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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人(The Reasonable Person)

2006-12-19 17:01:50 作者:Larry Solum 来源:http://zhidao.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导论。合理的人的概念通常最先出现在侵权法课程中。当然,这里的语境就是过失侵权,在这里“合理的人”这个概念就是用来定义注意的标准,以确定对哪些非故意的伤害要追究其责任。但是,什么构成了“合理的人”中的合理呢?合理的人的概念并不限于侵权法。合理的人同样出现在刑法、合同法以及其它地方。按常例,《法律理论词典》向那些对法律理论有兴趣的法科学生介绍“合理的人”这一概念。

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合理的”这个词在法律的语境里有各种各样的用法,其中有一些和合理的人没有什么关系。例如,在《反托拉斯法》里,“对贸易的非合理的限制”这一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个话题至少在表面上与侵权法和刑法里的合理的人没有关系。

合理的(The Reasonable)和理性的(The Rational)。毕竟这是一个法律博客,所以请原谅我一开始就进入一个非常抽象的层面。“合理的”和“理性的”常常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有不同的意思,但是当我考虑“合理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W.M. Sibley1953年对“合理的”和“理性的”这二者作出的区分,这一区分后来由于罗尔斯而变得很有名。

当把理性的和合理的区别开来加以定义的时候,理性的常常是指一种工具理性,也就是目的与手段的理性。假如有一个行为的目的为X,只有Y将会导致X,追求行为Y就是理性的。工具理性是相对于某个行为者的目的来说的,他也许会(但不是必须)考虑别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你有某种东西是我需要的,而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不会被逮住,那么我从你那里把这个东西偷来,对我来说这就是一种工具理性。但是,碰巧有一项他人的福利恰好又是我的目的,我为此去帮助一个陌生人,这也是理性的。

当我们把合理性的和理性的加以对照就可以看出,合理性的概念是超越于工具理性的。我去偷你的东西也许是理性的,但是我这样做是不合理的。那么为何不是合理的呢?好,这就是问题所在。一种观念是,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别人来说是正当的。另一种观念是,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是会得到别人同意的。

所以,当我们想到合理的人的时候,我们要和它的表亲“理性的人”区别开来。理性的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考虑别人的利益。但是,作为一个合理的人会从别人的利益或别人的立场上考虑要给与别人以应得的。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非常模糊的!“给予他人以他所应得的”是什么意思?多少才是足够的,多少又算太多?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是获得了一个非常一般化的合理的人的概念(concept)。为了在法律中应用合理的人这个概念,我们需要更具体的合理的人的观点(conception)——一些可以让我们把合理的人和非合理的人区别开来的规格或标准。

主观的和客观的合理性(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ableness)。一个初步的区分大多是在主观的合理性和客观的合理性之间作出区分。例如,我们能区分“合理的人”与“醉酒的人”、“高度残障的人”、“脾气暴躁的人”。通常,合理的人的标准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其意义在于,在侵权或犯罪情形中,当我们考虑被告是否达到注意的标准时,我们不考虑他们的个别特征。一些合理性人标准的批评者争辩道,这里的客观其实是一个烟雾弹,它遮盖了优惠一个群体胜于另一个群体的偏私。关于这一点,可以见Mayo Moran将要出版的著作《重新思考合理的人:一个平等客观标准的重构》。

利尔德•汉德(Learned Hand)和作为成本效益分析的合理的人。这种合理的人的观念由于汉德法官在著名的Carroll Towing 案中的介绍而被当代法律学生所熟悉。

船主防止在类似事件中造成损害的义务取决于三个变量之间的一个函数:(1)她(这里指船只——译者主)脱锚的概率;(2)如果脱锚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3)对此采取足够的措施预防的(船主的)负担。把这些概念化简为代数式就是:如果概率为P,损害大小为L,预防成本为B,那么责任就依赖于B是否小于L乘以P,即是否B<LP。(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 159 F.2d 169, 173, reh'g denied, 160 F.2d 482 (2d Cir.1947); see also The T.J. Hooper, 60 F.2d 737, 740 (2d Cir.)

汉德公式B < PL的含义是非常具有争议的,但是对Carroll Towing案的一个强有力的解读就是它采用了成本收益的分析来衡量过失。合理的人分析他的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而不会按照那种不能带来收益却要负担成本的方式去行事。经济学家可能会把汉德公式与经济学上的效率概念,特别是那个所谓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联系起来。

即使认为汉德公式(Hand formula采用了成本收益分析或效率分析的经济学思想是对汉德公式的最佳解释,这并不意味着过失法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促进最有效率的结果。也可能是严格责任制度(而不是过失责任制度)将会产生最佳的效果。这里有两类不同的问题涉及成本收益分析和合理的人之间的关系。(1)合理的人的标准采取了成本收益分析作为过失的标准了吗?(2)成本收益分析支持选择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或无责任相对)作为规范非故意侵权的规则吗?一旦这些问题被分开的时候,很清楚,他们是不同的。在过失案件中法律采纳成本收益(汉德公式)作为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可能的,但是按照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这种进路本身的收益并不是最好的。

康德(Immanuel Kant和尊重他人的合理的人。尽管很多学者把汉德公式解释为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处理合理的人的路径,还是有些人不这样看。汉德公式同样可以解释为一种原则论证(An Argument of Principle)(或公平论证)的反映。在一个非常高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说合理的人尊重他人。这种处理合理的人的路径可以大致与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的道德哲学和康德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的概念相关联。我们可以说一个合理的人按照这样一种方式去行动,即他的行为的准则(他行为的原则)可以永远被看作是一项普遍的法则,或者换一种说法,合理的人视他人自身为目的而不只是手段。在这样一个脉络上,罗纳德•德沃金论证说汉德公式可以被理解为反映了人的道德上的平等。

德性法理学(Virtue Jurisprudence)和亚里士多德式(the Aretaic Conception)的合理的人的观点。然而还有一个通向合理的人的路径可能来自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理论(或德性伦理virtue ethics),特别是来自这样一个理念,即伦理的核心标准是“德性的人”,也就是说一种拥有道德和智慧的德性。那么,这些德性是什么呢?道德德性包括下列品质,如勇气、好脾气、节制。智慧的德性是sophia(理论智慧)和phronesis(实践智慧)。然而,亚里士多德式合理性人标准的路径的困难在于,这种标准要求太苛刻了,这不是一个平均标准的人,而是一个具有超常价值评判和选择能力的人。

谁会是赢家……。也许你猜测,这已达到《法理学词汇》理屈词穷,筋疲力尽的地方了。说的对。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理论中经久不衰的问题,是一个任何简单地或草率地回答都不恰当的问题。但是这里还是有可以思考的地方。关于合理的人的各种解释之间的争论主要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第一,适合性的层次(the level of fit)上,即关于理性人的哪一个概念最适合于在法律之中应用。第二,证立的层次(the level of justification),即哪一个合理的人的观点能被我们所知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所支持?当然,结果可能是对两类不同问题的回答充满分歧。最好的合理人的观点也许不是侵权法里的合理的人的观点。这里又存在另一个纷扰。合理的人也可能在侵权法案件里比在刑事案件里变换更多的装束。那又会是些什么样子呢?

结论。也许阅读这篇帖子的一年级的法科学生,不久你就会结识这个合理的人。理解合理的人不仅对你研究侵权法和刑法非常重要,而且这样一个类似于你在Carroll Towing案中那样试图努力把握的观念,将会贯穿在整个法律之中。能够建构和论证关于合理的人的解释标准,将使你能更好地理解当代法理学在公平与效率(或义务论和结果主义)等基础问题上的争论。

 

[参考文献]

o   Heidi Li Feldman, Prudence, Benevolence, and Negligence: Virtue Ethics and Tort Law, 74 Chi.-Kent L. Rev. 1431 (2000).

o   Stephen Gilles, On Determining Negligence: Hand Formula Balancing, the 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 and the Jury, 54 Vand. L. Rev. 813 (2001).

o   Kyron Huigens, Virtue and Criminal Negligence, 1 Buff. Crim. L. Rev. 431, 447-58 (1998).

o   Heidi M. Hurd, The Deontology of Negligence, 76 B.U. L. Rev. 249 (1996).

o   Gregory C. Keating, Pressing Precaution Beyond the Point of Cost-Justification, 56 Vand. L. Rev. 653 (2003).

o   Gregory C. Keating, Reasonableness and Rationality in Negligence Theory, 48 Stan. L. Rev. 311 (1996).

o   Stephen Perry, Cost Benefit Analysis and the Negligence Standard, 54 Vanderbilt L. Rev. 893 (2001).

o   Richard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6th ed. 2002).

o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aperback ed. 1995).

o   Steven Shavell, 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 (December 2002). 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396. http://ssrn.com/abstract=367800.

o   W.M. Sibley, The Rational and the Reasonable, 62 Phil. Rev. 554 (1953).

o   Kenneth W. Simons, Dimensions of Negligence in Criminal and Tort Law, 3 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 283 (2002).

o   Kenneth W. Simons, The Hand Formula in the Draft 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 Encompassing Fairness as Well as Efficiency Values, 54 Vanderbilt L. Rev. 901 (2001).

o   Kenneth W. Simons, Negligence, 16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52 (1999).

o   Kenneth W. Simons, Deontology, Negligence, Tort, and Crime, 76 Boston U. L. Rev. 273 (1996).

o   Richard W. Wright, The Standards of Care in Negligence Law, in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Tort Law 249 (David G. Owen ed., 1995).

 

 

Larry Solum,《法理学词汇》(Legal Theory Lexicon)选译之4

译者:之道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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