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和名实之辨
2006-11-10 10:23:46 作者:无为客 来源:http://comparativelaw.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近日,有学友云:法律方法论怎么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者说它能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中间当然关系到法学学科的分支体系划分问题,也的确是值得法律方法论研究者思考的一个问题,即使是它不足以成立,也值得我们思考一下法律方法研究向何处去的问题。谈到这里,我不禁想说一点自己对法律方法论的理解。
如果依
而正是当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典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时候,当人们认识到依靠三段论式的逻辑推论,不足以得出正确无疑的结论时,人们发现三段论的大前提是不确定的,也即法律规定本身是不确定的。而且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当我们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遇到的是种种繁多的案件事实,但这些事实中哪些才是有法律意义的“法律真实”,如何从“生活真实”中抽丝剥离出“法律真实”,是需要特定法律技术的。当法官面对不确定的大前提时,更需要他去发现法律,寻找适合案件审判的大前提,而法律方法论正是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存在的必要。它正是要通过确定一系列技术规则来规范法官的造法活动,保证法律的一贯性和连续性,从而实现法治。
在这里我们可以重新审视一下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到底何指。目前国内多数法理学教材在谈到法学方法时均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例如实证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等,而对法律方法并没有确切的认识。唯林来梵教授在葛洪义教授主编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教材中,曾对国内以及台湾日本德国的法律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有过系统梳理,对法律方法可谓有“正其名”的贡献,林师和郑磊发表在《法学》04年第2期的《法律学方法论辩说》一文更明确提出“法学方法论”其实可转换为“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在内容上包括有关法律方法、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以及法学研究方法三部分理论。文章不可谓不精彩!从遵循我国国内的学术传统而言,也可以说对原有的理论予以了充分的关照。但如果我们对法律方法论产生的背景再多加关注的话,我们会发现法律方法论也许是有其独特的理论基础和前提预设的。将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进行整合的想法,很可能在效果上“难遂人愿”。尽管法学研究的方法的确可以影响到法律方法的发展,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律方法更是有一种高屋建瓴的指导和最基本的支撑。但如果我们希望通过对法律方法的清晰界定,从而实现法律方法的规范研究,也许在方法论上“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法学的归法学”更能明辨法律方法的内涵和真谛。
说到建立一门独立的学科,我们可以回首一下80、90年代我国的法学历史,当时兴起的所谓新学科何其多也!“科技法学”、“行为法学”、“系统法学”、“比较法学”…… 而这些众多的所谓独立学科,大多数只不过是象法学天空中划过的流星一样,转瞬即逝。而我们要想使法律方法发出永久的光芒,也许唯有进行规范的研究,遵循国际上的学术传统方能达致此景。当我们把法律方法研究的脚步从天空移到地面时,将法律方法研究的眼光“往返流转”于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时,我们是能收获属于自己的硕果的。
但正如郑永流教授所言,在尚且没有法律权威的我国,要使法律方法的研究结出硕果,也可谓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呜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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