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方地区民间健讼问题研究——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2006-12-31 23:02:58 作者:侯欣一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内容简介:本文以清代地方志为基本史料,通过实证的方法对清代南方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对民间健讼产生的原因以及后果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导致清代民间健讼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人口的膨胀;二是中国传统的制度设计问题。
关键词:地方志 晚清 健讼 民间
The Civilian Phenomenon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of Flourishing Litigation and Avoiding Litigation in the South of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Changjiang River, the Central Part of South China and the North China
——Based upon the Record of the Local Documents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cord of the local docu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writer, by using positive methods, analyzed carefully the causation and effect of the civilian phenomenon of flourishing litigation in the south of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Changjiang River, the central part of south China and the north China. In the view of the writer, there are two essential factors resulting in the phenomenon of flourishing litigation: one is the expansion of population; the other lies upon the traditional institutional facet.
Key Words: local documents, the late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flourishing litigation, civilian
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时期,民间百姓到底是畏讼、厌讼,还是健讼,学术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一。传统的观点是以厌讼为主,但最近几年随着学者们在研究史料方面的不断拓展和研究方法上的不断更新之后,健讼之说似乎又成了主流观点。其实,只要对中国古代的文献稍加关注之后,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并非今人首创,中国古代的文献中,特别是宋以后的文献中有关江南等地区民间健讼之说并不少见。甚至还出现了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健讼’是明清方志和官书吏训中常常用来形容地方恶俗的惯用语” 这种现象。然而,当我们深入研究之后,又会发现这些记载又均较为简略和笼统。
哪么,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呢?本文以清代地方志为基本史料,佐之清代地方官员的著述等一些其他史料,通过实证的方法对清代民间的诉讼问题做些分析,以其推动这一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
众所周知,地方志是中国古代史料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它与那些重在记载中央层面官方活动的正史不同,主要侧重于地方情况的介绍。因而在对各地民情、风俗、历史的记载方面,无论是深度、广度,还是真实性方面,都具有其他史料无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所选择的地方志从时间上讲是以清代道光、同治、光绪年间的为主。也就是说本文所考察的时间是清代的中晚期。之所以没有完全采用同一时间段的地方志,主要原因是史料的查找方面较为困难,同时考虑到适当地延长考察的时间可能更有利于说明问题。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时间段里各地的民情、风俗变动也不大,否则的话这种考察就很难说得上是否科学了。考察的地点为中国的南方地区。以往有关明清时期民间健讼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局限在江南地区,这种选择区域的潜在逻辑是把健讼问题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或者说是把健讼问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进行思考的。本文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也就是强调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在考察的区域上增加了中南和华南地区,以求在更广大的背景下思考健讼问题。
一 健讼及无讼的地区
为了这一课题的研究,笔者共查阅了涉及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六个省的150多种地方志,这些方志除赣州、饶州、南康、临江、九江、南安、永州、襄阳、宁国、徽州、施南、宜昌、黄州、德安、瑞州、池州、松江、绍兴、杭州等为府志外,其余基本上是县志。按一府管辖数县来计算,本文所涉及的州县总数在200多个。其中明确注明诉讼风俗中健讼的方志有70多个,寡讼的有40个。其余的地方志中对于是否健讼,并无记载,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我们无法猜测。具体详情请见下表:
浙江
健讼的地区:仙居、淳安、杭州、镇江、兰溪、海宁、海盐、诸暨、长兴、石门、临海、萧山、龙泉
寡讼的地区:富阳、衢县
江苏
健讼的地区:赣榆、太湖、高邮、海州、无锡、金坛、奉贤、东台、睢宁、宜兴、南雁、上海、川沙、吴江、荆溪、华亭、句容
寡讼的地区:吴县、昆山、溧水
安徽
健讼的地区:南陵、繁昌、宁国、休宁、泾县、徽州、婺源、歙县、绩溪、霍邱、宿松、宣城、健德、天长、石埭、黟县、青阳
寡松的地区:庐州、盱眙、旌德、中都、凤阳
江西
健讼的地区:乐安、南安、长宁、龙南、九江、临江、南昌、南康、广信、赣州
寡讼的地区:绕州、新城、玉山、桃源
湖南
健讼的地区:龙山、醴陵、酃县、城步、兴宁、新化
寡讼的地区:祁阳、晃州、永州
湖北
健讼的地区:郧阳
寡讼的地区:罗田、安陆、南漳、襄阳、恩施、黄州、房县、枝江、公安、德安
州县是清代政权中的基层单位。清朝时上述七省共有县数大致在400 —500之间,200多个为其总数的一半,再扣除对当地诉讼风俗并无记载的40余个,也就是说在笔者所查阅的州县中有明确记载诉讼风俗的为160个左右,占上述地区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因而,这种统计是否具有代表性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研究是否科学,就成了笔者首先要加以说明的问题。笔者以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理由:一是有清一代州县的设置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不把研究的时间设定在某一个具体的年份,本身就很难确定出其精确数目;二是尽管清代统治者曾大力倡导地方编志,并为此做了很多工作,但有些志书由于印数有限,现在已经很难查找;三是笔者所翻阅的志书是根据所在学校图书馆馆藏的情况来阅读的,并无主观方面的取舍。此外这些州县无论是从人口数量和构成、文化教育状况、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类型、区域,还是治安,以及在国家的地位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当时的所有情况。因而从统计学选样的角度讲是较有代表性的。
通过上面的统计,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的结论:
在我们考察的范围内健讼的地区已远远多于厌讼和畏讼的地区。换言之,到清代中晚期健讼之风已经在中国的很多地区,特别是我们所考察的江南地区盛行开来。江南地区有诉讼风俗记载的70多个地方志中,记载健讼的有57处,寡讼的有14处。也就是说健讼的地区已达到四分之三;
健讼与寡讼的风俗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如同处中南的湖南与湖北,情况就大不一样。在湖北,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在我们考察范围内的湖北寡讼的地区就远远高于健讼的地区。
总之,经过上面的考察和统计,我们说,到清代中国的江南地区民间已经出现了健讼的风俗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此外,为了进一步说明有关清代民间的健讼问题,我们还可以举出另外一种材料来进行补正,即当时的一些地方官员的文集。在这些文集中有些地方官员们对自己管辖区域的健讼问题有过较为详细的记载,特别难能可贵的是其中有些还记录了自己一天要受理的具体案件数量。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曾任湖南省宁远县知县的汪辉祖说他每天收受200余份词状,而康熙年间的湖南湘乡县每天收受词状不下三四百份。按照日本法学家夫马进的分析,汪辉祖和湘乡县所说的“每天”指的是法律与司法惯例中所规定或约定的告期中的每天,这样的告期,清代一年中有8个月,每个月中大致有六天。由此计算,宁远和湘乡等一年里累计收受词状应在9600—15000份之间。
当然,这些词状并非都是新的诉状,其中包含着相当数量的被告的诉状和催状等 。即便如此,这样一个数字无论是放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都不能算少了。它与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了解似乎反差较大。在我们以往的知识里中国古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和谐与谦让,即使有了纠纷也耻于诉讼。如果再考虑到中国古代各地官员所管理的实际人口数,按一件案件最少两个当事人来计算,我们也可以大致折算出涉案人占当地总人口中的比例。如据《湖南通志》(光绪)记载,嘉庆二十一年(1816)宁远县户数为23366户,湘乡县则为77750户,按一户平均5口来计算,宁远和湘乡两县的人口数大致在15和40万左右。由此,我们便不得不承认,明清时期民间百姓之间的诉讼确实较多,甚至在许多地方已达到了“讼案山积”的程度,成了地方官员们最为头痛的事情。
最后我们再从诉讼的案由和涉案当事人的范围等两个角度对明清时期民间的健讼问题做点考察:
先就案由来说。如果诉讼的案由,也就是说需要官府裁断的问题是在当时的体制下通过其他渠道无法或很难得以解决的问题,那么,这样的诉讼数量即使再多,也很难说是健讼。它只能说明一是社会本身出了问题,各种矛盾开始激化,二是民众维权意识的高涨。与此标准来观察清代的地方志,我们又会发现在其所记载的健讼地区,很多都是为了一些很小的事情或一时之忿而滥用诉讼资源的,“一言不和,既相兴忿争不已” ,而且争必求胜“终讼不已” 。为了争胜“破家无悔”的有之;大肆诬告的有之,清朝时期的安徽休宁百姓“或因口角微嫌而架弥天之慌,或因睚眦小忿而捏无影之词。甚至报鼠窃为劫杀,指假命为真伪,止图诳准于一时,竞以死罪诬人而弗顾。庭讯之下,供词互异”; 甚至到了以死相胁、动辄自杀的地步,“轻生刁讼,常有怨非,莫释辄以命殉情非不得已动赴上诉” ,以至地方官员不得不出面加以制止“(休宁)县俗负气轻生……腾煃下车即为严禁,凡以服毒、自缢、投河来控告者,即时勒令埋葬,勿得株累” 。此外,汪辉祖在其所著中亦对清代湖南宁远百姓的滥讼问题有过描述:“词讼之应审者,什无四五。其里邻口角,骨肉叁商细故,不过一时竟气,冒昧启讼”。
从涉案当事人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得知,明清时期民间诉讼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了官僚、乡绅、地主、农民、商人、佃仆、流氓无赖等当时社会上几乎所有的阶层,其中甚至不乏发生在亲属之间的诉讼,“长弱贵贱,渐相凌越” ,也就是说整个社会都已卷入进了诉讼之中。
综合上述各种材料,我们最终完全可以得出清代江南地区民间健讼的结论了。
二 健讼原因初探
在大多数中国传统的文献中作者往往从道德层面来解释健讼的成因,并得出人心不古、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等结论。而在时下的一些作品中作者们又往往将健讼的成因简单地归结为经济的发展。其实,透过上面的考察,我们起码已注意到二点:健讼的出现与道德关系不大;尽管从总体上讲健讼的地区是当时中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江南地区就比华北地区较为好讼,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我们所统计的州县中也有为数不少的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甚至还较为落后的地区,依然好讼,如湖南龙山,其县志载龙山“乡居穷僻”,但民“强于竟讼” 。看来传统的解释角度和结论过于单调和简单了。健讼的成因要远比以往的结论复杂的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明清时期江南等地区民间健讼现象的出现呢?
在笔者翻阅的地方志中只有一部分对健讼的原因做了介绍,但难能可贵的是在这些有限的介绍中作者们除仍坚持从道德角度来解释之外,还试图另僻溪径,尝试着从一些新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解释,这种努力为我们今天正确地认识健讼的成因提供了可能。
这些成因主要包括:
第一、特殊的民风使然。健讼源于特殊的民风,这种解释在我们翻阅的地方志中占了第一位。如河南项城百姓天性好斗,“一言不和,即相兴忿争不已”。 从民风角度解释健讼产生的原因,以往也有学者持这种观点,但观察和分析的均过于笼统。反观地方志中的记载我们则可以发现,其实导致健讼的民风也极为复杂,又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天性好斗,鲁莽不计后果型的。如安徽石埭百姓“斗狠争雄,书讼经年,破家不悔”;
喜言擅辩型的。如江苏高邮“桀黠之民好以讼争雄,尤喜言” ,甚至还有江西南康这种“以健讼讦为愉快”的民风 ;
以挑拨是非、唆使他人诉讼为能事型的。如浙江仙居“民不知予心,乃相煽炽嚣讼成狱,自以为能” ;
好利型的。如安徽南陵“本县风俗大都俭朴。其弊也,嗜利忘义,顾小失大,至若好气尚讼正是一朝之忿” ;
认死理型的。如安徽休宁“民性朴则近愚,好义则近争,故讼起于钞忽而至于不可遏,究其极又非奸宄武断……株连累岁至倾家不恤’” ,极端的宁可自杀也要所谓的说法,“休宁风俗,尚气轻生,小事小忿,俄倾之间,动辄自杀。原其不惜一己之命,不过欲破其所相怨毒之家。”
古人常说十里不同俗,百里不同风。因而有关民风与健讼的关系,笔者还可以举出另外两条非常有趣的材料加以佐证:
其一史载湖北巴东县“邑前后八里,前四里民较淳朴,无江汉间靡风,畏官长,急公议,少争讼;后四里信鬼商巫,小忿易讼” 。一县之内,政治、经济、法律完全相同,但对待诉讼的态度反差竟然如此之大,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民风使然了。
其二有学者研究表明,中国民间的健讼起源于晚唐和宋代,最初的地点主要集中在江西,然后随着江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向湖广、四川、河南等地扩散开来的。如果这个结论靠得住的话,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具有这种民风的人走到那里都会好讼。
当然,好斗、擅辩、好利、认死理并不一定就得健讼,但一个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民风,只要形势、条件许可,健讼就可能发生。至于这种民风形成的原因,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第二、人口增长的压力。清代是中国人口急遽增长的时期。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中国的人口突破了2亿,乾隆五十五(1790年)年又达到了3亿,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更惊人地达到了4亿之多。而这些新增加的人口又主要集中分布于东南一代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在不到一百年内,人口翻了一番,净增加了2亿,它对一个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农业社会的影响是无论如此分析都不为过的。仅从最大处着眼,人口的急遽增长便直接导致了以下一些显著后果:贫穷和生活质量的下降;资源的紧张所导致的对资源争夺的加剧;失业所引发的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以及流氓无赖的职业化;血缘关系的淡化;生存空间的缩小和拥挤所导致的情绪烦躁与摩擦增多等等,而这一切势必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以及纠纷和诉讼的增多。
地方志中对此有充分的反映:
明清时期人口的膨胀造成了整个社会的贫穷,于是贫穷与健讼之间的关系就成了许多地方志所揭示的另一主题。“生计难,民俗俭,负气讼牒繁” ;“土瘠民贫尚质直,勤农亩少业贾者,生疾病求巫,小忿辄讼” ;“嚷僻,民愿牒讼” ;“土薄民淳,近亦多讼” 等。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作者在文献里一再强调“俗俭”、 “直质”、“民淳”,也就是说一再告诫我们这种健讼与道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是单纯贫穷所引发的。贫穷使百姓的生存条件极为恶劣,甚至生存本身都成了问题,于是对自己的收获,即便是一分一厘也格外珍稀,自己不轻易浪费,更不允许他人侵夺。在生存本身都成了问题的时候,百姓可做的选择似乎只有两条:一是上山为匪,依靠暴力求生;一是不断地产生纠纷,然后不断地寻求官府的庇护。在正统观念极为严重的中国传统社会,民众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轻易不会选择前者的,特别是在一个民风较好,而又性情较为温和的地区,实质上可行的其实只剩下最后的一条路了,于是,健讼就发生了;
人口膨胀所导致的资源枯竭,咸丰年间的著名学者汪士铎是这样描述的:“人多之害,山顶已殖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菁,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 资源的枯竭势必引发对资源和财富的争夺越发激烈和残酷,并最终导致诉讼的增多。对此,地方志中是这样记载的“淳安环万山,地僻而民众,讼烦而赋广” ,“俗尚淳扑,遵礼让,以耕织为业,不事商贩,急公税无抗粮积捕之习。近应四方亲杂处土僻,人满各自为俗好斗健讼,亦在所不免” ,“士耽经术,重清议,小民职勤治生,多不治商贾。后户口日增渐殷富,彼鼠彼省,未免讼狱繁兴” ;
人口的增多必然会导致财产流转的加快,并造成财产关系、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和复杂化。“绩溪山多地窄,寸土寸金或因税亩未清界址相连,脱牙雀角,在所不免” ,这是方志中记载的因人口增加变动后所造成的经济关系的紊乱所引发的诉讼;
人口增多到社会无法消化的程度,自然就会出现流民。流民的到来势必要进一步加剧原住民的生存难度,在流民与原住民之间引发的摩擦与纠纷也会加剧。如“袁州民不艺麻,率赁地与闽楚流人,架棚、聚族、立魁长,陵轹土著,曰麻棚,吏不能禁” 。而“龙郡僻在西塞,石田多不垦,豪民各招新户,名曰黑丁,与官丁别,不税不粮,官亦不得而治之” 。流民的起因和内涵是十分复杂的,他们从惯常生活中被排挤出去,成为社会的游离者,处于弱势方的流民要想生存又只能信奉特殊的生存哲学,采取强硬的措施,其影响是巨大的,原有的社会秩序受到挑战,诉讼案件也会增多。
此外,由于人口的激增,生计的短黜,四等“幸乱之民” 的数量也逐渐增多。游手好闲的“游民至若见利忘义,斗狠争雄,书讼经年,破家无悔” ;地方上的奸猾窃盗、地痞流氓、土豪劣绅等恶势力,大者若豺狼,“一省有一省之豺狼,一郡有一郡之豺狼,一邑有一邑之豺狼,一乡有一乡之豺狼。大约其人小有材术,心狡而行险,胆大而志肆,盘踞要津,结交胥役,吸人脂血,析人骨肉,冒人田宅,攘人子女。无告者腐心,行路者宛舌,徜非强干之吏,鲜有不为其把持” 。明清时期随着流氓无赖人数的增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他们或是通过挑唆是非,来从中渔利,“不轨之徒或阴修怨,播煽狂语构讼,株连数岁不绝” ;或是为非乡里,欺行霸市、鱼肉百姓、设赌设猖,“长兴地介湖山,盗贼公行……往来客商常被劫掠,告讦之风,浙省号为第一” ;或是彼此争斗“游手好闲,各分党羽,民间争讼” 。显然,大量“幸乱之民”的介入不仅使诉讼进一步加剧,同时也使案情日趋复杂。
至于有关陌生人的到来给原有人际关系所带来的恐惧和慌乱,美国学者孔飞力在《叫魂》一书中已有过非常出色的分析。
总之,当人口的增多已使人们的生活接近最低线时,社会本身就会变得特别脆弱。
第三、现行体制的弊端所催生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专制和集权,从中央到地方均是如此。这种体制的弊端对健讼的影响表现在:
从中央层面上讲,中国古代所实行的专制制度使集一切大权于一身、但又高高在上的皇帝对一切人都不信任,于是,为了维护权力的需要和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中国古代皇帝便经常采取几下两种作法:
一是不时地鼓动百姓对其顶头上司进行揭发和举报,在这方面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所作所为最为典型和最具代表性。清代大量民告官案件的出现不能说和这一点没有关系,对此方志中有明确地记载“民虽守分而抗法者多”。 以往,学者们经常引用朱元璋在位期间所发布的一些禁止诉讼的文告来说明朱本人对待诉讼的态度,其实,只要我们仔细阅读这些文献便不难发现,朱元璋禁止的只是百姓之间的诉讼,对于那些民告官的案件,他的基本态度则是鼓励与纵容。
二是混淆各级政府在管理权限上的合理分工,从制度上规定任何一件原本属于下级管辖的事情,上级均有权插手和更改。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皇帝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和处理权。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就是形成了所谓的层层“审转”制度,一件刑事案件基层审理之后,要逐级申报和审查,以便从中发现问题。即使是那些所谓属于地方官员自理的民事纠纷,只要上级官员认为有必要重审,也无任何制度上的限制。在中国古代只有皇帝判决的案子从理论上讲才是终审。这种制度每时每刻都在助长着健讼、特别是上诉之风。在漫长的转审过程中一旦某个案子胜诉或者有了转机,无疑对其他的越讼和缠讼者就成了莫大的鼓励,使一大批原已失望者重新加入上诉的队伍。明清以来健讼现象的出现不能说与这种制度没有关系。
从地方层面讲,清代中国地方州县行政体制的最大特点和弊端是公权力的私有化。就人员构成而言清代地方行政长官权力越发集中,相反哪些分工负责某些具体事务的佐贰官员们已逐渐从行政系统中淡化出去,地方主管官员则主要借助幕友、家丁、胥吏、差役等私人势力来履行公权,出现了所谓的独任制。此外国家在州县之下不再设治,依靠士绅等办理地方公共事务;从地方财政体制方面讲,清代地方财政的最大特点就是公私不分,也就是说州县行政长官的收入和支出就是州县的收入和支出,扣除了需要上交国家的部分外,剩下的就都是自己的。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了,到了清代,由于人口的增加,中国许多地区民间的纠纷及诉讼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增多,仅就民事纠纷的种类看,清朝时期的诉讼包括了田宅、山林、坟地、水利、租佃、合伙、债务、婚姻、继承等几乎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所有方面,其中即有中国传统社会中常见的纠纷,也有因商品经济所引发的一些新型诉讼。此外,人口增多、经济的发展、流氓及宗族的介入等都使案件的复杂程度远非昔日可比,史载明朝时期徽州地区就已经出现了“一田四主”这种极为复杂的案件 ,一件案件牵涉当事人数十口的也比比皆是。以上两点是人人都得承认的现实。
解决的办法似乎只有两个,一是按照传统的作法,一方面继续加强道德说教,一方面拼命强化和宣传调处的作用与优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二是增加专业的司法人员,并从基层到中央建立严格的科层化的司法体制与相应的制度,快捷、公正、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
建立严格的科层制的司法体制,这对于专制政体而言是万万不能接受的,其原因我们在前面已经做过分析。
增加专业司法人员,这对于始终信奉道德至上,同时根本就没有正规法学教育的中国传统社会来说也根本不可能。
看来在原有体制下唯一可行的只有回归传统——道德教育、强化基层的调处作用,明清时期就是这样做的,但原来可行的现在效果却并不佳。
这是因为面对着诬告、宗族的介入、特别是因经济发展所出现的复杂案件和生存的压力,基层官吏和士绅们所做的一切已明显不合时宜:他们一贯信奉的视诉讼为洪水猛兽的观念开始令人生厌;哪些传统的道德说教、如做秀般的自我指责面对着生存的压力,不但变得如此苍白而无说服力,甚至还令人怀疑其动机;他们所习惯采用的哪些压制、拖延等手段和技巧越来越使人失去耐心;而对于哪些外来的移民来说,士绅的身份本身也不再令人生畏和肃然起敬。有了纠纷之后,为什么不去直接找官府,反倒要费时费力地去听这些人在罗嗦。康熙年间曾任徽州的知县吴宏就公开承认:“本县下车以来,履行禁止,又于当庭劝谕,不啻再三。奈本县言之谆谆,而尔民听之漠漠”。 由此可见,基层士绅们的能力、知识和公信度都已无法应付明清时期纠纷的需要了。不仅如此,硬要强化的后果反倒只能是拖延纠纷的解决,使诉讼越来越多,并进而激化矛盾。换言之,士绅们的所作所为只能是在帮倒忙。清代的真实情况就是如此。
事情到了这一步也只能正视现实了,没有专业的司法人员,那就增加相关的幕友和胥吏,从而加快案件的审理。幕友和胥吏当然不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但在根本没有专业司法人员合法培养渠道的社会里,也只能聊胜于无了。作为地方长官私人顾问的幕友,其在清代地方诉讼中的作用和影响无人可及,但相关研究一直较多,我们在此不再赘述。只对胥吏的问题做点分析。
胥吏的性质大致属于民役,社会地位极低等同于贱民,政治上几乎没有如何上升的可能,加之州县长官可以任意处分,因而州县长官们对胥吏较为放心,既是出于保护自己权力,当然也是维持治安的需要只得相应增加胥吏的数量,于是胥吏的数量便极为可观。史载光绪年间天津县县属衙役、家丁“所用不下三千人” ,其中,仅与刑事审判有关的就有刑房书吏、门丁、皂隶、快手、民壮、仵作、禁卒等,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共同体。
胥吏的人数是增加了,但问题是钱从哪里出?!尽管清代胥吏的收入极低,已低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但问题是既便是这点钱也是从州县长官自己的腰包里掏出来的。清代州县长官需要花钱的地方本身就是很多的,为了保权他们需要打点方方面面。当然,州县长官们也可以通过私自加大税收的办法来增厚自己的腰包,解决这一问题。但一来这样做的风险太大,另据史载清代地方长官本身敛财的能力也在下降。其实,先不要说他们是否有钱,既便有钱,在公私不分的财政体制下要他们自掏腰包也是不现实的。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其实胥吏们的权力是极大的,他们不仅参与诉讼的整个过程,还由于均来自于本地,同地方豪强、市井无赖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只要允许,他们就会找到敛钱的办法。清朝时期那些经济上无法从国家拿到应得的报酬,社会地位极低,更无职业荣誉可言,因而也无需对国家负责的胥吏们,其任职的唯一动机便是希望利用手中办事的权力去搜刮百姓。关于这一点从中央的皇帝到州县的长官都心知肚明。
没有胥吏解决不了层出不穷的案子,而养活胥吏州县长官们又不愿意自已掏钱。于是便只能给政策了。但为了防止胥吏们对百姓的搜刮不至于变成一种公开的豪夺,威胁到帝国的政治安全,清代只好将胥吏的权力明码标价,对胥吏们在行使权力的收费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让他们直接去向百姓索取。这是迫不得已的最后选择。以下是晚清四川巴县书吏、差役们在诉讼活动中的收费标准:
书吏出售状纸,正副状纸收钱56文,结状每张12文;
在规定期间传递呈词收取240文,非规定期间收取560文;
每案开单送审向原被告各收取纸笔及饭钱800文;
仵作下乡验尸,往返四十里以内收车马钱400文、饭钱200文,路远者每超过十公里加钱100文;
每案派差役下乡传唤案内之人,原告给差钱2000文,被告给差钱3200文;
每案初审,原告被告共给送案钱2480文。
类似的陋规清代许多地区都有。需要指出的是这还仅仅是公开的收费标准,私下里的盘剥绝不止此数。正如汪辉祖所言:“公役中岂有端人,此辈下乡,势如虎狼,余尝目击而心伤之” 。
但州县长官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样做的结果还是饮鸩止渴。原因其实极为简单。对于胥吏们来说只有有诉讼,才会有收入,诉讼越多,收入也越多。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只有有项目,才能有钱花。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胥吏们便千方百计地鼓动百姓进行诉讼。甚至出现了胥吏与讼师、地方恶霸等相互勾结,捏造词讼,从中渔利的奇怪事情。方志中对这种由胥吏们一手所导致的诉讼也有记载,“公们上之人勉徒所欲又为多加焉是启嚣讼也” ,康熙年间任休宁知县的廖腾煃则说得更为明白;“小民因讼破家,而奸胥讼棍反借生涯。尔民膏血,几为吸进”。 一方面是地方官员们出于道德上的考虑苦劝民众息讼,一方面是胥吏们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拼命地鼓动民众而告状,哪一个更起作用,结论一目了然。清代的地方志表明许多诉讼的发生都明显地与胥吏的唆使拥有一定的关系。
胥吏们这种近乎公开的搜刮,势必使百姓对基层官吏原来就有的不信任感进一步被强化。当然这样说本身也可能失之于简单。中国传统社会中百姓在愚民教育和“青天”神话的宣传下,一方面自主意思极差,对官府充满了幻想和天真,从内心里坚信包公式的青天是有的,只不过生活在它处,只要自己不放弃努力和追求,就一定可以找到。在这样一种心理支配下,他们对官府的态度是既害怕,又依赖。对公权力有着一种强烈的诉求。受到任何一点委屈和不满都会要求官府为其寻求公正。但另一方面现实政治的黑暗,以及平日道听途说的经验又使他们对自己直接所接触的基层政权不太信任,甚至对其的裁判能力完全丧失,于是,健讼、缠诉便自然产生了。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到了明清时期不但已经无法解决自己所面临的诉讼增多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问题,反而成了不断诱发诉讼的原因,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只能使原本极为简单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当然,由此而导致的健讼,其形成还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否则的话,你就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同样的制度条件与同样的吏治状况,而有的地区就出现了健讼,有的地区却没有。这些条件应包括:
民众的权利意识较强。史载宋明时期江西民间健讼之风最盛的地区恰恰是有“文章节义之邦”之称的吉安,而清代中国健讼风最烈的江南、湖广地区也正是当时中国教育与文化最为发达的地区,这恐怕很难说是一种巧合。“士大夫好读书,……好訾议结党聚讼持官府短长着亦有之”。 教育与文化的发达促使了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民众主要指的是士绅阶层,而非一般的社会下层,仔细观察中国古代民间诉讼,我们就会发现许多即使是一些表面看来纯粹是社会下层之间的诉讼,其实背后也有士绅的参与;
与这些地方当官的人较多也有一定的关系。朝里有人好做事,在官场派系林立、人情盛行的古代中国,如果上头无人帮忙要想推翻基层官吏的判决是极为困难的,因而,健讼的地区望望又都是产生官吏较多的地区。正是因为上头有人,才使得他们有胆量同自己的顶头上司进行较量;
与宗族势力的介入也有一定的关系。既便是有此可能,我们还不应忘记另外一个问题,即诉讼所需的费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明清时期诉讼所需的费用是十分惊人的,仅打发胥吏们公开的陋规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一般百姓如何打的起如此昂贵的官司呢?换言之,面对着如此昂贵的诉讼,百姓为什么不去选择经济实惠的私了?争强好胜或者是认死理,如果我们仅从民风和性格方面加以解释,说服力显然不会太强。但只要我们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明清时期,健讼的地方大都是一些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区。这或许就是答案。“诸暨岩邑民颇好讼,争毫末至累岁不休,村居自为党豪宗武断” 。宗族为了各自的利益和名分,在自己的成员涉讼时,动辄动用族产支持诉讼,此外,一些在外经商的族人也从经济上给予支持,史载明代徽州即是如此“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 ,从而使诉讼有了充足的经济后盾,而哪些被裹胁在其中的当事人们早已身不由己了。宗族势力的介入,特别是一些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宗族势力的介入无疑又推动了健讼的发生。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笔者无意否定经济发展对健讼的影响,只是想说明导致健讼的产生,情况可能极为复杂,不同的时间,甚至不同的地点原因都不尽相同。经济的发展可能只是导致清代民间健讼盛行的大背景之一。
三 健讼所导致的后果
健讼的盛行给中国传统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适,这些后果仅从大的方面来看就包括:
第一、给地方财政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中国传统社会以农业为主,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公私不分,税收的征收手段、管理方式都较为落后,因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一直较大,经费拮据,入不敷出可以说是明清时期地方财政的普遍现象。健讼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这种财政压力。“州县审理命案及一切杂案,自获犯拟罪后,徒流以上,皆须招解府省。往返囚笼扛夫之费,长解差役饭食之费,省监囚粮之费,贴监差役,雇送差役饭食之费,半年不转,则一犯有数犯之费;再次审驳,则一案有数案之费。故州县每办一案,多则需四五百金,少亦一二百金。若逆伦重案,亲身解省,则需七八百金。以州县廉俸计之,每年所入不敷办五六案之费矣。此州县之所以命案则欲百姓私和,而盗案则欲百姓改窃,逆伦重案亦或敢置之不问也”。 也就是说,这种财政压力是一个农业社会根本无法承担和无力解决的。当然,我们这里还仅仅计算的是诉讼给官府所带来的财政压力,其实,诉讼给当事人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因为诉讼而导致的破产事例在清代一些健讼地区并不少见,正如民谚所说“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
第二,进一步加速了传统社会的解体。众所周知,中国古代长期以农业为基础,又采取的是男耕女织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经营方式,自给自足程度极高。不仅如此,他们与国家之间除必要的赋税和战争时的服兵役之外,也无更多的实质上的联系。换言之,个体农民无论是彼此之间,还是与国家之间经济上、政治上的联系都极为松散。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国家是靠一种亲情,一种对儒家文化的认同连成一体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古代与其说是经济的中国,政治的中国,不如说是文化的中国。然而,健讼之风的兴起,无疑会破坏这种极为重要的人际关系,一场诉讼下来,彼此结仇,甚至结为世仇,这一点在一个主要以熟人为主的社会里,在一个流动还未充分展开的社会里,其副作用尤为明显。此外,健讼达到一定程度还造成诬告的盛行。为了追求胜讼,人们不惜采取诬告等手段,清代徽州等地就是如此,“词讼到官,类是增撰,被殴曰杀,争财曰劫,入家谓行窃,侵界谓发尸。一人诉词,必牵其父兄子弟,甚至无涉之家,偶有宿憾,亦辄牵人。” 如此发展下去,不仅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使中国古人之间赖以联系的文化出现变异。健讼它会像瘟疫一样瓦解传统社会。
第三,客观上有利于为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行。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健讼的盛行正在一点点地改变着传统的中国和中国的传统,从另一方面促使清朝内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些变化有:促使一部分人对待诉讼的观念和态度开始发生转变。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一直对诉讼抱有偏见,“无讼”成了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基本理想,但这一现象到清代有了一些变化,清代著名学者崔述就认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故《传》曰:饮食必有讼”,并强调诉讼的存在对一个社会来说未必就是坏事; 健讼的盛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吏的腐败行为有所约束,同时也使一些基层政府中的有识之士对原有制度的不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着手在现行体制内对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良。如康熙年间休宁知县廖腾煃就制订了专门的告理词讼条规,从制度上对诉讼进行规范:
告词条规示
——告词仍遵前搬状式,务要开明道理远近、居住都图,兼写代书姓名。审实果是诬告,以凭拿究。如有奸民不书姓名,以白纸连篇累牍者,概不准理。
——诉词务要写明某人于某日告。在城,限三日内赴诉;百里内,限五日诉;百里外,限十日诉。倘逾期不诉者,先责十板,然后审理。原被告到单,俱以诉词到案日为始。限亦如前,违期不到者并责。总之,远者不出二十日,近者不出十日,不但可免尔民守候之苦,抑且尽革书役沉阁之弊。
——准理词状,始终概不添差,惟给纸皂纸牌自拘。原告领牌,亲交该保甲,保甲即交被告。逾期不诉者,责被告。倘原告匿牌不交,诳禀添差者,即拘保甲讯实,除告词不准外。仍将原告倍处。其有保甲匿牌不交者,罪亦如是。
——批委约保共处事件,乃本县爱民息讼之意,务宜极力秉公调处。如果恃强不遵劝谕,方许据实回呈。如有偏袒索谢,至生事端,审实,受贿者,枷号本村十五日,责二十板,革役。若偏袒而未受贿者,惩责免枷,以杜杠讼之弊。
——批仰图正、册里、画手查覆事件,务宜照册照步据实回覆。如敢恃权在手,轻重游移,偏袒受贿者,审实,枷号一月,责三十板,革役。如偏袒而未得赃者,重究,免枷。
——告词之后,只许一诉一到,不许添补人犯,亦不许补投一词。违者,除不批发外,仍行责惩,以清案牍。
这种改良同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当然不可同日而语,但与传统的大而化之的做法毕竟有了明显的区别,它开始强调细节、重视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百姓的诉权,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可喜的变化;客观上有利于那些以替他人代理词讼为职业的阶层的发展。“讼棍”与健讼自始自终就是一种伴生的关系。健讼的存在使中国古代哪些一直存在,但身份始终非法的“讼棍”们有了进一步参与诉讼,并发挥作用的必要和空间,特别是当诉讼中的专业化成分有了明显提高之后,这一点就越发显得突出和明显。不仅如此,专以挑错为能事的“讼棍”们对诉讼的参与程度越深,司法的专业化和制度化步伐就会走得越快。清朝政府一方面一如既往地对“可恶的讼棍”们进行着打击,一方面则迫不得已对自己赖以为生的制度进行着改良,而越改良,“讼棍”们则越多,这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
上述这些变化,无疑客观上为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做了必要的准备。晚清新政的推行之所以阻力较小,不能说与此没有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健讼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新型司法制度的产生,但绝不是说就一定能够产生。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现行的这套司法制度它是一种异质文化的产物,是与以重道德、轻视技术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格格不入的。笔者所说的有利于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其准确的含义是伴随着健讼的盛行,大凡清朝明智的人们都已认识到一点,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简短结论
综合地方志等各种史料,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清代江南等地民间确实存在着健讼的现象。至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人口的快速膨胀和中国传统政治体制本身的不足所引发的。至于家族势力和地皮流氓无赖的介入,百姓法制意识的提高等只是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现象而已。
面对着因人口增加而必然出现的纠纷增多现象,面对着随经济发展必然出现的纠纷复杂化现象,民众对官府、或者说是对公权力的诉求也越发强烈。然而,中国传统的专制制度,以及行政兼理司法、公共权力私有化等体制对此却无能为力。这一切都说明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已经无力解决这些矛盾,势必让位于新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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