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第二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一)

2006-10-31 19:46:56 作者:佚名 来源:http://xiehui.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金秋时节,第二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20061017日—18日在四川成都西南民族大学召开。

 

本届会议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联袂主办。40余位参会代表分别来自山东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法学院、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浙江林业学院天目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山东人民出版社、兰州商学院、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民族宗教研究所、宁波大学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社会科学》杂志社、西北政法学院、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西井冈山学院政法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高校及科研院所。此次研讨会参与范围广泛,是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的一次全国盛会。

 

会议共收到论文 73篇。会议将分几个专题进行,分别是:“中国法治与民间规则”、“民间规则与善治理念”、“民间规则对西部开发的可能贡献”、“民间规则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及相关研究”、“民间法研究的学术范式及相关研究”。将有20余位代表就相关学术问题进行大会发言。

 

1017日上午10301150,研讨会第一专题围绕“中国法治与民间规则”这一主题展开,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陈金钊教授主持,由贵州民族学院徐晓光教授评议。来自上海的李瑜青教授、重庆的龙大轩教授、南京的眭鸿明教授、山东的牛文军副教授在第一专题做了精彩发言。参会者纷纷提出问题,参与交流。

 

上海大学法学院李瑜青教授的发言以其论文“当代中国法治路径的考察——从一个乡村基层法官的判理说起”为主要内容。他提出,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时代尤为重要,与其是概念化的抽象分析,不如应当是经验性的。我们应该尊重生活的逻辑、经验的逻辑。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应当尊重民间习俗和习惯,在共同的交融中推进法制建设。李教授以一个乡村基层法官的判理为例,告诉我们:法律在基层法官看来首先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谈法律的正义和法治的实现。法官案件办理中似乎并没有沿着现代法治司法独立的要求进行,也没有恪守中立原则。而是积极主动地介入与案子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关系中,调解并处理好各方的关系。法院和法官在案件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当了一个与我们目前构建的现代法治对他们定位不一致的角色。法院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包括行政功能法治化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相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官角色包括职业法官、“父母官”以及普法人三种角色。他指出:法院功能和法官角色的多元最终体现在国家法与乡土正义的关系上,我们尤其应当正确看待我国法治化过程中国家输入的现代法治价值理念与传统中国本身所固有的乡土正义之间的关系。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看到乡土正义的存在,而且还必须尊重社会存在的乡土正义,但又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尊重。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官把国家法和乡土正义观念相结合,是一种积极的实现法律正义的途径。

 

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的发言以其论文“和合: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为主要内容。他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深受“和合”思维的影响,传统法文化也不例外。中华民族特有的综合性思维方式——“和合”,使其在看待国家法以外的规范体系时,也抱持“和而不同”的态度。民间法虽是不同于制定法的知识系统,生长于民间,运行于山野,对国家统治却利多而弊少,历代统治者皆持包容心态。从而使法制实践中的行为规范体系呈现三大板块:国家制定法运行于国家有效控制区;家族习惯法运行于农村;民族习惯法运行于少数民族地区,其间又有交叉依赖的情形。制定法与民间法法多元并存的格局,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它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徐州师范大学张明新副教授针对龙大轩教授的发言提出: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国家法与家族、民族习惯法等的关系是以冲突为主还是以和合为主?龙大轩教授认为压制和冲突多是军事需要,而不是在政治问和文化层面上产生的,和合是国家法与家族、民族习惯法等的基本关系。李瑜青教授提出,和谐应当是法治的最高价值。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黄微副教授则认为,这与传统的法律价值——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眭鸿明教授的发言以其论文“传统习惯调整模式与民法制度构造”为主要内容。他提出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习惯的最终去向一般有四种情形:一是由国家法律认同为“习惯法”,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二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式,直接将民间有益的习惯,纳入成文的法律规范之中,成为制定法规则的细胞;三是依旧生存于国家法律之外,继续其“习惯”性质的延续,并由这种“习惯”构成一个“习惯调整”系统;四是某些习惯将不再存在,被时代的变迁所掩埋。习惯在法律制度史中的几种表达模式,一是“习惯法”模式;二是“习惯成文法”模式;三是“习惯自在调整”模式。对当代的法律制度而言,这些模式都具有不可忽略的借鉴意义。眭教授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习惯法”调整机理、“习惯成文法”调整模式的现代价值及其限度、“习惯自在调整”模式的社会学考证、弘扬习惯调整模式中生存的“法律伦理主义”与造就新型民法精神等几个方面证成传统习惯调整模式对当代民法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牛文军副教授的发言以其论文民间权利与国家法律变革论纲”为主要内容。他认为,法作为社会对规则的一种需求,其核心是权利。民间权利走向国家确认权利,就要从民间规则中找到国家法互动的因素。以正当的方式实现民间权利与国家法律的融通,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国家立法更多更广泛的关注和容纳民间权利,是近现代法治社会人们的需求。他从法律品格、静态意义、动态意义、表达方式等方面对“民间权利”这一概念做了一个描述性的分析,并指出我们应当关注民间权利的存在原因、表现与传承以及中西差异。他认为,研究民间权利与国家法律变革应当重点研究民间权利与国家立法、民间权利与诉讼(或争议)解决、民间权利与当代中国立法等几方面课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世中教授认为,牛文军副教授对民间权利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并不明确,值得探讨。

                           

                             会务组

                      20061017

关键词:|wu|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