀刺死了妻子,而且自己也爬上安置小区的楼房自杀。
这一极端的案例的确显得不公平,也是十分可笑的。表明在政府与农民的对抗之中,农民败下阵来,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
二、集体行动的源动力分析:剧场之中的规则与逻辑
本案例是在剧场国家、中国的现代化背景之下,农民失去土地而引发的关于利益的自发而非组织起来的“集体离婚”。城市化背景之下,农民大量失去土地,成为必然的选择,然而这种无可回避的“现代化”就意味着对农民的剥夺,这也就是因为征地补偿方案本身存在对农民利益以及发展权利的剥夺,农民在国家公权力行使下处于无可奈何的地位,尽管自身利益在征地之中受到了损失。依据“压迫—反抗”的传统分析模型,分析其中的原因,在中国革命年代,由于赤裸裸的地主对于农民的剥夺,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土地革命”,解决了中国的土地问题,在“三重大山”的压迫之下,中国农民进行了有效的反抗,加入了中国革命的队伍之中,最终迎来了新中国的成立。本案例中的“压迫”是一种制度性与结构性的压迫,而不是简单地暴力剥夺,这是由征地补偿规定以及城乡二元断裂的社会结构带来的,人和镇村民是在扭曲的制度环境之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农民本身在失地之后获得足够的利益,农民/村民也不会做出这么一种选择,特别是征地之后,农民的生活从以前忙碌、“有劲的很”过渡到“天天起床就打牌”,而且政府办的“电脑培训班”农民们也弄不懂,失去了一种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与权利。这种反抗就是以农民的“集体离婚”表现出来的,1795对夫妻离婚,732对再婚婚姻。
然而剧场之下的逻辑就是处于边缘地位的“农民”敌不过强大的公权力以及政府,由于这套规定本身由政府制定,又因地方政府的单方面变动而堵住漏洞,也就说明了这套规则本身是由政府制定的,在这套游戏规则之下,农民处于绝对边缘的地位,当然这里指的是那些失地的农民。地方政府的任意性也表现出一种非法治而由人治的特征,农民处于边缘而遭受损失,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而且有农民因此而杀妻,最终自杀,表现为一种悲剧的效应。农民本身违法、不合法的行为,有其合理性以及正当性,这也就是在“压迫—反抗”模型下,失地农民处于剧场之中而任由摆布,体现为一种剥夺以及不合理。
三、底线、法治与权利
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底线的提出代表着刚性法律并没有在这方面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相反本案例中失地农民集体离婚,就是根据地方性行政法规提出来的,当然这里体现为中国现今法律的不稳定性,反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十分典型的现实中的问题,底线的提出,就是要强调,在现代性的条件下,要实现法治对于社会生活秩序的固定作用。
本例中失地农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体现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而且是十分纯粹的,没有任何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过滤。农民的利益转化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才是可靠的和有保障的,在原子化的社会中,农民的这次集体行为完全是在利益驱动之下的自发行为,政府行为没有在制度中进行有效约束,因而出现了这种“闹剧”,失地农民最终处于劣势,农民失去了生活的真正希望,而最为可怕的是他们的绝望。
四、悲剧之于中国的现实
以上以“压迫——反抗”为模型简要分析了“集体离婚”的制度困境,而真正要认清中国现实,解决中国问题,则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一个中国人对于自己所处环境无知,中国问题的解决在当前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更是关乎民族发展、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
我个人认为应当“认清中国现实,善待中国现实,改变中国现实”。认清中国现实,是指我们要对现实中国社会保持敏感,不要被各种理论以及中国社会中的一些表象所迷惑,真正深入到中国社会中去任职中国的现实,这里有多种途径,其中参与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善待中国现实就是说尽管中国社会现今有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事件,我们不能人云亦云,要保持我们清醒的头脑,认识其中的合理方面以及原因,全面而非片面地对待中国的现实,而这里面需要排除偏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透视力。改变中国的现实也就是在认清以及善待基础上,尽我们的一点绵薄之力,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去关怀我们生存的中国社会,当然这里是一种现实的而非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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