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精神”怎能成为裁判依据
2006-12-03 09:53:34 作者:李昌盛 来源:法制日报6月17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据报道:东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因该市政法委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法院竟然根据“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了中止对该判决执行的裁定。
裁定,与判决一样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前者一般针对程序性事项,后者一般针对实体性事项。既然是法院作出的裁判,就要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会议精神”作为裁决的依据,既违法又悖理。
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效力及于整个国家,具有普遍的适用力;而此“会议精神”只是政法委针对某一具体事项所达成的某种共识。这种共识无论与现行的法律是否相抵触,其本身也只是一个“一对一”的决定,根本无法和法律的效力同日而语。法官裁决案件所依据的只能是具有普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则之所以获得人们的一致认同,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可预期性,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这种可预期性极大地减少了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顾之忧。这样,人们就可以在既定的规则下充分运用自己的才智为自己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但是,假如“会议精神”也成为裁决的依据,那么,人们该如何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呢?或许今天还被看作合法的行为,到了明天,依据什么“会议精神”就变成不合法了;更何况这种“会议精神”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还是神秘莫测的“闺中之物”,因为谁也不知道明天会出台什么“会议精神”?
以“会议精神”作为裁决的依据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因为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当事人应该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决定的制作过程并能够有效地影响决定的作出。但是,如果依据当事人事先并不知道的“会议精神”作为裁决的依据,当事人在法庭上针对法律的论辩就只能是一场自欺欺人的表演罢了,整个审判程序成为虚设。当事人对最终结论的形成无法实施任何有效的影响,因为最终的依据是那些根本不参与审理的人们所讨论形成的“会议精神”。
裁定,与判决一样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前者一般针对程序性事项,后者一般针对实体性事项。既然是法院作出的裁判,就要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会议精神”作为裁决的依据,既违法又悖理。
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效力及于整个国家,具有普遍的适用力;而此“会议精神”只是政法委针对某一具体事项所达成的某种共识。这种共识无论与现行的法律是否相抵触,其本身也只是一个“一对一”的决定,根本无法和法律的效力同日而语。法官裁决案件所依据的只能是具有普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则之所以获得人们的一致认同,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可预期性,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这种可预期性极大地减少了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顾之忧。这样,人们就可以在既定的规则下充分运用自己的才智为自己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但是,假如“会议精神”也成为裁决的依据,那么,人们该如何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呢?或许今天还被看作合法的行为,到了明天,依据什么“会议精神”就变成不合法了;更何况这种“会议精神”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还是神秘莫测的“闺中之物”,因为谁也不知道明天会出台什么“会议精神”?
以“会议精神”作为裁决的依据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因为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当事人应该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决定的制作过程并能够有效地影响决定的作出。但是,如果依据当事人事先并不知道的“会议精神”作为裁决的依据,当事人在法庭上针对法律的论辩就只能是一场自欺欺人的表演罢了,整个审判程序成为虚设。当事人对最终结论的形成无法实施任何有效的影响,因为最终的依据是那些根本不参与审理的人们所讨论形成的“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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