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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教授《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立足于文明冲突的角度

2006-11-30 23:51:33 作者:张 俊 来源:学术批评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从9.11说起

公元2001年9月11日,当美国人刚刚开始一天的工作之时,纽约世界贸易中心,连续发生撞机事件,世贸中心的双子大楼,轰然倒塌,化为一片废墟,造成了3000多人丧生。撞击的那一幕,倒塌的那一幕,通过卫星画面传向了全世界,全世界为之震惊了。

对于普通的美国人来说,这是一个只有好莱坞大片才会出现的场景活生生地发生在自家门口。对于正在读高二的笔者来言,亲眼见证了学校里的热烈和欢腾的,如今看来吊诡的某些讨论气氛。更让人惊诧的是,以至发生了在美国访问的中国记者在宾馆目睹CNN转播后,鼓掌欢呼甚至差点导致外交事件的故事。对于全世界亿万电视观众来说,在二战结束后相对太平的世界,全球面对着怎样的问题。一切,值得思考。

1996年,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哈佛大学国际和地区问题研究所所长塞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详尽阐释了著名的“文明冲突论”。他认为,随着冷战在世纪末的结束,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世界的冲突根源,将不再侧重于意识形态或经济,文化将是截然分隔人类和引起冲突的主要根源”。因此他断定,“文明的冲突将左右全球政治,文明之间的断层线将成为未来的战斗线”。即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方面的差异,主宰全球的将是“文明的冲突”。 如果说还会有一场世界大战的话,那将是一场文明间的战争。亨廷顿还将文明冲突具体化。他认为,西方与那些文明的挑战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尤其困难和对立的。

在西方语境中,“文明”一词源于拉丁文“Civili”,是一段时期内人类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这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从宏观看,全世界在地理大发现后开始进入全球化时期,各种文明不断交织、碰撞,呈现出一幅个性与共性交织的独特画面。即使在全球视角下,从人体炸弹到恐怖劫机,从威吓记者、绑架人质到炸毁大佛,伊斯兰文明训化下的人似乎没有给人留下什么好印象。这一切,为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打下了注脚。

这次读高鸿钧教授的《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也是从这样的角度进去的,也试图从角度谈谈读书的心得。

二、神秘、政教和伊斯兰法系

从全世界法律发展史来看,公认的有五大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其中,印度法系早已随着近代印度成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而成为历史地尘埃,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只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中华法系也随着鸦片战争后的欧风美雨,西学东渐,由于清政府的修律变法,国民党的对德日大陆法的既受以及共产党对苏联法制的照搬而走入历史的陈迹中。现存的共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值得注意的,就如吴云贵先生所言,“伊斯兰法是中世纪和当今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律制度之一,不予以研究,在国际比较法学研究上就缺了一个方面。”

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一书,从法律史学的角度深入透视了作为当今世界现存的三大法系之一——伊斯兰法系的历史发展、主要渊源、法学流派、主要特点以及制度构建,为我们揭示了伊斯兰法系的内部构建和运行特征。

全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伊斯兰法与伊斯兰社会,从实然角度阐释了伊斯兰法系;第二部分,也是我很感兴趣的,伊斯兰法与法律现代化,分别从外来的影响(对西方法律的接受)、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传统规则的现代化尝试)、伊斯兰宪政理论与实践、伊斯兰人权观、当代伊斯兰法的复兴等角度,主要谈了西方基督教文明的全球化背景下,伊斯兰法逐步向西方民主宪政发展,而后又走向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历史轨迹。伊斯兰法作为当今方兴未艾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文化基础和政治纲领,被称为“真主之法度”。

在伊斯兰宪政理论与实践一章,作者从“乌玛”这种伊斯兰教产生后国家政权的雏形说起。“乌玛”是一种政治实体,构成了麦地那新型社会共同体的“宪章”。它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也不是“民族国家”,给伊斯兰社会打下了深深的政教合一的烙印。接着,作者着重论述了哈里发的权能和资格。哈立发在阿拉伯语中意为安拉使者的继承人,起初是指穆罕穆德死后继承他而管理“乌玛”的民众领袖。从哈里发内部的组织建构、民事制度到政治制度看,“哈里发成为不受限制的君主,民众的命运完全依赖于他个人的道德和宗教信仰程度 。”其结果,“起义反叛连续不断,宫廷政变频繁发生,社会常常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这些缺陷到了近代,特别是到了19世纪,“成为伊斯兰世界改革者批评的对象,由此开始伊斯兰是俄近代宪法领域的改革”。总的来看,伊斯兰社会的这种宪政改革是不成功的,起码是半生不熟的。书中阐释了伊斯兰社会的三阶段宪政运动。

19世纪,面对西方的挑战和帝国内部危机,奥斯曼帝国进行一系列改革,1876年,奥斯曼帝国颁布了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20世纪前半叶,大量采用西方的宪法原则和概念,具有明显的西方化倾向。从伊朗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分权制,人人平等,主权在民到走的更远的土耳其成为地地道道的世俗性宪法,没有保留任何传统的原则和制度。二战以来,趋势是伊斯兰复兴,运用伊斯兰原则和精神作为指导原则。甚至,从我查到的资料之一显示,在伊朗政变后,1979年底颁布的新宪法赋予霍梅尼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他可以不由民选,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没有任期限制。政府在他的监护下运作。他有权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有权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任命或批准三军高级指挥官;有权决定宣战和停战、大赦等等。国家领导人必须向他请示汇报,他的讲话和指示必须遵照执行。虽然议会和总统由普选产生,相对独立于他领导的法基赫系统。可是,法基赫可以使用任免权、候选人事先筛选制和立法否决权等手段。说白了,国家完全置于霍梅尼个人权力控制之下了。为了进一步伊斯兰思想花,全国只有一个意志(真主),只有一个声音(可兰经),公民权利一律废除,所有西方的文化娱乐全部被禁绝。霍梅尼还在军队、警察和政府机构附设 “政治意识形态局”,进行政治意识形态宣传、

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军警和政府雇员忠于霍梅尼,军警和政府雇员须参加“政治意识形态局”的教士所办的伊斯兰意识形态培训班,并通过有关考试。一句“你是真正的穆斯林吗”的咄咄逼人的质问,使得许多即使具有现代观念,因而不喜欢极端和偏执的人士们也不敢正面反对。 在“圣战”和教派运动的旗帜下,我们不难理解伊斯兰法在伊斯兰文明的浸淫下,面对现代文明呈现出的尴尬和冲突。

三、理想和重建

站在历史的潮头,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不管愿意与否,都不能拒绝这种潮流。这个世界是多样化的,也应该是多样化的。一个根本性的哲学观点是:冲突(也就是斗争)是绝对的,和平、合作(也就是同一)是相对的。世界正是呈现出多样的文明,才显得美好。

传统的伊斯兰法的特点,如书中所列举的,法律与宗教密切联系,法律与道德界限不清,理论与实践有很大距离等等。书中在最后特意加了附录《开罗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这份宣言“重申伊斯兰乌玛的文明和历史任务”,但我们看到共25条的条文却条条是现代人权的内容,条条彰显着人类近代和现代取得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这也许是作者的一个用意所在吧,我想。
                                                        作者张俊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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