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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法治理模式的变迁

2006-12-06 22:45:01 作者:刘士军 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家法,是指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规范。从现代法的意义上理解,家法不是法律。但从规范层次即道德、宗教、法律、风俗、艺术等的综合体意义上讲,家法作为一种家族自治的规范,其产生与法律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于原始社会习惯规范,直到后来“大家”即国家出现后,二者才开始逐渐分离,各自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家庭的形态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现在意义上的家庭同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家庭有很大区别,或者说将历史上的家庭称为家族更确切。不可否认,中国古代存在着小家庭,但是这种小家庭是依附于宗族或者家族的。因此,本文在论述近代之前的家法时,指的是宗族法或者家族法;在论述现在家庭的家法时指的是现在社会个体家庭内部的规范。

人类社会各种类型的规范,大都可以从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找到渊源。因此本文,对家法的论述有必要从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开始谈起。西方有句法律谚语说,“有社会即有法律,有法律即有社会。”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后,所处的国家作为社会的最高组织形态的现实而言,此句话无误。“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所描述的,仅仅是法律产生之后的社会状态。”[1] 因此这句谚语理解为“有社会即有规范,有规范即有社会”更为确切。法律本身同道德、风俗、宗教和艺术一样,它首先是一种规范,因此对于法律的研究应该在规范的层次上入手。 “社会规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它普遍的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 [2] 因此对于规范的研究应该采取历史的方法。 整个原始社会大致可以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而后者又可以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习惯规范,或称“第一次社会规范”,是原始居民在漫长的历史时间里共同生存、生活而形成的具有血缘性的规范。人类种群的进化经历了1000多万年,氏族公社之前的原始人的简单规范已无从可考,因此我们所讲的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主要是指氏族公社时期的习惯规范。氏族,作为人类社会最原始的血缘集团,既是宗族、家族的原始形态,又是国家的原始形态。因此作为调整氏族内部关系的原始社会习惯规范也就成为家法和法律共同的历史渊源了。

由于家法和法律的同源性,在中国进入王朝时代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家法和法律一直没有分开。夏商周时期是中国从原始社会进入王朝社会的第一个阶段,此一时期国与家尚未明确区分,国便是君王之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这一时期家法的形态为宗族法,学界称为宗法。所谓宗法,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 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确立继承顺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嫡长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其兄弟,建立多个有血缘关系的诸侯国。宗族法是夏商周协调中央王朝与诸侯国最重要的方式。史书记载,夏王中康失国,其子相曾奔依同姓诸侯斟灌氏、斟寻氏。商代宗法趋于严密,出土的甲骨文卜辞多次出现“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字样。周时宗法制度完善,周王在国与家中都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首先,周王是占统治地位的姬姓大家族的族长,通过族长的身份控制着姬姓家族;其次,周王是天下的“大宗”,周王分封的同姓诸侯是处于臣属地位的“小宗”,通过大小宗的权力义务关系实现对天下的控制。宗法制是我国最早的国家治理模式,同时由于家国一体的王权组织形式也使得它成为了最早的家法治理模式。夏商周三代人们“家”的观念要强于“国”的观念,三代的国君并没有将大量存在的诸侯国视为威胁,而诸侯国也认同天下同属一家。因此,与其说夏商周是在治国,而不如说三代是在治家。

中国家庭发展总的趋势是从宗族到家族或者大家庭再到现在的个体家庭。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在诸侯争霸中取得优势,纷纷进行变法。削弱宗族势力,废除分封制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秦国商鞅变法制定二十级爵制度,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实行县制,废除分封制。另外从血缘关系上讲,分封之后经历数代之后血缘关系明显疏远。因此靠血缘维系的统治模式呈现出软弱无力的状态,宗法的功能在不断的弱化。家庭的宗法治理模式走向衰微,并向家族法治理模式转变。家族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下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族法。

秦朝统一天下之后,废除分封制,宗法的“表”即大小宗关系不复存在。与此同时人们对国家的认识开始发生变化,国与家开始被作为不同的概念分开理解。因此,从秦朝以后,家法同法律出现了根本性的分离。秦汉时一些家族凭借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优势,形成强宗大族。至东汉,由于王朝是在豪强地主的支持下建立的,所以豪强地主享有政治以及经济上的特权。他们筑堡坞,置部曲,建立封建庄园,把持地方政治,战乱时建立私家武装,形成割据势力。这种强宗大族的进一步发展则是魏晋南北朝时士族门阀制度的出现 。为了使本族得以长久把持国家政治,士族门阀不仅需要在国家的法律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而且需要制定家族规范进行地位上的自我提高以及培养约束本族子弟。因此当时名门望族都有自己的家法进行自我标榜。如西晋司隶校尉刘暾“妻前卒,先陪陵葬。子更生初婚,家法,妇当拜墓,携宾客亲属数十乘,载酒食而行。”[4]

士族家族法的核心内容就是门第观念,以禁止士族与庶族结成婚姻关系为中心。许多名门望族不仅在本族内禁止士族与庶族通婚,而且对于其他士族与庶族通婚行为也是不能容忍,即所谓“婚宦失类”。如南齐御史中丞沈约上表弹劾,以为王源曾祖位至尚书右仆射,王源本人及其父祖也都位列清显,而满璋之虽任王国侍郎,璋之子满鸾任吴郡主簿,可是满氏“姓族,士庶莫辨”,“王、满连姻,实骇物听”,玷辱世族,莫此为甚,故请政府革去王源官职,剔出士族,“禁锢终身”。[5]门第观念是此一时期家族法的第一项内容。既然重视门第,自然就要从祖先开始数算,如琅邪王氏、太原王氏是士族,而其他地方的王氏则不是;陈郡谢氏、济阳江氏是士族,而其它地方的谢氏、江氏则不是。如此,在进行自我介绍时,往往需要郑重声明说自己是琅邪“王”、太原“王”、陈郡“谢”、济阳“江”,而不是其它地方的“王”、“谢”、“江”。因此,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谱牒百氏之学,遂成为专门的学问。” [6] 族谱构成此一时期家法的第二项内容。孝道在此一时期为人们所推崇,不仅有很多关于孝子的故事如“二十四孝”中的“卧冰求鲤”,而且孝道还成为致仕的一种途径。孝道便成为家族法的第三项内容。后世历史书常常将士族子弟描述为好吃懒做,能力低下的寄生虫,但数算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出现了大量杰出的政治家或者文学家。这与士族的家族法是分不开的,子女培养教育是家族法第四项内容。

此一时期的家法的代表有东汉经学家郑玄的《诫子书》、三国时期诸葛亮的《诫子书》、南北朝时期颜之推的《颜氏家训》。郑玄,字康成,东汉北海高密(今山东高密西南)人,于公元197年在大病期间为独子郑益恩写下《诫子书》。他在《诫子书》中交托家事,对儿了的志向、道德、学业、家政等方面提出殷切嘱托和希望。诸葛亮,字孔明,汉末徐州琅玡郡阳都县(今山东沂南县)人。诸葛亮在五十四岁时为八岁的儿子诸葛瞻写了《诫子书》。全文仅八十六字,但却深刻的阐述了修身养性、治学做人的道理。其中“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成为后人进行自修的格言 。颜之推字介,梁朝建康(今江苏南京)人,出身于士族家庭,先仕梁元帝,后投奔北齐,官至黄门侍郎、平原太守; 齐亡后入北周,隋文帝统一全国,诏为学士。家传有《周官》、《左氏》之学,早年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颜之推的《颜氏家训》,是此一时期士族家族法的典范。《颜氏家训》共七卷,卷第一序致、教子、兄弟、后娶、治家,卷第二风操、慕贤,卷第三勉学,卷第四文章、名实、涉务,卷第五省事、止足、诫兵、养生、归心,卷第六书证,卷第七音辞、杂艺、终制。《颜氏家训》比较全面的论述了子女教育、家庭伦理、自身修养、为人处事、治国理念等方面。颜之推有感于士族的衰落,同先前的“玄谈”或“清谈”的主张有些不同,虽然治家仍遵循士族的理念但其家训开始倾向于务实。


二、隋唐时期的家族法。

东晋后期到南朝时期士族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原因有以下四点:其一、优越的政治地位导致自身腐朽,许多士族不思进取;其二、农民起义对士族制度的打击;其三、士族之间的矛盾使得士族互相削弱;其四、士族多近亲联姻,导致身体素质极差。与此相对应的是庶族的崛起。淝水之战以后,一些庶族出身的将领开始脱颖而出,南朝宋、齐、梁、陈开国诸帝均为庶族将领。至隋唐时期,废九品中正制,行科举, “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 [7]。 士族家族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地位为庶族家族所取代。

庶族家族不同于士族家族,其政治地位多是通过军功或者科举入仕而取得的。社会各阶层的成员都可以通过自我努力进入统治阶层,因此家族不再以祖先的地位为荣,此一阶段的家族同士族家族相比较少了家族间的攀比习气。“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8],社会地位从底层到上层的迅速转变,使得新兴权贵很难迅速适应上层社会的生活,为了掩饰自己的出身,他们更强调等级的差异。反映在家族内部,就是家长制的盛行。唐代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家长制度,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9]。家长的权威成为家法的核心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家长对内支配家中的一切,拥有绝对的权力。如唐朝的法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10] 其二、家长对外不但代表家庭进行一些民事行为,而且对于家族成员的犯罪承担首要责任,即“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11]。在家长制下,家族法规定了子女的教养、祭祀、孝道、修身、治国等内容。

隋唐时期以柳公绰的家法最为著名。“公绰理家甚严,子弟克禀诫训,言家法者,世称柳氏云”[12]。柳公绰,字宽,京兆华原(今陕西耀县)人。根据后世史料记载,“自非朝谒之日,每平旦辄出,至小斋,诸子仲郢等皆束带… …烛至,则以次命子弟一人执经史立烛前,躬读一过毕,乃讲议居官治家之法。或论文,或听琴,至人定钟,然后归寝,诸子复昏定于中门之北。凡二十余年,未尝一日变易。”[13]


三、宋朝至清朝末的家族法。

唐末农民战争彻底的推毁了士族制度,重出身的士族门阀成为历史。唐宋之际,大规模的家族转变为中小规模的家族,同时平民之家自主性不断增强。士族制度被消灭以后,以往的愚孝之道不再被效法。为了约束家族子弟,从宋朝以后家庭礼治不断加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家法。此一时期的家法出现分化,有权贵之家的家族法,也有平民家庭的家法。前者强调以家庭礼治为核心约束卑幼之辈,后者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前者但内容更为实际。权贵之家的家族法的代表是司马光的《家范》。《家范》在社会上层仕宦之家广为流传,南宋宰相赵鼎,令其子孙各录一本以为永远之法。朱熹在司马光《家范》的基础上制订了一套繁琐的家庭礼制和礼仪规范,即《家礼》。《家礼》在内容上与平民之家的生活和劳作的规律基本一致,并且各种规矩、礼仪都十分详备,所以逐渐成为平民之家的家教之法。但最典型的平民家法是朱用纯的《朱子家训》。下文将分别介绍《家范》和《朱子家训》。

司马光,字君实,北宋陕州夏县(今山西夏县)涑水人,历经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一般人只知道司马光有一部治国的书叫《资治通鉴》,而少有人知道他还有一部齐家的书叫《家范》。司马光在谈到治国与齐家的关系时引用了《大学》里的话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范》为以后历代推崇为家教的范本,共十卷十九篇,系统地阐述了封建家庭的伦理关系、治家原则,以及修身养性和为人处世之道。书中引用了许多儒家经典中的治家、修身格言,收集了历朝历代大量关于治家的实例和典范,为后人树立楷模。具体内容如下:家范卷一、治家,家范卷二、祖,家范卷三、父母/ 父/ 母,家范卷四、子上,家范卷五、子下,家范卷六、女/孙/伯叔父/侄,家范卷七、兄/弟/姑姊妹/夫,家范卷八、妻上,家范卷九、妻下,家范卷十、舅甥/舅姑/妇妾/乳母。司马光认为治家“莫如礼”, “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齐家的规范应是:为人祖者,要“以义训其子,以礼法齐其家”;为人父者,要“爱子教之以义”;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为人子者,则应以孝为天经地义,为行动之准则;为人夫者,“若妻实犯礼而出之,乃义也”;为人妻者不仅要具备“六德”,“又当辅助君子,成其令名”。

朱用纯,明遗民,字致一,号柏庐,江苏昆山县人,一生教授乡里,作《治家格言》世称《朱子家训》。作为平民家法的典范,《朱子家训》的内容贴近平民生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关于勤俭节约,如“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要内外整洁”,“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其二、关于祭祀,如“祖宗虽远,祭祀不可不诚”。其三、关于家庭伦理,如“薄父母,不成人子”,“长幼内外,宜法肃辞严”。其四、关于品德修养,如“人有喜庆,不可生妨忌心;人有祸患,不可生喜幸心”。其五、关于报国、如“读书志在圣贤,非徒科第;为官心存君国,岂计身家”。


四、民国时期的家族法。

辛亥革命之后,传统的家族再一次发生转变。一方面,随着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一部分年青人开始反对传统的大家庭,成为传统的大家族的“叛逆者”。另一方面,国家立法开始标榜改革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传统的家法并没有因此而出现质的改变。并且由于民众传统家族观念占据着主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往往承认传统家法的效力。如《中华民国民法》规定了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司法院对此有解释,“男女婚姻其主婚权在父母惟须得祖父母之同意”[14]。由于整个民国时期社会处于动荡导致很多家族解体、迁徙和离散,传统的家法无暇创新。因此民国时期的家法只是对清朝以前家族法的继承,而并无发展,终于走向衰落。

虽然从秦汉至民国时期,作为家法主要形式的家族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但是其在本质上并未发生变化。对家族法进行概括和总结,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管辖权上看,家族法主要贯彻属人管辖原则。从管辖的事项上看,包括家庭伦理、修身、家族事务、家族与外族的纠纷以及地方或者国家的一些事务。从家族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看,二者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很多家族法是得到国家肯定的。从家族法的作用来看,家族法起到了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作用,同时对于稳定地方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对待传统家法存在着两种错误的态度。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传统的家族和大家庭的家族法治理模式被彻底否定。而在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却依旧存在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家法族规。因此,研究家法不仅具有历史学术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们研究历史上家法的目的就是为现在社会的家庭设计一个合理、合法的新型家法治理模式。新型的家法治理模式应该是既吸收了历史上家法治理模式的合理之处,又遵循了现在民主法制的理念,应该符合以下几点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则应该由各个家庭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首先,新型的家法应该以家庭民主为基本理念,强调家庭成员的身份的平等和参与家庭事务决策的权利。其次,新型的家法应以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抚育子女为使命。再次、新型的家法应该强调内容的合法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结语:中国的家法源于原始社会习惯规范,经历了宗法阶段、家族法阶段,得以发展至今,表明其存在对于家庭和社会确实具有重要意义。历史表明,尽管家法存在很多压制家庭成员自由、摧残人性的规定,但家法在家庭内部的管理中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今天民主法制的社会里,新型家法的构建,对于个体家庭而言,将会起到促进家庭和谐的作用;对于社会而言,将会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由衷希望在国家法律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新型家法得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2]张敦福:《现在社会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3]《诗经•小雅•北山》。

[4]《晋书》卷四十五《刘毅附暾传》。

[5]《昭明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

[6]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7](宋)郑樵:《通志•氏族略叙》 。

[8](元)高明:《琵琶记》。

[9]《唐律疏议•户婚律》。

[10]《唐律疏议•户婚律》。

[11]《唐律疏议•名例律》。

[12]《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五《柳公绰传》。

[13](宋)司马光:《家范•治家》。

[14]黄婉玲编辑整理,中华民国大理院解释,解释字号:统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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