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示众惩罚背后的力量:是在邀围观者拿起石头
2006-12-12 16:05:55 作者:未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古代,女子犯了法会受杖刑处罚,受罚时不仅要光着屁股,还要忍受众人围观。
在衙门面前,放一个木笼子,违法的人就会被关到笼子里示众。图为清末的犯人示众。
1903年,在香港街头示众的盗窃犯。
在国外的历史中,民众不仅会围观绞刑,也会将犯人的尸体示众。图为墨索里尼等人的尸体被吊起来示众。
深圳嫖客妓女公开示众,一时掀起轩然大波,但纷纷扰扰的无非说这是违法,对此,法律多年前确实也早有定论。
但早有的法律并没能敌过这个可上溯数千年的传统。
小偷被抓了,示众;员工违规了,示众;流浪猫咪咬死鸟儿,也要示众。
示众,这个号称被文明社会抛弃的陋习,在我们的时代却无所不在。
示众,在它卑微的身上,不仅能看到固有的国民性,也测量着我们所谓的现代性。
示众事件,谁在羞辱谁?
一场为期两个月的扫黄风暴席卷深圳。大风起兮风沙遍地。作为警方的初步战果,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嫖客被押赴街头公开处理。
这是2006年11月29日的深圳福田,示众者中,女着黄衫,男着灰衣,一律手戴手铐,面戴口罩,仅余一双眼睛在外,众人或以手捂面,或以长发遮颜。
公处现场,口罩如雪,黄衫似花。而周围是数千看客,水泄不通,有人带来长梯先睹为快,有人登上附近茶楼露台观看,当局出动大批警察及多条警犬维持秩序。
在这围观之下,示众者的姓名及籍贯被高声念出,然后每人被宣布判行政拘留15天。据说,现场不时响起掌声,有人认为此举既能展示警方战绩,又能起到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可谓一石二鸟、锦上添花。
像一场大戏的上演,示众事件一出,江湖震动,网上风暴骤起。郑渊洁在博客中写道:如果连卖淫和嫖娼都会被示众,将定罪后的贪官示众的曙光就在前边。用示众的方式对大众进行法制教育,古已有之。今天的深圳警方将其发扬光大,可喜可贺。
然而,与叫好声相比,批评的风暴似乎来得更猛烈些。似乎,对人格的重视,让大多数网友突然间和卖淫女、嫖客结成了统一战线。
法律专家也对公处形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取了围观者的掌声,却是在公然侵犯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日前在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认为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但这个仅仅关乎法律么?示众作为惩罚,已经是可以上溯数千年的事了。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惩罚方式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式微。不过,式微不等于消亡,今日的中国大地上示众事件仍是时有发生,示众或是看示众的惯性仍然固守着民众大脑的一方。
2006年5月18日,福建省晋江市一妇女涉嫌盗窃超市衣物,被超市员工抓获。赶赴现场的巡逻队员在该妇女脸上用黑红两色墨水在两只眼睛边画圈,在额头和脸颊上写着“我是小偷”四个大字,并将其头发剃成“阴阳头”,绑上双手,在胸前挂上写着“张××,我是小偷”的纸牌,责令其站在超市门口示众。
2006年2月底,武汉某公司一名年轻女员工因“违反了公司规定”,受到的处罚是“当街示众”:身披写有“我违反了公司规定”的红绶带,站在公司门口20分钟。
同年4月24日,沈阳市和平区一市民因为一只流浪猫咬死了他的两只鸽子,将其勒死后示众,猫的死状非常恐怖。附近的居民认为把死猫“示众”是鸽子主人为了“震慑”其它野猫。
所有这些事件的背后,有着执法部门固习的延续,也有着看客猎奇的兴奋和凑热闹的市井心态。时常发生的那些示众事件,羞辱的不仅仅是被示众者,也在羞辱着一个自称文明的时代。
11月29日,深圳福田,被警方示众的嫖客。
11月29日,深圳福田,一些性工作者被示众。记者 韩一鸣 摄
2006年4月,东莞一名贴“牛皮癣”的男子身上被环卫工人印上电话号码示众。记者 方光明 摄
处罚嫖客另类手法
中国部分地区
嫖妓者若被公安当场捉到,警方会把事件通知嫖客的妻子或家人。
中国重庆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台湾
遭警方逮捕的嫖客及性工作者须强制接受1小时讲习,未戴保险套,双方需多上1小时保险套使用课程,否则可被罚款。台北市长马英九曾建议,在查获色情交易的外籍嫖客时,在护照加注“嫖客”、“淫虫”等字样,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
韩国
如发现国民出国嫖妓,当局将会没收有关人士的旅游护照,以后不再补发。
马来西亚
任何人以18岁以下少女作嫖妓对象,除可被罚款及不少于3年监禁外,需接受不超过6下的鞭笞。
美国芝加哥
当局会把被捕嫖客的照片、姓名、地址放上网,公之于世。
美国纽约
嫖客需付款强制性教育,认识不同性病及嫖妓的害处,若半年内不重犯,案件会被撤销。
(资料来源:互联网)
王琳
世界上的刑罚林林总总,蔚为大观。其中有一种叫羞辱刑,比如在犯人临刑前插上写着罪状的牌子游街,比如把通奸者剥光衣服绑在路旁示众。我们中国在羞辱刑的实践上是源远流长的。直到今天,我们许多老师还会把做错了事的学生拎出来“罚站”——其实也是一种“示众”。
当然,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国人开始接触,也慢慢学着接受“人权”、“人格”、“名誉”等等概念。 “人权”写入了宪法,位居人权核心位置的便是人格权。
人格权就是让人能体面地活着,让人真切地感到自己跻身于人类而不卑琐,就是人人享有不被羞辱、不被歧视的权利。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在中国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中,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比如抓捕时给嫌犯戴上一个使人不可辨识的头套,比如监狱不再强求在押犯剃光头等。自然,以刻意羞辱当事人为目的示众,也被立法和司法所禁止。
然而,变化总有波动,事情也有反复。警方召开公处大会将嫌疑人示众,事实上并不鲜见。最新的例证是,深圳的妓女嫖客公处大会。“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
在现场的掌声背后,深圳这两场公处大会却遭遇了“舆论寒流”,网络与平面媒体上质疑与抨击汹涌而来,还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最高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但我要说,律师上书有“理”,要求却无“理”。因为将“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游街示众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至于有关禁止示众的法律规定,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再到“两高”林林总总的司法解释,都不难找出。比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比如《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第212条)。当然,涉黄的卖淫女与嫖客并非“死刑犯”,甚至,他们连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都算不上。因为我国法律只将卖淫与嫖娼确认为“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因此,对查获的卖淫女与嫖客通常都被公安机关施以行政(治安)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是否可以示众呢?在《行政处罚法》所具体列明的七类处罚种类中,并无“示众”,《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重申了宪法确认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原则,未规定示众。如果这些规定还嫌不“具体”,可以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这份发布于1988年6月、且直至今天仍在生效期内的《通知》规定如下: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该《通知》已经具体到“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话已至此,实在想不出立法还有什么进一步细化的空间或必要。当然,我们似乎不能从深圳福田警方违法示众的事实出发,来推断警方不懂法。但警方在“选择性执法”中以什么为依据,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这个地点,为什么会以这种跟广场政治相关的行动来体现着自身的作为。除去示众的违法性本身,这个事情大概还有很多可以让人思考。
事件中的利益分析
示众一事,褒贬众说纷纭,但被示众,肯定不是一件好事,于身腰酸背痛,于心颜面无光。所以,局限“示众”的理念辨析,迄今为止未有定论,如果我们想把握一些头绪,我看只有在示众的功能中寻找。
不过还须把示众的理念纷争单做一节分析,因为议者多有从不同道德法理源流中的摘引与比较,大有时间允许必上溯人类思想史五千年之势——若是如此,我们倒是可以看到不同文明类别中类同的源流与认识吧,作为西方文化关键象征之一的十字架,不就是示众的极端工具吗?同样,若不是如此,与“扫黄”亲近的“扫毒”事业就不会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城市社区使用文化疗法了。
文化或者社区戒毒方法大致是让毒瘾者当着亲戚邻里氏族的面发誓戒毒,以“示众”的形式,利用亲密群体强大的道德规范力,为吸毒者更彻底戒除心理毒瘾。
据说此法效果良好,如此说来,如果五十年前甚至更晚的时候我们的文化还推崇示众的方法,为什么不能拿来给予性交易参与者更严厉与深切的惩戒呢?毕竟在经济处罚上,现行的法规力度并不强烈。
如果此事到此为止,我是拒绝所谓与国际接轨的法理分析的,既然新加坡可以重罚咀嚼口香糖,泰国可以对毒品携带处以极刑。所有的法律其实都脱胎于伦理道德,为什不允许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里面遗留着其文化传统中的某些痕迹呢?
但是,同情国别文化传统的理念并不能反向证明示众就是可有效的像文化戒毒法那样发挥实际作用。
性服务提供者(卖淫者)本来就是工作在一个地下产业中并多在夜晚活动,而性服务购买者(嫖娼者)更是早已深谙此道,今日被示众大多属于运气不好的小概率事件。这样,一时三刻的颜面无光、又怎能真正行使一种持续的道德规范力呢?换言之,他们一直活动在灰色地带,早有心理准备,而他们示众时面对的只是娱乐化的公众与媒体的观看而已。
这甚至是有消极作用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助长公众的漠然以及一种群集状态下可能突然迸发的残忍情绪。久而久之,他们会觉得这示众的几千人,就像是草台班子愉悦观众的囚禁动物,是可以随意评论与嬉戏的对象,因而在其他类似的场合,同样的不良情绪都可能被唤起。所以,我以为单纯一次示众行为并不必上升到人权层面,但长此以往,却是会损害我们这个正在走向现代化的社会的人权意识。换言之,公安机关如果想通过此次示众,说明中国的法律实践可以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这个功能是可以达到的,而如果他们并无这种学术旨趣的话,我们实在不易解读它可能存在的功能指向。况且,三四十年前的不快记忆,仍搅扰着我们国家很多人的内心。
这种功能性提问接近了问题的核心,在我们发现它对声称的惩戒功能并无多大贡献之后,可以断定此次示众必然有更深层次的意味,我认为,这是一种象征与宣告的功能。此前的近一个月时间,地下色情产业的主流话语权被卫生部门以及学界所把持,承认性工作者身份的疏导派相对固守卖淫嫖娼概念的打击派占了上风,但对于一个号称千亿规模的地下产业来说,相应的机关绝不会容忍主导权的旁落,于是,话语权的反击与话语竞争的誓言演化为此次兴师动众的示众活动,一类有可能或者已经被接纳的行业与消费行为是无论如何不该与示众沾边的。
社会功能的分析往往退化为社会利益的分析,卫生部门希望扩展自己的监督管理疆域,学界希望积蓄自己的影响力,而这个领域传统的力量主体公安部门自然要有所反应,这是我对于示众事件的一个略显庸俗的功能分析。
示众的历史
记者 谢海涛
示众,数千年来与国人如影相随。
《国语》中说,“禹致群神于会稽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大禹以示众立威的例子,似乎说明,“示众”现象一出世,就与酷刑捆绑在一起,与私刑王法捆绑在一起。
古时候的刑罚
中国古代多酷刑,多与示众有关。秦时已有磔刑:分裂尸体后砍头,悬首张尸示众;枭首:砍头后高悬在木桩上示众;弃市: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皆恐怖之极。
明时,朱元璋制《大明律》:官员若贪污赃银60两以上,将枭首示众、剥皮实草。
“示众”现象不仅出入于庙堂的制度层面,而且数千年来,已作为一种情结渗透进国人的潜意识里,潜隐于市井人间,于小说野史戏曲中多有出现:
《水浒传》中,梁山好汉几次劫法场多在游街示众时。
《狄公案》里,曾有才犯了事,被巡捕押着,敲锣沿街念道:“军民人等听了,我乃张昌宗的家奴,只因犯法受刑,游街示众。”
在京剧里,红娘唱:“果然是色胆比天大,贫夜深入闺阁家,若打官司当贼拿,板子打,夹棍夹,游街示众你还带枷”。
似乎,在权利意识淡如烟尘的古代乃至近代中国,示众作为一种对违反国家或氏族条例之人的惩罚方式,一种杀一儆百强烈侮辱人格的司法现象,其存在之必然性,犹如中世纪的欧洲必有火刑。
这种现象的背后是,中国的封建制度强调皇权至上,对万民的控制。皇权及其附属的王公贵族的特权对老百姓可以随意践踏,任意侵犯;而在一个倚重威望和面子的熟人社会,靠儒家伦理而不是靠法理进行统治的前现代社会中,游街示众作为一种连带性的惩罚,其大范围推行,被统治者认为更有利于震慑百姓,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于是,丑陋的示众文化及其衍生物看客文化,从先秦到现代,在5000年历史的泱泱大国里缓缓流淌,示众情结在国人的潜意识里浓稠难解,一时竞发扬出无比丰富的民间示众文化。
于是,对忤逆贼子之辈,示众;鸡鸣狗盗之徒,示众;奸夫淫妇,更要示众;而示众之手段更是蔚为大观匪夷所思。诸如浸猪笼,诸如面刺金印,诸如“打青竹”:把犯人捆在青石板上,把种在地里的粗壮毛竹扳下,毛竹上用绳子绑着雪亮的精钢钩,村民用钢钩钩着犯人的肛门,把毛竹放开,毛竹倏地弹起把犯人整串肠子拉出来……
于是,示众,示众,一次次惨烈的人间悲剧,沦为看客们的一场场热闹。年复一年,养育着那些脖子伸长了像鸭一样的老百姓,漠然地看着人情悲剧上演,看着革命者为了民众争取自由和民主被砍头的场景,在社会中造成了一种冷漠的、自私的、愚昧的文化心态。
而示众现象,在给被示众者带来耻辱感、怀疑感的同时,日复一日增强着人们之间的敌意,为社会植下动荡的因子。一旦社会的政治秩序发生变化,这种潜在的敌意就很有可能转化为公开的报复。这种说法,不幸已为中国社会的历史一再验证。
革命时期的游街
1927年大革命时期,中国农民纷纷起来打倒土豪劣绅,湖南的农民给土豪劣绅戴高帽子游街示众。“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毛泽东为此发表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歌颂农民运动“好得很”。
在革命领袖看来,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于是,“示众”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在革命的名义下,被赋予了行动的正当性,完成了从治理方式到反抗权威参与夺权斗争的裂变。
而在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期间,国王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激进的民众冲进路易十六祖先们安眠的圣丹尼教堂,把昔日君王显贵的尸体,连同棺材一起示众。巴黎民众蜂拥而至,对专制帝王充满仇恨的士兵拔出剑来,割下亨利四世的白胡须按在自己的鼻子底下,大叫:“现在我有信心啦,我们一定能打败所有的敌人!”
在后来的中国,这种被赋予新的使命的示众行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找到了广阔的舞台,到了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终于发挥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举国若狂的岁月里,似乎一夜间,中国的城乡冒出了那么多的“黑帮”。他们涂着黑脸,剃着阴阳头,挂着牌子,戴着纸糊锥体空心的高帽,被带到千千万万的人群前,像一群群沉默的羔羊;或者被挂上破锣,戴上高帽,像牲口一样被拉到大街上供人观瞻,且前呼后拥,地位高的还可能被押上大卡车,呼啸而过。
所谓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所谓“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在这场浩劫里,举凡主席、元帅、艺术大师概莫能外。在这里,游街示众成为一种权力再生产机制,以贬抑、惩罚和暴损颜面的形式,配合着“造反有理”的口号与行动,完成了对先前的权力/权威格局的瓦解。
严打时节的示众
罪犯手反剪在背后,被五花大绑押到卡车上,他们的身旁站着荷枪实弹的武警。判处死刑者胸前挂着白色牌子,他们的名字上打着大大的红叉。押罪犯的卡车由警车开道,车队在市区主干道缓缓行驶,高音喇叭广播着罪犯们的罪行。
这是上世纪80年代,“严打”中的游街示众场面。
十年浩劫之后的中国,拨乱反正,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复苏,肆意践踏人权的行为慢慢得以遏制,国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国际主流文明社会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其后的岁月里,逐渐得到了认可。“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79年《刑事诉讼法》155条第3款),从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然而,示众文化,似乎已成为中国的特殊国情,示众现象背后的思维模式,不可能随着某些过激的口号的废止而在人的思想和行为中荡然无存、不留痕迹。在这个社会急剧转型期,示众行为因其刑罚替代,政绩展示等政治社会新功能,而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治理手段被采用。
于是,在一次次“严打”中,似乎对疑犯不游街示众,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震慑不轨之徒,不足以教育、警醒他人。一些地方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到工厂、学校、街道、农村进行公审和公判。在社会生活中,群众抓到小偷,照样喜欢让他挂牌示众;火车站抓到了票贩子,必须令其到车站广场一字排开亮相。
然而,“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示众现象已经日薄西山,在人类蒙昧时代早已生根发芽的“示众式执法”,必将随着人类走向更高的文明而渐渐被抛弃。
示众是在邀围观者拿石头
记者 陈黎
王怡,青年宪政学者,成都大学教师。
人不能被工具化
南都周刊:你对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妓女嫖客一事有什么看法?
王怡:警方的处理方式,无论在法律还是在道义上都不对。这是一个行政拘留的公开处理大会,我想首先是怎么来理解公开性?政府的行为应该具有公开性,一切处罚都不能秘密进行,不然就叫秘密警察了。但行政法上的所谓公开,是以政府行为为中心的公开,对它的决策和决策程序的公开。但公处大会不同,它是以被处罚者为中心的公开,这不是公开,而是展示,就像传统的游街示众。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某些目的。这是不对的。就算是死刑犯,你剥夺他的生命,但法律仍然要把一个将被处死的看做人,不能当成工具。你不把他当人,你的正当性反而就没有了。
南都周刊:把人工具化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
王怡: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威慑,这是比较直接的,比较粗暴地展现政府的强制力;第二是羞辱,羞辱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政府的角色恰好在这里就错位了。
南都周刊:插一个问题,如果你本人在公处现场,你会观看吗?你会当场抗议吗?
王怡:如果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想我会停下来看。但了解之后,我会掉头而去。是否当场抗议,要取决于那个场面和我的关系,心理上的和物理上的距离。离得稍远,我多半不会。如果对我来说太直接了,我希望能当场表达一个公民的看法。政府可以处罚一个人,但不能羞辱一个人。因为羞辱是道德性的,政府没有资格去做道德的褒贬。褒贬已经含在立法当中了,你的责任就是老老实实地执法。但老百姓可以,你可以对卖淫嫖娼进行道德上的辩护,也可以严厉批评。反过来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就不能把道德羞辱和公共管理混在一起。行为上的惩戒,要和人性上的宽恕相配合,而道德上的批评要和强制力无关。警方的示众,其实是一种邀请,邀请公众围观,并向着被处罚者拿起第一块石头。就像《圣经》中那个著名的处罚妓女的故事一样。这种示众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它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南都周刊:不谈道德,深圳警方的行为是否违法?
王怡:对政府来说,行政法上没有授权就是违法。另外有一点,警方在公众面前,其实僭越了一个最终裁决者的角色。对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还可以起诉。在法治社会,只有法院才能代表国家对一个人做出终局意义的裁决。但警方的公处大会宣扬了一个偏见,用传统的观念说,示众相当于一种盖棺定论,它以不公正的方式,把一个被处罚者永久性地钉在某个十字架上。
南都周刊:我在网上搜索时发现公处大会很常见,时有发生。为什么只有深圳警方这次的举动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呢?
王怡:公处、公审、公判过去都很多,现在总量上已少多了。引起舆论关注最关键的还是道德性的问题。卖淫嫖娼,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直接的和看得见的伤害,它的违法性基本上就是道德性的,这和大多数违法犯罪行为不大一样,而公处本身又带有道德上的羞辱含义,所以特别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甚至道德上的反感。
南都周刊:既然是违法,为何一直都有公处大会?
王怡:警方一般有执法效率的考虑,就如刑讯逼供是非法的,但警方有一种强烈的经验,就是逼供有效论。一个社会法治水准越差,警方这种经验传统就越顽固。
游街示众和广场政治
南都周刊:公开处理、行刑、斩首示众或游街示众的起源是什么?
王怡:这是一种国家主义的崇拜。中国古代都有这样的传统,要公开行刑。国家对处罚或行刑的公开,因为它需要这样的仪式,来反复肯定国家主权的身份。它不但宣布你有罪,而且它需要你的身体来帮助它宣传。福柯说过,国家的司法对犯人的身体紧追不放。警方也一样。用商业社会的术语来说,政府舍不得放弃一种传统,就是对犯人进行一系列包装。一方面,国家用惊堂木、法槌法袍包装法官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国家把犯人包装得更像犯人,把他们从人群中识别出来。你看这次公处的照片,警察是统一制服,被公处的妓女嫖客是另一套统一服装。你的感觉会很强烈,会倾向于认为这个人就是坏人,因为政府通过公处、服装、身体姿态等一系列的展示,把他们隔离了。
南都周刊:能否举一个历史上经典的公开示众的例子?
王怡:我能想到最血腥、尖锐的例子当然是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另外是清朝菜市口的砍头和法国大革命的断头台。它们都有一套仪式,包括时间选择、场地布置、刽子手、行刑工具、犯人的打扮,好像一个节日。菜市口处斩和法国断头台有国家主义的共同起源,但又有很大的不同。断头台是大革命的产物,大革命摧毁了君主制,它对政治合法性的饥渴要强得多;而皇帝的合法性基本上不是通过公开行刑来确定的,这很有意思,皇帝的合法性恰恰是通过赦免来强化的,历代皇帝登基、大婚都会大赦天下,用宽恕来论证合法性。但大革命改变了这一传统。
南都周刊:游街示众和广场政治有何内在联系吗?
王怡:有啊。政府喜欢广场,人民也喜欢广场。如果政府为了取得某种吸引眼球的社会效果,把本应在行政机构完成的事务搬到街头来,它等于是对公众说,你们对我有意见的时候,也有两个选择,一是通过正当的程序(没有表演性),第二就是像我们一样,用一种戏剧化的、煽动性的方式,它的效果真的要大得多。你会看到,在某种社会冲突的传统中,这种民众的街头模式,和警方的模式不是如出一辙吗?
南都周刊:示众现象在现代社会的式微,是否也反映了一种文明的进程?
王怡:是的。当今世界,政府处罚的一个趋势,就是公开,但越来越“不可见”。目前法院的公审公判减少了,但警方的公处仍然较多。我发现网络上的舆论,主流看法基本上是批评深圳警方缺乏法治意识。尽管公处现场有很多市民鼓掌,但幸运的是,大多数人都不在现场,所以这个社会能够进步。
图说:一男子在西安南郊某工地偷盗扣件被抓,工人们将其绑到工地门口的一根杆上,一根下端坠着十多公斤扣件的铁丝套在小偷的脖子上,示众近3个小时。 张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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