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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

2007-02-09 15:32:49 作者:朱晓阳 来源:http://www3.jci.jx.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从1992年开始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可以说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对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浪潮的最后一波。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变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1。在改制过程中,“产权清晰”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这样两重结构。在这种以工具理性设计的法律中,企业只有两种主体或“中心”2:股东(以投资者和委托人为化身);另一个是:企业法人。在中国,企业的法人通常被等同于企业的管理者3。公司立法中照例提到了“职工”,但他们好像是前两种“主体”之外的某种很边缘的东西4。清楚的是,在按照市场性原则和公司立法改制中,对企业的职工应该按照最优配置生产要素的原则来处理,即减员增效。在关于企业改革的文字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处理也只是提出一些诸如:要注意“社会保障”和“冗员安置”的告诫。即处理冗员时要小心从事,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力保证社会公正”5。

  当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成败又在最近成了一个争论的热点时6,争论关注的焦点是:国有企业改制是否应该继续,“民营化”和高层购买企业股份是否应当。但争论双方都没有提到,一些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发生资产流失的“治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没有注意到,在企业改制的过去10年,特定地区实施了与全国性的“产权清晰”为中心的“企业改制”或高度市场性规范差别很远的地方法规,而这些地方法规又如何保障了“国有资产”完好等等。

  例如,没有人提到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对于保障资产完好的作用,职代会制度对企业治理的影响等。而从我们过去数年的实证调查7发现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职代会的存在不仅能够有效地集中表达企业职工的利益,而且能阻止企业管理方利用公司法等国家立法使企业的资产流失。这样的结果往往取决于企业的职代会是否发挥作用以及地方的法规是否支持职代会及其作用等。与改制时期激烈的冲突发生和地方规范多样性的事实有关,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种企业改制的不良后果进行修补的地方性措施几年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实施或提上了实施的日程。这类新措施中突出的一种是:从所谓“产权决定论”到“人权重点论”转变8。但是,争论者也没有提到这些变化和变化出现的背景。

  本文将要讨论的,就是一个“发挥作用”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其所在特定地方施行的法规间的关系。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对中国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分析仍然凤毛麟角9。在大多数情况下,职代会只是在关于企业结构的研究中10,或者涉及工会问题11时被一提而过。虽然一般认为,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以来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都有所减弱。但是,事实上地方性的差别非常大。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情况却是,职代会被认可的权力和职能比以前有明显扩大12。在另一些地方,则出现了职代会向非国有企业扩张的情况13。从法人类学的视野来看,这种差别的表象好像是在集体“误读”法律14。它之出现则是地方性的社会-文化语境下社会互动的结果。虽然是地方性的实践,但它对于整个中国在过去10年中的企业体制转型与社会安定和繁荣是有直接关系的;它的意义也因此不仅仅是“地方性”的。

  简言之,通过描述此种以“集体误读”法律为外貌的社会互动过程,通过理解“误读”与职代会制度有关的法规和职代会如何复活并扩展其实际职能的关系,能使我们洞见最近十几年中国社会的基层秩序如何建成。它也使我们洞见传统的习惯、现存的价值和规范如何以地方性的法律为载体,在社会变迁中,使特定群体的人们得以建构生活的共同体和这些人们如何以特定的符号性行动来维护其不被当下的某些特定国家法律所承认的权利。

  个案:一家国有企业的兼并和反“欺诈兼并”史

  Z厂是座落在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5。Z厂地处该市的西部工业区,周边邻居基本上是前国有企业,在最近十几年这些企业都面临着经济困难。Z厂于1958年创建,1989年以前属于企业兴旺时期,1988年一年上缴国家税利300多万元。Z厂在1995年因环境污染问题和经营负债而被停产以前,一直生产文化用纸和其他工业用纸。Z厂停产当年,有在册职工860人。经1998年初资产评估,当时有总资产8830万,总资产负债率为67.2%16。

  Z厂占地达104亩。Z厂的土地是吸引兼并方的主要方面。Z厂类似于其他很多国有企业或单位,设有包围工厂的围墙和固定地点进出的厂门,职工大多数(约75%)居住在厂区的职工宿舍,许多人家两代人都在Z厂工作。这样的一个近千人和他们的家属工作和生活为一体的场所,便是Z厂人所称的“家园”。

  兼并Z厂的公司是由6个法人公司联合成立的“F股份有限公司”17。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是在1997年11月26日召开的Z厂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的。按照省和市政府的规定,国有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职工代表或职工审议18。兼并协议文件在会后报主管Z厂的市轻工局批准。1998年8月24日得到正式批准后,9月18日再次召开职代会,“宣布Z厂被F公司兼并”。

  Z厂职工与兼并方的纠纷源于兼并后的一年内,F公司没有兑现兼并协议中的“义务与责任”。其中包括:注入流动资金、恢复生产、安置职工上岗(只有20%的职工被安排上岗19)、建设新厂房、购买新设备和上新项目等。对于Z厂的职工来说,最不能接受的是欠发工资和生活费,未按协议退还职工的风险抵押金和医疗费不能报销。

  1999年8月和9月,F公司出台了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成为引发Z厂职工抵制的导火索20。在职工看来,“公司战略”的核心之一就是将Z厂的土地变卖,“建成一个4.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而非兼并可行性报告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核心之二,是按照“加强劳动管理”的意见,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21。一年之前,该中心成立时曾与进入中心的90多名职工签有3年合同。

  Z厂职工抵制兼并方的行动,导致了1999年9月约50余名职工到市政府集体上访22。当日,在市政府及Z厂原主管单位市轻工局领导的协调下,Z厂职工代表、F公司代表和轻工局代表形成了一份由轻工局起草的“关于解决原Z厂职工上访问题的几点意见”。按照“意见”:F公司兼并Z厂的协议原则上应该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应在做好原Z厂职工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职代会,表决通过;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随意更改。23

  但F公司一方则认为,这一协议无效,轻工局无权干预此事;原Z厂的权属完全归F公司,公司有权处置Z厂的“一草一木”。F公司按照这一逻辑,开始自己寻求将Z厂的“生产用地改为生活用地的一切手续”。在Z厂职工的要求下,10月26-28日,F公司主持召开原Z厂职代会,表决是否同意继续保持兼并和开发Z厂土地。表决结果是,55张有效选票中有50票同意“退回兼并”。F公司领导人面对表决结果表示,回去后开董事会,然后向上级报告“退回兼并”24。但此事再无结果。

  2000年6月7日,Z厂职工 “从非法兼并方F公司手中收厂收权的坚决行动”开始25。这一天,有200多名职工来到Z厂参加行动。他们设立了护厂队,封锁厂区,阻止F公司人员进入工厂。26这一行动持续到8月8日。这一天,Z厂被500余名公安人员和武警围住,他们还驱散围堵厂门的人。当日,有20多名护厂职工被警察抓走。他们被警察讯问后,基本上都被释放。“八八”事件以后,市政府工作组来到Z厂。工作组挨家挨户访问Z厂职工,听取他们的要求。工作组要求Z厂职工重新选举职代会,理由是原职代会是1991年兼并之前召开并选举的。Z厂职工中虽然有人认为政府是想以此来否定1999年10月28日的决定的合法性,但是大多数人接受了工作组的建议。

  2000年8月30日-9月1日,由市总工会主席带队的市政府工作组在Z厂主持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结果,原Z厂职代会代表基本入选,其中包括当时还在拘留候审的职工代表王工。同年10月16日,第一届职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的中心内容是:对是否“解除'兼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全体到会代表(53人)都赞同“解除”27。

  2001年1月7日,经职代会委托,Z工会与F公司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此协议是在市政府工作组协调和监督下签署的。协议称,解除兼并后,“在不退回国有的前提下,尽快将原Z厂现有净资产,经重新评估后,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量化到每一个职工个人,成立一个由职工持股的公司......”28

  2002年7月,Z厂为了将来接收退出兼并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而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便是目前Z厂的主体。

  按照Z公司的章程,“公司所有资产(原Z的资产)归全体职工(股东)集体所有。公司性质为: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改制为: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坚持集体占有和按股所有相结合,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股东代表会和职工代表会两会合一制度,本届职工代表为公司第一届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9

  在Z市调查期间,我们对主持处理Z厂兼并纠纷的市政府工作组组长进行了访谈。他承认,类似Z厂这样的兼并都不成功,最后基本上都以退出兼并为结局(有十几家)。退出兼并的过程,既有如Z厂似的在集体抗争的基础上由省或市政府出面协调后脱钩的,也有通过司法诉讼由法院裁决解除兼并的。退回兼并的时间,大多发生在Z厂的“八八”事件之后的一二年内。因此,Z厂退出兼并的结果虽然不可以说具有骨牌效应,但确实不是唯一的个案。

  三个主要角色和一出剧

  在Z厂的兼并和反兼并这一出剧中,有三种基本演员:Z厂职工、兼并方和地方政府。在整个戏剧中,Z厂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说是戏剧性事件得以发生和推进的关键。简言之,兼并的发生是因为F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得到职代会的通过,反兼并的要求是由职代会提出,“收厂收权”行动也是由职代会组织。在冲突中,纠纷的双方和地方政府都将职代会当作沟通各方意见的正式渠道,以及推行其行动事项的合法性基础。职代会因此变成企业的权力机构。最后,退出兼并的决议也是由职代会通过的。

  从本文的目的来说,需要进一步阐释的是,Z厂职代会最终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职能是如何在地方性的法规和政治动态中获得的?它的被认可的角色和功能又如何影响特定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形成?以上多重的因-果关系链在相互嵌入的事件动态中如何使这一变迁具有一种特定“文化”或“结构”的外貌?

  换句话说, 我们研究Z厂集体行动及职代会的作用的进路,将从地方性"集体误读"职代会职能及其相应社会互动如何发生开始。为此,我们先要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代会职能和地方"误读"的社会- 文化情景进行分析。其次,我们将对运用地方性规范(即被“误读”之法)的行动者——Z厂职工的动机符号类型化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互动后果进行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法定职能、实际角色及“集体误读”

  我们可以先从两方面来展开讨论。第一方面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代会的职能;另一方面是Z厂所在地方实施的有关职代会的法律规范实践。

  在关于职代会的为数寥寥的学术研究中,包括张静的博士论文和朱晓阳和陈佩华的一篇文章。张静对职代会的研究,是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来研究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张文的一个看法是,职代会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阶级利益的聚合组织,其基本目标是避免大规模冲突的酝酿和滋扰30。朱和陈文的研究则突出职代会能够集中表达工人利益和制衡企业行政管理的一面,并以此来说明职代会的作用。很显然这是一种“阶级论”的观点。以上两种研究代表了关于职代会研究的基本看法。

  在企业制度改革开始以前,国有企业职代会法定的最大的权利,是在福利和分房子方面的“决定权”。其次,是与管理方共同决定工资和奖金分配的共决权和否决权31。就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方面而言,法律规定权利仅限于提出意见而已32。但是,职工有权评价上级。虽然他们没有权利对厂长、经理进行撤职,但是有权提出解职的建议。此外按照《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的任命有两条途径: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职代会同意;由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之后,按照《公司法》,职代会等所谓“老三会”应该在国有投资为主体的企业继续存在。但在很多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已经取代了职代会。

  用法律规定的以上职权来对照现实中的职代会,常常给人的印象是:改制前“职代会不过是一种形式,没有什么实际用处”33;而改制后的职代会则如一般判断的那样,作为“老三会”之一已经被基于资本逻辑建立的“新三会”所取代。张静在批评对改制前的职代会功能的抱怨时指出,这种抱怨是基于非现实的理想模式,看不到职代会的作用在于“避免制度危机,修复社会利益平衡方面的宏观政治意图”34。但是,张静没有注意到职代会体制的地方差异性。而这些差别,往往导致职代会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特定条件下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作用。

  例如Z厂所在省的政府便根据其地方的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要求国有企业落实一些超越职代会“决定权”的内容。地方政府对职代会政策的差异往往是与特定地方的过去历史传统、现存惯例,以及当时所面临的特定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策略选择有关。例如1994年6月,Z厂所处地方的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作出“亏损企业的经营者要改变单一的上级任命制,逐步实行民主选举制”的决定35。这种政府规定的“民主选择”的实施程序,使职代会有可能获得实际的企业行政权力。因为民主选择程序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由候选人阐述治厂方案,职工投票选举厂长(经理)”36。省委和省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前提是因为调查发现,该省1994年上半年,大多数亏损国有企业是“亏在领导班子问题上,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是扭亏的一条重要出路”。

  如果套用一句哈贝马斯的话来说,那么这种地方法规归根结底是从那个特定地方的社会团结的源泉获得社会整合力量的37。在这个北方省份,一般公认,普通人(特别是中老年人)对计划经济时代有着比较深的怀旧感。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在这里的影响仍然随处可见。而我们在对Z厂当事人访谈时,其现任领导人在表达他们动机和理想时,使用的言辞和话语都或多或少有着那个时代语言的色彩。

  Z厂的职代会在兼并事件中之所以能够获得超乎其法定权力的职能,显然与这种地方的法规和社会-文化语境有关。但是Z厂不属于1995年前后实行“民主选择”的企业,因为在那一年Z厂因污染而被处以停产了。但是,这并不妨碍Z厂的兼并和反兼并的过程都遵循了省里关于“民主选择”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地方性规范。

  应该指出,地方政府实行“民主选择”这一政策的基本目的,除了“扭亏”这一考虑外,还包括社会控制的需要。因此使用"职代会通过"的目的,也主要是想将这一制度作为沟通和动员职工参与政府主导的市场导向改革(如兼并)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地方政府虽然赋予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职代会进行“民主选择”权利。但这种权利规定还只是地方政策中的一句话,完全缺乏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等。因此在实施这一地方法规时,情景/关系和具体当事人往往决定了如何理解和操作。这样才会有市政府的有关领导人在1999年10月底至2000年6月间,面对职代会表决要求退回兼并时,对职代会决议采取“政府不承认”的态度。而后来又是因为出现“收厂收权”行动及“八八”事件后遗症,才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承认职代会“民主选择”的合法性。

  Z厂兼并和反兼并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之所以能成为集体行动的现成组织资源,也是同该厂职代会过去的作用有关的。简单地说,在兼并发生之前Z厂职代会已经是一个职工利益的集中表达机构。职代会的这种代表角色是在1997年6月的一次集体行动中强化的。当时发生的是一次抗议当任厂长出卖工厂土地的“堵马路”行动。在行动中,老工人和职工代表自发站出来反对出卖土地。当市政府和主管单位的轻工局来处理时,他们将Z厂职代会代表召集起来讨论。结果是土地买卖之事没有做成。这次堵马路的行动是自发的,涣散多年的职代会作为一个组织也没有发挥其能动的组织和领导作用。但在政府方的介入之下,原有的职代会开始成为工人利益的解释与代表者38。Z厂职代会的这种“前历史”,对于反兼并过程的戏剧走向最终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概括地说,由于游戏的各方(特别是政府和兼并方在开初阶段)对以"职代会决定"为规则的游戏满怀信心,于是将职代会推上了“行使决定权”的地位。而在兼并和反兼并过程中,每一次涉及动用职代会的事件又都强化了职代会的法权地位。例如,1997年11月26日职代会全票通过F公司兼并的可行性报告和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通过与F公司脱钩的决议。这样的关键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建构了职代会制度的作用、地位和以职代会为表征的Z厂共同体39,也建构了Z厂此后的治理结构。

  在访谈中,我们就职代会在兼并和反兼并中的职能和地位,与现任董事王工进行了讨论。我们根据《企业法》,指出国有企业的职代会没有对于兼并与否的决定权。王工清楚地表达了他所理解的职代会的权力/权利是什么。他认为职代会有对“重大经营决策”的决定权。而职代会的这种“决定权”是为兼并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兼并方和Z厂职工都认可的。王认为,有关职代会的权力存在一个法律上的“空洞”。对职代会职能条文的“空洞”可以用“工人是工厂的主人”来填补。“工人(的话)怎么听呢?职代会举手。”40有意义的是,虽然地方政府和F公司不一定会同意王工的上述职代会法权基础的话,但是他们承认职代会具有王工所说的“决定权”。

  为了深入了解此种地方性规范建构的情景,还需要将Z厂反兼并中当事人使用的行动符号、认同与其他来自“远经验”的解释进行并置性讨论41。我们以后将会看到,这一属于“表征”的符号学侧面实际上也是充满“政治性”、策略性和情景性的过程。

  职工,工人与集体行动之“定性”

  在以下两节,我们将讨论与被以地方尺度“误读”的法律中职代会职能有关的其他近经验和远经验符号。它们是“职工”、“工人”和“家园”。

  一些国际的传媒曾经报道过“八八”事件,国外的人权组织和劳工观察组织曾为“八八”事件中被拘留、后来又以“撤回上诉”被释放的王工呼吁过。在对Z厂事件解读时,国外的报道和呼吁都使用了一些属于盎格鲁-撒克逊社会语境下的文化再生产的概念来对事件中的Z厂职工进行了分类42。例如以下两种:

  1〕以“独立工会”或“工人运动”,而不是“职代会”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F公司、Z分公司工会”来标签。

  2〕以“工人领袖”,而不是“职代会代表”来标签被捕的王工。

  在Z厂“八八”事件发生地的城市,对2000年6月至8月的Z厂职工集体行动的符号意义及其“性质”也出现过不同解释。在地方政府和F公司的文件中,这一行动是“夺权”或“抢班夺权”43。这样理解是要将Z厂集体行动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造反派“夺权”或林彪的“抢班夺权”归为一类,然后以这种行动将威胁政治稳定为理由,对之采取强制执法,以“遏制‘夺权’行为的蔓延”44

  关于Z厂事件,到底是一桩“职工”按照国家法律依靠职代会反对“假兼并”,还是“工人阶级”为“建立独立工会”而斗争的“工人运动”,并没有形成称得上像样的争论。地方政府虽然基于对Z厂集体行动的“夺权”定性而采取“强制行动”和拘留主要当事人,并起诉和审判犯罪嫌疑人,但是被捕者最终被无罪释放。释放的理由是公诉方认为:“事实、证据有变化”45,因此撤回上诉。而Z厂集体行动者最终使政府同意“退回兼并”,并成立了由职代会领导的实体。可以说Z厂集体行动者坚持地方性法律(即关于职代会具有决定权的规则),赢了这一场游戏。相反,地方政府虽然想用另一套规则(即处理文革造反派“夺权”和林彪式"政变"威胁的办法)来改变游戏玩法,但最终还是回到了遵从“职代会具有决定权”的游戏规则中来。

  以上关于Z厂集体行动的对立读解,提出了一个具有社会文化人类学解释意义的问题。即如何采用解释人类学的“近经验”和“远经验”并置(juxtaposition)的方式,来讨论Z厂事件过程和理解这一事件的意义。这种讨论应该使我们有机会了解不同“理解”和“分类”背后的权力和知识的关系。除此之外,讨论将使我们了解对特定行动的符号性类型化所能导致的不同社会互动和政治性后果。

  从Z厂当事者的“近经验”感知来说,正式和公开的自我称谓是“Z厂职工”46。他们包括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前厂长)。“Z厂职工”不包括“腐败分子”。这些人是促成F公司兼并Z厂的当任厂长、副厂长和工会主席等厂领导人。“Z厂职工”中积极参与反兼并的是退休人员和职工代表。

  我们也发现Z厂“职工”内部存在至少两种明显有别的行动动机符号类型,或行动者自己的“定性”47。两派的差别,可以从他们对自己身份的认定和对集体行动的命名看出来。例如,一部分人使用“无产阶级”48和“工人阶级”等词来自我界说,而另一派(主要体现在以职代会和工会名誉写就的报告中)则使用“职工”一词。这种差别是当事人的“近经验"式的感知内容。例如,在我们对Z厂2001—2003年的工会主席L访谈时,她表示不满意王工的语言和观念。她认为,自己这一类人与王工从集体行动一开始就存在观念、策略和目标方面的区别。

  “反正在当时来说,我们就和王工思想就有点,观念性的问题就有点儿冲突了。啥冲突呢?王工主张的啥呢?他就有点好像是‘文化大革命’那个性质样,造反派那个性质样。因为他原来就是--这是他自己说了啊。......我觉得大家伙也能接受的事儿,他为啥不能去做?他写那东西,很多我都给他改了呀。如果我不给他改,我跟你说,那真是,上级都抓住他的把柄了。......后来我说的,好像是‘王工’,我说:‘我把我的心里话说出来啊,我感觉到你这样做有点儿,不合适。’他说:‘咋个不合适呢?嗯,他们是欺诈兼并。’‘是欺诈兼并,咱都承认F公司欺诈兼并。’ ‘啊,咱就要把革命进行到底。’你现在说革命进行到底干啥。进行到底这都是无用的话,咱现在就面对咱这个现实,咱咋摆脱F公司,咱现在主要的摆脱F公司,让它退出兼并,现在政府这一块儿呢,就是说,最反感的是说啥,F公司是欺诈兼并。他现在就是和F公司包括政府都拧着干。...... 我说:‘王工,我不参与了。’我说:‘为啥不参与了?我觉得你这样做我觉得很危险,包括政府有关官员来了,咱给他坐那儿谈,咱把咱的想法都说出来,你不见他你不谈,谁了解你的情况啊?谁了解你的情况,没人了解你的情况啊。你得坐那儿谈呢。’......在谈的过程中啊,他找那几个人呢,就骂开人家政府的有关官员了。我,我就说:‘这样子,以后你要是这样子谈判我不参加了’”49。

  如果基于以上所引的L对自己一派与王工的动机类型区分,可以说第一种类型化是以文革集体主义的“无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等来定义Z厂的集体行动者的动机。以王工为代表的一种声音即是这种类型的体现。如前所述,在Z市这样一个特定的地方,仍然存在着认可这种行动动机符号类型的相应规范、地方风俗和社会预期。

  另一种同样是主流的行动动机符号,则可以称为“职工合法权利”类型。这种“职工合法权利”类型,也是有着相应的地方规范和社会预期。这一类型以后来的工会主席L为代表,也可以称为“与时俱进”派。

  按前一种动机符号类型化定义,Z厂行动者对行动过程的构想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相应的行为亦显得激进。例如,在2000年6月初主张采取单方面的“收厂收权”行动,并以少数职代会成员决定(仅有6人参加的会议中4人赞成)来付诸实施。从Z厂个案来看,这种自我类型化所诱导出的与政府方面的互动,是地方当局因恐惧文革式“夺权"蔓延50,而将其行动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对行动积极分子实行逮捕。

  而按“职工合法权利”类型化其行动动机和过程,则是从实用策略构想行动。例如,较多使用符合于当下地方法规的语言,行动争取的目标也基本锁定在与F公司“脱钩”,并就此目标寻求与政府更多的合作的可能性。

  但是,在使用话语和意识形态方面差别很大的两派,对于使用职代会为其合法行动渠道和集体表征则没有分歧51。因此,我们可以将第一种动机符号类型化称为:“文革话语/职代会决定”。而第二种类型化可以称为:“职工合法权利/职代会决定”。从事态的发展来看,在2000年6月至8月的“八八”事件期间,王工为代表的一派的声音虽然比较响亮并主导集体行动,但随着王的被拘捕和后来成为工会主席的L及其类型的所谓“第二梯队”成为主导,与政府对话和合作的可能和机会又再次出现52。

  Z厂“家园”:一个共识性的动机符号类型

  从反兼并开始,Z厂职工就将“保护国有资产”与护卫“家园”当作同一件事情。也可以说,他们的“保护国有资产”也是在保卫自己作为居民和所有者自然拥有的那一份共同体财产。他们是用“家园”这一符号,表达出他们对Z厂资产的类似于“生存权利”那样的自然权利。从他们的角度来看,Z厂的土地便是与生存与否攸关的资产。

  1999年10月7日,王工和另一名职工代表联名,称代表Z厂四百名职工,给市长写了一封求助信。这封信的一些段落充分表露了王工等人对于Z厂资产的“想象所有”53。以下是这封信的有关片断。

  “我厂上千名职工中,曾有19个人为这块资产献出了宝贵生命和青春热血。我们的财产并不算多,但却是Z厂职工世代日夜用生命与汗水热血积累起来的。我们与这块土地的一草一木有血肉的联系感情。”54

  王工和他的同伴想用以上的话语来打动市长。他们所表达的对Z厂的感情和“所有”,与一个农民对自己村庄的土地的感情和所有没有什么区别。 我们在使用“家园”一词时,并非要将“Z厂职工”看作一个“集体”的整体。相反,“Z厂职工”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一个边界灵活的和情景性的群体。它的内部一直存在多种矛盾和派别,其情形就象一个社区内部存在矛盾和派别一样。但是,Z厂职工内部的不同群体划分是与呆板的“阶级”划分不同的。这里的分别,当然有沿着“工人/管理”这样的二分界限。例如,“职工”与F公司及其任用的分公司管理人员的区别。但是,当“Z厂职工”将投靠F公司的原Z厂领导人称为“腐败分子”时,也将原Z厂领导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些人划为“我厂职工”。他们包括象20世纪80年代的厂长55和被外电称为“工运领袖”的王工等人。无论如何,这说明很难用“工人阶级”界限来对“Z厂职工”进行分类。

  从以下这段访谈录中也可以看出,Z厂职工的资产-土地享有感。被访问者是Z厂一个车间工会主席:

  “关键是F公司想卖地,他想卖地。不见得现在来说,现在你们说是跟着F公司,就是现在来说,被兼并使用的那些人,都跟他们一心。还有些不一心的人,哦,你把地卖了,那我以后生存咋办?再说我跟着你,是你给我发了工资了。我是没有办法,但是心里还是说,想着我还在依靠厂,父母都在这个厂,我也在这个厂。我要为长远考虑,所以说我这个财产不能让F公司给我再卷走。”56

  她在这里谈到的是1999年Z厂职工得到消息说,F公司要派人去土地局取走Z厂的土地证的事。她谈到被F公司聘用(指那些进入公司管理层的)的原Z厂人中,也有“身在曹营心在汉”者。被访者对这类人心态的理解是:其一,我虽然能从F公司挣一份工资,但是我的生存最终还得靠Z厂的土地;其二,这些人的父母都在Z厂。因此,这种关于Z厂职工对自己与Z厂关系的解释,很像农民对于自己耕种的土地和所属村落社区的关系的情景。除此之外,如前所述,在反兼并中,Z厂的行动者对其行动的一种共同的自我类型化是:“Z厂反兼并诈骗,救厂护家园运动”。这是包括“文革话语/职代会决定”和“职工合法权利/职代会决定”两种自我类型化的人都认可的。

  是否由于兼并事件的发生,才使Z厂当事人强化了Z厂“家园”这样的想象共同体认同?这是可能的。与此判断相关,应该注意到,Z厂的兼并发生在该厂停产三年之后。也就是说兼并发生之时,Z厂“工人”已经基本都脱离了原先的劳动过程57。如我们后来访问所知,许多人都各自找门路去谋生有一些日子了。这样的“职工”很难说还可以按原有的分工,划为“一线、二线、技术人员和干部"等等。在很大程度上,Z厂“职工”与Z厂的联系是因为其继续保持的身份隶属关系,因为其居住地缘(大多数Z厂职工居住在厂区的宿舍)和对Z厂的资产-土地的所有感而联系在一起58。

  反兼并运动不仅使Z厂职工对“Z厂家园”的认同增强,而且使他们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感得到了提升。反兼并运动可以说具有一种知识传播和使“主人”意识觉醒与提升的作用59。Z厂职工对于企业的“所有”感,是在运动中以“学习”的方式逐渐牢固化的。如果将20世纪90年代流行的“产权清晰”的改制称为“正学习”的话,可以说Z厂职工对“主人”地位的自觉是发生在同一时期的“反学习”。这种反学习的组织,经常是由Z厂的“知识分子”——王工来做。学习的知识来源主要是国家的法律、政策和领导人讲话中对于Z厂职工反兼并有利的部分60。

  王工还以传单的形式,将自己的文章打印出来,然后散发给Z厂的职工读。在他编的《与国有企业改革及企业兼并相关的部分政策法令》的材料中,职代会的五项职权被简化为“(一)听取和审议决定权(二)审查权(三)评议监督权(四)选举厂长权”61。

  王工对职代会职能的读解,显然与企业改制所依据的公司立法的内容相矛盾。L的读解,其实也超出了《企业法》规定的职代会职权范围。例如,王工列举的以上职权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分别为:“听取和审议决定权”和“选举厂长权”。如前所述,有关的法律表述是: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 审议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也就是说,职代会的“决定权”仅限于工资和福利方面。此外, 关于“选举厂长权”,有关法律的表述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62。王工的解释显然将职代会选举厂长权的所有限制都省略掉,只剩下似乎是没有限制的“选举厂长权”。但王工对职代会这一职权的解释,同地方政府关于“民主选择”的规定相一致。

  在另一篇学习传单中,王工将保卫国有资产与保卫家园联系起来:

  “保卫Z厂的国有土地不流失,就是保卫自己的家园,对于Z厂工人阶级来说,的确是‘不走这一步就过不去’的‘至关重要的一步’。家已不存,何处归宿?!”63

  在以上文字中,“家园”似乎成了将国有资产与职工对企业的所有权集中表达出来的表征。而“救厂护家园”成为1999年10月-2000年8月“收厂收权”行动中,Z厂职工的具有共识特征的动机符号类型64。

  虽然“救厂护家园”不是一种与宏大结构相联系的动机符号类型,但它根植于Z厂职工的经验,符合于地方情景下的规范,是正义的要求。它因此向同一社会-文化语境下的其他社会互动角色(例如政府和F公司等)传递的信息是:这是一个不同于“文革”等事件的集体行动。这种自我动机类型化不仅为Z厂的集体行动者提供了发动和推进运动的驱力,而且使地方政府也不得不承认其要求的合法和正义65。

  我们也可以想象,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时期,Z厂“家园”也是一个基本的表征。这方面,可以以张静关于北京一家国有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职代会研究为例。张根据对一个企业的研究提出,“工作机构”即“单位”,“淡化了阶级意识和认同”;“所不断强化的,不是阶级意识,而是单位忠诚和单位共同利益。”66按张文的看法,单位的这种“分割工人的身份团体认同”,“正是与职代会这种体制的作用休戚相关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仅仅基于“远经验”的理解,用“工人运动”、“劳工运动”或其他旧式的社会运动的话语来解释Z厂反兼并行动的做法。我们相反,应当将对符号意义的理解作为“存在于运作着的语言游戏的框架之内”67的东西。这样做的意义是,使我们能理解地方政府为什么对职代会的企业治理的实际“主体”地位给予承认,对Z厂“职工”“闹事”采取灵活处置的策略和最终认可其“家园”所有权的态度。

  基层政府的“稳定”政治与“定性”

  对职代会职权“误读”的不仅是Z厂职工,而且包括地方政府和兼并方F公司。可以说,这是共同创造的一个“误读”。另外一个共同的“误读”,是将国有资产视为Z厂职工所有的“家园”。由于这后一种对法律的“误读”,使“Z厂家园”这种想象的共同体有了“法律保障”68。

  如前所述,地方政府在1994年推行“民主选择”的动机是考虑到此举能达到国有企业扭亏增盈。而通过企业职代会进行选择,也符合“协调利益平衡,防止冲突扩散,维持稳定秩序的基础性建制”的传统69。正是这种以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最大政治的考虑,使地方政府的决策者选择使用“职代会”这种游戏,并“意外”地参与了“制度创新”。换句话说,从政府的立场来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建立,改制与否和朝什么方向改,最终都要服从于地方政府主管机构的两项根本任务。第一是稳定,第二是发展70。从政府主管人员的角度来解释,稳定是更重要的任务。因为稳定是应急性的,在短时间内占据主要精力的工作。相反,发展虽然是长期的任务,但却是日常性的相对琐碎的工作。地方政府主管人员一本天天念的“经”是:任期内“不要出乱子”。在这样的动机支配下,地方政府的行为一方面会被认为“很保守”,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样的事情没有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行为又显得很灵活:只要不出问题,什么路子都可以试。

  因此,地方政府的“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地方的社会控制或稳定为尺度和标识。职代会,则属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法律系统中的一环。与此相关,地方政府在处理Z厂这样的集体行动时,也非常有讲究。简单地说,政府非常注意调查研究和在此基础上“定性” ——即确定集体行动的动机符号类型。在这样做时,政府特别考虑集体行动是否超出地方的政治、习惯和法规的框架所能容纳的范围。

  在判断“性质”的时候,政府对集体行动的手段、目标和公开使用的言辞和话语都同等重视。例如,在对待Z厂1997年的堵截马路和1999年10月的类似行动时,地方政府认为这种集体行动只是职工因为待遇不公、合同不兑现而采取的自发行动。政府的办法是,通过职代会调解、劝说。如前所述,这一系列事件及其处理导致职代会强化了其作为Z厂共同体利益的集中表达渠道的功能。而从地方政府在“八八”事件之前的有关报告内容来看,政府当时完全知晓F公司“不能很好地履行兼并协议,尤其是不能按协议规定全部补发所欠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包括停发内退和下岗职工的生活费”,是导致围堵事件的直接原因。”71

  在拖延将近两个月后,政府认为“收厂收权”的行动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即这种符号性行动已经具有地方政府认定的危及“稳定”的类型特征。于是政府决定对被定性为“挑起此次事件的极少数组织者” 坚决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行动。

  市政府工作组在“八八”事件发生当日的一封公开信中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理好此事的重要意义。要认清这类事件的性质,绝不允许这种非法的夺权活动继续下去,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遏制‘夺权’行为的蔓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秩序。”

  地方政府盯住的“极少数组织者”就是那个被职工代表选为总代表、负责起草“收厂收权”公告和召集会议的王工。如前所述,王工的言辞中充满文革时期流行的“无产阶级”话语,而且在“职工合法权利/职代会决定”动机符号类型化的同事的眼里,王工不愿意与政府对话。虽然王工的声音不是Z厂行动中的唯一声音,但在“八八”事件之前确实是很响亮的一种。而且从事后有关部门对Z厂部分行动参加者的讯问记录来看,绝大多数人都将王工视为行动的主要组织者72。

  但是除了对王工进行拘捕外,地方政府其实只是将护厂的人驱散73,而对于Z厂职工以职代会来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并没有否定。于是才会有“八八”事件后,在市政府工作组的主持下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并主持达成Z厂与F公司的分离协议。

  从事后分析的角度来看,对“八八”事件及其遗留问题的处理,我们似乎可以这样结论:如果没有以上提到的Z厂内的文革式话语的使用和传布,以及少数职工代表委员决定“收厂收权”;如果没有兼并方有意以“抢班夺权”来标签Z厂集体行动;如果地方政府不因此而进入对“夺权”行为类型“蔓延”之噩梦的话,从1999年10月-2000年8月的Z厂集体行动应该会以一种更具有和解性的方式结束。事实上,当局在事件过后便意识到了对此事件处理的不当和所遭遇的来自国际方面的反应和关注。即出现了“八八”事件后遗症。于是,再次回到“职代会决定权”的游戏中来74。而事件中被捕的王工,最终以“撤回上诉”予以释放75。

  这里显露出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情况是:在这个有时间和空间具体定位的社会情景中,政府对于职代会职权的认可明显超出国家法规定的范围,并且接受以职代会名义发动的集体行动提出的具体要求。但是,同一个政府对于行为相同,但被标签或类型化为“夺权”或“动乱”的“运动”却必除之而后快。而政府“采取强制行动”其实就象走钢丝一样的,同样冒着事态可能扩大和不可收拾的危险。例如在Z厂个案中,如果地方政府不是迅速回到以“职代会决定”的游戏中来处理兼并纠纷的话,“八八”事件产生出来的国内外的“远经验”式反应,以及以上提到的想将Z厂个案类型化为“工人运动”或“独立工会”的力量,可能真的会看到其预期的后果:全面的阶级战争。

  除了“稳定压倒一切”这种动机背景外,地方政府处理Z厂职工与F公司纠纷的方式,也同政府与前国有企业的传统关系及其延续有关。在Z市,当提出“为什么政府要出面干预”这样的问题时,政府内负责Z厂个案的工作组长称:Z厂过去是国有企业,政府对这类厂仍然负有一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国家对前国有企业的“庇护”性关系在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仍然存在。而按照Z市主管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领导人的话说:Z市的国有企业兼并多半不成功,退回国有的不少。为什么国家准许这些企业退回国有,是因为当初市政府在主持兼并时对企业职工有承诺,事情弄坏后只好由政府来兜着。
       以上解释强调的,只是地方政府对前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由上而下的庇护责任。实际上,这种关系是互惠性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性秩序在场,地方政府作为仲裁或实际的法权威必须基于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说服和调解。调解时,既照顾当事各方,又顾及社会关系维护76。从这一点看,地方政府的行为类似于一个村庄社区的权威的断案方式。

  而从Z厂个案来看,情况也是如此。F公司对Z厂一开始的兼并,便有市政府内的工作人员牵线搭桥、政府主管单位批准和主持兼并。在纠纷过程中,双方一有冲突和纠纷就去地方政府的原主管单位要求解决。这样的调解角色,使国家无法出场。国家虽然是在担任协调人和裁判,但其角色远不是“客观”和“不偏不倚”的。国家可能在此一事的处理上偏向F公司,而在另一事的处理上又偏向Z厂职工。这种偏向往往取决于情景/事件和介入的部门,也往往取决于个人负责者和这些负责者与个案企业当事者的具体关系77。无论是偏向哪一方,政府与纠纷的双方都没有清楚的主体和客体的界限,谈不上按照国家的“产权清晰"为核心的市场性法规来“依法行政”78,更谈不上澄清“法律事实”79。而从Z厂职工方面来说,他们不得不依赖政府做主的另一个原因是,随着企业改制以后,原Z厂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已经随着兼并而消失,因此只有依靠传统的寻找政府做主的一条路可走了80。

  正是在以稳定为重和必须站出来“为民做主”的情景下,地方政府以适合于其地方情景要求的尺度来阅读和使用现有的公司立法或市场性法规,再用一种机会主义式的生存筹划来“摆平”争端。这种策略导致的一种结构性的后果是:或通过政府协调或经过法院裁决,使被兼并的企业基本回到或则国有或则成为Z厂那样的不伦不类的“集体所有”。

  在摆平左右的筹划中,地方政府也在总结教训,并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那种将国有企业职工的权益不予考虑的“产权清晰”导向的改革提出质疑。例如,主管该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政府机构负责人在2003年的一次公开讲话中总结说:

  “当时的政府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再减去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净资产折资为国家股,然后加上内部职工认购的自然人股和社会其他法人认购的法人股,其总合即构成该企业的总股本。表面上看,依这样法则进行的股权界定和股本设置,无论是国家股、社会法人股,还是内部职工股,产权都各自是清晰的。其实不然,按照现在的情形,从理论上分析,在承认城乡差别、城乡剪刀差的前提下,国有企业职工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确定的低工资分配面前,几十年来曾经为国家作出过巨大的无私奉献,因此,在国家由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将要把职工一直所从事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的时候,按照市场经济学原则,应该对过去曾经为国家付出无私贡献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予以国情可以承担的一定的经济补偿。”81

  他在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方法,即是以前提到的对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82。这是用“市场”的语言来对Z厂职工的“家园”所有者地位之正义性表示了承认。这种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赎买”方式是否能够成功尚有时日可待,但这样的政策出台本身即是对过去将企业职工的生存权益置之于法律之外的公司立法的一种地方读法。这种结论可以说是从过去多年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结 论

  虽然从Z厂兼并和反兼并的全过程来看,国有企业职代会的法定职权与其实际角色差别很大,因而出现一种我们所称之“集体误读”法律的现象。但是如以上叙述和分析所示,Z厂职代会的实际权力地位并不是“给定”的,相反它是在反兼并行动过程中,三方纠纷、冲突和谈判的结果,是结构性和当事者主观能动性二重作用的结果。而我们所称的想象的“Z厂家园”,正是在以职代会为沟通渠道的兼并和反兼并的过程中建构出来的。从这一点来说,Z厂职代会在改制时期的角色和作用,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角色和作用既有直接的传承,又有着前所未有的突破。

  在描述和解释特定法规(如与职代会决定权有关的地方法规)得以形成的社会互动和情景性过程时,我们发现,集体行动者对其行动动机的符号类型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社会互动结果的因素。因为特定的动机符号类型化会诱导特定的其他游戏角色(如政府和兼并方)采取相应的类型化行为,从而导致特定的后果。某一特定的行动动机符号类型化的形成,则是与行动者所处的社会-文化语境、行动者个人(特别是领导者)的背景(包括意识形态动机)和现成的条件信息或库存知识等有关。

  更有意义的是,同一集体行动中存在不同的行动者动机符号类型化对特定社会互动结果的影响。在Z厂案中,两种不同的符号类型化诱导的其他行动方的类型行动会完全不同,因而可以导致游戏的规则改变,而相应结局如何也会完全不同。除了两种差别较大的动机符号类型化外,“救厂护家园"是一个凝结Z厂职工动机的共识性类型化表征。它将“保护国有资产"与保护“世代工作和居住的家园"变为一体,它用拥有“家园"的正义和合法要求表达出Z厂职工对Z厂资产的“所有权"。Z厂个案的社会互动和结局体现出:那种“职工合法权利/职代会决定”和护卫"家园"的行为模式获得了法规和惯例的认可,从而造成了我们最终所见的事态。因此,我们也得以洞察这种既受情景性社会行动影响又嵌在地方社会-文化结构中的法规和惯例的活力及其对地方秩序建成的重要贡献。

  应该指出,Z厂个案既体现出特定地方集中了社会紧张,也体现出法律规范空间的多重关系和因此而来的实施规范的高度灵活性并存。在此情景下,以“稳定压倒一切”为首要目标的基层政府则经常依据机会结构的可能性在多重法律规范网络间穿梭运筹。其结果是创建出以地方尺度“误读”企业法和公司法等国家法律为表象的另一重法律空间,从而使许多地方维持了“社会稳定”的局面83。

  这种结果的出现,似乎与卡尔-博兰尼关于欧洲历史上反市场社会力量的作用的论述相合。博兰尼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到今天还能安然无恙,并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原则贯彻到底,相反是由于反抗受市场控制的经济体制所产生的危害性影响的结果。博兰尼说:“事实上,如果当时没有某些保护性的对抗措施来反击这种自我毁灭机制的作用,人类社会可能早就命丧黄泉了。”84套用博氏的话来说,我们也可以称:如果Z市这样的地方不存在Z厂这样的职代会和使这样的职代会参与企业治理的法律空间,如果地方权威不对这种传统的制度赋予超越国家法规定的地位和权力,如果地方权威不对职代会所集中表达的职工对企业的“所有权”表示承认,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不以其地方尺度来“误读”公司立法等法规并“为民做主”的话,Z市可能在过去十年间已经陷入一场社会动荡的灾难。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被依照“法律”“推向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85。

  英美的公司法是以所谓具有“自生自发”特征的“普通法”规则为重要基础的86。从这一点比较,中国的公司法的形成则基本是引用国外公司法规的结果87。套用哈耶克的话来说,这是一种非自生自发的规则。我们在此提出以普通法规则来对比中国的公司法的基础,并非主张要搬入“普通法”。例如,模仿建立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体系等等。我们认为有意义的是,认识普通法(其实大陆法系也一样)的形成和演化与其生成的传统规范之间的关系。因此,关键不在于“是什么”,而是“如何发生”的。由此出发,我们会注意到,普通法以法官为中心的“正义意识”是扎根于特定文化传统的和深入人心的共同信念的。反过来也会发现,中国近现代的法制/治建设经常是在缺乏对深入人心的整体信念自觉把握之下的法律“植入”。这也许是与上一个世纪的大多数时间,中国一直被视为“全面落后”,意识形态一直以“变法维新”、“革命”、“改革”和“拿来主义”为主旋律有关。而意识形态方面发生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切入的法制/治真的能推行到底,相反根植于人心的共同信念和相应的“正义观”一直是实际的纠纷调解和秩序建立与维持的基础。Z厂集体行动的发生和处理,只是再一次表明这种深入人心的正义观“是什么”以及地方(法)权威是如何遵循这种正义和公正原则断案的。

  今天,我们在谈到中国社会的那些深入人心的信念对于秩序和法制建设的意义时,可以听一听20世纪后半期的分析哲学家戴维森(D. Davidson)关于整体主义88的“彻底的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的论述89。将戴维森纲领用于讨论中国的法制和规范建设,并不牵强。因为,法律也是想象现实的一种方式90。而戴维森的“彻底的解释”实际上是从更具解释力的进路,表达出与法律哲学之社会学派关于“实然和应然之间没有不可弥合的认识鸿沟”91相同的意思。在涉及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这样一个领域,将法律条文的解释、理解、选择和制定等与整体的共同信念背景联系起来显得更要紧92。戴维森纲领能使我们认识到:对待中国社会的现存规范及其传统应有一种整体的信念(就象一个英国人对英国的现存规范及其传统怀有信以为真的态度一样)。而不是如今日的一些法制建设者那样,看上去是在依据“经验主义教条”,从西方社会的立法仓库中挑选“与现实对应”的法律。实际上,当跨越不同文化范式规范,以逐一对照的方式挑三拣四,然后再拼凑出法律时,由于立法与社会生活中深入人心的规范之间缺乏共同的基本信念背景,已经在制造出无数的混乱93。在此混乱中,唯一的希望则是,普通人(包括基层的政治权威或法权威)仍然在用那些天经地义的共同信念来理解和判断别人和自己的语句和行为。

  注释:

  1 杨艳玲,陈银蛾,宋才发:《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实践与走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28页。

  2 用桑托斯关于法律与地图相似的比喻来说,从企业法到公司法的变迁是“不同种类的投影法创造具有同样社会对象的不同的法律对象。根据所采取的投影法的种类,每个法律秩序都有边缘和中心”。很显然,在企业法中职工的中心地位已经在公司法中消失。B. de Sousa Santos: "Law: a map of misreading: toward a postmodern conception of law", Journal of Law & Society, 14: 279-302。

  3 按照董安生的看法,我国的公司法实际上参照大陆法系20世纪早期的立法模式。参见 法学教授眼中《公司法》的十大问题,北京青年报,2004,2-22。此外,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形式基本上是以日本商法(公司法)为模特。参见 张承耀: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2002年9月29日。王红一指出:我国在企业改制中引入的公司模式基本是市场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之一是,公司的控制权实际由经营管理人员控制,从而导致经理对雇员和公司以及股东的侵害行为。英美对这些弊端的克服是采取在公司立法中引入“利益相关者”逻辑。换句话说,公司立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应该以“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来调整。参见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265-70页。崔之元在“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启发”一文中介绍美国自1980年代末以来有29个州修改公司法。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利益相关者包括劳动者、债权人和社区在内。(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51.html 下载)

  4卢昌崇指出:“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职工参与制应作为一种可取的制度安排加以确立这一世界性的发展潮流。”卢还说:“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职工代表方可入选董事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代表只能入选监事会",这就"使职代会和董事会之间失去了联系纽带和相互作用的支点"。 参见卢昌崇: 公司治理结构及新、老三会关系论,经济研究,1994,第11期,第10页,转引自崔之元: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启发。

  5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第201页。

  6 关于这些讨论,比较集中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参见“郎咸平引爆国企产权改革大讨论”,http://finance.sina.com.cn/nz/langvsgu/index.shtml 下载。

  7 关于此方面的文章,参见朱晓阳 陈佩华:职工代表大会:治理时代职工利益集中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开放时代,广州,2003,第3期, 第120-132页。

  8这类作者所倡导的是,承认国企职工的“主人“人格合法性,然后对之进行赎买式”身份置换”。这种新措施现在以“长沙经验”命名。目前,在河南省等地推行的国企改革就是以长沙经验为核心。参见聂正安等:《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第43页。

  9 张静对职代会的研究是一个例外。参见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此外,这方面的研究包括:桉苗、崔义:《工人阶级现状与职工代表大会》,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朱晓阳和陈佩华:职工代表大会:治理时代职工利益集中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开放时代, 2003,第2期,第120-32页。

  10 例如 An Chen, Restructuring Political Power in China: Alliances & Opposition, 1978-1998, (Boulder: Lynne Rienner), 1999。

  11 Ng Sek Fong and Malcolm Warner, China's Trade Unions and Management,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98; J. Sheehan, Jonathan Morris, and John Hssard, "Redundancies in Chinese State Enterprises: A Research Report," Industrial Relations, vol. 39, no. 3,(July, 2000), p. 498。

  12 例如,河南省。

  13 笔者手头现有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的资料包括的地区是:上海、黑龙江、河南、秦皇岛、杭州、威海、柳州、江苏、沈阳、石家庄、常州、无锡、徐州、淮安和唐山等。

  14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行动者在理解和解释法规时(如本文提到的企业法和公司法),好像是以桑托斯所称之“误读”的方式阅读。桑托斯将法律看作“一张误读的地图”。他的这个将多元主义法律比喻作地图的说法,令人着迷的是关于国家与非国家法可以用不同比例尺度地图和不同投影的地图来比喻。桑托斯所说的对同一张地图的各自“误读,即按照不同角度的投影和不同比例尺,突出某一部分或省略某一部分。(B. de Sousa Santos: "Law: a map of misreading: toward a postmodern conception of law", Journal of Law & Society, 14: 279-302)

  15 “企业治理与工人参与”课题组对Z厂的实地研究,从2003年7月延续到2004年6月。在此期间,我们曾四次到该厂进行访谈和收集资料,每次约一周左右,被访问的人包括Z厂职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地方工会、兼并方和 其它相关人员约50人。除实地调查外,我们在北京对与此案有关的人员也进行了访谈。我们对Z厂个案的资料收集,则从2000年8月开始通过互联网和国外报刊资源收集。本文所引“Z厂资料”收藏于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

  16 Z厂资料第131号。

  17 Z厂资料第134号。

  18 Z厂资料第131号。

  19 Z厂资料第131号。

  20 Z厂资料第26号。

  21 Z厂资料第131号。

  22 从1997年11月兼并以后,Z厂职工到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约为60余次。

  23 Z厂资料第173号。

  24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后来的一份报告披露,F公司确实提出了退出兼并的要求。但是,市政府的工作组对双方做了几次协调, 其目的是维持兼并的状态不变。(参见Z厂资料第131、173号)

  25 Z厂资料第137号。

  26 Z厂资料第28号。

  27 Z厂资料第133号。

  28 Z厂资料第170号。

  29 Z厂资料第127号。但是,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为符合公司法规定,新成立的Z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将注册资金66万元划分到13名董事的名下。此注册登记在2004年9月以后再次引起风波,部分职工代表以“某董事长利用职权侵占职工财产”为由,向市政府工作组写揭发材料。(Z厂资料第201号)

  30 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203页。

  31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章的第五十一条规定。

  32关于职代会的历史和法定职权,参见朱晓阳和陈佩华:职工代表大会:治理时代职工利益集中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开放时代,2003,第2期。

  33 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03页。

  34 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03页。

  35 工人日报,1996年6月3日。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长的产生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但一般来说,企业的厂长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产生。

  36 工人日报,1996年6月3日。

  3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讨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第48页。

  38 马丹:国企改革过程中工人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第36届世界社会学大会论文,2004年。

  39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10月投票退回兼并的职代会,是一次形成以职代会为表征的Z厂共同体认同的聚焦性事件。在这次会议后,原先以"Z厂职代会"署名的文件皆变成以"原Z厂出席1999年10月28日职代会表决的同意脱钩、退回兼并的全体职工代表"来署名。(Z厂资料第140号)

  40 Z厂资料第11号。

  41 格尔茨指出,近经验(experience-near)的概念是指文化内部持有者的直接感知。他们自然地、不经意地用他们及同伴所见、所感、所思、所想象的方式来规范事物,他们也同样以相同的形式去理解和感知他们的同类对这些事物的界定。而远经验(experience-far)是这种那种类型的专家,比如说一个分析家、实验家或文化人类学者,甚或一个传教士或理论家,借用上述对事物规范的界定去从事其科学的、哲学的、或出于实践性目的的研究。参见克里福德-格尔茨:《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 张家楦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第72-3页。按照马尔库斯和费彻尔对格尔茨的理解,在为一个文化描写另一个文化的过程中,近经验的本土概念应该与作者和其他读者共享的更易理解的远经验概念并列起来。参见乔治. E. 马尔库斯 米开尔.M.J.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试验时代》,王铭铭 蓝达居译,三联书店,1998,第54页。

  42Z厂资料第18号。

  43Z厂资料第104号。

  44Z厂资料第5号。

  45 Z厂资料第113号。

  46 由Z厂一方书写的,与兼并和反兼并有关的文件中,经常出现的用于自我认定的词汇包括:职工、工人、工人阶级、无产阶级等。但是,在相对正式的报告、申诉材料中,Z厂反兼并一方主要使用“职工”一词。

  47 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提出,阿尔弗雷德-许茨(Alfred Schutz)关于动机自我类型化(self-typification of motives)与社会互动的论述。这一现象学社会学传统的有关行动动机自我类型化与社会互动的论述,对于我解释Z厂反兼并的社会互动很有帮助。见Schutz: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62, pp. 19-25.。但是,许茨 的动机自我类型化受胡塞尔式现象学影响,似乎强调心理性的“自我”。为了补正这种不足,我愿意将这种动机类型化视为一种格尔茨提出的表征符号性的“外在信息源”。格尔茨说,作为外在的信息源泉,“依靠这些东西人类生活得以成为模式――感觉、理解、判断和对世界操纵的超逾个人的机制”。Geertz, "Ideology as a Cultural System,"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3, p. 216。

  48Z厂资料第164号。

  49 Z厂资料第11号。

  50 对此种动机符号类型化引致的地方政府的“动乱”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相似于玛丽-道格拉斯(Marry Douglas)所说的特定社会-文化系统对“肮脏”的定义。道格拉斯指出,与一定的文化-社会系统相联系的“肮脏”,意味着特定的物或行为所处的位置不符合于其在模式化的秩序中应该的位置。(Douglas, Purity and Danger, Penguin Books, 1970) 但是,道格拉斯强调的还是一种与社会结构化相对应的象征体系的自动安排。就我们所讨论的个案来说,这种“文革话语/职代会决定”类型之所以能够引致互动中的他者,如地方当局的“动乱定性”,更有着当局对文革历史的官方定义和与此有关的集体记忆的影响的背景,此外也有着特定行动者根据现实的需要选择利用这些定义的原因。

  51无论哪一派都将“反兼并诈骗,救厂护家园运动”作为核心标语。

  52Z厂资料第11号。

  53在此借用本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想象共同体”概念。参见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以“想象共同体”来定义,是因为Z厂职工集体行动维护的主要目标——Z厂的资产,从法律上说并不属于他们。因此,从国家法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想象的共有财产。而Z厂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于Z厂资产具有法定的所有权。

  54 Z厂资料第67号。

  55 Z厂资料第16和67号,

  56 Z厂资料第11号。

  57 以劳动过程来讨论"工人"如何建构,参见龙彦:劳动过程控制机制的转变——对1979年以后国有企业车间政治形态的案例分析,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沦文,2004。

  58 裴宜理关于20世纪前半叶上海工人罢工的研究发现,在那个时期工人中存在的世俗关系,如地缘、祖籍、性别、文化程度等相比阶级地位的作用是更基本的影响反抗发动的因素。见裴宜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刘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59 Ron Eyerman 等从认知进路(cognitive approach)提出,社会运动是一种“知识生产的社会过程”,是作为一种知识范式传播的手段。Ron Eyerman & Andrew Jamison: Social Movement - A cognitive Approach, The Pensy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1。

  60Z厂资料第164号。

  61 Z厂资料第79号。

  62 《企业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63 Z厂资料第146号。

  64基于同样的理由,“工人”也应该理解为是在某种特定关系/过程/事件中形成的动机自我类型。与Z厂这种类型的“工人消失”相反的是,龙彦发现的“工人”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从其工作经验(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中,重新形成“工人”——由“职工”变成“工人”。参见龙彦:劳动过程控制机制的转变,前引。在赖特(E.O.Wright)对西方当代阶级所做的分析中,也从社会流动角度,强调了与阶级(包括工人阶级)的边界渗透性的特征。赖特指出:“就身份是由个人生活经历轨迹所决定而言,跨阶级经历的相对频繁将有望使阶级身份变得模糊。”参见赖特:《后工业社会中的阶级:阶级分析的比较研究》,陈心想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第541页。Z厂个案虽然与赖特之“后工业社会”相差很远,但是这里也有着跨阶级经历和阶级边界渗透的问题。例如,个人和家庭的跨阶级经历,即如我们发现的,一方面是Z厂工人,另一方面则同时是小商贩,甚至小老板等。

  65在互动的他方,如政府看来,此种“保卫家园”家园的动机符号类型似乎属于正当的和自然的要求,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是与那种“文革话语”不同的一类集体行动。

  66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23页。

  67 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第38页。

  68 此种“护厂救家园”的法律保障类似于詹姆斯•斯科特对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生存分析提出的假设:这是一种相当于“基本需要”的“生存的社会权利”,是一种为精英阶层、国家和农民共同认可的“生存的法律权利”。“精英阶层或国家对农民的索要,一旦侵害了农民的基本需要,便毫无公正可言了。”(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 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第41页。佟新对Z厂集体行动的解释就是从“道义经济”的框架出发的。参见本文集相关文章。

  69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201页。

  70 这里关于地方政府的论述,来自笔者与Z市负责处理Z厂个案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讨论印象。

  71 Z厂资料第7号。

  72 见Z厂资料第31-42号。

  73 除王工外,在“八八”事件中被拘留的还有一名工人。他被拘留的原因是,当日与执法的警察发生冲突。此人被拘留数月后被释放。

  74 在2001年Z市政府的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中,再次表明职代会在改制中享有“决定权”。(Z厂资料第1、4号)这些文件均为最近几年指导该地方企业改制的主要文件。

  75 地方法权威对Z厂集体行动的积极分子王工的处理颇值得分析。从表面来看,整个司法过程似乎体现了一些学者所称的“变易不居,混沌一体”的所谓“复杂系(complex system)的制度" 特点 参见季卫东:全球化时代的法治范式转换与中国文明的经验,北京论坛(2004)论文。例如被诉的罪名是“扰乱社会秩序”,但对其只开庭审理了一次,就在辩护律师的第一问题:“是否被告组织召开决定退出兼并的职代会”后休庭。(Z厂资料第18号)此后,可能是因为舆论的压力等的影响,王工先是在被拘留8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又过了一年以后则获得“撤回上诉”的结果。王工方面对此种和解式的结果的回应,则是不再反诉起诉方。我们在访问王工时,曾问及是否会要求赔偿。他表示:“我保留这种权利,但不会去做”。但是,这样的混沌不清的法律制度运作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深刻的理解、沟通和交往的行动信念和规范。这种信念和规范从消极方面来表述是以“了事”为大义,而从积极方面来表述则是“和为贵”。这种信念和规范,正是地方司法权威、王工和其他参与者共同持有的信念和规范。很显然,持此种信念和规范的当事各方,自有一套不同于从公司立法逻辑出发的关于“事实”的看法。

  76 此处的论述,采用季卫东关于中国的传统秩序的“关系秩序”的观点。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70页。

  77 在对Z厂个案的处理中,负责国有企业改制的市政府负责人的个人决定,似乎是引起事态激化的关键。(Z厂资料第18号)

  78 地方政府对于国家法如《公司法》的地方尺度读解,可以以设定“兼并方资格”为例。公司立法中没有关于公司合并的条款,没有兼并方须有“连续三年盈利业绩”之规定。但是,如前所述,在Z厂所在的地方,省和市政府的主管企业改革部门都对兼并方资格作出包括“连续三年盈利业绩”的规定。

  79 此种“事实”的词义,是在格尔茨所指的那种将“事实”与“法律”区分(将实然与应然之间视为存在不可弥合的鸿沟),并用一切手段穷尽“事实”的实证法学意义上使用的。参见格尔茨:地方性知识,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第82页。

  80在同一时期和同一个地区,也出现过前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反兼并欺诈的案例。(Z厂资料第71号)。

  81 Z厂资料第9号。

  82 在Z厂所在的城市,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已经成为企业改制时安置职工的办法。按照这一地方政府的规定,原企业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是,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除以30乘以实际工作年限。(Z厂资料第4号)

  83 例如,本案中企业职代会在改制中获得的决定权力。这种权力为地方政府所承认却不合于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在兼并后Z厂这样的企业(非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不必保持职代会。此外,如前述,即使按照企业法,国有企业职代会的决定权力也主要是在福利和工资奖金分配方面。

  84 卡尔-博兰尼:自我调节市场与虚构商品:劳动、土地和货币,许宝强、渠敬东选编:《反市场的资本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第24页。

  85 Z厂职工语。

  86英美的公司法中“普通法”规则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参见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 张小平和张含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第1页。而一般公认,普通法很大程度上与习惯之间有着很强的连续性。参见郑汝纯:普通法之正义意识,许章润 徐平编:《法律:理性与历史——澳大利亚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54页)。

  87参见前面的相关注释。

  88戴维森作为蒯因(Quine)的学生,很受后者的整体哲学的影响。戴“彻底解释”便是套用蒯因的“彻底翻译”的语汇。

  89戴维森有力地证明,是一种整体的信念在支配人们对他人的表达方式的理解,而不是逐个对照式地证实真假。因此,除非与其整体的信念背景相联系,孤立语句的真伪并不能得到论证。戴维森从这种整体主义出发,发展了蒯因的解释和理解的“施惠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按照戴维森的看法,人们在理解他人时,总是尽量使他人显得合情理或可理喻。因此,他者的表达之所以被认为“真“,正是此种施惠的结果。参见Davidson: "Radical Interpretation", in Inquir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5, pp.. 125-139.

  90 Cliford Geertz: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1983, p. 184。

  91保罗-利科主编:《哲学主要趋势》,李幼蒸 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292页。

  92 此种整体主义的进路,与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的法律整体性(law as integrity )主张有相合之处。参见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1481-51页。

  93对此种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建设带来的混乱,参见苏力:《道路通往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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