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二)
2007-02-24 18:23:28 作者:方志远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三、“讼风”的主要特征和表现
即使没有江西人口的迁入,湖广各地仍然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诉讼也就自然不可避免,但未必形成“讼风”。任何一次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或迁移,也都必然导致地域文化的转移,却未必导致“讼风”的发生与扩散。
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社会生活中的常数,特定意义上的“讼风”则是社会生活中的变量;诉讼是“讼风”的基础,“讼风”则是诉讼的变异。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重大的区别。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有三个显著特征,或者说主要表现:一、从一般的民众中分离出专门从事或者热衷于从事诉讼并从中获得利益的群体或社会职业,诉讼成为职业;二、民众对基层调解及审判丧失信任,越讼成风乃至成为时髦;三、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往往转化为行政诉讼,民告官形成风气。
在所有涉及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文献中,几乎都要谴责那些在诉讼中或者推波助澜或者无风起浪的“刁泼之徒”。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和积极活动,才造成了江西、湖广及其它一些地区“讼风”的盛行。这既是“讼风”的主要表现及特征,也是判断一个地区“讼风”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来自社会底层的于成龙,在康熙十三年出任黄州知府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对那些在民间诉讼中起教唆和鼓动作用的“刁泼之徒”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并概括了他们的活动方式。其一为“讼棍”,活动方式是“代告”:“小民之讼也,非尽原告之失也。止因稍有口角,在傍讼棍,陡起风波,挺身代告,书名作证,即原告亦不能自主之也。且牵告无辜,或以泄宿忿,或以食弱肉。及至提审,彼飞扬远遁,脱身事外,致原被两败俱伤。”其二为“光棍”,活动方式是“包揽”:“有一等光棍,聚集省会,出入衙门,开张客店,专以包揽词讼为生涯。或有愚民,一时小忿,投入罗网,便成惊天动地之词。”其三曰“讼师”,活动方式为“代书”:“有一等讼师,凡告诉不准之词,一经毒手,无不耸准。……有以田土之事而捏称伙兵活杀者,有以口角之微而捏称杀伤人命者,诬之以不得不准之词。及至质审,不曰代书张大其词、已不知情,则曰事不告大、不得上准;不曰无谎不成词,则曰路遇人误写。加以反坐,哀号乞命,是原被证佐之家,尽沦丧于讼师之笔端。”[1]
于成龙说的虽然是清康熙时的湖广黄州府,却反映了整个湘鄂赣地区“讼师”、“光棍”、“讼棍”们活动的一般情况。[2]这些人一般没有政府所认定的正当职业,既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从事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但他们却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接受过教育,有的曾为生员、监生、塾师、儒士,属于知识阶层;同时,又都仕进无门,既不愿或不屑从事农、工、商、贾,又耐不住塾师、学究的清苦,遂干起了代告、包揽、代书的勾当,并以此为职业。与一般的腐儒不同,他们见过世面,懂得法律,不惧官府,敢于对簿公堂,如果说他们是“无赖”、是“光棍”,那也是知识“无赖”、知识“光棍”。按明代江西镇守太监的界定,他们是“不务生理,专以捏词告人,图利肥己”的群体。因此,他们理所当然被官府视为好逸恶劳者,视为“异端”,视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抨击。
既然以诉讼为职业、为生计,则“讼棍”、“光棍”、“讼师”们首先考虑的自然是经济利益;既然被视为“异端”,其手段则没有道德的限制,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夸大事实、牵连无辜,无所不用其极。经他们之手,平常小事或许成了惊天大案、个人恩怨可能牵连数百上千人、片言只语可以协调的关系或者成年累月无法结案。但不管其动机如何贪婪、手段如何卑劣,也不管官府如何厌恶、舆论如何指责,他们的活动却无疑在一定范围内为希望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民众提供了法律帮助,也可能在弹指挥臂间为事主排忧解难,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府的胡作非为起着制约作用。因而,他们的活动也得到一定范围的认可。正是因为有这种社会的需求,有存在的合理性,这一职业、这一群体遂能长期存在,并在部分地区如江西、湖广、江浙、苏松等地民众的社会生活中发生重要作用。在江西广为流传的《邓思贤》、《四言杂字》、《公理杂词》等讼书,以及散布于城市乡村的“讼学”,正适应了这一需求,培养出一代又一代、一批又一批热衷诉讼的人群。[3]
“越诉”既是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表现和特征,也是影响统治者及社会舆论对某一地区的看法并将其视为“好讼”的重要因素。明太祖指责两浙、江西之民“好词讼者多”,是因为这里的民众“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吉安知府许聪称吉安人好讼,是因为这里的诉讼者“近则报词状于司府”、“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干隆帝说湖广人好讼,“讼风最甚”,也是因为“赴诉求理者,遂觉接踵而来”。据《清高宗实录》所载,仅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赴京告状并惊动干隆帝的湖广诉讼案就有五起。其中,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为了呈控该县折勒重征事,甚至直赴密云途次“叩阍”。[4]干隆帝关于“讼风”以“湖北、湖南为尤甚”的结论,正是在此时形成。
[1] 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二《黄州书·请禁健讼条议》。
[2] 雍正时江西按察使楼俨所说江西情状,与此极为类似:“有一种乡愚无知之辈,事本细微,初意并不欲告,亦不知如何可以诬人。乃有揽讼刁棍,见其有事,或乘机图骗伊财,或素与被告有隙,或藉此包讼,以为讹诈张本,于是吓以利害之言、骗以决胜之说,凭空代作词状,使之控告。而听唆之人,遂视彼为靠山,供其食用,任其指使。及至庭审之时,虚诬毕露。诘问主唆之人,该犯则一口咬定,坚供并无其事。复究其状,系何人所作,非称过路外客,即云算命先生。反复根究,抵死不吐。迨招案既定,而讼师置身局外,又复别图包揽。此等刁恶讼棍,实堪痛恨,各处皆然,若不设法矫偏救弊,急除唆使恶棍,恐讼端无由而息。”(《朱批谕旨》卷六八《朱批楼俨奏折》,雍正九年三月十二日江西按察使在任守制臣楼俨奏疏) 另据吴芗岸《客窗闲话》,江西已有包揽诉讼的团体:“江右有所谓‘破靴党’者,诪张为患,无所不至,讼者咸师事之。”
[3] 在江西,专门从事诉讼以及准备从事这一职业的队伍是十分庞大的。干隆十一年正月江西巡抚塞楞额奏:“乡民争讼,虽由讼师教唆,然又有无赖之徒,充当歇家,唆使成讼。应照讼师例,一体治罪。”(《清高宗实录》卷二五七)这些“无赖之徒”,实为讼师的后备军。
[4]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九,干隆五十五年七月丙午。
社会矛盾是否能在基层解决,从来都是中国统治者判断“治世”与“乱世”的标准。无论地方官府如何敲剥百姓,如何草菅人命,只要民众不闹事、舆论不揭露、“圣聪”不受惊动,统治者照例认为是太平盛世。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以及管理着他们的最高统治者,只要民众不闹事,一般也不希望矛盾被揭露。但“越诉”恰恰是揭露矛盾,是将社会的不公、将被基层掩盖的矛盾揭示并加以放大,是对作为政权基石的地方官府的一定程度的否定,是将统治者理想中的“治世”描绘成“乱世”。因此,越诉者所诉之事即使属实,也要受到惩罚。但在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越诉恰恰成了风气乃至时髦。
按照明初制定的社会管理模式,民间发生婚姻财产纠纷,首先应由“里老”进行协调或仲裁,不得贸然告官,否则便是越诉。顾炎武《日知录》说:“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1]
其实,乡间词讼经由“里老”处分,早在洪武二十七年以前就有明令。洪武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奉“圣旨”:
自古人君代天理物,建立有司,分理庶务,以安生民。……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儒非真儒,吏皆猾吏,往往贪赃坏法,倒持仁义,殃害良善,致令民间词讼,皆赴京来。如是连年不已,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外化。前已条例昭示,尔户部再行申明。[2]
是“里老”处分乡间词讼作为法律制度,有其特殊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当时的明太祖既严厉制裁江西等地的好讼“刁民”,也重刑惩治贪官污吏。他认定,地方官吏大多贪赃枉法、殃害百姓,民间词讼赴京越诉,乃是迫不得已。因此,他希望通过宗族或亲情的作用,将社会矛盾解决于底层,以减轻越诉对政府造成的压力。
但是,里老对民间纠纷的裁决,严格地说只是民间调解和仲裁,它不可能取代官方的法律审判。何况,里老可能解决的只是发生在家庭、家族内部及邻里之间的纠纷,如户婚、土地、继承、债务、孝悌等,却无法解决新形势下的新纠纷,如主客矛盾、商业诉讼等。而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所发生的诉讼,大多恰恰是这类诉讼。
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官员,其公共职能之一就是协调社会矛盾、解决民间的争端和纠纷。既然通过科举考试产生、又有严酷的法令进行约束的官员也不可能发生应有的作用,那就更不可能指望由地方官员挑选的“里老”在处理词讼方面有太多的作为。而且,里老如果没有势力,则无权威,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有势力、有权威,则可能成为乡间恶霸,欺压民众,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洪熙元年七月,廵按四川监察御史何文渊上疏说:“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县设立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乡闾争讼,亦使理断。……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隶仆,规避差科。县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应,使得凭借官府,妄张威福,肆虐闾阎。或遇上司官按临,巧进谗言,变乱黒白,挟制官吏。……窃虑天下州县类有此等,请加禁约。”[3]实际上对里老理断乡闾诉讼的否定。[4]
既然乡间里老的徇私舞弊层出不穷,基层官员及吏员又贪赃枉法、理断不公,越诉乃至动辄赴京告状便成自然之理。一旦胜诉或案情有所转机,无疑对新的越诉又是一种鼓励。在刑部的一个报告中,越诉的过程几乎成了江西越诉者的节日:
成化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刑部等衙门奏,都察院即将江西等处军民人等赴京奏告原籍户婚田土等事,具照诏书事理,问罪所决,送回原籍,官司问结,以此人知警惧,词讼顿简。近日以来,法司即将抱本状之人,不行照例问罪,径送顺天府,给引照旧听理。以此刁泼之徒,既不见问越诉之罪,又图径送给引之利,成群结党,闻风而来。有因官解军匠物料到京者,又有因公差生理顺便者,辄将户婚田土小事,捏人命诈言等重情。或隐下自己姓名,捏作户丁抱本,雇请外人胃顶家人名字,擅动实封,烦渎圣听。其间牵告人名多者动至二三百,少者不下六七十。又送给引之后,有责执文引,中途逃去别处,以致原籍官司提取被告之人在官,盗禁囹圄,经年累月,不得结绝。[5]
从实质上说,越诉其实就是告官、告吏、告里老,告他们的无能和徇私。这也是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主要特征或表现之一。
从现有记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例看,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民众越诉的内容多与官吏相关,其中一部分则由一般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转化为行政诉讼。以发生在干隆五十五年下半年、令干隆帝感到烦恼的湖广地区的几起越诉案为例:
这年七月,湖南湘乡县民童高门,在密云途次叩阍,告的是该县粮书莫青桂等,碾谷代漕,折勒重征。[6]九月,湖北应城县已革武生李杜,告仓书陈开雨、萧有成等科派买谷、浮收钱米,又派令村民敛钱买马,折收草赉。[7]十月,湖北江陵县民赵学三,告书吏何良弼等包揽堤工、偷减土方。[8]十一月,湖南长沙县保正王泽远,告监生李敬思、生员李楷等,串通该县仓书黄克明等,勒派采买仓谷、短发价值。[9]
告的虽是“粮书”、“仓书”、“书吏”,而他们所干的勾当,却是秉承地方有司的旨意。童高门越诉案在当年九月有了结果,已经改任的前湘乡县知县李玳馨革职审讯,长沙府知府陈嘉谟一并解任候质。[10]李杜越诉案也被干隆帝认为是典型的蠹书骫法殃民事例。[11]
越诉者的身份也同样值得注意:李杜为已革武生,其被革原因多半是包揽词讼;赵学三之兄赵五登为讼棍,正被地方官府监禁审讯,因此,官方认为不能排除赵学三有拖累泄愤、干涉逃避的可能。
同一时期在江西发生的几起越诉案,也是民告官。干隆五十六年十月,江西崇义县民周鼎生告,因同村周圣传等毁其家祖坟,多次向本省督、抚、司、道、府、县提起诉讼,各官不但不为审断,反而帮助圣传等销毁证据。[12]十二月,江西广丰县民严梦魁告,知县曹德元诬陷其兄严梦彪,并将未完秋粮,勒令花户交银,以及浮收仓粮、抑派交仓等不法行为。[13]
对于职业讼师,越诉的过程或许带来心理上的满足,但对于一般民众,越诉告官实为迫不得已之举,无法设想普通平民会无缘无故与官府作对。《皇明条法事类纂》关于江西民众诉讼的一段记载,可以看出他们的艰辛和无奈:
江西地方小民,多被势要大户占种田地、侵占坟山、谋骗产业、殴伤人命。(小民)状投里老,(里老)畏惧富豪,受私偏判。反告到县,平日富豪人情稔熟,反将小民监禁,少则半年,多则一二年以上,贿属官吏,止凭里老地邻保结,妄行偏断。小民屈抑,又逃司、府伸诉,(司、府)又行审查原案,本县妄称问结,一概朦胧申覆。(小民)屈抑不伸,及赴御史处伸冤,御史又行查审,曾经司、府、州、县、里老剖断过者,不行准状。以致小民率至含冤受苦。[14]
这可以说是越诉或告官的一般情况。但也就在同一时期,巡按御史赵敔在奏疏中却指出了江西“讼风”的新动态:
切见江西小民,俗尚健讼。有司官吏,稍不顺其情者,动辄捏词告害。其风宪官之忠厚正大者,必先察其贤否。若果贪酷,然后就逮黜;若廉勤,则极力扶持之。其用意深刻者反是,惟欲张威扬誉,不复顾事体、惜人材。不问贤否是非,一概逮系,刑逼招承。甚至刁民自知所告不实,潜行远避,致将被害人久禁不治。[15]
干隆二十年五月江西巡抚胡宝瑔的奏疏,也说到这一事实:“江省民情狡黠,浮议最多,稍有不公,舆论立起。贪污之吏,断无所容。”[16]
从上述记载看,江西、湖广的告官已经成为风气,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由无奈演变为蓄意。讼师、讼棍们深谙官场游戏规则的套路,并利用这些规则来保护自己、打击对手。官员们一旦成为打击目标,往往身败名裂。谢肇淛《五杂俎》记明代官场谚语:“命运低,得三西。”[17]“三西”指的是山西、陕西和江西。山、陕固然是“近边苦寒之地”,生态环境恶劣,农民生活贫困,官员难以中饱私囊;江西地处江南腹地,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得官于此,也说是“命运低”,也难以中饱私囊,则与江西民告官成风,“贪污之吏,断无所容”有关。[18]
诉讼成为职业、越诉成为时髦、告官成为风气,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讼风”的这三大表现或特征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没有专门从事诉讼、以诉讼为职业的讼师、讼棍,越诉和告官之事或难以发生,至少不可能形成风气,民间诉讼也不可能造成牵连成百上千的声势;没有越诉,讼师、讼棍们便缺少了活动的空间,“讼风”更不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没有告官的胆量和手段,讼师、讼棍们便无从生存,越诉也就没有了前提和条件。
[1] 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
[2] 张卤:《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
[3] 《明宣宗实录》卷二,洪熙元年七月丙申。
[4] 按:虽然如此,里老断讼的影响却是深远的,直到明万历年间,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民间发生纠纷,仍然是“必经投乡老而始讼于公庭”。《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一二九二《郴州风俗考》。
[5] 《皇明条法类纂》卷四七《有司决囚》。
[6]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九,干隆五十五年七月丙午。
[7]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干隆五十五年九月甲辰。
[8]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四,干隆五十五年十月丙辰。
[9]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六,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壬午。
[10]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干隆五十五年九月丁酉。
[11]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干隆五十五年九月甲辰。
[1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九,干隆五十六年十月己未。
[13]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九二,干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壬子。
[14]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九。
[15]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正统十四年十月辛亥。
[16] 《清高宗实录》卷四八九,干隆二十年五月。
[17]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地部二》。
[18] 与江西相似的是苏松杭嘉湖地区。《五杂俎》同时指出:“江南繁华富庶,未尝乏地也。而奸胥大驵,舞智于下,巨室豪家,掣肘于上,一日不得展胸臆,安在其为善地哉?”(卷四《地部二》)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一《吏部·掣签授官》记:有一陕西老儒,掣签得任杭州府推官。这个职务本为肥差,但杭州与吉安、苏州、松江,号为“难治”,老儒惊惧而泣,不敢赴任。
四、“讼风”产生的社会基础及影响
对宋明时期江西“讼风”的发生,当时的人们就进行了各种解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生存环境的严峻,养成了江西人克勤克俭、事事认真乃至执拗的性格。
郑晓《地理述》称:“江西之民,质俭勤苦,时有忧思,至争曲直、持官府,即费财不吝。”[1]王士性《广志绎》的描述则更为细化:
江右俗力本务啬,其性习勤俭而安简朴。盖为齿繁土瘠,其人皆有愁苦之思焉。又其俗善积蓄,技业人归,计妻孥几口之家,岁用谷粟几多,解橐中装籴入之,必取足费。家无囷廪,则床头瓶罂无非菽粟者。余则以治缝浣、了征输,绝不作鲜衣怒马、燕宴戏剧之用。[2]
郑晓和王士性都是浙江人,在目睹了苏松杭嘉湖地区城市的繁荣和民间的奢华之后,他们对江西人的勤苦和节俭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既然一饭一粟、一分一厘的获得都要通过艰辛的劳动,自然不愿任意挥霍,更不容他人侵夺,由此而使江西人不惜破家费财,也要维护自身的利益。
其二、讲究气节,好论是非曲直,其流弊则为“健讼”。
罗洪先《舆图志》说:江西“俗尚气节,君子重名,小人务讼。”邓元锡《方域志》也说:江西“君子尚名,小人尚气,颇多讼,称难治。” [3]罗洪先和邓元锡都是明代江西著名学者,他们对江西人的“气节”津津乐道,但也认为江西“小人”的“务讼”、“尚气”与此有关。王守仁在《重修文山祠记》中则直截了当地指出,江西“讼风”实由“气节”而起:
吉士之以气节行义,后先炳耀,谓非闻公(按:指文天祥)之风而兴不可也。然忠义之降,激而为气节;气节之弊,流而为客气。其上焉者无所为而为,固公所谓成仁取义者矣;其次有所为矣,然犹其气之近于正者也;迨其弊也,遂有凭愤戾粗鄙之气,以行其妒嫉偏骜之私。士流于矫拂,民入于健讼,人欲炽而天理灭。而犹自是以为气节,若是者容有之乎?[4]
郑、罗、邓、王诸人从生态环境与习性气质内外两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和解释,对于揭示宋明时期江西“讼风”的盛行具有重要意义。而《宋史·地理志》的作者也在看似不经意间,揭示了包括江西在内的一些地区由“少争讼”到“好争讼”变化的两个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人口的迁入,而且迁入的人口来自经济文化发达地区:“永嘉东迁,衣冠多所萃止。”二是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发展使本地区在全国的经济格局和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岁给县官用度,盖半天下之入。”
三国两晋,特别是唐末五代及两宋之交、宋元之交,当中原、江汉、江淮乃至江南部分地区陷于战乱时,江西是既没有遭受战争破坏而又与政治中心最为接近的省份,因而,接纳了大量来自于先进地区的人口,这使江西在两宋时期成为国内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之一。但同时也造成了人口对土地的巨大压力,致使生存环境趋于严峻。江西又从来没有营造出像苏州、杭州、扬州这样大的消费中心,克勤克俭、事事较真遂为一种生存方式,这正符合儒家传统道德要求,气节固然由此而生,民风士习的执拗也因此而形成。这些,构成了导致宋明时期江西“讼风”盛行的基本因素或社会背景。但如果没有以下因素,江西的“讼风”不可能像已经发生的那样引人注目,也难以有上述的种种表现。
首先是书院教育的发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科举的兴盛和异端的张扬。
北宋抚州籍学者吴孝宗《余干县学记》说:
古者江南不能与中土等,宋受天命,然后七闽、二浙与江之西东,冠带《诗》、《书》,翕然大肆。人才之盛,遂甲于天下。江南既为天下甲,而饶(州)人喜事,又甲于江南。……为父兄者,以其子与弟不文为咎;为母妻者,以其子与夫不学为辱。[5]
吴孝宗记的虽然是“余干县学”,说的却是中国教育重心的地域性转移。尽管在早在唐后期,江西就已经有了东佳(德安)、李勃(德安)、桂岩(高安)、虎溪(新建)、皇泰(永丰)等由家族兴办的书院,但整个江南地区的教育仍无法与中原相提并论。两宋时期,随着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教育的重心也由北方转移到了南方,主要是浙江、江西、福建和江苏省的长江以南地区,而江西尤为兴盛。仅据光绪《江西通志》,两宋时期江西的新建书院就有126所,其中包括著名的濂溪书院、白鹭洲书院、白鹿洞书院和鹅湖书院。从元到清,有记载的江西书院又新增了415处。[6]
这些书院既继承了儒学传道、授业的传统,也吸收了禅学自由论辩的精神。因而,既灌输了卫道报国的思想,也培养了独立思考的意识;正统学说既得推广,异端思潮也同时张扬。
沉括《梦溪笔谈》、周密《癸辛杂识》所说的分布于江西城乡的“讼学”,与两宋江西书院的兴盛有密切关系,或者说,它正是书院教育的一部分。而朱熹和陆九渊在鹅湖书院的论战,与“讼学”中的“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在形式上倒是十分相近,只是前者讨论儒家学说,后者讨论甲乙是非。
王士性对于宋明时期江西讲学之风的盛行有一段论述:
江右讲学之盛始于朱、陆二先生,鹅湖、白鹿,兴起斯文。本朝则康斋吴先生与弼、敬斋胡先生居仁、东白张先生元祯、一峰罗先生伦,各立门墙,龙翔凤起。最后阳明先生发良知之说,左朱右陆。而先生勋名盛在江右,古今儒者有体有用,无能过之。故江右又翕然一以良知为宗,弁髦诸前辈讲解,其在于今,可谓家孔孟而人阳明矣。[7]
王士性以南宋初年朱熹与陆九渊的论战作为江西“讲学之盛”的起点,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既揭开了宋明时期儒家学说内部不同学术流派公开论战的序幕,也是儒家学说内部的异端公开向正统挑战的开始。
宋元明清时期,就江西的文化精神而论,可分为两种类型,即附庸文化和异端文化。江西的附庸文化,可以官学和科举的发达来说明。但江西的异端文化,却更能反映地域文化的特征。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载:
永乐三年,饶州府儒士朱友季着《书传》,专攻周、程、张、朱,献之朝。上命行人押回原籍,杖遣之,焚其书。……(朝廷禁毁其书)盖皆以崇正学为主也。然书中亦未必无可采者,概火之置之,士之留心经学者盖寡矣。[8]
可见,虽然在元代确立了朱学的正统地位,但一些江西学者仍在继承陆九渊的“异端”学说,对程朱理学进行批评。正是有了这样的基础,更大的“异端”王学才得以在江西盛行并为江西学者所继承。黄宗羲《明儒学案》说:“姚江之学,惟江右为得其传。东廓、念庵、两峰、双江其选也。……盖阳明一生精神,俱在江右。”[9]而当王学成为显学之后,将王学异端精神推向极致的,也是江西学者。《明儒学案》又说:
阳明先生之学,有泰州、龙溪而风行天下,亦因泰州、龙溪而渐失其传。泰州、龙溪时时不满其师说,益启上瞿昙之秘而归之师。盖跻阳明而为禅矣。然龙溪之后,力量无过于龙溪者,又得江右为之救正,故不至十分决裂。泰州之后,其人多能以赤手搏龙蛇。传至颜山农、何心隐一派,遂复非名教之所能羁络矣。[10]
这“赤手搏龙蛇”、“复非名教之所能羁络”,被黄宗羲称为“掀翻天地,前不见有古人、后不见有来者”的颜山农(钧)、何心隐(本名梁汝元),与捍卫阳明精神的邹守益(东廓)、罗洪先(念庵)、聂豹(双江)、刘文敏(两峰),都是江西吉安府人。
[1] 光绪《江西通志》卷四八《风俗》。
[2] 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江西》。
[3] 光绪《泰和县志》卷二《风俗》。
[4] 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七《文录四·重修文山祠记》。又,王士性《广志绎》说:“吉安夙称节义之乡,然至宋而盛。”(卷四《江南诸省·江西》)江西的“节义”,至宋而盛;江西的讼风,也开始盛行于宋。这两个现象的同步发生,也并非完全偶然。
[5] 洪迈:《容斋随笔·五笔》卷五《饶州风俗》。
[6]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左行培教授生前编写了《宋、元、明、清江西书院简表》(1987年油印本),可参考。
[7] 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江西》。
[8] 《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著述·献书被斥》。关于朱友季献书事,明人多有记载,以杨士奇所记最详,但其名为朱季支:“永乐二年,饶州府士人朱季支献所著书,专斥濓洛闗闽之说,肆其丑诋。上览之,怒甚,曰:‘此儒之贼也。’时礼部尚书李至刚、翰林学士解缙、侍读胡广、侍讲杨士竒侍侧,上以其书示之。观毕,缙对曰:‘惑世诬民,莫甚于此。’至刚曰:‘不罪之无以示儆,宜杖之,摈之遐裔。’士竒曰:‘当毁其所著书,庶几不误后人。’广曰:‘闻其人已七十,毁书示儆足矣。’上曰:‘谤先贤、毁正道,非常之罪治之,可拘常例耶?’即勅行人押季支还饶州,㑹布政司府县官及乡之士人,明谕其罪,笞以示罚,而搜检其家所著书,㑹众焚之。又谕诸臣曰:‘除恶不可不尽,悉毁所著书最是。’”(《东里集别集》卷二)
[9] 黄宗羲:《明儒学案》卷十六《江右王门学案·序》。
[10] 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三二《泰州学案·序》。
从严格意义上说,宋明时期江西的“讼风”,也正是这种异端思潮的表现。江西多讼师而浙江出师爷,也反映出这两个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不同文化精神:前者为异端,其内在精神却是气节;后者为附庸,其内在精神则是投机。
教育的发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他们中的不少人在科举失败之后成了讼师、讼棍,成了江西“讼风”的主体;教育发达产生的另一个更为人们关注的结果是科举的兴盛,它使江西成为宋明时期提供官员最多的省份之一。
洪武四年(1371)到成化二年(1466),近一百年间,进行了29届科举考试,录取进士5 406人,其中江西1 054人,占19.50%。居全国首位。其中,永乐二年(1404年)甲申科,江西籍进士111人,占全国的23.52%;永乐十九年(1421年)辛丑科,江西籍进士72人,占全国的35.8%。泰和籍大学士杨士奇不禁得意:“天下之大,士之出于学校者,莫盛于江西、两浙,吉安又江西之盛者。”“四方出仕者之众,莫盛大于江西。”[1]在整个明代,江西籍进士共2 690人,次于南直、浙江而居全国第三位。吉安府则仅次于苏州府而排在全国的第二位。[2]在十三个布政司中,江西的举人名额一直居于首位,浙江每届少于江西5人,福建、湖广更少十人。这些进士和举人们进了仕途之后,成了江西“讼风”的保护伞。江西人的越诉和告官往往奏效,与他们的支持有直接关系。正统、景泰时泰和籍吏部尚书王直就公开为吉安的“讼风”辩护:
江西之郡十又三,而吉安为易治。其人多读书知道理,其出赋税力役以供公上,皆不后诸郡,而或者以好讼病之,此不善为理也。夫生民有欲,有欲则不能无争,争则狱讼兴焉。顾吾所以理之者何如耳。苟有公平正大之心,是非必明、操纵必当,则无实者不敢至其前,将自然无讼。其所以纷纷,皆为之长者不能是故也,岂独民之过哉!夫民患不读书,昩于道理,则告之而不知、谕之而不从,肆其嚣顽,以抵牾其长,如是则难治。吉安岂其然哉![3]
遇事有争,诉于官府,绝非“好讼”,而是“读书知理”的表现,以王直为代表的江西士大夫的观念与儒家正统理念有着重要的分歧。走上仕途正道的进士、举人,与走上异端邪道的讼师、讼棍,在江西“讼风”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其次是生存环境的严峻,加以宗族势力强大,造成江西人口职业的多样化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
明景泰时江西泰和籍大学士陈循在一份奏疏中说:
江西及浙江、福建等处,自昔四民之中,其为士者有人,而臣江西颇多;江西诸府,而臣吉安府又独盛。盖因地狭人多,为农则无田,为商则无资,为工则耻卑其门地,是以世代务习经史。……皆望由科举出仕。[4]
王士性《广志绎》的一段话更耐人寻味:
江、浙、闽三处,人稠地狭,总之不足以当中原之一省,故身不有技则口不糊,足不出外则技不售。惟江右尤甚,而其士商工贾,谭天悬河,又人人辩足以济之。又其出也,能不事子母本,徒张空拳以笼百务,虚往实归,如堪舆、星相、医卜、轮舆、梓匠之类,非有盐商、木客、筐丝、聚宝之业也。故作客莫如江右,而江右又莫如抚州。[5]
由于人多田少、生存环境严峻,读书入仕成了江西人体面脱贫的出路,而外出经商或从事各种手工业,以及无需资本投入的堪舆、星相、医卜、僧道诸行当,更成了江西人通常的谋生手段。职业的多样化成为江西社会的一大特色。这些职业既为原有的经济生活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在原有的经济生活中增添了更多的矛盾和纠纷。而在书院、讼学以及社会实践中所训练出来的“谭天悬河”、“辩足以济之”的本领,无疑又是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须,同时,也使他们对于越诉、对于告官无所顾忌。
手工业者固然是凭手艺生活,商人主要面对的也是一般民众,但术士、医卜、僧道却上可通天,下可彻地,皇帝、后妃、宦官、文臣武将及平民百姓都需要他们祈福祛祸、预测吉凶,因而他们往往是下层民众与上层显贵沟通的渠道。而江西恰恰以多僧道术士而著称。道教天师府在江西贵溪龙虎山,“张真人”每年赴京朝贺,其待遇高于曲阜的“衍圣公”[6];元末西支红军的领袖彭莹玉 (彭和尚)和曾经帮助明太祖战胜陈友谅的术士周颠(周颠仙)、张中(铁冠道人)等,都是江西人;替明清皇室选择宫殿、寝陵位置的风水师,如“样式雷”家族,也来自江西;清雍正时,河南移建贡院,也要奏请“差人往江右,延请堪舆傅烶”选择新址。[7]
成化时为吉安知府的许聪,特别强调江西“文人贤士固多,而强宗豪右亦不少”。其实,江西的文人贤士多出身于强宗豪右,而强宗豪右中,有不少就是是文人贤士,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江西民户多聚族而居,或一村一姓,或数村一姓,家有祠、族有谱,有共同的族田族产和严格的尊卑长幼秩序。许多家族都有子弟乃至大批子弟通过科举、荐举或其余途径进入仕途。这些官员既将家族视为本根,又是家族的靠山;既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效劳,又为维护家族的自身利益而干扰国家的政策。而且,许多家族不但以血缘为纽带,而且以诗书相凝聚,父子、叔侄、兄弟、族姻,自为师友,并通过师承关系与其它家族、其它群体发生联系。苏州太仓籍著名学者陆容,对江西宗族的礼义之风赞不绝口:
乡党莫如齿,此先儒之论也。然礼亦有“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之文。今学校老生,凡遇仕而返乡者,辄以齿自居,略无贵贵之义。彼为命士大夫者,又皆避嫌从厚,不以自明。于是先王之礼,遂成偏废而不明。……闻安福彭文宪公(时)省亲还家,族党以三命不齿于族致隆于公。公不敢当,乃受异席。盖其族党,多读书知礼之士故耳。[8]
于此也可以看出江西家族传统在全国的影响。
上述因素,又构成了宋元明清时期错综复杂而又几乎无所不在的江西社会关系网。
永乐二年,吉水解缙为会试主考官,新科进士中便有111位江西人,而且三名一甲进士及二甲进士的前四名全是吉安府人。王世贞在羡慕的同时特别提醒:“(廷试)内阁学士读卷五人:解缙(吉水)、胡广(吉水)、杨士奇(泰和)、胡俨(南昌)、金幼孜(新淦)皆江西,中三人皆吉安府。”[9]洪熙元年,杨士奇主持复位乡试名额,江西遂高居于十三布政司之首。[10]这是江西关系网在乡人入仕时发生的作用。成化时,南昌术士李孜省向宪宗上了“江西人赤心报国”的乩语,遂有尹直入阁、谢一夔等五位江西籍官员为吏、户、礼三部尚书或侍郎及都察院都御史的任命。[11]万历时,临川人乐新炉在京城捏造“飞语”,以江西邹元标等十人为十君子,抨击赵卿等八人为八狗、杨四知等三人为三羊:“若要世道昌,去了八狗与三羊。”[12]这是江西关系网为同乡势力的扩张而制造的政治舆论。永乐十三年,太监王房等督夫六千人在辽东黑山淘金,十五年,又命内臣在广西南丹州开金矿;成化十年,命内臣在湖广宝庆府开金矿,每年役夫五十五万人;万历时,矿监税使遍天下。不管是否确实,沈德符认定这是江西吉水胡广、安福彭时、新建张位执政时为照顾江西商人所致。[13]还是这位“新建张相”张位,为了安排江西同乡而干预吏部铨选,吏部尚书孙丕扬无奈之下,竟创“掣签”法,用抽签的方式来安排中下级官员职务,成为千古笑柄。[14]
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得江西的一些被视为“负贩贱夫”之类的人物,也往往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强宗豪右固可通天,孱弱小民或许也可能通过种种关系达于当路。明成化时期,吉安知府许聪“请敕”便宜行事,对吉安的“讼风”大加惩治,却因拷讯了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而触动了关系网,被置于死地。《明宪宗实录》对此事有详细的记载:
(许)聪以吉安民好讼,劫盗方炽,且奉诏行事,特严刑立威,以禁制其下,死于狱者五十余人。……遣锦衣卫千户金章核实,械聪至京,仍命都察院会官廷鞫之。乃比故勘律拟斩。命即如所拟处决。刑科都给事中白昂等以未经审录为请,不从,且命毋覆奏。遂以是日夜四鼓押赴市曹斩之。……说者谓其凶暴致祸固宜,但系比律,不许覆奏,又乘夜行刑,则以司礼监黄高纳其所厚吉安人洪僧官,以聪尝笞辱其徒,至以瓦擦其首流血,积恨之潜所致。[15]
正是这些社会背景,造成了江西“讼风”的种种特征和表现,也使得江西“讼风”长盛不衰而治理尤难,成为困扰历代统治者的社会问题。也正是这些社会背景,构成了江西地域文化的特征。
明清时期江西人口的大量涌入湖广,导致了湖广人口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在内的湖广中心地区,居民的主体已经不再是湖广土著,而是江西的客民及其后裔;在湖广的非中心地带,也分布着大量的江西客民。七十年前,谭其骧先生在《湖南人由来考》一文中曾提出:“湖南人来自天下,江、浙、皖、闽、赣东方之人居其什九;江西一省又居东方之什九;而庐陵一道、南昌一府,又居江西之什九。”[16] 而早在万历时期,李维桢在所作《刘处士墓志铭》中,也分析了湖广承天府竟陵县皂角市的人口结构:“竟陵东六十里聚曰皂角市……市可三千家,其人土著十之一,自豫章徙者七之,自新都徙者二之。农十之二。贾十之八,儒百之一。自豫章徙者,莫盛于永丰,至以名其闾。”在这篇《墓志铭》中,已入湖广籍的李维桢也自称:“余先世亦徙自豫章,为君同郡人。”[17]
同样值得重视的是,虽然江西移民构成了明清时期湖广居民的主体,但湖广的移民又不仅仅来自江西,还来自经济文化比江西更发达的江南和浙江、来自比江西更节俭也更善于经营的山西、来自执拗而不服输的个性丝毫不让江西的广东和福建、来自生性豪阔动辄闹事的山东和河南及陕西,所有这些地区的地域文化,包括各种被统治者认为的恶俗陋习、邪教异端,也无不在湖广各地泛滥,并与湖广的民风蛮习相冲突、相斗争、相融合。这样,湖广遂为国内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最为复杂、统治者认为最难治理的地区之一。
而以江西移民为主体的各地移民的迁入,又加速了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的开发,“湖广熟、天下足”由预言成为现实,各种经济作物也在湘鄂西丘陵、山地推广种植;汉口及沙市、湘潭等巨镇的发展和繁荣,遍布各地的乡镇墟市的涌现和发展,以武汉为中心的湖广大区域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使湖广的经济地位越居江西之上,成为中国内陆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整个西南地区的加速开发,特别是四川成为新的经济发展区,更加强了湖广在全国经济格局中的地位。
因此,明中期以后特别是清干隆以后,湖广成为比江西更具活力、更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地区,其“讼风”之盛于江西自然也不足为怪。影响所及,使其成为中国近代变革和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核心地区。
[1] 杨士奇:《东里续集》卷十《送徐崇威佥宪致仕还乡序》。
[2] 据《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统计。
[3] 王直:《抑庵文后集》卷十六《赠陈太守诗序》。
[4] 《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景泰七年七月丙申。
[5] 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江西》。
[6] 陆容《菽园杂记》卷八:“袭封衍圣公每岁赴京朝贺,沿途水陆驿传,起中马站船廪给。回日,无马快船装送。而张真人往回水陆,起上马站船廪给,且有马快船之从。”
[7] 《朱批谕旨》卷一二六之二二《朱批田文镜奏折》。
[8] 陆容:《蓬轩类记一》,见邓士龙辑《国朝典故》卷六八。按:《周礼》原文为“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周礼注疏》卷十二)
[9]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一郡三及第》。
[10] 《明会典》卷七七《礼部·科举》。
[11] 《明史》卷三0七《佞幸传》。泰和人尹直《工部尚书谢公墓志铭》不无得意地声称:“吾江右士夫,素以刚介寡偶,一旦联陟,舆论翕然称快。”(见徐纮《明名臣琬琰续录》卷十四)苏州太仓人王世贞对此十分不满,讥讽道:“尹之典密务与五公皆自李孜省引之,而所谓舆论翕然称快者,宁实录也!”(《弇山堂别集》卷二十八《史乘考误九》)
[1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刑部·山人蜚语》。
[13] 沈德符:《万历里获编》卷二《列朝·矿场》。又按:近人丁文江在为《天工开物》的作者、江西奉新人宋应星所作传记中有这样一段话:“先生生于豫章,广信之铜、景德之瓷,悉在户庭。滇南、黔、湘冶金采矿之业,又皆操于先生乡人之手。《天工开物》之作,非偶然也。”(《奉新宋长庚先生传》,载武进陶氏编《天工开物》)可见当时在中国西南地区从事矿冶业的多为江西商人,沈德符的猜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14]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一《吏部·掣签授官》记:“吏部掣签之法,始自迩年孙富平太宰,古今所未有也。孙以夙望起,与新建张相寻端相攻,虑铨政鼠穴难塞,为张所持,乃建此议。”
[15] 《明宪宗实录》卷九七,成化七年十月壬申。
[16] 谭其骧:《湖南人由来考》,载《长水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原载《方志月刊》第六卷第九期,1933年) 所谓“什九”固为概数,但湖南人口主要来自江西却是不争的事实。
[17] 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八七《刘处士墓志铭》。
五、余论
对于明清时期在江西、湖广盛行的“讼风”,官方从来就持批评态度。而将这一现象称之为“好讼”,将从事这一职业的群体称之为“讼棍”乃至“光棍”,本身就是从管理者或统治者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对于类似于明清湘鄂赣地区“讼风”的种种表现,政府虽然屡有禁令,法律却为其留有空间。
对于讼师人等的活动,《大明律》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大清律例》沿用了这一条文。[1]这条法令的前半段是禁止,禁止的是教唆、诬告;后半段则为讼师们留下了活动空间,这个空间在虚妄与真实、恶意教唆与善意指导之间,其范围是巨大的。
对于越诉,《大明律》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大清律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2]但其中的矛盾也是明显的,其实为赴京越诉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和精神上的鼓励。薛居正对此作了解释:“越诉得实而犹坐者,所以明体统也;奏诉得实而免罪者,所以达民隐也。”[3]
既要明体统,又要达民隐;既有民众迫不得已的越诉,又有讼师精心策划的告官;既有民众的蛮狠和无理,更有官吏的贪婪和不公。法律为讼师的存在、为越诉和告官的行为保留空间,并非是因为法律制定者的疏漏,而是因为社会矛盾的复杂。当然,也是为了在国家意志和民众意愿之间,在统治的有序和无序、有为和无为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对于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所发生的“讼风”,各级统治者和社会舆论不是谴责民众的无理和刁顽,便是斥责下级官吏的徇私和无能,却并不考虑社会的变革需要有新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法律必须面对现实、规范现实、指导现实,但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只希望规范现实、指导现实,恰恰不愿意面对现实。明清政府在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发生之时,虽然也不断有“新例”出台,不断对理刑不公、办案疲塌的官员进行惩治,但基本精神并不是创新和疏导,而是守旧和压制。以刑法为中心而忽视民法、以统治者的意志为中心而轻视民意、以传统道德为中心而漠视社会发展的现实,法制建设中的这些基本指导思想,使得明清统治者始终将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户婚、田地、财产、债务等关系视为“小事”,不是不予立案,就是立案不行。[4]
问题不仅仅在于立法理念的本身,也在于大一统的政治体制。政治上的大一统导致了立法思想的大一统,但全国统一的法律既解决不了发展不平衡的各地现实,也使得法律的解释权在于中央,这就为民间的越诉提供法理上的依据。政治上的大一统也决定了所有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和罢免,这就使得越诉更加合情合理。民间流传“冤有头、债有主”谚语,它为越诉、告官者提供了精神上和道义上的支持:既然皇帝是万民之主、百官之首,那么,遇事去北京、“告御状”乃是天经地义之事。虽然这种做法令统治者不满和厌烦,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说,又都表现出民众对政府特别是对最高统治者一定程度的信任。它既对僵化的国家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及统治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反映了民众法制意识的加强。他们希望通过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是通过械斗、通过自我了断乃至通过爆发革命来解决问题。
因此,“好讼”之风的兴起,与其说是民众刁顽、风俗浇漓的表现,倒不如说是政府无能、制度僵化的结果。历代统治者对其进行的压制和打击,不仅使政府自身不断陷于被动,也不利于新的生产关系的成长。
始自唐末、盛于宋明的江西,明清时期随着江西人口的流动而扩散到湖广乃至四川的“讼风”,既是湘鄂赣地区社会风气变化的重要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产物,同时,它又对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凡是“讼风”发生的地区,伴随着的总是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如宋明时期的江西、明清时期的湖广、鸦片战争前后的广东。在这种变化中,社会经济一般都出现了超常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宋明时期江西的“讼风”及其在明清时期向湖广的扩散,正反映出湘鄂赣地区宋元明清时期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轨迹。
[1] 《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诉讼·教唆词讼》、《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
[2] 《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诉讼·越诉》、《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越诉》。
[3] 薛居正《唐明律合编》卷二十四《刑律·斗讼四》。
[4] 如对于江西等地商人所遇到的债务问题,明政府制定了“新例”,但这“新例”的内容竟然是:“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明会典》卷一六九《律例十·刑律二·诉讼·越诉》)王士性万历年间为云南腾冲兵备副使,鉴于江西抚州商人在云南的欺诈行为,遂公然宣称,凡遇江西抚州人的案子,一概不予受理(《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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