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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2006-12-10 19:54:19 作者:杨喜添 来源:《广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行政控制力量在农村有弱化的趋势,农村的宗族势力乘机抬头,村民自治建设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农村宗族势力重新抬头的原因和表现

 

 

农村宗族势力的重新抬头首先表现为宗族群体行为的重现,表现在修祠堂、修祖坟、修族谱、开庙会等形式上。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建立后,生产队劳动组织代替了家庭和家族的生产职能,宗族的基本功能受到了强有力的遏制。但是,由于实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农民仍然被限制在土地上,先天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自然地联结着,宗族活动依然存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又以传统形式进行,家庭又成为了农村生产经营的主体。“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庭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 1 ]39农村宗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功能在旧的生产方式的环境下得到了发挥,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获得了复苏的土壤,特别是宗族的社会经济功能带动宗族的文化等其他功能的发展,这些功能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抬头。

 

 

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同时体现在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互动行为的重现上,主要表现在互助关系、权力关系等内部关系上。“情理”是乡村社会主要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以情景为中心的中国家庭,培养了中国人一种向心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在人际关系中的基本表现是相互依赖。它使中国人能够轻松自如地在向心的中国宗族结构和‘人之间关系完全调和’这一理想的框架内满足其社交、安全和地位的需要。”[ 2 ]235目前,家庭的生产功能重新处于决定性地位,农民需要寻求一种内部的保护,血缘关系自然成为农村最重要的互助资源,宗族的生产互助功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大部分农民的认同,强化了宗族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也体现在家族文化观念等意识形态的重现上。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民主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容易受宗法观念的影响。近几年来,文化素质较好的青年农民大量涌入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留在农村的依然是文化素质较低的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后,农村缺乏改变贫穷落后状况的新时代农民和现代先进文化,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旧思想和旧农民依然占据了农村社会,光宗耀祖、衣锦还乡等功利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人们,他们热衷于对家族姓氏的溯源追忆、家族名人的歌功颂德以及家族的传统技艺技能的整理传承,以抬高家族的威望和地位,谋取家族的利益,有的还打着继承传统文化和文物保护的幌子,误导农民。

 

 

种种迹象表明,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抬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严重干扰了村民自治建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宗族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宗族势力有一套完整的运作机制,发挥着一定的社会功能。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委会为了行使职能,必然要寻求宗族的配合和支持,而宗族为了维持它的威望和地位,也必然谋求与村委会的合作,为宗族的行为寻找依据,村委会职权与宗族的功能发挥便处于一种胶着的状态。即使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农村基层党组织,由于党员干部的本地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同样受到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侵蚀,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战斗力。因此,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是明显的。

 

 

()         政治上的影响

 

 

宗法一经产生就与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再次抬头,成为村民自治建设中不可避开的社会力量,宗族在政治上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主要涉及到村委会的选举和运作。

 

 

1. 干扰甚至操纵选举

 

 

宗族文化使中国人以情景中心为处世态度。“情景中心的处世态度以一种持久的、把近亲联结在家庭和宗族之中的纽带为特征。在这种基本的人类集团中,个人受制于寻求相互间的依赖⋯⋯他按照把自己群体之内和之外的事物区别开来这种二元立场去理解外部世界。因为集团之内和之外的事物对他来说具有根本不同的意义。”[ 2 ]1 - 2宗族势力为谋求本宗族的利益,从源头上影响村委会的决策,必然通过选举,在村委会安排“自己人”。农村的强宗豪族一般具有人多势众的优势,他们往往采取串联宗亲好友组票、许诺好处拉票、贿购选票、强迫填票等手段大肆干扰和操纵选举。就目前农民的素质而言,农民选举时考虑的不仅是选能人,还要考虑选“自家人”、“本房人”。农民选“自家人”、“本房人”的目的是期望他们的当选能够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这是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

 

 

2. 影响村委会的运作,主宰公共事务

 

 

村委会干部来自本村本土,处于一定的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之中,很难避免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宗族背景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有大族大房背景的干部尽管不一定是主要干部,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干部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在村务的管理和执行上,来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工作时往往雷厉风行,胆子大,底气足,态度硬,也不怕得罪人,而来自小族小房的干部工作时则小心谨慎,不敢轻易得罪人,工作缩手缩脚。由于物质基础和社会资源的不足,村委会在处理内部纠纷和外部冲突时,也经常有意识地与宗族势力合作,利用宗族势力的作用推行一些工作,结果把村委会的权力让渡给宗族势力,宗族势力就这样与村委会奇妙地“嫁接”起来,村委会无形中提高了宗族势力在乡村社会中的威信和地位。另一方面,宗族势力还积极参与村委会的决策和工作,在公共事务上发挥作用,树立本宗族的威信和地位,维护本宗族的利益。当村委会的决策不利于宗族的利益的时候,宗族势力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千方百计阻挠村委会决策的实施; 或者通过操纵村委会的“自己人”,影响村委会的决策,使村委会大权旁落,无法行使职权;甚至是走向公开的对立和破坏,另起炉灶,以宗族组织代替村委会的职能。

 

 

()思想文化上的影响

 

 

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也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文明。随着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抬头,农村宗法活动大行其道,宗法的、封建的、迷信的与现代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东西充斥其间。宗法观念与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是矛盾的,民主要求平等,宗法讲究阶层等级;民主要求人民主权,表达个人意愿,宗法讲究少数权威。在这些原则上,宗法和民主表现出强烈的冲突,严重地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建设。宗族活动和家族文化使族人对家族文化的认同感大大加强,使农民的个体社会化镀上了厚厚一层家族化的色彩,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具有潜在的政治后果,它的消极影响不仅仅影响农村的政治走向,而且影响到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         经济上的影响

 

 

在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重新抬头的地方,宗法活动频繁。在宗族的组织下,族人对修谱溯宗、整坟祭祖、盖祠堂、游神赛会等宗族活动表现出极高的热情。这些活动往往耗资巨大,如果这些巨额资金用来发展经济或者公益事业,则可以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虽然宗族承担了一定的经济互助功能,但是它带有小农经济明显的封闭保守特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从根本上与开放创新、民主自由的现代生活不相适应。

 

 

三、消除宗族势力影响的对策

 

 

马克思说:“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 3 ]43 - 44纵观中国历史,宗族作为农村一种传统的自在组织,主体上是一种经济形态,农村社会的组织形态和管理体制不管怎样变化,农村的宗族组织总是顽强地生存着,宗法组织活动始终没有停止过,成为农村社会的一个基本特质。解决农村的宗族问题,单靠农村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有外在力量的推动,要消除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要解决农村的宗族问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三农”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就业和收入,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用现代文明引导农民形成现代理性思维,打破宗族存在的经济和文化基础,弱化农民对宗族的认同。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搞好村民自治建设。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创举。党的领导,既是村民自治建设的政治前提,也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政党,代表着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农民心目中是崇高和伟大的,其组织原则和意识形态使其能够有效制约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负面影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在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解决好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领导、支持、保证村委会充分行使职权,消除农村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在农村社会的不良影响。历史和实践证明,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规范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任何自治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村民自治只能限定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工作范围内,同时,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实行村民自治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而且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指导。实际上,越是宗族势力猖獗的地方,村民自治越是薄弱,越是需要政府资源的援助,政府的指导可以有效地减少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引导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使村民自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在村民自治“四个民主”环节中,要着重于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并带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解决村民自治运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从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尽量减少宗族势力对村委会直选的干扰和操纵。财务问题是广大农民最关心,也是村民自治最敏感的问题。政府的引导更应该注重村级财务的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目前,农村许多地方普遍建立了村的经济联社和村民小组的经济社等经济组织,以代替以前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经济功能,广大村民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存在着自己的经济利益。虽然,村民自治容易受到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 广大村民总是希望和要求村委会能够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的,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他们必然要求实行经济上的民主,经济上的民主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民主。因此,村民自治一定要坚持村务、财务公开,现阶段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会计服务中心,实行村账()镇记、社账村记管理制度,通过村民理财小组,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情况,使村委会及其成员和村务活动,特别是财务活动情况置于广大村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加强农村“两委会”干部的培训

 

 

经过20多年的实践,村民自治基本上完成了制度建设,形成了国家、省、地、县、乡五级政府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键在于选什么样的人和选人以后怎样做。农村“两委会”干部一般文化素质较低,而且由于村委会干部采用直选的方式产生,许多农村干部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多;再者,由于村委会干部采用直选的方式产生,任期时间短,选举上任之后刚熟悉工作又面临换届选举,许多村委会干部工作缺乏连续性,而且,宗法观念也表现在基层干部身上,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所以,加强农村“两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相当重要。重点在于,必须使农村“两委会”干部了解党对农村工作的统一领导、村民自治的性质和范围、村民委员会与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关系,以及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廉洁自律,杜绝村干部产生“捞一把”的思想。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民主政治进步的基础是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村民主与农村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农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宗族主体上是一种经济形态,它的最终变化取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因此,农村宗族势力的消长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只有物质生产力才能真正冲击农村宗法组织的内在机制。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能够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离开土地而从事其他类型的工作,增加农民的社会流动和交往,打破血缘和地缘关系,宗族的影响必然减弱;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也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物质基础,增加社会管理资源,带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事业的发展,公共权力才能得以正常运转,村委会正式组织的权威才可能确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壮大了,还可以提高农村干部的经济待遇,使他们更加安心地工作。因此,大力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扼制宗族势力渗透,提高村委会权威的有效途径。

 

 

()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大众参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和基础。农民的文化素质还比较低,民主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容易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农村宗法组织活动泛滥,农村的思想文化道德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对村民自治建设在思想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必须提高村民对村民自治建设的参与度,而村民参与村民自治建设的程度取决于他们的素质和思想文化状况。列宁曾说过,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因此,在发展农村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从我国社会现实的条件出发,正确认识农民的思想文化现状,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

 

 

()加强对宗族势力的控制和引导

 

 

农村宗族势力之所以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村社会过于广阔,国家行政控制力量和社会资源不足;其次,在政策和具体立法上不足,对宗族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第三,在执法上被动,一般只能在出现严重的宗族纠纷或非法的宗族活动时才介入处理,存在着“法不责众”的思想,难以完全将宗族势力掌握在可控范围内;第四,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深刻,宗法观念不仅表现在一般村民身上,也表现在基层干部身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在社会控制力量和行政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宗族势力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发挥着某些不可替代的功能性作用。因此,当前对待农村宗族势力应坚持三项原则。

 

 

第一,教育引导。最重要的是高举科学与民主的旗帜,以科学与民主的精神和力量荡涤一切封建的、迷信的、腐朽的、落后的东西,培养和提高农民的科学精神和民主意识,特别要注意区分一般的宗族头面人物和宗族黑恶势力头目,教育引导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宗族头面人物身上,这些人往往有思想、有能力、有号召力,可以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人,教育引导好了,可以起到正面的带头作用,引导他们多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如果这些人站在政府的对立面,则会产生许多消极的影响,乃至破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二,合理利用。宗族组织是一种自在的社会组织,有着合作互助的传统,有其可利用的地方。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的许多公益事业必须通过合作互助来解决,这个时候,宗族组织在农村的公益事业中就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利用宗族组织的号召力来推行一些工作,比如修建老人院、学校、道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等,通过引导其举办公益事业实现宗族的“功能转换”,从内部功能上遏制其消极影响。

 

 

第三,重点打击。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必须注意到宗族势力的存在,充分考虑到它的影响,要把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限制在政府可控制的范围内。要加强立法工作,使执法部门取缔非法宗族组织有法可依。要特别警惕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宗族组织进行非法组织活动, 对于已经形成的农村“黑金政治”、“村霸政治”和黑恶势力的宗族势力等非法的宗族组织活动必须进行坚决的打击,决不能手软,以免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增加社会控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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