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义学的面向与法学方法论
2007-02-09 15:40:18 作者:不 器 来源:http://cyfl.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按照阿尔尼奥在Reanson and Authority这部大作的思路,法律教义学关键在于发展一种出"动态(dynamic)范式":即走出法典化时代留给法官的制度阴影,寻求实践理性的支持.也因此,法律教义学并不仅仅是对实在法秩序(order)的静态摹写与复制,更不是简单记录与保存,而在于两个重要的工作:
第一 法律解释.阿氏称呼为"法律教义学的实践面向",法律教义学的基本功在于对实在法的要素进行准确的解释性分析,以求在法律适用之共同体内部得到确定性知识,以之提高实在法的客观性;若联系其为佩策尼克的重要作品Law and Reason所作的序中提到的"新实在论"哲学立场及"法律人法理学"主张,则可知此一主张与评价法学中的"法律解释之相关性原理"有深刻暗合:都是主张在个案的处理与判断中情境化抽象的立法者意志,通过各种解释技术(包括跳跃,转化等等)来实现正当裁判.中国法律教义学之不振,根源还在于我们对此种"个案意识"中的实践理性太多忽视.从概念到概念,从要件到要件,从逻辑到逻辑的"概念天国"思维大大降低了法律人的智识.这也正是阿尔尼奥为什么以"论动态的法律教义学范式"为大作的副标题的原因:没有实践理性的注入,法律教义学就会完全蜕变为概念法学,而那只是一个法典化时代对笛卡尔第一公理式体系追求的迷梦.
第二 体系化.阿氏称呼为"法律教义学的理论面向".经由解释与裁判而萃取的法律原则(法的一般理论),法律规则与各种法律技术需要整饬为内在整体,这就是体系化的工作.此种工作之所以是"理论面向",就在于其不追求实践问题之解决(比如个案裁判),而直接指向一国法律实践智慧的整理,融贯与自恰,这种工作主要由法学家而完成.阿氏以为,这样的两个面向是彼此支援,互为前提的,比如很多时候重要的法律解释一旦形成,就是对体系的一种建构与改良.体系化并不仅仅是概念之外部体系,更重要是价值与原则的内部体系,体系化的功能在于降低裁判之主观性,提高整个国家的法文化,并确保法律的自我发展.
按照阿氏在Reanson and Authority中的论说,法律科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就是法律教义学,其他当然还包括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等.均有论说.如此一来,其关于或围绕"法学"研究进路的分类与Larenz在法学方法论第一章中的结论完成一致,我们似乎可更坚定的说:法学方法论其实就是法律教义学方法论.也可更准确理解拉氏的主张:法学,就是以一国的实在法律秩序为界限与范围,探究方法问题的学问.
自硕士论文写作开始,一直关注与阅读阿尔尼奥,佩策尼克等"新理性法"代表人物的作品(不仅仅是阿列克西),越读越想起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的一句话:法律(法律解释),乃科学与艺术的结合.再返观我们自己,很是难受.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