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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传统与法律

2006-11-28 22:20:15 作者:黎四奇 来源:法律思想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律就是一种信用,是一种类似于人们与银行之间进行交易时而不必从内心里担心它日银行会赖账的信用。可以说,法律秩序的持续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是与一个社会信用度的高度成正比的。大凡比较保守落后的国家,其法律信用也肯定较低,有法不依也难依现象也较普遍。反之,信用度高的地方,法律一般能达成预期的法律秩序与功能。古语说,人不守信,不知其可。其实,对于法律来说同样如此,我们可以说法无信而不立。那么,这种法律的信用是如何产生的呢?这种信用与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及国家信用等一样是来自人们对他人外在行为的感知、学习、模仿与复制。当法律的信用成为一种公共知识、公共经验与公共信念时,法律就会成内化为人们日常观念、行为模式的一部分,成为行为人的无意识之选择。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既是一种世代相袭的古老之公共知识,同时更是体现了一种法律的信用,内化为人们对自己行为的一种自我规训与评价。因此,我们可以说由公共认知所传递的法律信用对于个人并不是点缀的饰物,而是实用的、不可或缺的生活基础。它内化为我们的日常观念、行为习惯和无意识的选择,这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沿着这一思路,我们也可以看出真正的法律是与行为人一起形影相随的,如此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于自己。另外,法治的程度也是与一个社会的信用度密切相关的,信用越高的地方,人们对法律秩序的信仰与预期就越是恒定越是持续。从物物交易到纸币化交易再至无纸化的电子货币交易都证明了秩序对信誉强化的作用与效果。实质上,在我们现时的法学研究中,有许多学者将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与法律文化的普适性与可借鉴移植性对立起来,于是就产生“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它的法学家则创造的它的理论”之类的似是而非的高深莫测之理论。若这种理论是正确的,那么何不让我们将其在现实的阳光下暴晒一会看其会起什么化学反应。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东西不是传统的,而是外来的或时代的,如现在代步用的汽车肯定不是我们的传统,但是在神州的大地上,无时不刻不飞奔着各种各样的汽车。若想开车,那么在公路上奔驰时司机肯定是要守交通规则的,否则生活中的悲剧就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层出不穷。那么,试问一下,人们在一般情况下遵守了我们随汽车而引进的“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了吗?事实证明,这种规则已得到了良好的实行。这就反过来印证了,有些规则的实施并不是需要传统的。那么,为什么人们会自觉地遵守这种的规则呢?我想,只要随便作一个调查,即使你问大字识不得一个的大老粗,他也不假思索地知道在马路上要遵循这样的规则。这个中的原因就在于“红灯停,绿灯行”已成为了一种公共知识与公共经验,已内化为行为人意识中的一部分。另外,西装也不是我们的传统,可大家都知道一个基本的常识,即穿西装一般是要打领带,并脚套皮鞋之类的道理。否则,就不伦不类了。这些就说明传统的东西虽然具有先入为主性,具有一定的根深蒂固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要恪守传统的,传统只是一个人们面对规则失灵找不到更好的解释力的模糊之辩词。

 在许多强调本土化资源的作者之著述中,他们多援用民间“私了型”解决纠纷的案件来说明国家法的无奈与失败。其立论是私了型的方法是传统的,而国家法则是外来的,非传统的。当这两者发生排异与对立时,因为传统的东西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占性与主人性”,而外来的东西具有“侵略性”与“宾客性”,所以在“主人”与“客人”发生了矛盾时,把持话语权的应是传统,因为从传统礼节上看,“客人”不是能“喧宾夺主”的。否则,就可能因为反客为主而为天下所不齿。其实,若较起真来,这种“客随主便”的立论模式是很难站得住脚的,这其中的原因如下:其一是任何事情一定要论个理儿,并不是“主人”的身份就使传统具有与生俱来的先占性优势。孰是孰非要依理依情,要审时度势,而不能因身份有别而搞歧视性待遇。在上面,已论述过,汽车并不是我们的传统,但是若你要想好好地驯服这个铁铊铊,减少不必要的悲欢离合,那么你在引进汽车的同时也就必须引进相应的交通规则,而不能仅仅因为“祖宗之传统”不可弃而固步自封地将中国古老社会适用于牛车或马车的规则搬到调整汽车的交通秩序上;其二是历史总是在此情此景与彼时彼景的选择中前进的。中餐是中国的传统,西餐是西洋人的传统,可哪注定了洋人的胃只装得了牛奶、牛肉与面包的?哪处写了中国人的胃也只能容纳大米饭的呢?事实上,只要是作为人的胃,管它是中国人的,还是西洋人的,它是可以兼收并蓄的。只是有一个时间的自我调整与适应过程;其三是为什么私了观念在民间纠纷解决中如此牢不可破呢?这是我们中国传统人际关系说使人们的脑海中深深地烙有一种不健康的与现代权利意识相左的与史俱来的公共经验与公共知识,或者说是一种不健康的信用,因为自古以来的“官官相隐,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打官司即打关系及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的思想使人们在面临纠纷时滋生了一种惯性的思维。尽管私了能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也塑造了一种社会秩序,但是我们要看到这样的秩序是一种不道德的不负责任的秩序。 

18世纪中叶于法国所发生的惨无人道的“卡斯拉”案在拷问“欧洲人的良心”时,伏尔泰老人在六十花甲的高龄发出了这样沉重的悲叹:正是知识界的沉默,才造成了人民的不幸!那么,当我们在学界极力鼓吹代表先进文明的国家法向代表落后与保守的民间法无原则的低头与退却时,作为中国法治事业布道者的我们之良知又是否应当受到谴责与炙烤呢?事实上,当我们将现代中国法治的事业单纯地定性为一种“秩序“时,我们已经在堕落在忘却自己的职业良知。与其说这种堕落是智不达上,倒不如说更是方法论与道德上的,因为我们正在打着传统的幌子来掩盖人们在权利与权利意识上的愚昧,正在维护与固守着一种不文明的秩序,正在为现代法治的文化形成一种公共知识、公共信念制造不应有的障碍。发现传统所形成了公共经验与公共知识对现代文明法律的传播与推进所产生的阻力并不能成为我们认可国家法淡出而所谓的“民间法”应更加茁壮成长的理由。发现问题是知识探求中难能之进步,但是仅此是远远不够的。若问题的发现者们在自己的发现面前一筹莫展,或退缩不前,或缩手缩脚,或左思右想乃至犹犹豫豫……,那么这种发现于社会于理论的研究是徒劳无益的。在另一方面,若发现者反过来立于发现的基础上保守地倡导旧有意识的封存与沿续,那么这不仅是社会的一种退步,更是学术研究进路的错误。虽然学术研究不用对社会承担什么责任,社会也一般不会要求学术研究承担什么责任,但是作为民族性与历史性的人若其期望自己的研究能在自己民族文化的丰富上留下那么一点点有意义的符号,那么他就必须因时因地选准自己立论的方向。事实上,在发现旧有的公共知识对处于萌芽状态的法治文明产生冲击与排挤时,正确的思考路径时,如何思量用法治文明所形成的公共知识来替代传统所形成的公共知识,而不是本末倒置地琢磨如何让亟待形成公共知识的法治文明向传统卑躬屈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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