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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研究

2007-03-08 22:31:43 作者:谢秀丽 来源:中国经济史论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朝前期由于商品经济和商业贸易的发展,使商人间形成了比较长的商业信用链条,从商品生产到流入市场,从高级市场到初级市场都不断有商业信用产生。就商人而言,贩运商与坐商之间、坐商与小商贩和摊贩之间都建立了信用关系。商业信用的建立,一方面加速了商品的流通量,盘活了整个商品流通的渠道;另一方面,商业信用的建立,解决了中小商人特别是小商贩资本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  清朝前期;商人;商业信用

 

清代时期的农业、手工业比前代有了更大的发展,“重要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集中产区已经构成系列。重要农产品如棉花、蚕丝、烟草、茶、甘蔗、大豆、花生、水果、蓝靛、漆、蜡等等,重要手工业产品如棉布,纸、粮、油、席、陶器等等,均已形成了一系列大小不等的专业生产地区。”[1]P1994)这种产区的形成,表明农业、手工业的商品性生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推动了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跃。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叶,不仅全国市场发育成熟,而且江南市场与海外市场有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 [1] 正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商业贸易中的商业信用比前代更发达。因此,商业信用成为研究清朝前期商业贸易的主要问题。关于清朝商业信用问题学术界已有所涉猎  [2],但尚无专题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清代前期长途贩运商、坐商、摊贩之间的信用往来,进一步探讨商业信用在清代商业资金融通及在商品买卖中的作用。

 

一、长途贩运与商业信用

 

从市场商品的流程来看,主要有三种商人发挥着作用,即贩运商、坐商和摊贩。贩运商主要是组织货源,把货物的产地与市场连接起来,通过他们的长途贩运把货物运输到各地市场中去,比如“上海县治当黄浦、吴淞合流处,势极浩瀚,然地形高亢,支港为潮泥所壅,水田绝少,仅宜木棉。惟富商大贾北贩辽左,南通闽粤,百货集萃,民每因其利。”[2]1』全国各地的货物是通过贩运商运输到上海的。宝坻县“邑之列肆开典者,大率来自他省,惟山右为多,本邑殊少大商,所贸易不过布、米、鱼、盐之类。”[3]7』陕西咸阳“城内系水陆码头,商贾云集,气象颇形富庶,其实各铺皆系浮居客商,货物皆从各县驮载至此,由水路运往晋、豫,至粮食、木板亦由西路车运而来,用舟载至下路。”[4]延长县“棉花不种……所以地少织布,所需白蓝大布率自同州驮来,各色梭布又皆自晋之平降购以成衣。”[5]4』甘肃甘州(今张掖)“布絮其来自中州,帛其来自荆扬,其值昂。”[6]6』福建惠安“滨海业海,亦不废田事,自青山以往近盐,又出细白布,通商贾,辇货之境外,几遍天下。”[7]4』直隶河涧府“阜城行货之商,贩缯,贩粟,贩盐铁木植。贩缯至江宁、苏州、临清、济宁。贩粟至卫辉、磁州并天津沿河一带。间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粜之使去,皆辇致之。贩铁者,农器居多,西至自获鹿,东至自临清泊头。贩盐者自沧州、天津。贩木植者至自正定。其诸贩瓷器、漆器之类,至自饶州、徽州。而贩阜城之斜纹带、布被、毛巾等于京师者,多聚于花市。贩鸡子者多聚于三转桥。居货之贾谓之铺,来买之商谓之贩。”[8]12』台湾淡水厅“货之大者,莫如油、米,次麻、豆,次糖、菁,至樟、栳、茄、藤、薯、榔、通草藤、苎之属,多出山内,茶叶、樟脑又惟内港有之。商人择地所宜,雇船装贩,近则福州、漳、泉、厦门,远则宁波、上海、乍铺、天津以及广东,凡港路可通,争相贸易。”[9]11』黑龙江“齐齐哈尔卖香囊者,河南人,夏来秋去。卖通花草者,宝坻人,冬来春去。”[10]5』安徽石埭“居人贩鬻杉纸,轻去其乡,远者达京师,近者适吴、会。”[11]2』长途贩运商春季将广东的糖贩运到江南等地,秋季再将江南松江、太仓等地棉花贩运到福建、广东等地,“闽广人于二月三月载糖霜来卖。秋则不买布,止买花衣以归。”[12]1』从以上史料来看,清朝前期,长途贩运已经十分普遍。贩运商在沟通货物与市场联系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贩运的货物也多种多样,既包括了生活用品,也包括了生产用品。

贩运商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市场后,大多不是亲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而是进入下一个环节,即通过赊卖或部分赊卖的途径转手给坐商或行商。坐商和行商各地都有,在集市、市镇设有固定商铺,从贩运商手里获得货物,进行批发或零售。绥远清水河“所有商贾闤阓者率皆边内人,或负贩或坐售”。[13]16』陕西宜川“城内市廛以及各乡镇集,均系隔河晋民暨邻邑韩城、澄城等处商贾,盘踞渔猎,坐致其赢”。[13]1』商州镇安县“妇女……不工纺织,布匹所需多从西安贩入,价昂数倍,有一时赊用加息以价者”。[15]6』《隆德县志》记载:“隆人购货,西由静宁,东则平凉,南则水洛城。从前大商与小商交易,货价率交半数或并半数不交,即得发运货物。”[16]2』这种大商与小商之间的货价“交半数或并半数不交”就是依靠商业信用关系来维系。总之,清朝前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时期,长途贩运成为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之一。长途贩运在推动各地商品流通的同时,也推动了商业信用的发展。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贩运商与坐商、坐商与摊贩之间不同程度都存在商业信用关系。

二、贩运商与坐商的信用关系

 

贩运商长途贩运的货物种类繁多,涉及到各个行业,因此在清朝前期商业信用发生的行业范围很广,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货物,都可能以赊销的方式进行交易,举其要者有粮食、棉花、棉布、丝绸、药材、各种器皿、皮毛等涉及到生活与生产的各个部门。

粮食、棉花、棉布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是赊销的主要货物。由于清代农业生产的地域性分工和城镇人口的增加,粮食贩运和销售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些粮商在交易中实行赊销。如湖南安乡县“邓南珍率子邓士侯载运包谷至安川地方发卖,有周方度与邹南占合伙贩卖,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四月初二日,二人共存包谷三十石五斗,议价二十八两零五分,当交银二十两,尚少银八两零五分。”[17]1216』从交易量来看,贩运商邓南珍父子卖给周、邹二氏包谷305斗,价值285分,其中赊销部分价值85分,赊销量占28.7%。福建浦城县,嘉庆十六年(1811年)十月间,“张花芷仔问蔡盘仔买米十桶,欠钱六千八百文。” [17]5418』蔡盘仔将10桶米赊卖给张花芷仔,尽管没有米的总价值,但赊欠钱达6800文,这宗买卖的赊欠量比较大。在粮食交易中,不仅有商人之间的赊销,也有商人与斗行之间的赊销,如道光五年(1825年)十二月,直隶正定县“刘得心向斗行许燕赊买九石五斗麦子,共合七十一千二百五十大钱”。[17]6509』嘉庆七年(1802年),在洛阳监生朱秉肃、宋宝善因铺债互控一案中,属于粮商与粮坊之间的赊销交易。[18]1』在粮食赊销中,交易量大的赊销一般都有担保人或保人参与,如陕西同州府白水县嘉庆四年(1799年)“八月二十二日,高大略代王有潮作保赊买小的麦子十五石,讲定每石价钱一千八百文,共该钱二十七千文。”[17]4505』这笔交易因有保人高大略的参与,商人王有潮将价值27千文的小麦全部通过赊销的途径获得。因此,保人参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可以降低赊销风险,增加交易量。通过上述分析,在清代前期的粮食买卖中,赊销在贩运商与坐商之间、商贩与斗行之间、坐商与牙行之间、粮商与粮行之间进行,可见在粮食交易中,赊销具有普遍性。就赊销量和担保而言,有的赊销量小,属于部分赊销;有的赊销量则较大,甚至是全部赊销,这样的赊销一般有保人参与。

清代前期,随着棉花种植面积的扩大,棉花的流通范围也在扩大,许多地区出现了专门做棉花生意的花行。贩运商与坐商之间经常发生棉花赊销交易,和粮食赊销一样,大宗买卖一般都要有保人担保,保人有商人,也有牙行。如江清(贩运商合伙人之一)从湖广贩棉花到渝发卖,“嘉庆十三年六月间有江津县郭双顺凭经纪刘瑶赊买小的们棉花七十一包,共该银一千五百三十七两零,原议是年九月兑足,不料双顺过期无银交兑,小的江清亲往江津收讨。延至腊底无银,郭双顺未面,即串赖天成、王腾龙二人亲笔立约承担,并掌双顺一千五百两的红契存他二人手里,约限次年兑交小的银两。到次年小的又往津邑收讨,有刘立远们做成郭双顺把他永川县得买田业一处,卖与小的作抵花账。”[19](P339)下面的材料是道光年间发生的一起因棉花、米赊销引起的纠纷案件,纠纷的一方是福建商人廖吉顺,另一方是四川长宁县商人王宽堂、王惠堂兄弟,参与赊销的说合人是陈荣昌、方志亿。道光十八年(1838年)正月二十四日《廖吉顺禀状》称:

情职福建民籍,贸易治渝。道光十五年有长宁县民王宽堂、惠堂弟兄将业扫卖职银三千二百两,佃转居耕。后伊弟兄来渝开设正兴花行,套去职棉花、米银三千八百余金……今惠堂于今正月携银来渝,贩买棉花,经职撞获,伊更凶恶图遁,职出情迫,于二十(日)扭惠堂鸣冤案下。[19](P199)

在四月的供状中,廖吉顺称:

道光十(五)年有长宁的王宽堂弟兄该欠职员棉花米银三千二百余两无给,就把他受分田业立约卖与了职员过耕招佃栽种,那时他弟兄立约佃转居耕,职员收过租谷一载,余下就没有收租了。过后,王宽堂弟兄陆续又该欠职员棉花、米银三千七百余两,两起共给银七千余两是实。[19](P201)

又据说合人陈荣昌、方志亿的供词:

王宽堂们弟兄该欠廖吉顺的棉花米银两起,共该银七千余两无给。王宽堂们才将田业作抵银三千二百两,吉顺承买进手,未经收租,廖吉顺才来具禀在案。前蒙审讯,沐将惠堂押候,断令宽堂回邑将业变卖,缴还吉顺银两。今王宽堂遵断回邑业已将业出售,获银来渝,经小的们在场说合算明,付还廖吉顺银一千四百余两,余银让讫,所有契约字据,凭小的们在场一并揭清,并无下欠。[19](P201)

通过对上述资料分析,笔者认为清朝时期贩运商与坐商之间所建立的赊销关系主要有三:第一,贩运商与坐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比较固定的赊销关系。在该案件中,四川长宁县王宽堂兄弟第一次赊销福建商人廖吉顺棉花、米值银3800多两;在没有还清的情况下,王氏兄弟又陆续赊欠廖氏棉花、米银达3700余两。可见王氏兄弟与廖氏建立了比较固定的赊买赊卖关系。第二,为了降低赊卖所带来的风险,赊销大宗货物一般都要以赊买人的资产做抵押。在郭氏的案件和廖氏的案件中,都是以土地做抵押。第三,在赊销中有保人做担保或有中人说合。在嘉庆年间的“郭案”中,一笔交易中出现了两次担保,第一次是牙行做保人,第二次保人的身份不清楚;在道光年间的“廖案”中,经陈荣昌、方志亿说合“付还廖吉顺银一千四百余两”。充分说明,在清代商业信用关系中,保人或说合人在赊销买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布匹是消费量很大商品,也是长途贩运的主要商品。在布匹贸易中,坐商也能通过赊买的途径向贩运商获得棉布,在清朝刑科题本中有许多关于棉布赊销的案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棉布赊销的一些情况。如乾隆元年(1736年),任邱县人张二供:“在上年四月内上京卖布,有卢四赊我布十匹,共该小钱八千六百八十文。”[17]0024』即客商张二将价值8680文的10匹布赊卖给零售商卢四。乾隆十七年(1752年)三月间,索超云在西宁府西宁县开张梭布头行,侯几“向索超云赊布二卷,作价二十二两八钱。”[17]0983』侯几是贩运梭布的客商,将梭布赊给开梭布头行的索超云。在西安汉中府南郑县,杨李氏的已故丈夫杨有“贩卖布匹生理”,嘉庆八年(1803年),杨有“央刘大寅赊李萼布五十疋,价钱二十千文,除还,下欠钱七千六百文,因生意折本,没有清还。十年正月里,李萼要布钱无出,因公公还有地一亩五分,男人把八分地抵当与李蕚为业,作价钱八千文,算还旧欠,李萼找给四百文。”[17]4908』这是一宗比较大的棉布赊销生意,因杨有生意亏本,生前也没有能够偿还全部赊销债务,最终由其父亲将自家的土地抵当给李蕚为业,才还清赊欠债务。道光四年(1824年)三月初一日,四川商人“刘成才与史扬谦向余老么赊布二十匹,合钱十一千四百五十文。”[17]6242』这种赊销属于合伙贩运商与批发商间的商业信用关系。湖南芷江县商人梁麻子在云南安平厅做贩卖棉布兼屠宰生意,梁麻子供:“原籍湖南芷江县,移居云南安平厅……贩卖布匹并屠宰生理……道光八年三月内,张正发向小的赊布二匹,说定价钱三千文。”[17]6626』道光十一年(1831年)三月初六日,四川宁远府西昌县商人殷学发向贩运商赵兴泷“赊买广布七匹,说明价钱七千三百文。”[17]6752』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三月初二日,云南镇雄州商人“游老八向李洪顺赊布二十一匹,议定价钱十二千六百文。”[17]7363』除了棉布外,麻布也属商人赊销的货物,如道光十五年(1835年)六月间,浙江台州府天台县商人杨利勇诉“姚友丁邀小的合伙贩麻布,布三十账(丈)是姚友丁央姚邦祧赊取,计钱十二千文,后来姚友丁贩往新昌卖,折去本钱四千一百余文,经姚邦祧算账要小的分认一半,小的不忍(认)。”[17]6813』杨氏、姚氏二人合伙赊销麻布到新昌贩卖。从上面的一些事例中我们看出,一方面,在布匹赊销中,只有大宗的赊销有保人或说合人,而小额的赊销没有保人或说合人参与;另一方面,有商人独立赊销,也有合伙赊销。

丝绸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用途虽不及粮食、棉花、布匹普遍,但也是不可缺少的,成为商人贩卖的主要商品。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七月,直隶保定府清苑县商人李尚仁贩卖茧绸,“党玉美因伊次子党学令求谋生,恳李尚仁发给茧绸数疋,转卖图利,约俟卖后还来,尚仁因所贩茧绸亦系赊取客货,当即依允,两次共给党玉美茧绸八疋,言明每疋制钱二千三百五十文,共应制钱十八千八百文,嗣后党玉美还过李尚仁制钱五千五百文,尚欠制钱十三千三百文未楚”。[17]1381』党玉美案是两重赊买,李尚仁属于批发商,他先从丝绸的自生产者或贩运商的手中赊买丝绸,然后转赊给零售商人。小商人党学令缺少资本购买货物,其父亲出面代他向李尚仁赊来茧绸八匹,价钱18800文,后来只还过5500文,还欠制钱13300文。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有豪户周林信赊倭缎 [1] 与氏夫黄永乡,该银五十两无给,林信勒立字约”,强耕黄氏大田一丘,黄氏因为周林信霸占耕地控案。[19](P177)豪户周林信的倭缎应是从福建等地贩运回来,赊给黄永乡时立有字约。道光十四年(1834年)二月贵州清江商人李老三赊给小贩周云亮:“绸子一匹,价银二两一钱,约期五月内归还。”[17]6859

除了以上日用品外,商人赊销的货物还有山货、酒、海鲜、小商品等,不一而足,关于这些商品的赊销情况在档案资料里有大量的记载。嘉庆十年(1805年)八月,四川峨眉县商人陈允万与李连安合伙贩卖五棓子,“赵承林来买五棓子二百斤,议定价银二十三两,当收银十两,下欠十三两。”[17]4930』赊欠额占货物总价值的56.5%。在贵州仁怀厅,道光八年(1828年)十月,“有四川人任麻子来店住歇,贩卖白蜡,韩丙寅向任麻子赊买白蜡一块,欠钱一千三百文。”[17]6621』白蜡是西南地区的特产,四川是主要产区,任麻子从四川贩白蜡到贵州,将价值1300文的白蜡赊卖给零售商韩丙寅,赊欠额达100%。道光七年(1827年)十二月,江苏通州如皋县商人“吴加喜向沈客赊买海蛰六百四十斤,计钱三千二百文。”[17]6613』道光十一年(1831年)十月,四川雅州府名山县,贩卖小帽的商人张现坤向坐商刘万全赊欠“帽子钱二万文。”[17]6722』以上资料反映了贩运商与坐商之间赊欠数量方面的问题,有的是全额赊欠,有的则是部分赊欠。另外,在赊买中,也有一家商铺和多家牙行建立赊欠关系,如道光四年(1824年)正月,陈泌荣与杨应源合伙在泸州开设京果铺,具体分工是陈氏在泸州经理铺务,杨氏在渝城调取货物,运往泸州。“不料应源在泸花销本银四百余金,又遭帮卖之徐尚钦装货往内江县等处发卖,亏空银二百余两,铺内折去本银一百余金,放出外账亦有一百余两,未经收回。致欠严悦丰行银二百三十余两,并熊世兴、陈隆泰、邹乾春、李泰来各行之项,共银九百余两无偿。不意杨应源病故,悦丰一人不由蚁另觅生业,填还各账。去年八月十五,叫蚁至伊行内关押要钱,蚁无设借,悦丰关押月余,至九月二十八日蚁将熊世兴金簪一支、金滕一支、金箍一对、羽毛女褂一件给伊作抵,放蚁出外借银取物。蚁难设办,今正初八,蚁请李联升等各行求宽,各行议蚁五年措还,殊悦丰一人不依,正月二十五日以局掣伙骗事控蚁在案。” [19](P386)陈泌荣与杨应源合伙做从事贩卖京果生意,在7个月的时间内,共欠悦丰等五行银子1130多两没有偿还。这些债务当是因为赊欠货物而致,陈泌荣和多家牙行进行交易,大都以赊购方式取到货物,仅悦丰行就欠银230余两,因杨应源在泸州经营不善,后又病故,使货款不能按期偿还。经人调解,其他牙行同意限期5年归还,而悦丰行不依,上告陈泌荣与杨氏合伙欺骗。这是一起因果铺与牙行之间因赊欠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山货买卖中有一种小商贩之间的担保赊欠,如道光七年(1827年)九月,在四川宁远府蒲江县小商贩王正荣“与死的田有俸邻居熟识,并没仇隙。道光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小的向夷人买了两驼梨子,共钱五百二十文,田有俸看见要分买一驼,因无钱开给,叫小的与他担保。”[17]6495』由王正荣担保给邻居田有俸向少数民族商人赊欠梨子一驮,因田有俸的死而产生赊欠纠纷。

客商乐于贩运的另一类商品是具有高附加值的奢侈品,如玉器、宝石等。乾隆年间“高朴私鬻玉石案”涉及到的商人都是长途贩运商,该案中涉及到了商人之间的赊销关系。案发之前,他们就是通过从苏州长途贩运货物到西北而发展起来的。这些商人不单纯贩运同一种商品,而是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来选择所贩货物。他们把苏杭江西等地的丝绸、茶叶、瓷器等贩运到新疆,再把玉石从新疆贩运到苏州,而来往货物多以赊欠的形式进行交易。如山西商人张鸣远(即张鸾),他是直接帮高朴贩玉石到苏州的主犯,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一月初七日,《杨魁折十》中云:“臣以张鸾在苏买卖,必有外欠未归之项,还细跟追,查出应追陈德昌等欠项银二千三百二十一两,又有茶叶本银五百两,发往甘省肃州刘三益店售卖,又磁器本银五百两,交柴安国、李以挺等带往陕西甘肃货卖,并有青金石佛头一副,交冯应钟带赴广东售卖……统共在苏估变,应追市平色银六千九百四两零”。[20]陈德昌是赊欠张鸣远的货账,尚未偿还;张鸣远把价值五百两的茶叶发往肃州刘三益店售卖,这属于赊卖;另有价值五百两的磁器让柴、李二人运到陕西甘肃销售;还有青金石佛头一副,让冯应钟带到广东售卖。柴、李二人是张鸣远的伙计,冯则是商业伙伴。从以上资料来看,张鸣远介于官商之间,做长途贩运生意,并且和西北各地坐商之间建立了比较多的赊销关系。“高朴案”中涉及的另一个商人是赵钧瑞,他的经历丰富,资金雄厚,是帮高朴贩卖玉石的主要商人:

(赵钧瑞)年四十六岁,陕西渭南县回民,于乾隆十二年在肃州做靴子卖,二十一年带靴子往巴里坤售卖,二十三年到了辟展,二十四年到哈尔沙尔,这都是卖靴子。二十五年赶羊到库车去卖,就在那里当了乡约,二十七年四月就不当了,就到渭南家里,那年九月又回到肃州买了骡子十五个驮脚。于二十八年六月到阿克苏,九月内又回到肃州。二十九年买了些粗磁器、绸子、茶叶等货到阿克苏开了杂货铺做买卖。三十年买了些棉花到伊犁去卖,三十一年十二月又回到阿克苏,三十二年又回到肃州置货,三十三年又到阿克苏。三十四年由哈密往叶尔羌,是三十五年正月到的,那里有发卖变价的官玉,我买了一千三百余斤,每斤价值四两六两不等,就起了票到肃州售卖,每斤只卖了二三两银子,这次折亏了本钱,拖欠了人家四五千银子的账目,于三十七年只得又躲到叶尔羌去。三十九年被欠账的人在肃州告了,有文书将我关回肃州,众亲友帮我还清了账,又帮了我三十九个骆驼,于六月到阿克苏驮了茶叶到叶尔羌开了一个饭铺子,买了两所房子。四十年又到阿克苏买了些货,仍旧到叶尔羌。四十一年、四十二年陆续买了些官玉约有四千二百多斤,每斤都是一两或八钱买的,就起了票交给我儿子赵世保拿到肃州售卖,每斤卖了二三两不等。[21](P676)

从上述资料来看,赵钧瑞从15岁开始,长年在外谋生,经历丰富,身份复杂,既作为坐商开过杂货铺、饭铺,又从事长途贩运,贩卖棉花、玉石等,最终在贩运茶叶、玉石中发了财,主要通过赊买赊卖方法贩卖茶叶、玉石等。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四十二年(1777年)买了4200多斤玉石。赵钧瑞便以玉作本,或者赊给合伙商人,或者让人将玉带到苏州变卖。四十二年年底赵世保(赵钧瑞养子)和赵金海(赵钧瑞之叔)回渭南老家,其父让他带49块玉石(380余斤)到肃州售卖,并告称:

有同伙卫良弼、徐盛如等陆续带有玉石数起已赴南方货卖,嘱赵世保到彼算账收银。赵世保路经西安因回渭南家中娶亲,将玉石暂寄素识之马花奇家内。本年三月内赵世保同赵金海、佘金宝三人,并雇黄虎儿跟随同赴苏州,住居穿珠巷汪姓店内询知:卫良弼等所带玉石四起,共约重四千余斤,每起合伙人数多寡不一,各人所出本金亦多寡不齐,玉石所卖银两照股分收,共计卖出苏平色银一十四万一千两。除现在约期候交银八千两,内赵世保应分银二千六百六十六两,尚未收到外;赵钧瑞名下实收过苏平合曹平纹银三万二千两外,赵金海在苏州收存玉如意一枝、玉瓶一件,又苏州未卖玉石二百斤。其赵世保所收银两,在苏州置买绸绫杂货等物,共本银七千余两;又绸箱内元宝三个,计重一百四十八两零,同货物前已起获;又付江西买磁器银三千两,运至西安,现已起获;又会借与西安三原、长安、肃州五票,共计银九千四百两,又还伊父赊欠各家货账银九千四百五十两,有中人王九、叶五可凭。又在苏给玉匠手工银二百两,统计共支过银二万九千一百九十八两零,下存银一千八百两,现已交出,其余银一千余两,俱系盘费脚价使用……因苏州尚有尾账未清,留赵金海在彼讨取。[21](P685-686)

赵金海要讨取的尾账包括前文中提到的卖玉之欠账。尚未收到的“约期候交银八千两”是指贩玉商人提供给当地玉行的商业信用。赵钧瑞名下收到的32000两中,7000余两置买绸绫杂货,磁器银3000两;借给西安、肃州客商银9400两,此外,还了赵钧瑞以前赊欠各家货账银9450两。客商与坐商之间也互有赊欠,在苏州,赵钧瑞将从新疆贩运的玉石赊销给当地坐商,同时他又从当地商家赊购绸绫、杂货等。赵金海即赵四,系肃州东关人,自幼做鞋匠生意,与赵钧瑞的父亲相识并认作兄长。据赵金海称:“赵世保于三十八年出口,去年回来到苏州讨账,带小的同来……九月内赵世保、佘金宝一同起身回西,小的因病与王洪绪留下在苏,赵世保还有余账一千多银子,叫王洪绪讨清,给小的二百两银做盘缠”。据赵金海的小厮元德供:“赵金海本住在苏州周姓行中,缘周姓有事,是以来扬,我见他在扬州要的欠账银约有二三千两,于初八日将银箱一只,寄放同兴号缎铺是有的,其余并无见过他的银子”。[21](P722-723)因此,赵金海留在苏州主要就是为了讨取尾欠。

在“高朴案”中,与赵世保有赊欠关系的还有陕西商人徐子建,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在肃州地方向赵世保赊了玉石,作银五千两,与魏良弼、朱锦瑜合伙贩玉,共本银二万一千两,买玉八十一块,交魏良弼等带到苏州变卖。又魏良弼领他叔祖魏佳士资本,同毛有恒买玉,我也将玉作本,共银一万六千二百两,交李攀龙带往苏州变卖。我又同牛四、王洪绪、祝文相、高端五、朱锦瑜、王时中、叶青等合伙贩玉一次,共凑本银二万七千余两,我也是以玉作本的。我平日与赵钧瑞的儿子赵世保做伙计,所有玉石都是向他赊来,原说卖出之后,加利偿还,后来他们变卖银子,令赵世保前往收银,即被拿获”。[21](P935)徐子建三次与人合伙贩玉,每次都是以玉作本,都是向赵世保赊来,其中一次所赊玉石价值就达5000两。赵世保肯赊给徐子建如此多的玉石,一是因为徐是他的伙计,他不仅对徐本人了解,而且对他所进行的合伙生意完全掌握;二是因为玉石的赊销还带有利息,是赵世保的投资方式。最后,赵世保父子也参与了这些交易,徐子建应得利润是赵世保亲自到苏州分取的。可见,商人之间熟识了解程度与相互提供信用额度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

贩运商与坐商之间信用关系发生的方法多种多样。在长途贩运中,贩运商与坐商之间建立了一种季节性的信用关系,陕西商人与苏州、松江等地商贩就属于这一类。康熙年间“有陕西人至苏州府、松江府等处,卖藤凉帽,不要现钱,肯赊与众人。抚臣张伯行因其异省之人,远来散给帽子,未必不是结党聚众,谋为不轨之徒。现在查拏,发府、县官究审,尚未得其确实口供。”[22](P156-157)李煦经过查访,弄清事情原委,原来“陕西人春间贩帽至南方,散于铺家,及至秋间,又贩皮货复来,方收春间所散帽银。再于明春贩帽来南,又收上年皮货价值。连环交易,相率为常。而今春西人因交易之事,与牙行角口,牙人遂造出散帽结党等语”。[22](P161-162)陕西商人春季贩卖藤凉帽到苏州、松江等处,赊给各商铺,秋季又贩皮货来,再赊给商铺并收取帽子钱,到第二年春天再运来帽子并收取皮货价值,这是一种十分有规律的赊销活动,也就是说陕商与苏、松等地商贩、商铺建立了比较固定和长期的信用关系。而这种赊销关系引起了当地牙行的不满,才招致了麻烦,说明在商人的赊销活动中,客商与土商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冲突的关系。在商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发生的过程中,以一种货物赊销,而以另一种货物抵债也是十分常见的。如在“高朴案”中,陕西省蒲城商人孙全德,在哈密田登集杂货铺内生理,有哈密回民马交临、马阿红欠他货账,以玉石1302两抵银500余两。山西太谷县人郭同兴,在凉州府开布铺生理,乡亲范康赊了500多两银子的货到肃州贩卖,后来折了本钱不能还钱,就用231.5斤玉石抵还货账。肃州人刘大魁在太州开故衣铺,宁夏回族商人苏大赊了他货银1700两,用70多斤玉石来抵账。[21](P646707)以上三例都是坐商赊卖货物给贩运商,贩运商用玉石归还赊欠。在赊销活动中,有时候牙行起着很大的作用,除了我们前文一些事例外,又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五月,湖北沔阳州石灰商人陈尔位将一船石灰卖给开石灰行的雷国泰,“共一百五十石”,然后由雷氏“赊给本地铺户零卖,议定每石石灰七分银子,合钱五十六文,共该钱八千四百文,约定月内归清”。[17]1140』可见牙行在赊销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沟通了贩运商与坐商之间的关系;二是起信用担保作用;三是议定价格和赊销期限。

从上面所列举的一些商人之间的赊销事例来看,在赊销过程中,首先要讲明赊销商品价钱,其次要讲明赊销期限,只有做到了这两个方面,赊销才能发生。但也有例外,在比较熟识的商人之间,发生赊销时其方法往往比较简单,甚至先赊货,后议价。如道光三年(1823年)正月十四日,山东莒州商人苑瑞庭贩酒两篓住在陈全的店内,商人“陈丕忠、陈锡武先后去向苑瑞庭各买烧酒一篓,并没讲定价钱,先行把酒抬回……以后一同算账,苑瑞庭原说每斤要京钱一百二十文,陈锡武只肯出钱一百一十文,苑瑞庭不肯。”[17]6192』这种赊销一般发生在比较熟识的商人之间,但也容易发生信用纠纷。如山西汾州府“其地商贾走集,民物浩穰,俗用奢靡,讼狱滋繁”。[23]64』从地方志史料来看,山西的“讼狱滋繁”大致也是因商人之间赊欠关系而引起的。

三、坐商与摊贩的信用关系

 

清代前期全国商业网的网结是分布在各地的集镇,而沟通各个网结的则是流动性强的贩运商,在商业网孔中活跃着的是小摊贩,他们像补丁似的弥补商业网中的每一空隙。市镇所卖货物多是日用品,如食物、瓜果、布线、衣帽、纸张等,浙江绍兴府嵊县“城乡皆有市,素称淳朴,列肆负贩者,率皆布、帛、菽、粟之属”。[24]2』四川乐至“商贾船道不通,又鲜珍产,陆事亦无居者,惟贫户负贩斤盐,博取米薪,交出其涂。城市则有茶酒店、面店、肉铺、生药、果子、彩帛丝、鞋、纸、劄、香烛、油酱、食米、见成饮食等铺坐列贩卖,以便日用。”[25]3』直隶昌黎市集“所易者,不过棉布、鱼、盐,以供邑人之用”。[26]10』宁夏府“各堡寨距城稍远者,或以日朝市,或间日、间数日一市,或合数堡共趋一市,大抵米、盐、鸡、豕用物而已,其布帛、什器犹多市于城,若灵州之花马池、惠安堡、中卫之宁安堡,当孔道,通商贩”。[27]6』各地市场以居民日用品为主,也是赊销的主要商品。

活跃在集镇市场上的商人群体主要是坐商与摊贩,他们在商品流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河北平谷“商则以农隙为之,负贩而已,城内坐商多山西人”。[28]1』贵州镇远府“商贾辐辏,民多负贩经营”。[29]7』甘肃平番“士民以有贸易市井者,不过囤贱卖贵,谋蝇头之利,少补日用之需。而行商坐贾几遍闤闠,虽乡村小堡亦多有焉,然巨贩实鲜也”。[30]安徽颖上“商无居奇大贾,城内多晋人,其在乡市操舟为业者皆土著”。[31]5』江西安远“商贾,不乐远游,往来不过吴、粤间,日中为市,斗秤公平,富商巨贾多运布帛,其余肩挑负贩,竞逐锥刀耳”。[32]1』长宁“商贾饶于程本者多非土著,贫民农隙负贩米盐绡屑,谋朝夕而已”。[33]2』从这些史料来看,各地市场上坐商与摊贩的分工比较明确,坐商一般在比较大的市镇或县城专门从事经营活动,有批发,有零售。而摊贩则在农闲时期从事商业活动,有的活跃在市镇,有的活跃在乡间。摊贩的货物来源主要依靠坐商提供,因摊贩大多为小本经营,资本无多,一些货物要先从坐商那里赊来。如杭州府“肩贩贸易者,朝取物,夕还值,沿门叫卖,藉以营生,号曰行贩”,[34]75』即从事“肩贩”的商人,早晨从坐商那里赊取货物,沿门叫卖,晚间则“还值”。有的“行贩”从坐商那里赊买货物后,到乡间出售,如乾隆十七年(1752年)五月,四川金堂小商贩陈彦得向谢洪第赊了一匹布,该一钱九分银子,背到石子城场上来卖。[17]0903

坐商与摊贩的赊销买卖数量有限,因此信用关系方面远没有贩运商与坐商之间那样复杂,也没有保人参与,赊欠归还期限多为口头约定。如商人黄俸仁广西西土州开设糖铺,就将糖赊卖给一些赶集市的小贩,道光六年(1826年)二月初十日,“唐恒若向黄俸仁赊取黄糖九十斤,共欠钱一千八百文,原约赶墟转卖得钱清还。”唐氏只口头承诺赶集转卖后还钱,在唐氏“卖钱花用”,黄氏“屡讨无偿”的情况下,黄氏因讨债将唐氏殴伤致死。[17]6454』道光十二年(1832年)春,江西宜兴县小贩“王书淋向蒋文宝借钱五千文未还”,次年六月二十八日,“王书淋邀允蒋文宝合夥贩卖西瓜,同在王书淋认识之郁华大行内买取西瓜五担,欠找瓜钱二千九百文,约俟卖瓜归给,两股对认。”[17]6816』王书淋和蒋文宝因债权关系而合伙贩卖西瓜,西瓜是向王氏认识的郁华瓜行赊买而来的,欠瓜钱2900文,并约定瓜卖后归还蒋文宝的钱和赊欠的瓜钱。这种小商贩合伙赊欠在市镇或集市上比较多。又如商人李恩羊在陕西甘泉县开设草帽铺,“嘉庆九年三月初八日,孙清同他侄儿孙杰杰来铺内贩买草帽十五顶,议定每顶价钱二十七文,共该钱四百零五文。”[17]4774』小贩孙清和其侄儿孙杰杰合伙向铺户李恩羊赊买草帽15顶,而且货款全部赊欠。从上面合伙贩卖的情况来看,清代小贩的资本严重不足。由于小商贩资本不足,赊销商品数量少,利润薄,因此赊销商品的价格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如道光五年(1825年)六月十三日傍晚,江苏扬州府江都县,孔兴名的“哥子挑卖梨头从孔权氏场上经过,吴加陇向哥子赊梨四十斤贩卖,哥子讨价四百文,吴加陇只肯三百文,哥子要添,吴加陇不允”。[17]6302』孔兴名的哥哥是卖梨的商贩,吴加陇在他经过孔权氏集市时,要赊40斤梨贩卖,二人在梨的赊价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在清代商业信用中,合伙小商贩之间存在一种比较复杂的赊销关系。如在山东东昌府茌平县发生的一起因原合伙人退出并将赊买货物转赊给他人的纠纷案,反映出了小商贩之间赊销关系的复杂性。赊销和发生纠纷的经过是:“于大勇之子于安与丁九苞谊属姐亲,同庄居住。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于安欲与母舅王曰有伙卖纸张生理。在丁九苞铺内赊纸二十块,言明纸价京钱一百二十千文,用车推至王曰有家存放。嗣经于大勇查知,因于安不谙生理,斥令退还。王曰有与其族弟王曰宽以伊等另有售处,当同于安往向丁九苞告知,情愿认还纸价。后王曰有等陆续还过丁九苞京钱七十千,下欠钱文屡索未偿。丁九苞以纸系于安往取,随向于安及其父于大勇索讨,于大勇等认还。至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丁九苞乘于大勇外出,带同伊弟丁带破并子丁喜等赴于大勇家内,挐取油篓两个,内盛豆油七十斤。是日于安买油回归,路经丁九苞门首,丁九苞催讨纸价不允,又将于安小车一辆,油篓两个,豆油一百九十斤,口袋两条,麦子二十斤一并截留,声言抵还纸价。”[35]这段资料经过梳理后,这些小商贩之间的人际关系和赊销关系表现为:首先,丁九苞是开设店铺的商人,小商贩于安与丁九苞在血缘上是姐亲关系,地缘属于同庄。由于亲缘与地缘关系,于安和其母舅合伙在丁九苞铺子里赊买纸20块(包),并讲明纸价。于安是背着其父于大勇向丁九苞赊买纸张,因此不敢将纸运回家,而是存放在王曰有家。其次,于大勇发觉其子与人合伙赊贩纸张后,便以“于安不谙生理”为由,“斥令退还”。此时,王曰有与其族弟王曰宽认为纸另有售处,于是同于安到丁九苞店铺“情愿认还纸价”。从后面发生的纠纷来看,实际上是一种转赊关系,即于安向丁九苞赊取后,又转赊给王氏兄弟。因王氏兄弟只还给丁氏京钱70千文,尚欠50千文,于是丁九苞以“纸系于安往取”为由,遂向于安及其父亲于大勇索讨,于大勇也认还这笔赊欠债务。但因于大勇迟迟不肯还赊,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又如四川大竹商贩傅士皆欠袁正廷“石灰钱三千五百文没还”,嘉庆十六年(1811年)三月二十八日晌午袁正廷观音桥赶集时,“问张昌学买了五斗二升米,合钱一千零四十文,那时傅士皆也在场上赶集,小的向傅士皆要钱给发米价,傅士皆就向张昌学担承。”[17]5237』因傅士皆欠袁正廷的石灰钱3500文,而袁正廷买张昌学米52,合钱1040文。袁正廷将赊欠的米钱转给傅士皆,傅也表示同意承担。这是一种因债务而发生的债务转赊关系。

通过对清朝时期坐商与小商贩和摊贩之间产生的赊销关系的一些事例,可以看出:第一,坐商与小商贩或摊贩之间的赊销关系普遍存在,一方面表现为在地域上,从刑科题本的资料反映出全国各地市场上都有因赊销关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另一方面,涉及的行业广泛,货物的种类繁杂。第二,在赊买赊卖方法上比较简单,没有保人、中人或牙行参与,赊销期限往往是口头说定。第三,在坐商与小商贩或摊贩之间的赊销关系中,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表现十分明显,即许多赊销关系产生在亲戚之间、邻里之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减少信用风险有关,也说明乡村小贩的人际关系与商业经营有密切的关系。第四,小商贩的赊销,反映出清代商业信用链条的继续延伸,使在商品流通中形成了一个比较长的信用链,从生产商到贩运商、坐商、摊贩、小商贩乃至消费者之间都可能发生信用关系。这种长链条的信用关系尽管有一定的风险,但对推动清代商业发展和商品流通是很有意义的。

四、结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清代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链条是很长的。从商品生产到流入市场,从高级市场到初级市场再到消费都不断有商业信用产生。就商人而言,贩运商与坐商之间、坐商与小商贩和摊贩之间都建立了信用关系。商人之间商业信用的建立,对清朝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人之间商业信用的建立,加快资本流通与周转,缓解了中小商贩资本匮乏的问题。商业繁荣是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而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商业融资,商业信用是商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通过商业信用,商品或货币实现了提前支付使用,这对于授信方和受信方都有意义。商人资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以货币形式存在,一部分则以商品形式存在,对授信方来讲,商业信用可以促进商品销售,便于建立起比较固定的经济联系网络,保证商品的销售市场;对于受信方来说,则提前得到了需要的商品或货币资本,节约了自有资本。清代前期,长途贩运商将货物运到销售地都得投靠主人家(即牙行),将货物全部委托或赊卖给牙行,约期到牙行领取货款,这样能够加快其货物的销售速度,节约交易成本;中小铺户和商贩往往缺少周转资金,他们通过向牙行赊买货物来得到商业资本,再赊卖或零售给消费者,收取货款后再交还货价给牙行,如果消费者能够及时付款,则铺户和零售商贩不必使用自有资本来营运,大大节约了铺户或商贩资本的投入。如内蒙古地区,债务的清偿有“标期”规定,赊期较长,就大大方便了缺少资金者进行货物买卖。“曩年商家对于户欠,能经长时期之垫办,必待标或年终方清结者,正因商货购办付款,期限较长,足有回旋余地。以茶布大宗而言,类为对年期。其他各货,付款期之最短者,亦当隔一标或二标期。故昔之商情,苟使信用有素,购存货物,无须筹备现款。及期满应行归款,在营业周转一年或数标之内,已可以货易款,本利均回。”[36]38』一标是一个季度,每年有四标,最短的货物赊期也有三个月,像茶、布这样的大宗商品赊期则为一年,所以信用好的商人不用现款作本就可经营买卖,在赊期内本利均可收回。虽然表面看来,商业资本总量并未增加,是贩运商的资本的减少,才增加了牙行和铺户商贩的资本,但这个过程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能够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用和由此发展起来的信用制度,同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应用结合在一起,那么,商人资本的货币资本部分同这个商人资本完成的交易额相比,就会更加减少。”[37]3』(P309)通过商业信用,使整个社会的商业资本的货币部分大大小于商业资本实际完成的交易额,缓解商业货币资本相对不足的矛盾。就清朝而言,商业信用关系的发生无疑大大节约了全国范围内商业货币资本,对于缓解中小铺户与商贩的资本缺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商人之间商业信用的建立,促进了清朝前期农业、手工业的商品化生产。商人间的信用关系向前延伸到生产领域,从而使商人与商品生产者间建立起信用关系。农业方面,商业信用的建立,使商人通过预买、定买等方式,将商业资本渗透到了农民的家庭生产,既保证了商人的货源,又帮助部分农民解决了生产资金不足和产品的销售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商品化进程。 [1]手工业方面,无论是农民的家庭手工业,还是专门手工业者的生产中,商业资本都有不同程度的渗透。商业资本渗透并转化为生产资本的途径主要靠商业信用,商人赊卖原料或预付货款给生产者,节省生产者的预付生产资本。清代前期的个别行业,商业资本已直接控制生产,如苏州的踹坊业中,布号将布匹(流动资本)送到踹坊砑光,直接支付踹匠工价银,踹匠再按月给包头(固定资本的提供者)房租家火之费。布号与包头之间是合同关系,布号将成批生产原料提供给包头,再从踹坊把加工好的布收回,双方存在商业信用关系。因此,商人之间商业信用关系的建立,对促进农业、手工业的商品化生产有重要意义。

第三,商人之间商业信用的建立,增加了商品的流通量,盘活了整个商品流通的渠道。根据前文对商业信用的论述,再结合地方志资料我们再来看清朝商品流通的情况。直隶沧州“大抵缯帛来自江苏,铁器来自潞汾,农具为多”。[38]4』湖南祁阳“素称产米之乡,诸父老言,二、三十年前,载米下湘潭、汉镇者,岁率十余万石。”[39]5』据乾隆三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浙江巡抚三宝奏,浙江海宁长安镇“街市绵长,人烟稠密,上接杭州省城,下接嘉兴湖州。商船络绎,实为来往米布货物聚集之区”。[40]黑龙江“南酒来自奉天,岁不过数坛。烧酒来自伯都讷,岁不下数十万斤”。[10]6』甘肃山丹“布絮其来自中州,帛其来自荆、扬,其值昂。”[41]9』这些记载只是部分地说明了清朝时期商品流通的情况。另外,从清朝时期商品流通总量来看,商业信用在推动商品流通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表1是清朝前期主要商品市场流通量的估计:[42](P289)

1     鸦片战争前主要商品市场估计

商品名称   商品量 商品值 商品量占产

量比重(%

       万两   比重(% 

粮食   245.0亿斤 16333.3    42.14  10.5

棉花   255.5万担 1277.5 3.30   26.3

棉布   31517.7万匹   9455.3 24.39  52.8

  7.1万担   1202.3 3.10   92.2

丝织品 4.9万担   1455.0 3.75  

  260.5万担 3186.1 8.22  

  32.2亿斤  5852.9 15.10 

合计     38762.4     

 

从表1来看,清朝前期的商品流通中,就流通值而言粮食占第一位,棉布占第二位,盐占第三位,茶占第四位;就流通量和产量比例而言,依次为丝、棉布、棉花和粮食。对此,吴承明先生指出,“直到鸦片战争前,我国国内市场,还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以及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模式中:(1)主要商品,即粮和布,还都是农民家庭生产的,并且,粮基本上没有商品生产,布也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2)粮和布的长距离运销在它们的商品量中只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的比重,而绝大部分仍是区域内的和地方小市场的交换。”[43] 结合前文的论述,这些商品是市场上的主要赊销品,说明清代商业信用在推动商品交换和商业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见,清代全国市场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商业信用的维系和支持。

当然,随着商人之间商业信用的普遍建立,商业信用风险也随之产生。从清朝刑科题本来看,因商业信用而产生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因此商人之间商业信用的建立也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关于清朝前期商业信用风险及防范的问题笔者将另文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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