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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从礼治到法治转型中的困局——以《乡土中国》为中心的考察

2006-11-04 17:44:59 作者:王 英 来源:世纪中国 2006年7月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二十世纪以来,传统中国社会逐渐卷入世界体系,中国在介入世界体系的同时,也被迫接受他者的一整套行为规则。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政治制度形态开始取代传统的帝国政治,姑且不论这样的政治转型是否取得了实质性成功,但的确深刻影响了中国整个社会。传统乡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被迫置身于新型的政治和法律的包围之中。在这样巨大社会变迁中,乡村社会到底发生了什么?农民们的生存状态如何?乡村固有秩序和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和法治秩序相互碰撞,会产生怎样的景象?这一系列的问题,可能无法给出完满的回答,本文希望从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文本出发,参照其他的经验和文本解释,对这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礼治、秩序与道义

 

  在讨论转型话题之前,有一个基本的问题不可忽略,那就是:传统中国乡村的基本秩序是什么?这种秩序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意味着什么?我们已经熟悉了改造、革命和拯救叙事,其实乡村可能并不像描绘的那样,是一个黑暗和压迫的旧世界,而是有自己一套生存逻辑,这套生存逻辑和他们的生命感受融为一体,塑造了乡土社会自身的品格,也表达着乡土社会自己的公正和道义。努力接近乡土中老百姓思考和感受的方式,也许会帮助我们获得一个比较真切的乡土中国的意义图景。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个礼治的社会,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1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如同斯科特所言,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2乡里读书人是上层典籍文化的道德和朴素乡里到一混合的象征,他们维护者规范的同时,维护者自身的合法性。3乡村社会也有一套维持自身的生存机制,这种机制保护着乡村免受外在力量的侵扰和损害。4对于这样一个相对而言十分封闭、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而言,权力基本上是被关在们外面的,名义上专制独裁的权力,在人们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微弱和松弛的。5乡土自身的礼仪和秩序有效的应付着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但是并不诉诸于个人专断的权力,或者呆板僵化的法规条文,秩序的维护者是漫长的历史传统,以及在此传统中为人们所认同的风俗、人情、习惯、礼仪等等。

 

  所以,在乡土社会的秩序中生存,要知礼,懂人情,懂规矩,礼治秩序统摄着生活的各个方面。“行为者对这些规则从小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把外在的规则转化成了内在的习惯”。6内心的自我约束同外界礼仪规范结合起来,构成乡村生存特有的品格,也是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最大特色。

 

  也许,讨论中国农村问题,首要一点在于理解乡土社会的品格和特点,努力站在他们自己的立场上,理解他们自己的感受。诚然,乡土中国的许多特点在现代化过程中经受了剧烈的冲击,但却并没有完全消失或被改造,理解乡土中国自身的生存逻辑和话语体系,依然是我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二、从礼治到法治:转型中的阵痛

 

  当传统乡村面临着现代化不可阻挡的潮流时,乡土中国也开始了极为艰难的转型。上层政治势力开始直接介入乡村内部事务,乡土社会一向封闭和自我保护的系统,经受了剧烈冲击。代表国家利益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逐渐深入乡土社会内部,农民被迫以现代化国家的公民身份,直接面对政治和政府。国家政权和个体农户进行直接交易,行政的触角伸到家家户户的门前,国家开始通过榨取农民获得现代化必要的资源。传统道德系统,由于教育和学校制度改革,也处于失范和混乱之中,乡土固有的精英开始分化和蜕变,礼治社会渐渐失去其内在核心。7由于行政力量的扩张传统文化权威的弱化和丧失,乡土中国的礼治体系也开始渐渐走向瓦解和崩溃。礼治分崩离析,转向新型“法治”秩序,这是乡村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也伴随着无法忽略的阵痛。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配合现代政权而建立起来的。政府行政和法律力量结成巩固的联盟,在农村实施着自己的计划,农民被迫进入了一个新型“政治社会”。8农民直接面对着法律,但法律却并不维护民众的利益,事实上,在司法机关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的“败类”人物,司法机构实际上成为一种包庇作恶的机构。9凭借这有限的法律知识在乡间为非作歹的败类,不但得不到惩罚,反而受到现代法律秩序的保护,这不能不算是转型中的一大问题。

 

  杜赞奇指出,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建设,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新型的乡村领袖需要从原有的文化网络之外获取资源,会和国家政治法律的暴力机器结成联盟,乡村领袖也从保护型转为盈利型。10现代化国家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起到保护农民和乡土社会的作用,更多是和流氓恶棍联合起来,对普通百姓进行压榨和盘剥,而且损害了人们的道德感和价值系统,构成了一种传统秩序的破坏力量。

 

  “法治”作为一个新词语,它的诞生本身就是一种跨语际实践的结果。11词语的跨语际内涵,暗示着政治法律制度的跨文化和跨国界的征服品格,暗示着把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乡土的秩序嫁接到本土习俗上来。这也意味着,需要在中国传统礼治社会基础上,嫁接一个我们完全不熟悉的政治法律结构,但乡土社会的蜕变不能一日完成,民间的诉讼观念,传统的伦理道德,还根深蒂固的保留在思想和行为中,这和西洋引进而来的法律,经常格格不入,使得新型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有效的推行。12

 

  转型中的乡土社会,自身的礼治秩序在外在强有力冲击之下,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动荡和崩裂。然而,有效维护乡民利益的法治秩序并没有建立起来,内在信仰、道德的失范和外在政治强力的压榨相结合,乡土中国可能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危机,也承受着旁观者无法完全体会到的阵痛,这也成为所有认真思考中国问题的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酷现实。

 

  三:一个延伸的讨论:融合还是对抗的两种秩序?

 

  法治思想源于西方,这一点毋庸置疑。西方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和统治的工具。法律的意义在漫长西方思想传统中,有其深厚的底蕴和积累。法律在西方获得了一种主体性的独立地位,不仅仅是为行政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代表了对于某种正义秩序的信仰。如同考教授指出的那样,法律旨在追求正义的秩序,它不是被制造出来,而是被发现的,法,意味着判断和区分善恶的永恒准则,实际法遵循高级法的背景。在法律背后是神圣的上帝的意志。13从柏拉图开始,西方法治思想可谓蔚为大观,不同时代,法治理论得到详尽的阐发和补充,形成了他们所独有的一套对社会秩序的理解方式。

 

  而中国基本上是一个礼治社会,尊重的是教化的权力,通过教化,获得关于长幼尊卑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理解,中国社会实际上是建立在礼俗基础上的“长老统治”。14中国传统中,即使有法律,也基本上为儒家的礼教所支配,法律与道德、伦理一起维护着社会基本的制度和价值观念。15

 

  转型中的中国,尤其是乡土社会,实际上面临着两种意义和秩序系统的碰撞,西方法治作为一种强势力量,扩展到了中国乡土,试图建立起一种法治的普遍性。然而,现实中时时会发生普遍性法律制度和本土人情、伦理、习俗和习惯之间的冲突和对抗。16两种意义系统之间的隔膜,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苏力本人正是试图融合这两者,并弥合这两者之间巨大的裂缝,他强调现代制度不能靠变法和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资源中演化创造而来。17也是努力在普遍性法治秩序和地方性的礼治秩序之间,做一个调解人。然而,吉尔兹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地方不仅仅指时间和空间,也指一种特色,所有发生的事件都必须按照本地区的想象和意识来理解。18如果这样的话,中国固有的儒家化的法律秩序和礼治系统,是否不需要被迫屈就于西方的“法治”呢?当法律的建设和精英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法律秩序成为精英意志的贯彻者,谁会考虑到普通民众的生存呢?换句话说,这样的较量当中,受到怀疑的是某些个别的法律制度,还是整个司法系统,所有司法问题来源于判决和执法过程中的疏漏和不公,还是这个秩序本身就是不合理,其合法性就应该重新思考呢?

 

  那么,这样完全不同的两种秩序在一个空间中碰撞,面临的是什么样的未来,和解还是对抗,融合还是分歧,相互配合还是彼此疏离,中国固有的伦理秩序和人情法则,是否会在西方新型法制秩序之下,无声无息的默默消失,而建立起真正对于法律的信仰,又有多远的距离?

 

  或许,没有人能够在纷乱复杂的场景中,给出一个最为完美的方案,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从礼治性法治转型中的困境,到今天还远远没有解决,中国是否能够走向和西方一样的法治道路,还是一个远没有答案的问题。然而,那些自以为掌握了必然真理,不顾现实情景,一味把法律和法庭推到乡土的做法,的确值得大大反思了。那些掌握着话语和知识的霸权,完全不考虑普通百姓生存和感受的种种制度设计,也需要反思了。在摸索着向前的同时,我们或许永远免除不了痛苦的自我拷问,这才是我们生存的本真状态吧。

 

  【注释

 

  1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2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第231--237页。

  3 张鸣:《一份“村图”的故事》,参见张著:《乡村社会权力与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4 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姜开君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5164页。

  5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66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7 张鸣:《新政阴影下的村政》,参见张著:《乡村社会权力与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0页。

  8 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姜开君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176页。

  9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10 杜赞奇:《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第205——226页。

  11 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37)》,宋伟杰等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

  12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3 爱德华 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

  14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68页。

  15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53354页。

  16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0页。

  18 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参见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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