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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中寻找力量——《法律文化研究(年刊)》卷首语

2007-03-03 19:39:03 作者:曾宪义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出版发行《法律文化学刊》我们酝酿已久,我们办刊的宗旨当然与如今许多已经面世的学术刊物是一致的,这就是繁荣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为现实中的法治实践提供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依据。然而,一部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并不只决定于它的宗旨,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需要特色来立足的,它需要用自身的特色力争最好地体现出宗旨。
  
  
我们定名为《法律文化学刊》有这样几点考虑,第一,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宽阔的,不只局限于法律史,从文化的角度,我们要探讨的甚至也不仅仅是法律。我们的研究对象包括法的本身与产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考察法律的同时,要通过法律观察社会;在考察社会时,要体悟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第二,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构成了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主旋律。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传统往往是文化的标志,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是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不同法律传统及这些传统的传承;研究不同法律文化间的相同、相通、相异之处,以及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规律。
  
  
因此,我们的特色在于发掘传统,利导传统,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在此,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作一辩白。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在传统文化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近代以来,学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
  
  
其次,近代以来人们习惯了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有一些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和相互毁坏。在抛弃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后,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也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怀疑和否定。
  
  
再次,受社会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过分注重法学研究的所谓现实性,而忽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导致传统法律文化虚无主义的泛滥。
  
  
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如果不带有偏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寻找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传统是不谋而合的。东西方法制文明都承认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只不过古今中外不同的文化对正义、公正的理解以及实现正义和公正的途径不尽相同。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谈到: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西方文化传统侧重于强调法律对人之恶性的遏制,强调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来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更侧重于强调人们善性的弘扬、自觉的修养和在团体中的谦让,通过自律达到和谐的境界。在和谐中,正义、公正不只是理想,而成为可望也可及的现实。
  
  
就法律的制度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所体现出的一些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精华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比如,尊老恤弱精神是传统法律的一个优秀之处。历代法律强调官府对穷苦民众的冤屈要格外关心,为他们做主。自汉文帝时开始,中国古代养老(或敬老)制度逐渐完善,国家对达到一定岁数的老者给予税役减免,官衙还赐予米布肉以示敬重。竞争中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大罪恶,也是法律严惩的对象。这种对困难群体的体恤和关怀,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与现代法律文明完全一致。再比如,中国古代法律中对环境开发利用的限制也值得我们借鉴。《礼记》中记载,人们应顺应季节的变化从事不同的工作和劳动,春天不得入山狩猎,不得下湖捕捞,不得进山林砍伐,以免毁坏山林和影响动植物生长。这一思想在秦简和其他王朝的法律典籍中被制度化法律化了。这种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反映出法哲学上天人合一的观念、礼俗方面对自然敬畏的观念、保护和善待一切生命的理念等等。这些观念与现代法治中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精神也是吻合的。
  
  
在现代法治的形成过程中,从理念到制度,我们并不缺乏可利用的本土资源,我们理应对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充满信心。我们进行研究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找到发展现代法治文明的内部力量。
  
  
  
  
当然,我们应该切忌将研究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理解为固守传统。任何一种传统的更新都不可能在固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淘汰与吸收中,传统才能充满活力,完成转型。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就中国法律而言,现代社会已经大不同于古代社会,我们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和理念在当时确立和形成时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制度和理念有些已经失去了效用,有些甚至走向发展的反面,成为制约社会进步的阻力。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和更新时我们要注意淘汰这样的制度和理念,注意学习和引进外国的一些先进的法律文化,总结外国法律文化引进后的社会作用和经验教训。近代以来,我们在引进和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方面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比如,罪行法定主义的确立就值得肯定。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欧洲封建刑事法律制度的野蛮性和随意性提出了谴责,从理论上提出了一些进步的刑法学说,其中罪行法定的原则影响最大。罪行法定,即犯罪和刑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类推适用。近代以来,这一原则逐渐为各国刑法承认和贯彻。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主义的学说在清末传入中国,此后,在许多的刑法中也得到原则上的承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或难以贯彻实行,或类推适用一直被允许。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明确规定了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类推适用在立法上被彻底废止,司法实践则在努力的贯彻之中。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促进中国法律的发展和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世界文明兴衰史雄辩地证明,一个民族、一种文明文化惟有在保持其文化的主体性的同时,以开放的胸襟吸收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吐故纳新,方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保持其永续发展的势头,并创造出更辉煌的文明成果。其实,近代东西方法律传统转型时也都经历过一个反思传统——淘汰旧制——融合东西——形成新的传统并加以弘扬的过程。在许多启蒙思想家的法学经典著者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学家对中国法律的赞扬和批判、分析和评价。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伏尔泰《风俗论》、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梅因《古代法》、黑格尔《历史哲学》等等都对中国的法律有着精彩的论述。即使现代,西方的法治传统仍然处在变化扩容之中,中国的一些理念不断地融入到西方法治中。一些现代欧美法学家或研究者更是将中国法律制度作为专门的领域精心地进行研究。比如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布迪等《中华帝国的法律》、高道蕴《中国早期的法律思想》、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史景迁《王氏之死》等等。一些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比如顺应而不是征服自然、弱者应该得到或享有社会公正、以和睦而不是对立为最终目的的调解等等在吸纳现代社会气息的基础上,在西方法治体系中被光大。如同历史上的佛教在印度本土式微而在中国的文化中被发扬一样,这些具有价值的思想和理念在中国却常常因为其是传统而受到漠视或批判。
  
  
因此,我们应该发扬兼容并蓄、与时惧进的精神,在融合中西、博采古今中改造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完成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断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另外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年以来,中国传统文化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不仅政府致力于保护各种文化遗产,学术界也从哲学、史学、社会学等各个方面对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建立了国学院,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分别设立了国学教室国学研修班。日前国家图书馆开办了部级干部历史文化讲座。我国还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百所孔子学院2005年底,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正式启动,这个项目也得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重视,批准该项目为国家重大图书出版项目。从而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工作注入了新的推动力。
  
  
我作为项目的首席专家深感责任重大。孔子曾言:人能弘道,非道能弘人,我们希望能从传统中寻找到力量,在异质文化中汲取到法治营养,并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这个项目的顺利进行营造学术环境,为力争将这一项目做成不负时代的学术精品而不懈努力。创办《法律文化学刊》也是我们献给学人的一块学术园地,祈望得到广大学者与读者的关爱和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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