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六)
2006-11-09 11:24:13 作者:谢 晖 来源:本站首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民间规则的研究,如何做到迈向实证的方向?这一直是关注民间规则研究的鄙人所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或许这样的问题,对一位社会学者或人类学者而言,简直不是什么问题,因为他们有过相关的具体训练。而对于法学者、至少是我国的法学者而言,这可能是一个需要特别提醒的问题。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更关注定性的知识灌输,而不关注量化的对比和分析,不关注对事实、材料和经验的描述。这或许是因为国家法律自身是一种规定性的事实和存在,从而人们习惯于在规定的制度事实范围内说话、言谈的缘故吧?
然而,令人特别欣喜的是,这些年来,也有些学者,特别关注法律史学和法律社会学—人类学的学者们,已经自觉地把自己的分析搭建在材料的基础上。傅斯年先生当年倡导的那种“一份材料说一分话,十分材料说十分话,没有材料不说话”的主张,胡适强调“拿材料来”的追求,终于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也多多少少得以呈现。在这方面,周相卿可算是其中佼佼者。前两年,笔者拜读过他的博士论文,为他在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精神、实证方法所感动。今天,当我再次阅读其《台江县反排村当代苗族习惯法民族志》一文时,也再次被他特别关注材料,通过材料说话的精神所感动。文中所表达的,基本上是一种材料描述性的内容。但通过材料的描述本身,人们不难深刻感受到在作者所调查的反排村,民间规则在村民交往行为的各个领域,依然发挥的巨大作用。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作者本文的调查范围,只涉及一个村庄,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费孝通当年对江村的调查研究、林耀华对“蛮村”和义序村的调查研究、杨懋春对山东台头村的调查研究、许煌良对西镇的调查研究,也想起了近年来吴毅、于建嵘、毛丹、贺雪峰等学者对一些村庄的定点研究。尽管在本文中,作者的研究并没有细化到对一个村庄全方位的描述,并且作为对村庄规范的研究,也没有必要这种细化的描述,但至少作者对该村庄之规则的研究,是相当细化的。我认为,这种在一个小的、以某一村庄为定点的规范研究,是特别值得民间规则研究者努力和追求的。尽管经验的堆积未必证明得了一个普适性命题,但这种研究总比大家都梦想着证明普适性命题要来得更实在些吧?
民间规则的研究,对法学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否真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仅仅意味着多开辟一个研究领域、多写几篇文章,多产出几位法学教授?作为一位在关注民间规则研究的同时,也特别关注正式规范内部问题研究的法学者,我觉得,这种理解,要么是对民间规则研究的误解,要么是对国家正式法律研究的迷信。当一个国家的正式法律无法在制度实践中构造像样的交往秩序时,当人们的交往秩序依然如故地根据地方习惯而构造时,作为以寻求、论证人类交往秩序为使命的法学者,杀出正式法律的围城,为未来的正式法律寻找、论证可资借鉴的资源,就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选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笔者看到贾焕银的《民间法研究之于中国法学:意义与方法启示》一文时,还是被作者的命题本身所吸引。且不管其文中论述的观点是否皆能成立,但文章对于作为法社会学研究之重要内容的民间规范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意义的讨论,却是值得关注相关问题的学者们所应欢迎的话题。另外,读罢这篇文章,读者感到的可能是与前篇文章截然不同的论述风格。如果前者给我们提供的是经验的描述方法的话,那么,本文则仅仅提供了一种逻辑论证框架和方法。我以为,对这两种论述和表达方式,在我们的法学研究,包括民间规则的研究中自不能偏废。公认为,学术智慧是一种片面深刻的智慧,即使在研究方法领域中,也体现着这一点。在我看来,研究方法的片面甚至是导向其研究结论深刻的基本前因。我不是说本文的论述一定就深刻,但至少其所执的论述方法有可能导向某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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