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田上的控追案
2006-11-14 23:14:24 作者:张本照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摘要]虽然雍正五年颁布的“奸顽佃户”例使田主控追有了法律依据,但因为现实中很多因素的影响,田主实际上很少会主动发起控追案。控追案既是民事案件,但由于其事关钱粮和社会稳定,所以它又不同与一般的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虽然官府对控追案作出了很多特殊的规定,但官府在对控追案的处理上却没有固定的程序。有时,即使田主已经发起了控追案,主佃之间的欠租纠纷最终仍然可能会通过民间调解得到解决。
[关键词]控追案;欠租;调解
中国图书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一、 前言
采用租佃制的农业生产在包括清代的中国古代农业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清代,租佃纠纷发生的频率很高,其中,欠租纠纷是最经常发生的租佃纠纷之一。控追案,是指在佃户欠租后,田主向官府控告佃户欠租,寻求官府帮助追租的一类案件。在清代,控追案是很特殊的一类案件,以前学术界还没有人注意到控追案,当然也就谈不上对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了。控追案为我们研究清代的法律与社会、清代基层的司法运作、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一些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提供了一个独特和全新的视角,控追案是我们研究这些问题的极好的素材。希望本文通过对控追案的比较详细的研究,能为以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一点启发。
本文的史料主要依赖于《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以下简称《抗租斗争》)[1]、《清代地租剥削形态》( 以下简称《剥削形态》)[2]、《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的反抗斗争资料》(以下简称《城乡人民》)[3]。这三套书中的案件都是编者从刑科题本中挑选的,时间段主要是乾隆朝。因为刑科题本中的案件几乎都是命案,所以法律史学界对利用刑科题本慎之又慎,几乎到了排斥不用的地步。我认为对运用这些史料,慎重当然是必须的,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它们是命案而排斥不用,这样做肯定是弊大于利的。实际上,刑科题本中所蕴含的民事部分的价值还是很大的。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命案重案经省而上到刑部,层层比拟,即使有关‘酿成命案’之‘民间细事’的判处只是附带地提出,也足以表明官府的立场,舍此,则无法较全面地了解官府对民间纠纷及其调处所持态度,不能更好地把握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4](p.152)另一方面,我们通过研究命案发生前的常态,会有很多意外的收获。比如很多命案发生之前有过屡讨、调解、控追等行为,并且命案的发生常与这些行为无关,纯属意外或其它原因。所以,这些案件就对我们研究屡讨、调解、控追等问题提供了相当的价值。本文主要利用的就是这类案件。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本文主要依赖于这些命案,所以本文的一些研究确实受到了一些影响。如包括民间调解等主佃之间的私了在这些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必然会远远小于其在现实中所占的比重,民间调解等的研究必然会受到影响。此外,那些有益于稳定主佃之间关系的因素如习惯法的研究也会很受影响。所以,我会尽量运用更多的其它的史料(如《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5] (以下简称《巴县档案》))和吸取别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冲淡这些命案的影响和充实我的研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文主要依赖的史料都是些命案,所以确切地说,将这些命案称作欠租案或控追案都是不科学的。之所以称它们为欠租案或控追案,更是一种研究上的需要和便利。本文主要以清代的一般民田租佃制的案件为主,间或也会涉及到一些永佃制、一田两主非一般租佃关系和发生在旗地等非民田上的案件。
二、控追案的发起
经君健研究员指出,明代以来直至清代前期,府州县衙对地主呈控佃户欠租的案件肯定是受理的,但是怎样处理这类案件,并无定章可循。雍正五年颁布的“奸顽佃户”例使田主控告佃户欠租,寻求官府帮助追租有了法律依据。从此,追租成为清政府的职能之一。[6](p.157)虽然“奸顽佃户”例使官府取得了代田主追租的权力,也让田主控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田主一遇到佃户欠租,就一定会寻求官府的帮助。实际上,田主是否决定控追是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着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田主在佃户欠租后,很少会控追。比如说田主的个人性格的影响。福建福清县何伯坰有田四十一亩,向系陈肇善兄弟佃耕,“向来从未欠租。”何伯坰做人刻薄,“向来不容人欠租。”“因乾隆六、七年,收成歉薄,欠他些租(只700斤),他年年告追。”陈肇善“没奈何,设措偿还”,但仍挂欠。后来何伯坰又在案下告追,陈肇善“怕差人催追费事,没奈何”,就托大哥肇城“去何伯坰庄上,求他让谷三百斤,……并求他递呈,免差带讯,省得费事。”要知道陈肇商兄弟承佃的田是从前陈肇商兄弟借何银谷而被何重利盘算准折过去的。佃户“求让些租谷,也是小可的事,他竟不依”,并说“颗粒是让不得的”,“不用再多说了。”[1](pp.598-603)何伯坰做人确实也够刻薄了。现实中像何伯坰这样刻薄的人毕竟是少数。
首先当然是佃户要欠租,“如果租不拖欠,断无妄行控告之理。”[7]欠租数量和控追成本是影响田主是否决定控追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实有佃户只欠了三石九斗、五石七斗、六石三斗、700斤这点租,田主就控追了的案子。但是,就我所见的约30件控追案中,除掉这几个案子之外,大部分案件中的佃户都是欠了几十石甚至是上百石的租谷。并且除去这几个因为只欠了几石租而控追了的案子之外,在余下的那些没有控追的一般的欠租案中,佃户的欠租数量普遍很低,一般都不会超过十石,欠租几十石的根本就没有几个。这说明了田主控追确实是要考虑成本的。确实,在清代,田主控追要花很多钱,正是“其进也,有出牌之费;其行牌也,有发路之费尤重;其到案也,有铺堂之费;其管押也,有饭歇之费;其结案也,则原差、图差、保正皆有酬劳之费,视租决之多寡为轻重焉。”[8]况且“田主一经涉讼,未免有守候盘费与往返之耽延,计所欠之租,即使如数追还,尚然得不偿失,况告官未必而追,追而未必全还乎?”[3](p.72)所以,说“向来业户控租,受累多端”确实是有根据的。那些田主因佃户只欠了几石租谷而决定控追的案子,有的确实说明了田主的刻薄之外,也恐怕与田主的家境等因素有关,否则确实因几石欠租而控追很可能会面临着得不偿失。田主因佃户欠几石租而控追有时是违背常理的。广东罗定州梁上携向批陈武典园田一块耕种。乾隆十六年,上携欠一十五石二斗租谷未交。上携无谷交给,陈武典原说要拴缚上携儿子送官究追,后上携儿子来到陈武典仓馆,说,“不过欠得几石租,不该就说要把他们拴缚送官。”[2](pp.757-759)当然也并不是说欠租数量大,田主就一定会控追。福建邵武县翁立魁佃种丁廷献田亩,自乾隆五年到九年,共积欠租谷六十二石三斗,“廷献言欲起佃。”乾隆十年二月内,经乡众们劝处,扣挂脚钱抵还租欠,田仍立魁承耕。此案翁立魁自乾隆五年至九年共积欠丁廷献租谷共六十二石三斗,就没有控追,只是后来被乡众劝处了。[2](pp.366-368)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调解的力量的强大,民间调解的存在对田主决定是否控追确实是一个很强的牵制力量。
另一方面,面对着佃户的欠租,田主没有其它办法来使佃户交租,控追就成了田主迫使佃户交租的最后一个手段。大部分的控追案不仅有欠租数量大的记载,而且还常有“递年拖欠”,“屡讨不还”等内容的记载。那些欠租几十石、上百石的,极少有欠租一年就达到这么高的数字的,绝大部分都是连年积欠的结果。在这连年积欠的几年当中,田主肯定屡讨过,但都不成功。江西贵溪县方揆先父亲方相臣于乾隆五年间,将坐落门首的田卖给陈元父亲为业,其田仍自佃种。讵方揆先历年拖欠租谷,共计五十六石五斗多,后陈元在县主处告追起田。[2](pp.66-69)广东高要县何廷也批佃苏斐行田亩耕种。何廷也连年不能完足,共积欠租谷四十五石三斗,并且“屡讨不还,把田踞耕。”[1] (pp.628-631)乾隆三十三年九月,苏斐行没办法,只好在广宁县控追。佃户欠租数量大,田主屡讨甚至动用中人催讨均不奏效,没有别的办法,只好控追。乾隆三十四年,江苏武进因雨水过多,秋收歉薄,各乡大例每亩只还七、八成不等。十二月里薛正林等下乡收租,必要全租,佃保李亦卿因这田都是佃户们卖给田主的,就对各佃说:“他既要全租,可向蒋家增找价,还他的租,若不增找,不要还租,所以各佃都没有交租。”替田主收租的人两次下乡讨租,花费许多盘缠,被李亦卿霸阻不还之后,就对手下的人说:“若不把佃保李亦卿或叫几个佃户上城禀追,看来是没有租交的了。”[1](pp.690-700)正是“田主催之不应,起之不能,不得不鸣官究追。”[9](p.53)
从控追案发起的时间上来看,控追案很少是在佃户欠租的当年就发起的。在那些有时间可考的控追案中,大部分都是在欠租后的次年、第三年、第四年以后才控追的。从佃户开始欠租的时间到田主控追的时间的差距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田主决定是否发动控追案是要仔细考虑一段时间的。
田主的身份也会影响到控追案的发起。如果是一般的庶民地主控追的话,“以佃户欠租而至于提押比追,即使全数收清,犹恐不能偿开租之所费”,[8]甚至“业户反受告追之累。”在《剥削形态》、《抗租斗争》和《城乡人民》这三套书中,共有约三十件控追案,有记录可查的绅衿地主就有八件。而在这这两套书中所有的约二百件欠租案中,有记录可查的绅衿地主约有三十件。控追案中绅衿地主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一般的欠租案中绅衿地主所占的比例。虽然这种统计不太科学,但这么大的数据落差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田主的身份确实影响了控追案的发起。
差人问题也是田主决定是否控追时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有些田主“欲行禀追”,但“又恐招富户名色,受差扰害。”[10]因为县差常“于奉票之初,先向业户索钱,名曰发路。”[7]差人就是衙役,在清代,衙役的薪水很低,“应领工食皆不足以敷一口。”[11]靠那么低的薪水是不可能养家糊口的,所以绝大多数的衙役就得靠礼品或敲诈来维持生计,田主控追为差人婪索提供了机会。总之,差役的婪索确实是田主在决定是否控追时所必须正视的一个因素。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着田主控追行为的发起。有田主本已决定控追,但因为禁不住佃户的请求而最终没有控追的。江西乐安县杨天爵有租田两块,批给周端生佃耕。周端生自乾隆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共欠杨天爵租谷六十石,杨天爵每向他取讨没还。周端生不经杨立批就把田私退给李传生顶耕,后才同李来向杨转租。杨天爵说周端生不是,要禀追旧欠,周端生“再三求宽”,“许陆续清还”,田主杨天爵“只得允了。”[2](p.79-82)我们虽然没见到经调解不成后控追的案子,但我们敢断言民间发达的调解的存在是对田主是否决定控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牵制力量。
“业户控佃,实难于县控,转多延累。”[7]既然有这么多因素切实影响着田主是否决定控追,对现实中控追案的数量之少,我们也就不会奇怪了。大部分的欠租纠纷在民间通过各种方式“私了”解决了。虽贵为衍圣公的大地主孔府也不例外,孔府“如有抗租等情,小则径自处分,大则禀明交办,历久遵循。”[3](p.221)
三、控追案的性质
清代的司法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命盗重案和州县自理案件。官府在处理这两大类案件的态度、方法、程序等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控追案从其内容和性质等方面来看,应该属于州县自理案件的范围。虽然它的量刑偏高,但“杖八十”的量刑却仍然不超过州县自理案件的最高量刑幅度。控追案因为“事关国课民生”和社会稳定,所以有其很大的独特性。那么,这些独特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我想我们还是在其与同为自理案件的其它一般的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的比较中来看一下控追案的一些独特性吧。
首先,我们还是来看一下它与那些一般的户婚田主案件一些相同的地方。“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12]对控追案,州县也有权全权审理完结。控追案与一般的田土细事一样,民人也要赴州县控告,由州县审理。除了地方上的州县衙门之外,其它机关都不能受理控追案。如乾隆年间,江苏就曾经规定,“所属佐杂,毋得擅受追租案件,务归正印衙门。”[13]乾隆三十三年,江苏太仓县艾昌央陶四家亲戚顾进隆并郁九如作保,租种陶维荣地,“历来租米总是清楚的。”乾隆三十五年,因母亲患病欠租,十一月里,陶维荣叫中人顾进隆、郁九如来向艾昌催租,艾昌无力交租,央中人们去向田主恳请,陶维荣不依。因为该州知州“正值公出”,陶维荣于十一月在吏目衙门控追,批准差追。该州知州回任后,“即行揭报”。后该吏目“讯无受贿狥私情事,其违例擅受,已于本案参革,应无庸议。”[1](pp.745-749)吏目主管缉捕和监狱,但没有权力受理词讼。所以本案吏目因违例擅受词讼而受到了惩罚。还有一件田主赴管粮通判衙门控追的案子。后该通判被巡抚开责,“该员因恐欠租误漕,出票催追,事属因公”,“应毋庸议。”该通判仅因“失察衙役犯赃不及十两”和“失察白役”,而被“照例罚俸一年”和“罚俸六个月。”我们注意到该巡抚开责通判的理由为“恐欠租误漕”。[2](pp.775-781)漕粮出于田租,正是该巡抚所主张的漕粮与田租之间的关系使该通判被开责。
清代法律对户婚田土等民间细事的控告时间也有限制,在农忙期(四月初一日到七月三十日)间,人们不能因为这些民间细事而兴讼。[14]在《剥削形态》、《抗租斗争》和《城乡人民》这三套书所见的控追案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一件控追案是在农忙期间发起的。在那些有时间可考的控追案当中,控追案发起的时间分布在除了从四月到八月之间月份之外的绝大部分月份。我们看到也有佃户利用农忙期,民事案件不能兴讼的这个规定进行抗租的例子。广西平南县黄世清先年佃种杨某粮田,屡年收租无异。雍正十二年,黄世清拖欠五石谷子没还。雍正十三年四月,当田主杨某要佃户黄世清交租的时候,黄世清说:“我没得谷还你,除了你告了官来。农忙时候,谅官府不准你的状子。”[1](p.595)
但控追案又不同于一般的户婚田土案件,“夫寻常户婚田土之事,定例丞佐官不得专擅。又凡有罪不论大逆不道皆容诉,独至追比佃户则不然……乃诉词未毕,而行刑之令早下矣。”[15]这说明控追案既为“户婚田土之事”,但又不是寻常的“户婚田土之事”,它有它的独特性。为什么呢?因为田主收租的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了钱粮,“代粮租银,亦所以筹军饷而备其用,故租即粮也。”[3](p.244)而钱粮又“恐干有司考成。”如果田主因佃户欠租而完粮困难,就势必会对地方官征收钱粮的效果甚至地方官的考成产生影响,因此地方官对控追案非常重视是必然的。尤其是在雍正五年“奸顽佃户”例颁布以后,地方官就可以依照这一条法律直接介入到民间的收租事务中,他们也就更加注重控追案了。史料记载,“佃户拖欠租谷,一经到官,官总以国课所关,不能不曲徇田主之请,故格外从严也。”[16]不仅如此,地方官还每每以“佃不还租,粮从何出?”[17]等话语来教导佃户完租。在田主控追的状纸中也每每会少不了“粮从租办,抗租正以误漕,”[2](p.776)“抗租乎,抑抗粮乎?……论抗粮,则为欺君。”[3](p.244)等类似的话语来寻求更好的控追效果。在我所见到的控追案中,官府对田主所发起的控追案是很少不准的。有时不仅是准,而且还要速准。如陈弘谋就曾经说过:“凡有控告抗租者,地方官就近速准审追。”[17]裕谦在任武昌知府时也曾要求所属各州县长官,田主控追佃户欠租时,必须立即“代为追给”。[18]现实中大概也有对控追案抱着“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的态度的地方官,[19]但这大概是少数。不仅如此,有的地方为方便田主控追,还规定控追案“许依状式简明具控。”[3](p.74)
而官府对一般的户婚田土细事的态度却是劝诫民人不要兴讼,如刘衡就曾说:“钱债、田土、坟山及一切口角细故,原是百姓们常有的,自有一定的道理,若实在被人欺负,只要投告老成公道的亲友替你讲理,所以和息也就罢了,断不可告官讦讼……就算有十分道理,也要忍气,牢牢记得本官的话,只要投告亲族和息就吃点亏,比到官较有便宜。”[20]如果因为这类户婚田土细事而兴讼,官府的指导思想就是民间调解优先。有时为了先让民间进行调解,还有“不准”状者,如牧令书的一位作者就说:“户婚田土,当视其情词之虚实,不宜滥准。”[21](p.195)并且有时还批明不准的原因,而退还兴讼者。当然,控追案也允许调解。前例陈元在县主处告追后,方相臣就托刘盘新、庄宗浚向陈元调处。刘、庄二人劝议陈元让减佃户租谷三十石,最后田主宁愿让谷三十石……于是最终业佃双方“各具遵依递息在案。”[2](pp.66-69)但就我所见的控追案中,官府自动发回民间处理的很少。所以说“佃田纳租,理所应办;抗欠受比,法所难宽。”[22](pp.437-439)
在审理期限上,“州县自理户婚田土等项案件定限二十日完结。”[23]控追案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比较确凿充分,以及地方官对控追案的重视,控追案与其它的户婚田土案件相比有时更容易结案。“易结之案,莫过于控告佃户,非各项讼词可比。”有的地方规定“以后遇此等控案,统限十日内完结,以免拖累。如违限不结者,或业户上控,或上司查出,定将地方官照例参处。”[7]
从当事人是否到堂的情况来看,“州县审理户婚田土细事,例应传唤原被词证到官,剖其是非曲直,虚衷审断。”[24]有的控追案是要审断的,由于控追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又有专门的法律可依,官府在对控追案进行堂审时,甚至不需要田主到堂就可以审断。所以说控追案“非同别项词讼,必须两造对质也。”[3](p.47)尤其是如果业主是绅宦大家的话,“业主可不到案”,控追案也就成为“所谓一面官司是也。”[25]
有的地方之重视控追案,甚至还作出了一些非常的规定。如有的地方长官视控追案“为不急之务,一任蠹胥贿搁,准田主赴府控理;再不追给,赴司控追。”并将“该州县记大过一次,记过五次即行查参。”[26]控追案甚至可以控至府司,这对一般的户婚田土案件来说是不可想象的。乾隆五十三年,江南总督部堂书批、江苏金署司会同苏藩司议详,规定江苏“于秋成之后,取具各属有无控佃案件,逐一讯明已结未结及如何审断谳语,造册通详查核,若有违限不结案者,即可随时摘追,倘催后仍然弊稔不结,即提经承责惩,并将地方官照例参处。”[27] 上级的压力使地方官不得不重视控追案。
当然,在发生灾歉后,有的控追案也会从宽处理,“农有丰歉,司民者亦可查明,若有一线可原,亦可以钱债相比。”[16]只有在这时候,控追案才“可以钱债相比”。若在平时,控追案当然是不“可以钱债相比”。
对控追案,清代各级政府从控告到准理,到审理期限,再到审判方式等等许多方面都给予了大大不同于一般的户婚田土案件的待遇。当然,这有其必然性。那么在对控追案的具体处理上,是否还有很多自己独特的地方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看一下这个问题。
四、控追案的处理
正因为控追案有自己非常独特的地方,所以官府对控追案的处理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也非常独特。由于清代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官该如何处理控追案,有时候因为具体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官府在对控追案的处理上,并没有一致的程序。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件。前面说过的苏斐行控追何廷也欠租案,苏斐行控追后,知县刘定宗因田禾已经成熟,现届收割,何廷也据控“逋租踞耕”,“若竟拘审,未免有妨农务,倘暂缓审理,又恐难免抢割滋事,随即饬差曾荣、邓荣传同地保,押令两造将土名……稻谷公同收割,封贮候讯断给。”[1](pp.628-631)由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控追案本来是要拘审的,只是由于例外,才未拘审。有些控追案在控追后,确实有审判的记录。黄世贵同伊伯黄金玉等,向俱批领监生江潮田亩佃种,每年田租八十三石。因世贵等递年拖欠,共谷一百二十一石未楚。乾隆元年二月内,江潮经控前县审断,田仍世贵等耕种。[1](pp.709-716)江西信丰县卢次公佃种卢亮先田一块耕种,到乾隆二十五、六两年,卢次公拖欠租谷五十八石。乾隆二十七年二月内,卢纲陵叫儿子到县禀控,程县主把田断归卢纲陵自种,押卢次公出屋,追还旧欠。[1](pp.723-725)
如果州县官决定对控追案要进行审理的话,州县官在收到田主控追的呈状之后,通常就会派差役往传佃户到案,有时差役甚至要将佃户锁押到案。控追案经官府审断后,佃户欠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话,如果佃户当即清完欠租,佃户就要出具领状或甘结,保证“所具领状是实,”并且“即着如数给领。”[28]如果佃户一时难以清完欠租,佃户就要出具限状,保证欠租在多少日之内清完,并且保证“所具限状是实。”[29]
应该看到,控追案中直接拘审的案子确实是少数。由于控追案案件事实清楚,通常情节都比较简单,并且证据确凿充分(呈状上通常都附有佃户欠租的各类证据),又有专门的法律可依,所以,大部分的控追案根本就不需要审断,地方官就可以做出明确的裁断。其主要表现就是在地方官收到田主的状纸后,如果地方官对状纸的内容没有异议,就会直接差役催追。这种用于催租的差役是哪种差役呢?在江苏,由于那里的抗欠租形势严峻,控追的案件很多,于是就发展出了一种专门用于催租的差役。如在江苏山阳县,各图就向有催甲,“专司分散租田催完租米,本系为业户催追之役。”[7]在顺天府,催追的差役通常是三个人,即壮役、快头、皂役各一人。[30]这大概和一般的案件中的差役并没多大差别。因为抗欠租的人数多,所以差役的人数就相对来说多了起来。
差役催追一般是差役找到佃户后,催佃户交租。或者差役在找到佃户后,让佃户与田主在一起清算。乾隆二十三年,福建安溪县蔡奇佃叶世沾家田一块耕种。蔡奇当年就欠租谷三栳,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田主叶骏呈请控追。十一月十七日,县差吴沈带同蔡厅来到书馆向叶骏儿子叶世沾清算。[1](pp.612-615)值得注意的是差役在此时的作用与调解有区别,差役在法律上被定为“贱役”,[31]与良民不同,并且受到社会的歧视,差役在官差权力上是没有资格做调解人的。[32](p.124)所以当叶世沾与蔡奇清算时,县差吴沈就到外面吸烟去了。如果佃户在差役催追后交租了的话,主佃之间还要“出具交收各状送县,以凭销案。”[33]有时,差役催追需要得到地方上的乡保等人物的协助。[1](pp.745-749)
至于差役催追是否有效,由于所见案件有限,暂时没办法下结论。不过确实见到过催追不成的例子。广西崇义县谢仕生原佃耕周光禘租田一十八石多。乾隆三十四、五两年租谷,没有清还,周光禘在县禀追。县差邹任到谢家催交,谢仕生约缓,以后就没再来。周光禘因为初次控追,没有效果后,就威胁佃户谢仕生的儿子“如不上仓交纳,就要送官严比。”[2](pp.781-787)
差役催追无效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佃户为强佃。如有的佃户“一经业主控追,即使妇女虿赖,强索出庄费用;甚或以应交之谷贿差诬控;或毁坏田屋,砍伐竹木,装伤讹诈。”[34](p.5)“告追每置不问”[3](p.62) 、“差役不敢至其门”[35](p.27)这样的强佃确实有。其二,差役受贿。有的差役饱索完佃户或受到佃户的贿赂后,“即为佃户设法延宕,匿不带案。”[7]其三,佃户与当地的地保等人物勾结。如在江苏山阳县,“佃户欠租霸产,全恃图总(南方有些地方称保为“图”)等役包庇,……及业户控追到案,辄为料理书差,设法延宕。”[7]其四,地方官的态度影响了田主控追的效果。如有的地方官,“未免以业富佃贫量追了事。”[9]有的地方“官司催科甚急,告追每置不问。”[36](p.1)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有些地方甚至到了“田主情极送官,未尝不追,然皆有名无实。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还”的程度。[3](p.72)
如果差役催追无效,官府就会将佃户“拘提前来,听候完比。”[3](p.227)“徐镜应完孔府祀银一两三钱七分,……屡次去催,毫丝不纳,同出恶言。外有伊族观望不纳。无奈叩乞恩准差催,等情。蒙差李光全往催不服,又蒙添小的同往至徐镜家,仍抗不理,将伊次子带比。”[3](p.228)这时,县主就要对佃户进行审断了。
地方官对控追案也有既不审断,也不差役的情况。江西雩都县萧明宗佃耕生员邱昭铭田亩,积欠租谷二十一石五斗。乾隆十三年,邱昭铭告追,左县主的反映为,“批令中证查催”,结果却是“不能清理。”后邱昭铭不得不又具催。[1](pp.762-766)前例周端生控追后,知县批都社催还,但佃户总不理。浙江钱塘县严成本有田十亩零租与沈嘉禄耕种。乾隆五十九年,沈嘉禄欠谷十六石,田主“屡讨不还。”六十年三月,严成本控沈嘉禄拖欠租谷,知县案下传讯,限两个月内陆续清还。[2](pp.250-251)康熙年间,广东兴宁县曾任伸父亲买得田一块,向系蔡廷献兄弟耕种纳租。乾隆七、八年,廷献兄弟拖欠租谷,共三十余石。乾隆十年二月内,曾任伸“具告案下追租,禀求取回田来耕种。”当经批查,地保林清桂劝处,仍令佃户廷献兄弟佃耕。[1](pp.347-350)这些既没审断,又未差追的案子,大概是比较多的,大致反映了知县怕差拘扰累[37](pp.35-37)和对控追案寄希望于民间解决的态度。官方对民间的户婚田土细事之类的纠纷的态度是民间调解优先,这种民间调解优先对控追案也是适用的。田主即使已经控追了,官府也还是承认民间调解的效力的。如果民间解决不成,官府还是要对控追案进行审断或差追的。如邱昭铭控追案,在中证查催不成后,邱昭铭又禀催差拘,知县饬原差同保正协拘,甚至还给佃户带上了锁。
很多因素影响着地方官对控追案的处理。如田主的身份的影响,有的地方官“存一势利之见,非遇巨绅显宦之嘱托,则不肯出一票,发一差,拘一人,将一次。”[38]具体的如孔府,孔府的收租事务,不仅时常惊动府县,有时甚至还惊动了省布政司。一份鱼台县移孔府的移文中即称“为恳请饬定章程,永昭法守以襄祀典事。蒙本府开票,蒙布政司票开前事,仰县官吏文到出示晓谕,承种祭田。各民户将应完屯地钱粮,作速按季完纳,以供各庙祭祀之用,如敢仍前抗欠不完,即严行追比,并查明抗欠各户造册报府转报。”
地方官有时正在办更重要的事,控追案被暂时放了下来。湖北兴国州胡文交,于雍正六年,将田一块卖给柯绍夏,仍系文交佃种。乾隆十三年十月内,“文交私收田谷,不纳租课”,柯绍夏控州,蒙准查究,知州“因办军需未审。”[1](pp.383-386)
五、结语
我们在《巴县档案》中,可以看到田主控追时诉状的措辞。乾隆六十年,刘明安用银一百两押佃张光泰田业一分居耕。嘉庆元年秋,刘明安欠谷十石零五斗,张光泰凭中理论多次。后刘明安又欠租,激田主张光泰以“恶佃抗租”事“控追左堂”,“差唤,未讯。”[5](p.145)可惜在《巴县档案》中,单纯的欠租案很少,很多欠租行为常与踞庄不退等行为连在一起,这时田主的控追理由常为“恶佃踞骗”等等。[5](p.156)
有时,田主控追的目的不仅在于控追欠租,而且还要起田。前例曾任伸案就是一例。又如浙江嘉善县冯悦来兄弟承佃枫泾谢家的田耕种。乾隆三十五年,谢家管帐的沈元因冯悦来兄弟欠租不还,在县主案下禀追,其呈请控追的状纸上说:“伊主有巨字圩田……共租四十二石六斗,遭佃冯悦来全吞,叩押退佃追租等情。”[2](pp.160-162)
在田主控追后,佃户由于担心失去佃耕的土地、害怕诉讼或害怕差人横暴,有时候会主动请中人帮助调解。如雍正元年,广东惠来县曾桂兴与温荣睦批佃田一块耕种,从不拖欠。雍正十三年与乾隆元年,曾桂兴共欠温荣睦租谷三石九斗。乾隆二年,温荣睦将田就佃给别人。曾桂兴租谷没有清还,于是温荣睦就告佃户欠租,尚未唤审。曾桂兴后来供说:“小的是个愚民,怕诘讼。”曾桂兴“意图息讼,”于是就在温荣睦控县后的第七天买备酒肉,请温荣睦父子清算租谷,并请保正黄捷同来劝处。[1](pp.652-654)很显然是佃户“怕诘讼”使他最终主动寻求调解。前例陈肇善“怕差人催追费事,没奈何”,就托大哥肇城“去何伯坰庄上,求他让谷三百斤,……并求他递呈,免差带讯,省得费事。”在此案中,佃户害怕差人催追费事是佃户主动寻求调解的原因。
“我没得谷还你,除非你告了官来”[1](p.595)正因为佃户很害怕田主控追,所以田主常利用佃户的这种惧怕心理,以控追为借口,促使佃户交租。此时,控追对田主来说成了迫使佃户交租的一种比较有效的策略。广东罗定州莫留相有田向批与董奕伸耕种。乾隆三十二年,董奕伸把那田私批与林必茂耕种。因林必茂连年交租清楚,所以莫留相没有与林必茂理论。到三十八、三十九、四十那三年,林必茂共积欠租谷一十二石,屡讨不还。莫留相就通过董奕伸威胁林必茂说,“如不交清,就要禀官究追。”林必茂“畏控”,就应允了。[2](pp.682-683)江苏宜兴县王廷叙佃种张荣川家八亩九分田。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张荣川到王廷叙家收租,王廷叙因田被水淹。“没得租还。”张荣川料想讨不出租来,就对王廷叙说:“我禀了官差人来乡,不怕你不还的。”后来张荣川供说“这不过吓唬他上紧措还的意思。”[1](pp.635-639)
不过,在田主控追后,佃户除主动寻求调解外,也有佃户以其它理由控官以寻求主动。前例张光泰控追后,佃户“不候左堂审讯”,初十日以“掯骗凶伤事”控县。在《巴县档案》中,这类田主控县后,佃户接着以其它理由控县的案子也还有一些。甚至有佃户为了寻求主动,赶在田主前面控县的。[5](p.145)由于见不到更多的相关材料,他们之间究竟谁是谁非,我们也不得而知。
我们看到,无论是田主控追的状纸的措辞,还是佃户诉状的措辞,都和其它类的案件一样。田主和佃户总是诉说着自己如何有理,对方如何不是,从不同的侧面展示对方欺压的横暴和自己不堪凌辱的惨状。[39](pp.214-217)无论是诉状还是告状都充斥着“刁健”、“豪恶”、“情实难容”等话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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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秦惠田,《龙德而中正者也》,见《皇朝经世文编》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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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转引自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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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之四十七,《审断》上,《州县自理词讼》。
[24]《福建省例》,《刑政例》上,《滥差诈扰》。
[25]《益闻录》,第一零九号,光绪七年六月廿一日。
[26]《西江政要》卷四。
[27]《江苏山阳收租全案》,附江南征租原案,粘单,李程儒辑。
[28]《顺天府全宗》,胶卷,101卷,170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9]《顺天府全宗》,胶卷,103卷,111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0]《顺天府全宗》,胶卷,101卷,179号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1]《光绪大清会典》卷十七规定: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其皂录、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
[32]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版。
[33]《顺天府全宗》,胶卷,101卷,020号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4] 光绪《巴陵县志》卷五二,杂识二。
[35]《古今图书集成》①职方典,卷六七六,册115,苏州府部,风俗考,太仓州。
[36] 咸丰《南浔镇志》卷二一,农桑。
[37]《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第35至37页。
[38]《字林沪报》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三日。
[39]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见《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滋贺秀三等编,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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