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四)
2006-10-31 19:51:54 作者:佚名 来源:http://xiehui.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6年10月18日上午,参会代表到三星堆进行学术考察,取得巨大收获。
研讨会第四专题 “民间规则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及相关研究”在西南民族大学老校区办公楼二楼会议厅继续举行。与会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气氛更加热烈。
在“民间规则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及相关研究“的主题研讨中,主持人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眭鸿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作评议人,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张明新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李学兰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黄金兰讲师、井冈山学院政法学院熊云辉讲师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张明新教授以“法意如何到民间——传统中国的法律意识传播体系及当代普法之比较”为主要内容阐述了自己的研究。从对宋代,尤其是以明清两代为重点进行法史研究,他提出基层民众法律意识已经觉醒和强化,基层民间的法律意识传播体系由学校教育和儒家学说、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日常读物、通俗文学、地方绅士、司法活动等方面构成。反思我国当代普法,他提出关注普法途径、方式等方面的重要性,并认为在当今研究与实践中应将历史中乡土社会里的普法体系加以借鉴。
李学兰副教授以“从功能和意义视角看民间法研究”为主要发言内容,她提出民间法研究现阶段的成果是中国进行自我认同的结果,而当下的自我认同是通过以古代传统为中心的传统、以革命传统为中心的传统、正在创造的新传统三方面进行的。她分析和比较了民间法研究中存在的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注重从功能视角探究规则的普遍性规律的自生自发秩序和强调特殊性生活样态所构建的意义世界的地方性知识,指出每种研究限度的存在是必然的并且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民间法研究中这两种不同的理论进路的视域交融可以为民间法提供更具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她在自己的进一步研究中认识到,关注中国人生存的当时,其中秩序化的生存模式尤为重要。有学者就东南沿海民间法体系、运行机制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差异向李学兰副教授提问,李教授认为尽管本项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明清时东南沿海的商事习惯法,但进一步对其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差异的研究是必要的。
黄金兰讲师发言的题目为“民间规则的认同模式及意义”,她的研究初衷源于从民间法内寻找解决当今法治领域内的认识模式。她认为法治问题实际上是规则如何实现的问题,如何认识规则,这对规则的认同十分必要。她提出,人类对于规则的认同主要通过两种不同的模式,即超验模式与经验模式。而在这“脱魅”的时代,经验模式的意义更加凸显;民间法的规则认同模式因其规则的形成和运行融入了主体广泛参与,值得当今法治借鉴。最后她指出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及“大众民主”的形成应当成为解决法治领域中规则认同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且这两方面相互促进,而关于以“大众民主”为启发从而建立一种对话机制则需要今后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兰州商学院的包哲玉教授对此提出问题:民间法认同模式、国家法认同模式、道德认同模式这三者是否一致?黄金兰讲师认为道德认同中超验模式与经验模式都存在,国家法认同也存在着两种认同模式,而通过民间法认同模式则更为有限,强制性的认同则效果较差。徐州的张明新教授就民间法认同模式与国家法认同模式是性质区别还是程度区别的问题与黄金兰老师进行了深入探讨。
熊云辉讲师以“婚俗、法治及其路径——以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对象”为主要发言内容,他通过对近现代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其婚俗的剖析、婚俗与法律的关系思考这几方面,指出其婚俗具有根植的乡土性、内容的生活性、程序的非正式性、管辖的地域性、运作的内控性、保持的特定性等特点,婚俗中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等与我国现代婚姻法精神一致,但在结婚登记、婚龄、禁婚范围、赡养父母、财产继承等方面与婚姻法有存在着冲突,所以正确处理好法律与婚俗的关系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朱祖飞律师与熊云辉老师就发言主题进行交流,熊云辉老师认为民间规则应该更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以此推进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本专题发言和讨论结束后,西南政法大学的龙大轩教授对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张明新教授的论文以古贯今,堪称宏文,启发性很强,史料考证必须保证准确无误;李学兰副教授和黄金兰老师的文章充满了思辨的火花,可称妙文,同时提出李学兰副教授将“法律变为文化,而非技术”的观点在文中突显不够,黄金兰老师对民间规则具体认同的表达仍需明晰;熊云辉讲师从实证考察出发,研究现实的婚俗,应为实文,但文中引用的数据来源交代不明,不符合学术规范。龙教授在总结上述观点后提出自己的看法:法律必须获得文化支撑、情理支撑,这就需要从民间法中获得资源。
会务组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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