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间法制度分析
更多

农民合作:客观必要性、主观选择性与国家介入

2007-03-01 16:15:58 作者:赵晓峰 来源:三农中国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内容摘要: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阶段性困境,使农民合作具备了客观必要性,使农村社会中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上日程。然而由于制度运行成本高昂、农村精英流失与权威缺失、农民自身素质与传统因素制约、以及农民特殊的比较选择公正观等因素的共同影响,理性农民却更多地选择不合作。这样,客观必要性与主观选择性碰撞中就产生了理性农民的“主客观选择悖论”。农民合作的历史告戒我们,要使悖论状态中的农民走向合作,就离不开国家力量的强有力介入。只有国家从各个层面发挥作用,才能使农民合作从理想走向现实。

 

关键词:主客观选择悖论、比较选择公正观、国家介入

  

 农民合作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蕴涵的生产潜力发挥殆尽,农村市场化进程不可逆转的情况下,理论界为中国农业发展开出的一剂新药方,也是实践中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民合作必将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扶持下获得突破性的发展。然而,我们还是能够隐约中看到这一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马克思早就提出了传统小农的马铃薯效应,著名学者曹锦清在对中原农村进行调查之后也得出了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论断,在此基础上要想达到实现农民合作的目标显然是不容易的。笔者曾经先后在六个省份的二十多个村庄专门就农民合作能力进行调研,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即使分散小农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的必要性,农民在主观上进行理性抉择后依然会选择不合作的态度,也就是说在农民合作问题上存在着令古典经济学家难以用纯粹经济学理论解释的理性人“主客观选择悖论”。那么,这种悖论是如何出现的?怎样才能化解这一悖论,促进农民合作从想象走向现实呢?

一、农民合作:客观必要性

    伴随着以单个农户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代替以人民公社制度中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社会的确立,农民拥有了土地除所有权和买卖继承权之外的产权,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发挥,农村经济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化进程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农村经济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的市场化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集中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际间务农劳动力突显不平衡现象。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变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社会流动的规模和水平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断加快,超过两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乡镇企业与沿海城市找到了就业的门路,他们中的相当数量的人都不再将农业作为生存与发展的必需选择,他们的收入基本上都是以工资收入为主,很大程度上与农业脱离了关系。用一种通俗的说法,现在农村是“386199”部队的集合体,农村的劳动力开始向老龄化发展,留守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为数不多,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家庭之间分布不均,人地比例失调,使土地的利用效率大大下降。一方面是有丰富劳动力纯农户或者主要收入依然依靠农业产出的农户生产规模不能扩大,农业生产中劳动力投入的内卷化现象依然严重,农业效益不高(黄宗智,2004);另一方面是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勉强维持土地经营甚或抛荒,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组织制度的创新来解决家际间劳动力失衡现象。

2、农村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农业商品化率逐步提高。由于人地关系紧张和过去农业产出率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农业生产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为最根本目标,这就导致传统小农社会农业商品化率极其低下。再加上中国传统继承观念中分家析产因素的影响, “富不过三代”是当时农村社会的普遍现象。对此,黄宗智有过深度的分析(黄宗智,2004)。在人民公社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农村自由市场局限在公社的范围内,交易品种也严格受限,农产品交易市场萎缩。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粮食产量稳中有升,种植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发达农区已经出现“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的种植结构。即使在中西部地区种植品种结构也有很大变化,农产品的交易市场空前活跃。按照黄宗智的判断,中国农业面临着发展契机,中国人口的(其中城镇人口当然更为突出)食物消费结构发生重要转变,即从以粮食为主的消费型转到粮-肉、鱼并重(相似西方式)的消费型。而种植业内部更有另一个结构性的转变,即从“以粮为纲”到粮-菜、果兼重型(黄宗智,2006)。伴随而来的将是农业商品化率地持续上升。因此,农户如何提升应对市场化挑战的能力就必然会引起关注。

3、农村公共品供需失衡矛盾突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以巨大的资金投入和超强的动员能力保证了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投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户逐步成为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细胞,成为生产生活的组织载体。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部分农村公共品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使之由行政型单位向事业型单位转变,让这些机构直接面对成百上千的分散农户。农民的原子化状态往往使改制后的这些单位陷入困境,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表现的更加突出。对此,罗兴佐以湖北荆门地区的治水问题为例有过很精彩的分析。由于水利是典型的准公共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无法根除农民的免费搭便车行为,使当地的农民陷入有水用不上或者是放弃大水利,家家建设小水利的高成本低收益的囚徒困境。公共品的缺失成为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罗兴佐,2006)。

4、弱势小农与“成熟市场”脱节。“多收了三五斗”、“谷贱伤农”的现象在今天中国的市场上也不是什么令人惊奇的现象。原子化的小农在市场中是被边缘化的群体,市场越发达,经济越自由,弱势小农只能是越被动。买方群体的数量规模要远远小于卖方分散小农的数量规模,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失衡亦是常识,古典经济学的自由竞争市场在中国的农业市场上难以扎根,这就造成弱势小农与“成熟市场”的必然脱节。去年冬天,河南省兰考县南马庄无公害大米在市场中的遭遇很有说服力,笔者对此从始至众都给予了关注。“教授卖大米”的笑剧其实是农民极大的悲剧,市场的残酷只能迫使农民甘于忍受现状。但问题是国家要富强,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怎么办?如何在弱势小农与“成熟市场”之间找到一个有效载体,从而改变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关键。

5、农民的增收愿望与增收无望的现实之间的冲突。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农业发展面临着空前的困境,农民从农业中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受到极大的制约,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将长期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生活状态(贺雪峰,2006)。如果农村社区依旧像改革开放前那样封闭,农民也许还能满足这种生活。然而,新时期的农民处于一个社会变迁迅速,流动频率极大的开放性社会中,在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农民心里的相对剥夺感非常强烈,他们不满足眼下的生活,渴望过上城市人的生活。所以,他们有着强烈的增收冲动。但是,原子化的小农实现难以抵抗自然灾害以及市场带来的挑战,梦想在残酷的现实中破灭。然而,这还不能阻止他们的追求,尤其是青年农民更加不会甘于长期地忍受现状。这就给当前的农业发展带来了新的诉求,如何通过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为农民的梦想寻找到借以实现的路径。

一方面是农业发展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是难以遏止的农民致富冲动,怎么办?当前理论界给出的最有影响力及市场的可能就是农民合作化。合作起来的农民能够通过组织与制度创新在分散农户之间调节内部的资源分配,加强农户之间的分工与联合,使公共品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获取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改变市场中的力量对比,从而实现增收梦想。从这个思路出发,合作是理性小农的一种理所当然的客观必要选择。可是,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客观必要遭到了理性小农主观选择的阻击。虽然在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中,中国现有的农民合作组织达到了140多万,但是真正能够使农民获得理想收益的并不多,由农民自主管理与经营的经济性的组织少之又少。从我们的调查中看,绝大部分以农民为主体兴办的合作组织都处于艰难维持的境地,普通社员以及部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的积极性也不大。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呢?答案依然需要在现实中去寻找。

二、农民合作:主观选择性

    影响农民对合作进行选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运行成本高昂。制度经济学派开创性人物罗纳德*科斯最新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孙亚范在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中将交易费用定义为制度运行的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与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等(孙亚范,2006)。这些成本几乎在任何农民合作性组织中都同样存在,无论是公益性还是赢利性组织,无论是科技协会、治水协会,还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都一样,只要存在制度,制度要运行都客观需要组织承担这些成本。在2004年暑假,笔者受北京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委托,在吉林省梨树县召开的“全国农民第二届自组织和建设能力培训交流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的周立副教授在对合作社运行成本的总结发言中,将合作社的成本与收益分为:显形成本与隐性成本,显形收益与隐性收益。从他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以货币来衡量的显形成本超过显形收益,主要合作社负责人还承担着比较重的隐性成本。虽然这些可以通过隐性收益得到弥补,但是这些讨论实际上并没有引起在场的10多个合作社负责人的赞同(周立,2005)。制度运行的成本相对高昂,这就使许多农民对合作望而却步。

2、农村精英流失与权威缺失。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国家在农村发起了“破四旧”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家族、宗教等传统势力存在的基础(张乐天,2005)。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在一些地方有所恢复,但是却再也难以取得支配性地位。在中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更是如此,传统性权威缺失。同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改变了社会分层的标准,物质财富成为最重要的指标。蕴涵在小农中的致富愿望重新生根、发芽,大量的人口开始向发达地区,向有高额资本回报的领域流动,有能力的农村精英普遍向村外流动,许多经济精英开始出现,并且逐步与村庄脱离了以往那种紧密的联系关系,经济精英大量流失。此外,乡村干部在过去的税费征缴等工作中,激化了与农民之间冲突的一面,许多地方的村干部在客观上失去了农民对他们的信任。税费改革以后,村干部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在没有集体资产做后盾的地方,在那些很少能够得到灰色收入的地方,农民也丧失了做“村官”的动力,传统社区中的政治权威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地方的农村显现出“缺乏分层与缺乏记忆”的属性(贺雪峰,2001),这就造成农村社会精英流失与权威缺失共存的现象,这就使农村社区缺乏具有领导能力和感召能力的精英,也就使农民的原子化状态得以维持,并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使合作成为心有余而力足的事情。

3、留守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及传统因素制约。相对而言,有能力的农民流向城市寻找工作的机会,没有能力的农民则更多的留守农村。留守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眼光与视野也比较狭窄,这会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美好事物的认识。以合作组织为例,他们缺乏合作组织的基本知识,缺乏制度运作的经验,而农村社会也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个现成的已经分工好的组织制度,所以即使他们能够克服各种困难愿意合作,也缺乏合作成功的现实可能性。此外,现在村中从事农业耕作的农民中,相当数量的人都曾经经历过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民合作存在片面性的认识,这也构成对农民合作能力建设的一个潜在的制约因素。

4、理性农民的比较选择公正观。除了这些限制农民合作能力发挥的显形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潜在因素,这就是农民对于合作功效的价值判断观念。以湖北荆门的治水经验作为分析对象,2004年,当地泵站开始进行转制,新贺、贺集两村以灌区所在村民小组为限,成立泵站管理委员会。凡是愿意按每亩10元交纳泵站日常维护费用的村民小组都可以推选一个村民参加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在需要抽水灌溉时,凡是交纳会费的村民小组都可以以成本价用水,凡是没有参加管委会的村民小组如需水则必须按市场价结算。成本价主要是支付水电费,每小时约80元,而市场价至少也要200多元,是抽水电费的3倍多。只算电费,用新贺泵站抽水,就极其低廉,比农户从自家田边的机井抽水所用电费还少。即使如此,农民依然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合作协议。为了解决需水问题,许多农户不得不投入更大的成本打自家专用的小水井(罗兴佐,2006)。对于农民的这种选择,贺雪峰认为,在行动中,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根据与周围人的收益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乎自身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的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好处,农民的这种心理构成了他们特殊的公正观念(贺雪峰,2004)。吴理财则认为:农民的这种特殊观念以及看似不合理的行为选择,看起来是不符合“经济人”的理性思维逻辑的。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讥笑农民是愚蠢的,是非理性的。相反,它更多的是农民一种正常的理性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农民就是以承担这种极具反差的“损失”来惩罚其他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以此来维护村庄共同体的公正。如果第一次由大家分摊了水费,那么就是在一定意义上鼓励了少数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以后就更加难以克服(吴理财,2004)。依此来看,正是农民这种特殊的比较选择公正观使农民的“非理性心理”滋长,在无法克服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时做出来了多方共输的选择,使现实可能的合作化为泡影。

三、农民合作:国家介入

当农民合作的客观必要性与农民主观选择性发生碰撞的时候,撞出的不是合作的火花,而是一个悖论,是农民基于经济理性影响下的理性人主客观选择悖论。在这一悖论的影响下,农民普遍倾向于不合作。那么,怎样才能克服农民主观理性因素的制约,使农民合作的客观必要性从理想走向现实呢?历史也许会给我们以启发。

在民主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发出了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感叹。这一感叹得到了后来的国民党政府以及部分社会知名人士的认同。国民政府在经济上推行合作化,政治上实行保甲制和新县制,试图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将农民给组织起来,并以此对农民加以控制。但由于当时民族矛盾的影响和乡村治理环境的恶劣,国民党政府的努力没有达到计划中的目的,农民“一盘散沙”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申端锋,2006)。当时以梁漱溟等人为代表的乡村建设学派在各地的实验区中,也进行过合作社的实验。梁漱溟等人在山东邹平组织成立了“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在实践中进行了农民经济合作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杨雅如,2005)。后来山东被侵华日军的占领,实验被迫中断,合作社的实践也因此归于失败。

整合农村社会的目标只有在建国后的人民公社时期才得以实现。人民公社通过“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政社合一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配之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和统购统销的流通制度改革,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全面控制,发挥行政上强有力的动员和支配能力,强制农民进行合作,才使分散小农合为一个组织。当然,国家这项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不是真正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而是从当时的国家整体大局出发的,其基本功能是提取农业剩余,支援工业发展。但是,从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绝对离不开国家力量的作用。

现在,我们呼吁农民合作,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抵抗自然灾害与市场对农业的冲击,使农业生产的收益留在农村,并实现与国家扶持政策的连接,使工业反哺农业的措施找到组织载体,以达到发展的目的。而为了促使农民合作,我们就必须创造条件克服潜存的理性农民主客观选择悖论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就必然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

当前的农民合作是以农民自愿为基础的,是农民为了使农业发展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目的提出的诉求。国家的介入是必要的,但要以诱导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来代替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来达成农民合作,这是一个基本前提。

国家介入在现阶段的农民合作中是不可或缺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1、强化县乡村基层体制建设,不能因政策趋向中“国退民进”的影响而大大削弱基层政府在农民合作中的主导作用。郑州市政府去年春上在全市范围内对相关部门的干部进行了培训,加强他们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动员他们指导农民自愿发动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对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的农村公共品建设给予财政倾斜,使国家成为这项建设的主要买单者。3、在农民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上,国家应该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财政转移、税收减免的支持,给予农民信贷支持以及金融合作的权利,给予农民合作保险的权利并加大农业保险的探索步伐,放开有合理合法利润存在的农产品流通诸领域给予农民合作组织创造增收的机会,形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信用、保险、流通等领域综合发挥作用的局面。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生效的基础上,政府有必要下定决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从政策上给予农民信用、保险、流通等领域,尤其是金融领域合作的权利(李昌平,2006),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实现良性的健康发展。4、各级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合作能力建设的培训,动员各基层单位的专门人才给农民培训经营管理、组织制度、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能力,培养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5、做好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工作。

如果欲支农,工夫在农外!国家必须承担起组织动员的责任,以政府力量为主导,以农民自愿合作为前提,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合作化建设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资料:

     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出版社,20049

     黄宗智 《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的契机》,《读书》,三联书店,2006年第10

     罗兴佐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8

     贺雪峰 《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读书》,三联书店,2006年第8

     孙亚范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杨雅如   《梁漱溟的合作经济思想与实验》,《三农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

     周立     《谁来支付合作社的成本?》,《三农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

     贺雪峰   《缺乏分层与缺乏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

     张乐天   《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2

     申端锋   《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三农中国网,20061027

     贺雪峰 《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

     吴理财   《对农民合作“理性”的一种解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

     李昌平   《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想哭!》,中国改革论坛,2006114

 

 

关键词:|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