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上)
2006-11-16 21:03:37 作者:史志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本文是《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一文的姊妹篇。文内使用的数据,仍主要是1958年第二次无锡、保定调查后由负责保定调查的河北省统计局保定农村经济调查办公室汇总编辑的《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的东顾庄、何桥、固上和李罗侯4村部分(1958年7月油印本),以及保存下来的当年调查的4村分户卡片。同时,写作中还参考了历次调查的村概况报告及张培刚的《清苑的农家经济》、河北省统计局的《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等公开、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一、租佃关系
1、土地租佃的一般情况
租佃关系是中国传统封建土地制度下一种基本的剥削关系。不过在清苑农村,如同在华北其他地方一样,租佃制度不如南方那样发达和普遍。根据调查汇总数据,1930年东顾庄、何桥、固上、李罗侯4村共有48户租入423.6亩耕地,另有20户租出732.5亩耕地。该年4村总户数为867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19504.07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19162.12亩[1] ,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仅占总户数的7.8%,租入耕地面积仅占使用耕地面积的2.2%,租出耕地面积仅占占有耕地面积的3.8%。1936年4村总户数为931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20562.18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20264.5亩,共有29户租入341.9亩耕地、15户租出634.85亩耕地,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占总户数的4.7%,租入耕地面积占使用耕地面积的1.7%,租出耕地面积占占有耕地面积的3.1%。1946年4村总户数为1086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21560.31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21530.71亩,共有35户租入177.8亩耕地、16户租出333.75亩耕地,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占总户数的4.7%,租入耕地面积占使用耕地面积的0.8%,租出耕地面积占占有耕地面积的1.5%。上述数据表明,租佃关系在这个地区是不普遍的。
在清苑县,多数地主都不专门出租土地,依靠地租剥削过活。出租土地的多是家不在农村的城居地主或者是在农村有地的城市工商业者,他们因不在农村居住,无法直接经营,故将土地出租。有些富农除自己经营大部分土地外,也出租一小部分土地。此外,个别中农和贫农也有出租土地的,这种情况多是由于自家缺乏劳动力并无力雇工经营,以鳏寡孤独户居多。租入土地的绝大部分是中农和贫农。中农租地的都是家里劳动力多,土地不足,因而租入一部分以资弥补。也有个别的地主、富农除自家土地外,还租入一部分从事经营。如1930年调查户固上村的富农王老增,自有土地150亩,因开粉房发财,又租入土地四五十亩,雇佣6个长工,农闲时从事粉房工作,农忙时耕地。解放前3个年份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土地的情况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表1 1930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48|100|423.6|100|20|100|732.5|100
地主|2|4.17|31.0|7.32|7|35.00|570.3|77.86
富农|4|8.33|89.5|21.13|1|5.00|30.0|4.10
中农|7|14.58|70.0|16.53|4|20.00|75.5|10.31
贫农|28|58.33|171.6|40.51|2|10.00|8.0|1.09
雇农|7|14.58|61.5|14.52|4|20.00|20.7|2.83
其他|-|-|-|-|2|10.00|28.0|3.82
表2 1936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29|100|341.9|100|15|100|634.85|100
地主|1|3.45|11.0|3.22|1|6.67|379.5|59.78
富农|1|3.45|53.0|15.50|2|13.33|33.75|5.32
中农|10|34.48|113.3|33.14|8|53.33|203.3|32.02
贫农|17|58.62|164.6|48.14|2|13.33|15.0|2.36
雇农|-|-|-|-|2|13.33|3.3|0.52
表3 1946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35|100|177.8|100|16|100|333.75|100
地主|-|-|-|-|1|6.25|103.5|31.01
富农|-|-|-|-|8|50.00|57.0|17.08
中农|10|28.57|66.8|37.57|7|43.75|173.25|51.91
贫农|24|68.57|109.0|61.30|-|-|-|-
雇农|1|2.86|2.0|1.12|-|-|-|-
清苑县多数地主不将土地出租,而是雇工经营,除了这里素来缺乏租佃传统外,主要经济原因是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天灾频繁,出租土地对地主来说地租难有保证,对一般贫穷农户来说也租种不起;而雇工经营,由于这里人工费用较低,比出租更为有利。清苑县地势低平,又处在半干旱季风气候区,降雨集中且雨量不稳,故水旱灾害较多。在这种条件下出租土地,地主为避免遇灾收不到地租的风险,多采用“上打租”即预先收租的办法,这对于一般贫穷农户难于承受,因此租地种的不多[2] 。贫农租地种的少,自然也就限制了租佃制的发展。
出租土地和雇工经营的比较,可以这样举例说明:假设一户地主有耕地100亩,平均亩产粮食100斤,那么,如果他将土地出租,地租率为50%,一年的地租收入约为5000斤。而若雇工经营,这样的土地规模在当地最多用2个长工就足够了。一个长工每年的工资和伙食折算成粮食大约700斤,用2个长工一年的成本约为1400斤;再加上农忙雇请短工的费用,总人工成本可以估算为2000斤。100亩耕地一年的其他生产成本如种子、肥料、农具损耗等等都加上1000斤也已足够。这样,雇工经营在支出人工和各种其他生产成本之后,地主可以获得净收入7000斤,即得到100亩耕地总产量的70%,比出租收入多得20%。除了这样的好处,由于当地的长工还保留了较多的对雇主的封建人身依附残余,雇主还可以得到雇工额外服务的好处。按照当地习惯,长工平时在种地之外,雇主家的各种杂务劳动如盖房、赶车、挑水、碾米、做饭、喂牲口、养鸡甚至洗衣服、抱孩子等等,也都要承担。这些额外好处,使地主更愿意雇工经营。
清苑的土地租佃手续比较简单,一般由租地人与承租人订立契约,规定租种亩数、租额、期限及交租办法,就可以领地耕种了。对经济条件较好、出租人比较熟悉的佃户,有时只口头约定条件,并不订立契约。订约一般在每年秋季收获之后、冬闲之前,租期多为一年,到期再续,长租的不多。
2、地租形式及地租率
(1)分成租
清苑的地租形式以定额租居多,分成租很少。分成租在当地也叫“客租”,多发生于亲邻之间,较少明订契约,一般只是口头议定条件,租期亦不限定。分成租下的不少出租人并非经济条件优裕的大地产所有者,而只是由于自家缺乏劳动力,才将土地出租。有时承租人的经济条件反比出租人要好。分成的比例,如果地主只出土地,其他什么都不供给,收获后一般得土地正产品的一半,这种情况最多;如果地主还提供农具、牲畜、种子、肥料等项生产资料,则有主6佃4、主7佃3及主8佃2几种分成比例,视地主提供的生产资料多少而定。交租办法,最普通的是收获时地主亲到打谷场与承租人当面分割;也有不当面分割而由承租人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地主家的。[3]
(2)定额租的两种形式及地租率
定额租有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也称“粮租”、“钱租”。清末及民国初年,华北农村仍十分流行粮租[4] ,但三十年代初调查时,钱租比例已经超过粮租。1937年以后,因通货膨胀,币值暴跌,实物租出现回潮,在一些村庄超过钱租重新成为主要的地租形式。本文研究的4个村庄的粮租和钱租相互比重消长的情况,参见表4和表5[5] 。这两个表,表4只是3个村庄租入耕地的统计,表5虽是全部租入、租出耕地的统计,但只限于一个村,因此结果不一定十分准确,但粮租比重在3个调查年份逐次上升的大趋势还是显示得很清楚的。
表4 1930-1946年东顾庄、何桥、李罗侯3村人户租入耕地的粮租和钱租比重
时间|粮 租————|钱 租————|钱租∶粮租(粮租=1)
——|户数|面积(亩)|户数|面积(亩)|户数|面积
1930(1)|10|51.5|12|72.5|1.2|1.4
1936(2)|5|31|3|23|0.6|0.7
1946(3)|7|29.8|2|9|0.3|0.3
注:(1)本年总计有25户租入耕地,其中3户无法确定粮租、钱租面积,未计入。
(2)本年总计有13户租入耕地,其中5户无法确定粮租、钱租面积,未计入。又本年李罗侯村调查户卡片大部分已经缺失,故未对该村进行统计。
(3)本年总计有21户租入耕地,其中12户无法确定粮租、钱租面积,未计入。
表5 1930-1946年固上村人户租入、租出耕地的粮租和钱租比重
时间|租入耕地面积(亩)——————|租出耕地面积(亩)
——|粮租|钱租|钱租∶粮租(粮租=1)|粮租|钱租|钱租∶粮租(粮租=1)
1930|35|272|7.8|38.3|595.4|15.5
1936|37.5|220.5|5.9|54|458|8.5
1946|41|42.8|1.04|34.55|177.2|5.1
下面来看定额租的地租量和地租率。现存4个村的分户卡片的个别样本的地租量是有很大差异的。例如同是粮租地,每亩租额有的只有10余斤,有的则高达100斤以上;同是钱租地,每亩租额低的仅有1元多,高的可达10余元、甚至20元以上。由于耕地的等次不同,收益差别很大,租额自然不会相同。同样收益的耕地,在不同村庄之间,以及不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租额也会有一定差异。为了得到4个村定额租的地租量的一般概念,我们根据它们的租入、租出耕地面积及粮、钱租总租额,分别计算出粮租和钱租的每亩平均租额,如表6所示。
表6 1930-1946年清苑县4村的平均租额
时间|粮 租—————————————————|钱租
——|总面积(亩)|总租额(市斤)|亩均(斤/亩)|总面积(亩)|总租额(元)|亩均(元/亩)
1930|185.00|9844|53.2|939.90|6130.80|6.52
1936|132.50|6310|47.6|701.50|4350.53|6.20
1946|105.35|6170|58.6|269.00|1883.76|7.00
从表6看出, 这4个村的定额地租的一般水平,在三十年代中以前粮租大约为每亩50斤上下,钱租为每亩6元多;1946年,粮租涨到接近每亩60斤,钱租涨到每亩7元左右。这个结果,粮租水平与4个村多数样本的情况是符合的,钱租水平由于除固上村以外的几村可供计算的样本数太少且基本都是高租额的,要稍微偏高一些。如果只计算固上村的平均每亩钱租额,1930年为5.99元,1936年为5.82元,1946年为6.63元。
在上述地租水平下,地租率是多少呢?首先看粮租。清苑县耕地绝大部分都是种植粮食的,因此实物租以交粮为主,故称粮租。粮租的平均每亩租额我们已经知道,只要再知道当地粮食作物的平均每亩产量就可以计算出粮租的地租率了,即:
粮租地租率=(亩均粮租额÷粮食作物平均亩产量)×100%。
在现有的调查指标中,有包括粮食作物在内的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及其总产量,因此比较简单的作法是按播种面积计算每亩产量。但是由于播种面积包含有复种因素在内,这种计算的结果只能是近似的。更准确的计算应该用耕地面积而不是用播种面积。从现有的调查指标中虽然不能直接得到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但可以通过耕地总使用面积和总播种面积求得总复种指数,然后在假定粮食作物的复种指数与总复种指数相同的前提下,通过粮食播种面积计算出其耕地面积。清苑县的耕地绝大部分都种粮食,其他作物占的比重很小,这样计算得到的结果应该是基本符合实际的。用上述方法,我们计算得到4个调查村解放前各年份的粮租平均地租率,如表7所示。
表7 1930-1946年清苑县4村的粮租平均地租率
年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亩)|复种指数(%)|粮食作物耕地面积(亩)|粮食总产量(市斤)|平均粮食亩产(斤/亩)|粮租平均租额(斤/亩)|粮租地租率(%)
1930|21251.71|117.4|18101.97|2295389.4|126.8|53.2|41.96
1936|22317.25|117.6|18977.25|2481571.3|130.8|47.6|36.39
1946|23093.93|119.3|19357.86|2782315.0|143.7|58.6|40.78
注:复种指数=(总播种面积÷耕地总使用面积)×100%,根据4村汇总数据计算。
粮食作物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复种指数
钱租的平均地租率可用亩均钱租额除以耕地的每亩平均产值得到,耕地的每亩平均产值则可通过植物栽培总收入和耕地总使用面积两项调查指标求得。计算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1930-1946年清苑县4村的钱租平均地租率
年份|植物栽培总收入(元)|耕地总使用面积(亩)|每亩平均(元/亩)|亩均钱租额(元/亩)|钱租地租率(%)
1930|233458.59|19162.12|12.18|6.52|53.53
1936|274393.25|20264.48|13.54|6.20|45.79
1946|304218.65|21530.71|14.13|7.00|49.54
表7和表8显示,粮租的平均地租率约为40%上下;钱租略高,在45.79%-53.53%之间。不过,上文说过,由于样本关系,这里用于计算的4村平均钱租额要比实际数字高一些。如果用固上村的平均租额计算,则钱租的平均地租率1930年为49.18%,1936年为42.98%,1946年为46.92%。无论粮租还是钱租,地租率都比分成租通常情况下的50%要低一些。这是符合逻辑的:分成租50%的普通地租率一般仅指土地的正产品而言,而实际上,除正产品(通常为大秋作物)之外,农户从土地上总还有其他收入,这些额外收入按习惯是不交租的。所以,考虑到农户的额外收入,分成租的实际地租率要低于50%。此外,在分成租下,地租量随年成好坏而高低不同,遇到歉收,地主的收入是要减少的。而在定额租下,清苑的传统习惯是即使歉收租额一般不减,这也会使定额租在租额的确定上较通常年景的分成租租额要稍低一些。
以上讨论的都是正租。实际上,在正租之外,有的佃户还要受到额外剥削,特别是发生在大户地主与贫穷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更是如此。额外剥削包括劳役性质的,如白给地主家干些杂活;也有实物性质的,如给地主送些时鲜水果、蔬菜等。这些额外剥削,可以视之为附加地租。附加地租一般不出现在租约上。
(3)押租及“上打租”
清苑地区的租佃有些在订约时要收取押租,数额一般相当于一年的地租。收押租的都是较长期的租佃,如3年、5年或更长期的,一年租期的不收押租。押租在承租人退耕时返还,如有欠租则作抵。
交租时间除分成租外普遍实行“上打租”,尤其钱租差不多都是上打租。所谓“上打租”,就是先交地租,承租人于订约时就预先把一年地租交清(有的分两次),然后才领地耕种。上打租使地主既避免了佃户欠租的风险,还可以额外占有一年租金的利息。但这种制度加重了佃户的负担,不但要借债先付地租,而且还要承受遭灾歉收的全部后果。清苑地区许多缺地贫农并不租地耕种,而宁愿为人雇工或寻求其他谋生之路,上打租制度使其“租种不起”是一个重要原因。抗战时期,一些根据地村庄在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斗争,废除了这一制度。
地租并不是佃户的全部负担。按照清苑租地的习惯,出租的土地虽田赋仍归地主负担,但杂捐杂税要由租种者缴纳。抗战以后,税捐日多,土地负担加重,因此有的地主减少地租甚至不收租,但一切税捐都由租种者代为缴纳。调查资料中1946年的数据很多只有租地面积但没有租额,多数都是这种情况。
二、雇佣关系
1、一般情况
雇佣关系是清苑农村最基本的剥削关系,远比租佃关系普遍得多。在各调查村,地主可以不出租土地,但很少有不雇工的,富农当然更是依靠雇工剥削。农民各阶层中,一部分中农和贫农在农忙时也雇佣人工。出雇者绝大部分是贫、雇农,少数中农也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
清苑的雇工按照工作时间区分主要有长工和短零工两种。其中长工又分“整年工”和“十月一”工两种。“整年工”是除过年回家几天,全年都吃住在雇主家的长工。 “十月一”工每年阴历正月初六上工,秋后“十月一”下工回家,一年约在雇主家工作9个月。这两种长工,各村以后者居多,因为秋后农闲活少,地主是不愿意白白养活雇工的。故当地长工有言:“场光地净回家转,挨饿受冻一冬天”。无论“整年工”还是“十月一”工,都按年计算工资。短零工为农忙时的临时工,一般按所做工作种类及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也有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即所谓计件工资。其中又分“散短”和“长短”两种:前者为事先没有约定雇主,临时到“人市”上去找工作者;后者是平时借了人家的钱或得到某种好处,因而约定农忙时为其做工,属于以人工还债的性质。这种雇工的工作时间不像长工那样长,也不像一般短工那样雇主和工作时间都不固定,故称“长短”。长工及短零工之外,还有“季节工”,为农忙时工作几个月的雇工,按月计算工资。这种雇工在清苑不多。
长工通常只在地主、富农家的雇佣中才有(极少数中农也有雇长工的),短零工则既存在于地、富的雇佣中,也有一般农民之间的雇佣关系。长工在雇主家的工作除承担各种农活外,往往还要为雇主做各种家务杂活,提供零星使役,吃住也在雇主家里,与雇主的关系较为紧密。长工不完全是本村人,其中一部分是外村甚至外乡人,经人介绍而与雇主认识并为其雇佣,但外县的基本没有。短零工也绝大部分是本地人(本村人或邻近村人),因系临时雇佣,一般只做约定的某种农活,工作完毕即与雇主解除雇佣关系。就人数而言,由于地主、富农有限,各村的长工不是很多,但每年农忙临时给人打短以补贴家用的相当普遍。各调查村的绝大部分贫农(雇农不用说),以及一部分中农,解放前都有过给人打短出卖劳动力的经历。正因为短零工雇佣如此普遍,各地农忙季节都有“人市”,即雇佣短零工的劳动力市场。如位于东顾庄村中心的现村委会前面的一片地方,解放前就是一个人市,凡欲给人打短的都集中在那里,谁家要雇人就去人市上找。短零工的工价一般由主雇双方当面议定,但也有的村庄由地主操纵,天天挂牌定价,曾引起过雇工的反抗(见河北省统计局调查报告)。
下面看调查数据所反映的雇佣关系情况。根据汇总资料,3个年份4村各类人户中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在总户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如表9、表10和表11所示。
表9 1930年4村各阶级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所占比重
人户类别|总户数|雇 入——————————————|雇 出
———————||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
合 计|867|78|9.0|88|10.1|126|14.5|245|28.3
地主|19|12|63.2|10|52.6|-|-|-|-
富农|57|48|84.2|30|52.6|-|-|-|-
中农|297|18|6.1|41|13.8|14|4.7|51|17.2
贫农|400|-|-|7|1.75|66|16.5|152|38.0
雇农|76|-|-|-|-|46|60.5|38|50.0
其他|18|-|-|-|-|-|-|4|22.2
表10 1936年4村各阶级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所占比重
人户类别|总户数|雇 入——————————————|雇 出
———————||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
合 计|931|85|9.1|94|10.1|110|11.8|231|24.8
地主|18|17|94.4|15|83.3|-|-|-|-
富农|67|51|76.1|37|55.2|-|-|-|-
中农|392|17|4.3|38|9.7|13|3.3|74|18.9
贫农|382|-|-|4|1.05|59|15.4|137|35.9
雇农|55|-|-|-|-|38|69.1|18|32.7
其他|17|-|-|-|-|-|-|2|11.8
表11 1946年4村各阶级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所占比重
人户类别|总户数|雇 入——————————————|雇 出
———————||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
合 计|1086|71|6.5|72|6.6|67|6.2|200|18.4
地主|22|18|81.8|14|63.6|-|-|-|-
富农|63|36|57.1|24|38.1|-|-|-|-
中农|571|17|3.0|31|5.4|18|3.2|67|11.7
贫农|401|-|-|3|0.7|33|8.2|127|31.7
雇农|22|-|-|-|-|16|72.7|6|27.3
其他|7|-|-|-|-|-|-|-|-
从以上3表可以看出:
第一,在我们研究的这4个村庄,雇佣关系远比租佃关系要普遍得多。根据上文表1、表2和表3,1930年、1936年、1946年4村分别有68户、44户、51户租入或租出土地,分别占各该年总户数的7.8%、4.7%、4.7%。而这3个年份4村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分别为537户、520户、410户[6] ,分别占3个年份总户数的61.9%、55.9%、37.8%,远远超出租入租出土地户在总户数中的比例。
第二,雇工户有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但主要是地主和富农,不仅占总户数的比例大,而且雇工的绝对数量也多[7] ;中农和贫农雇工的比例很小。地主、富农雇工以长工为主,中农和贫农雇工以短零工为主,尤其贫农,所雇皆为短零工。
第三,出雇户全部为农民。其中除雇农外,以贫农所占比例最大,各年均约有1/3左右贫农出雇短零工;出雇长工的贫农1930年占贫农总户数的16.5%,1936年占15.4%,1946年占8.2%。中农出雇长工的比例不超过总户数的5%,属个别情况;出雇短零工的比例1930年为17.2%,1936年为18.9%,1946年为11.7%。
第四,从各表“合计”一栏看,无论雇入还是雇出,长工和短零工占总户数的比例均呈下降趋势;尤其以1946年与1936年比较,这两种雇工不仅占总户数的相对比例下降,而且绝对数量也下降了(雇入的长工和短零工绝对数1936年比1930年增加,雇出的长工和短零工绝对数1936年比1930年减少)。这种情况,应该与这一时期土地分配趋于分散化,地主富农和贫雇农在总户数中的比重下降、中农比重上升有关。就是说,从1930年-1946年的变化总趋势看,随着土地分配的分散化、平均化发展,雇佣关系如同租佃关系一样,也呈缩小趋势。
2、长工的雇佣及长工工资
以下对长、短工的雇佣情况分别作些分析。
根据调查数据,各村地主户雇佣的长工人数一般为2-3人,富农户为1-2人,少数中农雇佣长工的多只1人,个别的还不到1人(与人合雇)。每名长工的耕作面积,地主、富农户多为60-70亩或更多,中农户一般只有30-50亩。具体统计结果按年份分别列于表12、表13和表14。这3个表之所以只选东顾庄和何桥两村来做统计,是因为做是项统计要分别计算各雇工户的耕地面积,需使用分户卡片(河北省统计局的各村汇总资料没有雇工户耕地面积的单独汇总),而现存的4村分户卡片只有这两村的比较完整(固上村的1930年和1946年卡片、李罗侯村的1936年卡片都缺失甚多)。由各表看出:富农户雇工的平均耕作面积要比地主户雇工的平均耕作面积多一些,这是因为富农本身也参加劳动,雇工数量一般较地主户为少,而在计算时又不能扣除富农自己耕作的土地面积的缘故。考虑到富农自己也参加劳动这个因素,地主和富农户雇工的平均耕作面积应该相差不多。中农户雇佣长工属个别情况,多是耕地较多而家里缺乏劳动力,其雇工的耕作面积比地主、富农户的雇工要少得多。
表12 1930年东顾庄、何桥2村雇工户平均雇佣长工人数
及每名长工的平均耕作面积
人户类别|雇主户数|使用耕地面积(亩)|雇工人数|户均雇佣人数(人/户)|雇工平均耕(亩/人)
合 计|33|3302.40|46|1.4|71.79
地 主|5|941.79|14|2.8|67.27
富 农|23|2206.61|27|1.2|81.73
中 农|5|154|5|1.0|30.80
表13 1936年东顾庄、何桥2村雇工户平均雇佣长工人数
及每名长工的平均耕作面积
人户类别|雇主户数|使用耕地面积(亩)|雇工人数|户均雇佣人数(人/户)|雇工平均耕(亩/人)
合 计|45|3527.75|58.88|1.3|59.91
地 主|8|1089.50|18|2.3|60.53
富 农|32|2187.45|35.88*|1.1|60.97
中 农|5|250.80|5|1|50.16
注:*有一户雇佣0.5人、一户雇佣0.3人。这种情况,一般是两户或三户合雇1人,但在分户卡片上只有一户有雇工数据。
表14 1946年东顾庄、何桥2村雇工户平均雇佣长工人数
及每名长工的平均耕作面积
人户类别|雇主户数|使用耕地面积(亩)|雇工人数|户均雇佣人数(人/户)|雇工平均耕(亩/人)
合 计|40|3025.40|46.5|1.2|65.06
地 主|10|1103.38|20|2.0|55.17
富 农|28|1853.02|25|0.9|74.12
中 农|2|69.00|1.5*|0.8|46.00
注:有一户雇佣0.5人。
长工的工资水平可以利用村汇总资料进行统计,下面是统计结果:
表15 1930年4村雇入、雇出长工的平均工资
人户类别|雇 入—————————————————|雇出
——|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均工资(元/每人每年)|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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