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村庄的原生秩序——以湖北J市D区龙游乡黄聂村调查为例
2007-05-29 22:48:56 作者:胡家琪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6年7月,我们在湖北J市D区龙游乡黄聂村进行了为期12天的调查。在调查中,我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权力是怎样进入村庄,怎样解构村庄的原生秩序以及解构到了何种程度的问题。如果说要用一个概念来表达这两者的关联,贺雪峰对荆门农村“原子化村庄”的定义十分具有解释力,他的一系列区域比较的调查报告均是在回答这两者的关系问题。而我的报告,只是想在微观层面上回答这两者相互作用的逻辑。我想,来自于调查的经验呈现也是文章的一种长处。
一、村情概况
龙游乡位于J市城北,距J市市区有约一个半小时的车程。龙游乡政府就设在我们所调查的黄聂村,是由黄聂村原来的2个村民小组改建的。黄聂村现有居民244户,1020人。总面积达1839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032亩。该村共有6个村民小组,被现在的乡政府隔开。(1、2、3组在乡政府西面,4、5、6组在乡政府东面。由于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我们的调查全部是在乡政府以东的4、5、6组展开的。)
从地形上看,该村属于丘陵地区,所以表现在每个村民小组的情况就略有差异。1、2、6组在河道两旁,地势平坦,土地肥沃,水稻亩产在1000斤以上。其中6组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7、8分,人地矛盾十分突出。3组地势最高,人口稀少,很多村民都搬往地势平坦的1、2组,还有的搬往别的行政区的管辖范围,现有住户不足10户。4组分为三个冲子,其中一个冲子和6组相邻,在河道旁,另外两个冲子和5组相邻,情况也和5组类似,地势较高,土地比较贫瘠,但耕地广阔,人均耕地在1.3亩左右,另外还有广阔的山林,每户山林面积在5亩以上。
地形的差异导致了这几个村民小组居住结构、收入来源以及水源灌溉和道路条件上的差异。居住结构上,总的来说,黄聂的村民住得很分散,组与组之间很少走动,甚至村民组内部的联系也很松散。1、2、6组居住较为集中。6组内分上里坪和下里坪,下里坪居住十分集中,户与户之间经常串门,因而联系紧密,平时为小事的纠纷也就很多,不过村民普遍反映“矛盾来得快,走得也快”,在6组下里坪,还有一个重要的公共空间,是一位孤寡老人在自家摆的茶馆。她就在自家的堂屋里摆几张桌子,顺便卖点瓜子花生。很多村民乐意去她那里打打麻将、聊聊天。她家门前有棵很高的皂角树,成为这个空间很天然的标志。同样是6组,上里坪的居民住得就很分散,之间很少串门,并且“男的女的都不会打牌”,所以这里气氛和谐,邻里之间很少斗嘴,十分礼让,连在邻居家买几斤小菜还要用秤称。4、5组的村民住得就更分散了,走家串户十分不易,所以村民一般只在一个冲子内走动。比如4组,河边的冲子和另两个冲子几乎没有联系。在分散的居住条件下,组内很难产生合适的公共空间,所以“4组5组打牌的人少,要打牌也是去街上。”
收入来源上,6组人多地少,“种的粮食只够自己吃”,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外出打工。4、5组由于有山林,耕地又比较广阔,家庭收入可以依靠种植粮食和山林上的树木,还有香菇、木耳等经济作物。在2003年取消农业税之前,4、5组还有比较多的开荒现象。
水源灌溉上,河边的6组和4组的一个冲子依靠南河水库的水,水费是36元/亩。但由于南河水库的水流到这里已经是尾水,很多沟渠又严重损坏,“水经常流不到田里”,很多村民都是自己购买小型的水泵,从河里抽水灌溉,也有的村民在自家田里打井。南河水库认为河里的水也是从水库放来的,从河里抽水也要交水费,但很多村民不认同这种逻辑,所以这里的水费很难收齐,村民意见也很大。5组和4组的另外两个冲子就只能是“靠天吃饭”。4组和5组均有十几个大小不一的堰塘,年久失修,又少有人去打理,蓄水很少。平时村民为了争水,纠纷不断。尤其5组,经常出现争水的恶性事件。放不到堰塘水的村民,只能用2个水泵从沟渠里抽水,这样灌溉的成本很高,粗略计算每亩要100多元。4组甚至有村民反映因为没水灌溉,只有“水田改旱田”了。道路条件方面,河边的6组和4组的一个冲子道路状况较好,而地势较高的5组和4组的另外两个冲子组内道路十分成问题。尤其5组,组内基本没有车行道,而干部根本组织不起村民修路。
黄聂村的姓氏比较杂。4、5组基本没有大姓,只有6组陈姓和廖姓是大姓,所以在整个村,陈和廖也算大姓了。但这里并不存在宗族,姓氏对村庄生活的影响也比较小。
在黄聂,青年人大多外出打工。全村1020人,总劳动力350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有240人之多,主要是在J市附近打工,还有很大部分是在附近县城的煤矿上工作。矿下工作报酬较高,月薪在1000元以上。J市附近的零工报酬较低,年纯收入在5000元左右。但由于外出打工并不远,农忙时可以回家帮忙,这种收入还是让很多青年人选择外出。
黄聂村社会治安良好,很少发生刑事案件,偷盗现象也很少。最近20年只有4人被判刑,其中有1人被枪毙。但自2004年地下六合彩在龙游乡兴起以来,黄聂也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地下马庄,给社会治安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与刑事案件相对,民间纠纷较为频繁。主要矛盾还是集中在灌溉水源、田界山界等问题上。家庭内部也有一些纠纷,兄弟间的关系有时还不如朋友,矛盾集中在老年人的赡养和分家上。黄聂离婚案件很少,村民广泛谈论的只有2起,且都与外出打工有关。在我们的调查中还出现了1个去外地当上门女婿然后离婚回来的被访者,谈话中发现村民对该人的接受度还是很高的,也就是说,离婚在当地虽然不普遍,但村民对离婚的态度已经变得包容。
黄聂村现有村干部3人:书记(兼主任)、治保主任(兼会计)和妇女主任。没有单独的村民小组长,由3个村干部分别负责。书记管5组和4组的两个冲子,主任管6组和4组的一个冲子,妇女主任管1、2、3组。村干部的报酬较低,年收入在4000元左右。税费改革以后,村干部的工资由财政直接拨款,其中书记工作10年以上有退休金,而治保主任和妇女主任没有。税费改革使村干部的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3个村干部均一致强调自己工作的“服务性”,现在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协助村民填写如粮食补贴田亩、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等一系列的表格,另外,调解纠纷也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任务。没有了以前的“催粮催款,刮宫引产”的硬指标,村干部的工作反而难做了,组织村民修沟渠修路的难度变大了。在乡镇一级,考核村干部工作的指标依照顺序是“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公益事业”。这也是导致村干部在公共物品供给上难作为的一个原因。
黄聂村级债务平平,现有债权37万余元,债务47万余元。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的最高时期,亩产750斤标准的田亩各种税费达200余元。
黄聂共有党员12人,其中50岁以下的年轻党员只有4个,年轻党员很难培养,“青黄不接”。年轻人都不愿意当村干部,认为报酬太低,有点能力的人都宁愿出去打工。但在村委会选举上,2005年首次实行海选中竞争还是十分激烈。海选选了2次,情况也比较复杂。许多村民反映在选举中存在“拉帮结派”的现象,但据我们调查的结果,选举和家庭势力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按照人际关系的亲疏在“拉帮结派”,但一个人并非总是支持另一个人,也就是说,选举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派性斗争。
黄聂人相互之间没有什么攀比,比较现实。在黄聂,建楼房的家庭十分少,一个组只有几户,也不存在建房上的攀比。这几年建新房的村民基本没有,而且举家搬迁的例子很多。黄聂人崇尚即时消费,在饮食、穿着上花费较大,而在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上花销谨慎。这些一度让我们将这里理解为一个“外向型村庄”,村民的生活面向、价值生产的场所都在村庄以外,所以村民都做出随时离开的姿态;外出了的人会很快淡忘这里,不会想到投资建设家乡,更不用说回乡居住。然而,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些人愿意回乡养老,还有外出打工的人始终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土地。这个悖论又让我们有些疑惑。
二、村庄秩序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村庄秩序早已不是村庄的原生秩序,而只是国家权力干预很小的那部分范围的秩序。在这个范围里,村庄的运转显现出它自身的逻辑;也同样是在这个范围里,国家权力以最不可见、最微妙的方式进入了村庄最隐秘的生活。这一点将在文后的讨论中详细谈及。此时,在黄聂的调查,这一部分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分家、生育观念与上门女婿、家庭关系、红白事以及土葬。下面我将具体分析这几个方面。
1、分家
在黄聂,分家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调查中我很想知道分家这一说始于什么时候,但被访者中没有人能回答这个问题。即使是70多岁的村民,也认为分家是自古就有的,甚至没有什么道理可讲。
黄聂典型的分家是这样的:有几个儿子就分几次家,分家开始于儿子结婚之时。比如大儿子结婚,媳妇进了门,就要开始第一次分家。长子可以优先选择家里的物品,他一般就在附近建了新房,分出家庭里属于他的田地,并开始分灶吃饭。然后老二老三也是这样分出原来的家庭。如果二老健在,身体也无大恙,所有的儿子都结婚以后,老人家会留守在原来的旧房子里,几个儿子另置新房。赡养老人的责任由儿子们协商共同承担。如果在彻底分家之前,二老中有人早逝,孤老会在几个儿子家轮流居住,但如若是分家之后一个老人过世,则孤老一般会在旧房子里独自度过,因为儿子们往往会为了这个老人的居住问题争执不休。很奇怪的是,在黄聂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一般也是分家的。即使住处不分,老人和儿子也要分灶吃饭。对此,老人的说法是,“老人的口味和年轻人就是不惯。老人爱吃烂一点的,年轻人就不习惯。”
还有一种分家的方法在黄聂也有一定的代表性,那就是把老人分给几个儿子抚养。这种分法是只要协商好了基本没有退路的。分到某个儿子家的老人生老病死由这个儿子全部承担,可谓“一分百了”。黄聂村治保主任彭某,共有兄弟4人。本来是个很大的家庭,四世同堂,四老健在。兄弟分家时,将四位老人分给了四家。在分配的过程中,长子仍然拥有优先的选择权。彭某是家里的老三,当时分家时是自己的母亲随自己居住。现在距离分家已经16年,当初的四老中的另外三位老人都已不在人世,只剩下彭某的母亲。老人家身体硬朗,精力充沛,但她的另外三个儿子不用对她尽任何赡养的义务。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是相当奇怪的,但当地人不以为然。
随着外出打工的增多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黄聂的分家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但仍然大体维持着它的形态。6组的陈姓夫妇有4个儿子。老二1988年在矿上打工时不幸遇难去世。老大在J市当搬运,有2.1亩旱田,农忙时自己回乡耕种。老三1995年结婚就去附近另一个村建了房子。老四也在J市打工,自己种有2亩多水田,也是农忙时自己回乡耕种。现在二老住在老四家,帮忙照看4岁的小孙女(老四的女儿),但老四偶尔回家还是分灶吃饭。前几年二老自己还种了2亩多水田,但今年2月陈老爹突然病了,所以今年二老就只种了7、8分水田和4分菜园子。以前二老种田多时,播种、收割儿子们还会回来帮忙,另外兄弟3人协商每人每年给250元养老费。陈老爹说如果不害病的话,钱也够用了。现在种的田少了,兄弟又商量多给一些钱,没有人说给粮食。陈老爹说有的家里是一年给7、8千斤谷子但不给钱,孩子们出去打工的一般都是给钱。陈老爹认为自己的儿子还是孝顺的,比如自己今年生病,3个儿子各拿了几百块。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出,黄聂的分家已经成为一种地方性知识,这其中的规范人人习得,近20年来因为分家本身的家庭纠纷并不多见。
2、生育观念与上门女婿
在详细了解了黄聂人的分家方式以后,我们曾推想这里会有十分明显的性别偏好。因为按当地的规矩,女儿出嫁了就不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当然除了嫁妆以外也不能享有自己娘家的财产。分家只是在儿子中进行的。那么,为了解决养老问题,家庭里有儿子甚至有多个儿子是必需的。
可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我们暂且不论计划生育政策在黄聂贯彻执行的情况,因为那属于村庄治理的范畴。我们只需要提供几个数据作为背景。黄聂的计划生育始于1979年,可以说开始得相当早。黄聂现有217名已婚妇女,一孩103人,二孩102人,多孩8人,未育4人;其中独女30人,双女28人。这些数据反映出黄聂的计划生育进展较为顺利。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生育观念上,黄聂人一般认为自己应该有两个孩子,还有村民强调说“这是人生的责任”。但大部分村民想有两个孩子的想法比较实际,“怕遇什么事成为孤老,当五保户给国家添麻烦。”在当地人的观念里,“五保户”似乎是一个不太光彩的帽子,谁都唯恐扣在自己头上。在我们还没有问及生育的性别偏好时,很多村民就反映生男生女都一样。我们一度以为这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言论,并不能反映实际问题。但后来,我发现这种解释是完全不算解释的托辞,会屏蔽很多东西。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解释的可能。我们追问“为什么生男生女都一样”时,村民的解释是,现在男孩女孩都是出去打工,挣钱也差不多。子女外出打工未结婚时,女孩比男孩要细心,存得住钱,往家里寄钱多,男孩不向家里要钱就不错了。我们认同这种解释,可是,如果按照黄聂的分家方式,女儿不管在外打工多少年,不管通婚圈怎样扩大,最终只要嫁人了就不用养老。也就是说,这还是很难成为他们没有明显性别偏好的原因。但从另一个方面说,为数不少的独女户和双女户(27%)却是一个客观事实。这是调查中的另一个悖论。
与此同时,黄聂的另一个与之相关的现象引起了我们的兴趣。那就是这里上门女婿特别多。当我们详细了解分家形式和生育观念以后,我们初步断定这里上门女婿最重要的功能是解决养老问题。调查的结果应验了我们的判断。
在黄聂,上门女婿的地位是很高的,绝对不像有点地方,上门女婿都不肯提及自己的身份。在这里,上门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许多兄弟众多,家庭贫寒的人家都会考虑让自己的儿子去上门,没有觉得丝毫不妥。上门以后,女婿就像自家的儿子一样了,享有和自己儿子同样的待遇。一般儿子很少或是没有儿子,家境也还过得去的人家会选择招个上门女婿。女婿上门以后,如果分家,分得的田产家产和儿子一样多,和儿子一起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我们很关心上门女婿是否还具有或是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传宗接代的功能,结果发现这一功能早已大大的弱化了。在黄聂村,上门女婿的后代一般还是从父姓,称呼男女双方的父母均为爷爷奶奶。也有的从母姓,不过后代的后代(也就是第三代)要从爷爷的姓。也就是说,不管哪一种,从长远来看都不能为女方家庭“延续香火”。对此,黄聂人的反应是,“这些早就无所谓了。孩子跟谁姓不都一样吗?还有的女儿是出嫁,孩子跟母亲姓的呢!”后一种说法有待考证,但这揭示出招上门女婿确实不再仅仅为了传宗接代了。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上门女婿一般不会来自本村,也不会来自周围特别近的村子,而是来自本地区相对较远的村庄。当然,同村同组内的通婚本来就不多,但对于招上门女婿来说,同村同组内似乎是个很大的禁忌。也许是为了更好的赡养女方的老人,但这和上门女婿很高的地位有点不相称。因为同村同组内上门,“大家都乡里乡亲的,见面总是有点不自在。还有人会说闲话。”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复杂的,短短10余天的调查很难概说家庭关系的全貌。我只谈自己最有体会的三种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和夫妻关系。
(1)父子关系
要说父子关系必然要关涉老年人地位的问题。在黄聂,老年人地位较低。这表现在父子关系上就是儿子比较强势,老人往往敢怒不敢言。
黄聂5组有个姓管的老爹,有两个儿子。分家以后,老大搬去别的村子,老二就在家隔壁建了新房。管老爹70多岁了,有点耳聋,老伴很早就去世了,他独自生活。两个儿子协商给粮,但很少去探望他。尤其是住在旁边的老二,都很少去老人家那边走动。老二认为老大住得远了不管老爹,在自己身边自己明显吃亏了,所以也干脆不闻不问。我们去调查时,邻居就反映了这家的情况,甚至说“管老爹哪天就是死在家里了,他儿子都未必会知道。”可是我们去管老爹那里问情况时,老爹说自己的儿子挺孝顺的。我们在黄聂调查的情况是,所有的老人都说自己的儿子很孝顺,但村里有很多不孝顺的儿子。一句话就是,村里不孝顺的儿子到处都是,就是不在自己家里。
黄聂4组的李某是个老党员、老干部。他说在黄聂,大集体时老年人在家中的地位就不高,现在地位更低了。他举例说现在年轻人要买任何大件的商品都不会跟家里的老人商量,认为老人都是老思想,除了封建迷信什么都不懂。
(2)兄弟关系
在黄聂,兄弟之间十分疏远。既不亲近一般也没有大的不合。兄弟一般住得很近,但日常交往很少,比姻亲少的多,有的连朋友都不如。大部分村民似乎都希望自己的兄弟过得不如自己,可以用“窝里斗”这个词来形容。但如果自己的兄弟遇到重大的事件,还是会站出来帮忙。
黄聂5组的杨家两兄弟,平素来往极少。分别住在5组相对的两个冲子里。分家时,弟弟认为老父亲偏袒哥哥,一直对哥哥十分有意见。父亲去世以后,哥哥去附近漳河县的煤矿上承包工程,弟弟则成了混混,两兄弟的来往就更少了。今年4月,哥哥在承包的煤矿上出了事故,造成双腿粉碎性骨折。就医药费的问题与煤矿老板协商,迟迟得不到好的答复。弟弟知道此事,到J市D区找区长申诉,又去J市劳动仲裁局咨询,后来干脆直接找煤矿老板谈判。跑前跑后,出钱出力也没有什么怨言。可是回到家里,杨家兄弟还是很少走动,言语里也总是不经意流露出对对方的不满。
(3)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可以说是村庄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外人很难洞察。夫妻关系也可以说是妇女的地位问题。作为一个女性观察者,对性别问题的感知往往很敏锐,有时候敏锐得有点过分。
谈夫妻关系问题前先说几个细节。进村的第一天,村干部领我们去街道上的一家餐馆吃饭。看得出几个干部是这家餐馆的常客,与店里的服务员十分熟稔。服务员在倒茶时,给我们调查小组的男生泡了绿茶,女生们都是白开水。吃饭时妇女主任坚持给我们盛饭,给三个女生盛的是米茶(当地用炒米做的一种稀饭),而给男生盛的都是米饭。几天以后,我们住的妇女主任家里的男主人回来。席间,男主人询问了在座的每一个男生的姓氏,却没有问一个女生。酒喝到一定的程度,男主人开始抱怨自己妻子不应该当妇女主任,“这个工作太辛苦,而且一个女人成天在外面跑像什么样子”。男主人在一家私人煤矿上做管理,月薪有2000元,家里的两个女儿都出去打工,基本没有什么负担。所以家里既不种田也不养猪。男主人认为自己的妻子就应该呆在家里,看看电视,去茶馆打打牌,完全没有必要做报酬极低的村干部的工作。
在黄聂,已婚妇女很多会随自己的丈夫外出打工,甚至有丈夫留守在家,妇女外出打工的情况。留在家里的已婚妇女要负责家务和农活。家里有客人来时,妇女一般不上桌子吃饭,而要等客人吃完以后在厨房里吃。
黄聂的妇女一般性情温和,掌管家庭大大小小的各项事务。比如妇女在家里管钱的就比男子多。可是在外人面前,言语很少但颇有分量。在我们调查的过程中,很多妇女都乐于旁听,但基本上不言语。有时问到被访者认为比较敏感的话题,妇女会提醒自己的丈夫,让他谨慎说话,那么做丈夫的则肯定不愿继续细说下去。
还有一个细节可以描述夫妻关系。当我们去李某家访谈时,李不在家。他老伴说他到街上开党员大会去了。回去了以后我们向妇女主任求证党员大会的事,她说根本就没有开什么会,李肯定是去街上打牌了。第二天我们继续去李家,李坚持说自己头天去街上开会了(当时他老伴在场),不过后来他老伴离开时,他对我们说自己也去茶馆里坐了坐。上街打牌还要瞒着自己的老婆,我们都觉得这很有意思。
以上的材料可以反映出:在黄聂,妇女已经拥有了掌管家庭许多事务的权力。男子很多事情都要和自己的妻子商量,妻子的意见很重要;但另一方面,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在当地还是主流的,连妇女也认为自己应该少参与家庭以外的公共事务。在这一问题上,男女很默契的形成了共识。所以黄聂的夫妻关系至少在面上看是比较和谐的。很少有家庭暴力事件,连平时扯皮吵架也不多。
(4)红白事
黄聂人的喜事渐渐变得没有什么特点了。以前结婚去女方家接新娘子还要赶个猪子,打几千个饼子,那时还要比谁家赶的猪子大,谁就特别威风。现在只是送钱,五千有点拿不出手了,得要差不多一万块。以前还要先定亲,定亲以后每年端午要去女方家送纸扇子、毛巾,现在还是送端午,内容丰富多了,纸扇子这种形式反而不重要了。
相比喜事,黄聂的丧俗变化就小得多。在黄聂当地,没有喜丧的说法,是典型的悲丧文化。这种悲丧又不像有些地方那样矫情,还要请人来哭丧。黄聂的丧事是很自然也简朴的过程。一家有人过世,村民组的村民都会自带纸、鞭炮以及自家田里的蔬菜赶来吊丧,不需主人邀请,也不需要有人组织,闻讯就来了,即使生前有积怨的人也会来。所谓“死了死了,一死就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帮忙的是邻里朋友,亲戚们只是来做客。不管亲戚还是朋友,吊丧是不用送情的。招待客人的酒菜也较简单。
(5)土葬
与白事联系最紧密的就是下葬的问题了。吃不吃酒不重要,因为去世的人才是主角。如何下葬是黄聂丧俗里最关键的一个部分了。黄聂是丘陵地区,很多村民自家都有山林。这是当地村民都不愿意火葬的前提。黄聂人对于死是很敬畏的,他们把人死后的三天称为“圆坟”。村民相信在这三天里,去世的人的灵魂会在村子里飘荡,所以晚上天黑以后不能出门,如果不幸被鬼魂撞到,会生病甚至死去。这方面甚至有很多故事,村里的妇女老人都能绘声绘色地讲几个。人们认为人死后尸体如果火化了,灵魂就会无处安息。村子里的老人都相信这一点。另外火葬比土葬要贵得多。因为土葬的程序没有一样是火葬可以免的,而火葬要额外付出火化、骨灰盒还有租车的费用,差不多比土葬贵1000来块。
所以尽管国家强行规定火葬,当地基本上还是土葬的多。土葬的习俗,可以是国家对村庄原生秩序介入最严厉的部分,当然也是最不成功的部分。这里似乎涉及一个村干部乃至乡干部和百姓的“合谋”,使得丧家简办丧事,甚至趁晚上偷偷去埋。村干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上面询问就搪塞说今年村子里没人过世,到明年追问又说某某去年就死了。只有上面管得特别严,需要完成几个火葬的指标时,会采取极端的手段,比如挖坟出来重新火化。
在调查中我们得知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故事,很能说明一些问题。附近尚武村有个人当了武汉市同济医院的副院长。他爹去世后土葬了。当时正是严打,村里挖了他爹的坟墓要重新火葬。这个人打电话到武汉告村里有人盗墓。武汉方面打电话到J市追查这件事。上面给龙游乡政府施加压力。乡政府最终不仅没有火化他爹的尸体,还派人抱了他爹的灵位上街游行认错,并重新把他爹厚葬了。这个故事表明,火葬制度至少在当地有很大的弹性。有权势有地位的人不仅不用受这个制度的约束,反而还给了制度的执行者一个下马威。同样,有钱的人也可以办到这个,“只要你给钱拖到哪里去埋都可以”,“随便给多少,2000、1000不行的话800也可以。”还有一点不能忽视,那就是在对干部的考核中,火葬并不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干部也不想为了这件事情得罪老百姓。也就是说这个制度在乡村社会没有合法性,制度设计中才有意无意有很多可以钻的空子吧。
三、村级治理
2003年取消农业税以来,黄聂的村级治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政策直接影响了黄聂的土地调整、公共物品供给,更重要的是重新构建了当地干群关系的联系。我将在取消农业税的背景下具体分析黄聂的土地调整、公共物品供给和干群关系。村级治理包含其它十分丰富的内容,将在干群关系的逻辑下具体展现。
1、土地调整
分田到户以后,黄聂村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规定的“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对因人口增减而出现的土地不均状况进行调整。土地二轮承包以后,按照《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农民的承包地30年不变,黄聂各村民小组的土地就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整。
土地不调整,给村干部的工作尤其是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孔书记给我们讲了一个今年排障修路的事很有意思。以前修路占地时,老百姓的工作并不难做。因为他们都明白,地虽然是自己种着,但它始终是国家的。国家有需要,个人就要把地拿出来。可是现在,政策规定土地一分,30年不变,农民感到有政策替自己撑腰了。今年要占地修路时,就出现了一户不让占地,反对非常激烈的人家。他先是打市长热线,没有效果,现在写信到省里去了。直到现在还在上告。孔书记说,“路肯定是要修的,我们有乡建规划。当然我们也不能阻止他去上告,虽然没有用,但这是人家的事。”
土地不调整,还有一个问题是不种田的甚至户口都迁走的农户仍然在享受国家的补贴。这些外出打工的村民有的把土地给自己的亲戚种,自己得补贴,有的则把土地租给人多地少的农户种。这直接导致了土地占有的不均。
土地不调整,村里也就没有了机动地。村委会由此失去了一项经费来源,更重要的是,村干部也少了调整土地的权力。特别是在税费改革后,因为土地无法调整,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
2、公共物品供给
在村民看来,公共物品供给是村级治理最重要的范畴。村民们评价干部是否称职,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干部在任期间,组织村民修了多少路,修理了多少沟渠等等。灌溉和道路是村民反映得最多的问题。黄聂的公共物品供给状况总的来说并不算糟糕。灌溉上,即便是“靠天吃饭”的4、5组,基本上也是旱涝保收的;道路上,村内做到了组组通,组内的机耕路基本上也可以通到每一块田。然而,公共物品供给仍然是村民抱怨最多的问题。
在黄聂,村干部提出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口号。也就是说,公共物品供给要靠村民自己出钱出力,村干部只管组织。以前收提留时,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款“一事一议”,有需要就可以提。以组为单位收取,可以解决组内的道路或灌溉问题。现在没有了这样一项制约,村民们也不愿出钱出力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不调整了,修路占地谁也不愿意自家的田受损,更不用说修的路他享受不到的情况。村干部最初是积极组织,但响应的人并不多,又碰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很多修路的计划就被搁浅了。后来,村干部干脆让受益的农户自己去协商组织,商量好了再找干部办一些必要的手续,于是更加没有人组织了。组内的道路供给基本上处于一种瘫痪的状态。当然,4组的一个冲子倒是合作修了组内的路,不过那条路没有占地问题,是以前就有路现在只是坏了。凡是牵涉到占地的就搞不成。
水的问题更是难以解决。干部组织修沟渠,总是有很多人找借口不去,甚至“有的人你喊他他都装没听见”。堰塘就更不用说了。村里有几十个堰塘,现在几乎没有完好的,不能蓄很多水不说,面积也越来越小。
现在的问题是,农民都认同“谁受益,谁负担”的说法,但就是在关涉自己受益的事情上难以合作。也就是说,公共物品供给很难脱离“搭便车”的困境,对于现在权力被大大弱化的村干部来说,将农民组织起来更难。
3、干群关系
首先界定一下,这里的干部是村组干部而不包括乡镇一级以上的干部。因为只有村组干部才是真正的庄里人。这种关系才是村庄内部真实的关系。干群关系至少有两个维度:一是群众把干部放在自己一边还是放在自己的对立面上;二是村干部把自己放在村庄以内还是认为自己是某种行政力量的代表。当然这些看法在具体情况下会有所变化,大部分时候还会呈现两者的糅合,但我们所考量的是它的最一般也是最理想的状态。
在黄聂,大部分的老百姓对干部是不满的,但从面上看,干群关系绝对可以说是缓和的。说农民一盘散沙也好,说百姓就爱发牢骚也好,总之这里十分太平。近年来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非常少。我们听说的只有一件,发生在去年,是1组村民的联名上访。因为前年冬天,乡政府在河中心取沙致使河堤倒塌。结果1组的水田几乎都无法灌溉。这样1组才去乡政府上访,要求修复拦水坝。那次上访的矛头是直指乡政府的,1组村民对村干部没有任何非议。但在我们的调查中,几乎所有的老百姓都能说出村干部的种种不好,还举出很多例子给我们听,让我不禁想起应星所说的大河移民的“诉苦文化”。刚开始只是一味的觉得农村好复杂,听得多了才慢慢形成这里干群关系的轮廓。
有一个不得不讲的故事,这个故事很好的描绘干群关系的面貌。故事就发生在我们进村后的第三天晚上。雨从当天下午起就下个不停,晚上更是风雨大作。洪水漫过河堤,冲垮了6组河边的一座房子。房子里的两位老人被洪水冲走了。晚上11点钟时,河边6组下里坪的村民都发现洪水已经直逼自己的房子,很多人都往附近的高处跑。场面很乱,村民们也不知道有人被冲走。但老人的3个儿子都住得不远。洪水来了以后,3个儿子赶紧向老人的住处奔去。老人房子的地势太低,被水围住,3个儿子根本不能近前,加之天黑雨大,也根本看不清房子里的情况。有2个儿子顺着房子游去,水流很急,2人各抱了一根电线杆,被困在洪水里了。在一旁的另一个儿子赶紧找来绳索,并大声呼喊救命。这时,跑到高处的6组下里坪的村民才知道河边有人围困在洪水里了,男子们跑下来,妇女、小孩和老人仍在高处避难。大家齐心合力把两兄弟从洪水里拉回来,并发现老人的房子一面墙被冲垮了。当时我们调查一行住在上里坪妇女主任家,地势很高,根本不知道底下的情况。当晚妇女主任接到电话就赶紧跑到现场去组织找人了,可是孔书记的电话关机,联系不上。住在下里坪的治保主任也是一晚上没有合眼。
当天晚上没有找到人,第二天一早继续找。6组的男劳动力都自发的跑去捞人了,也有部分4组5组的青年。直到下午才找到一具尸体,到第三天才找到另一具尸体。值得指出的是,住在5组的孔书记到第二天中午才联系上,也就是说这整个晚上村民找人的过程,他都没有露面。
这一事件的发生给我们的调查带来了一些麻烦。当我们去6组的每一家调查时,村民都以为我们是上面来了解灾情的,不停的向我们讲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加上他们自己的解释。我总结了一下,村民认为造成这个事件的原因大致有3种,每一种都和村干部有关。暂且不论他们的逻辑是否成立,只是列举出来分析一下村民对干部的看法。
第一种逻辑是说村干部在河边挖沙,把河边的路挖断了,使得洪水轻易就泛滥过来。“挖沙”一说是最常见的一个解释版本。事情是这样的。那还是前任书记在任时(1998-1999年),村干部决定把河边的十余亩水田(分属4户人家)收来采沙,一来供修路;二来增加村委会的收入。河边的田亩都是在人民公社时期铺沙填河做成的,主要是为了解决6组人多地少的矛盾。在村里决定采沙之前,田亩里已经种上了水稻。村干部找这些耕地的主人协商说既补钱又补田。当时提留收得较高,这几家也就同意退出这些田亩。补偿了每家的青苗费(1元/平方米),但后来村里并没有给这4家补田,乡里补的钱也不像协商的那样令人满意。4户中的一家就去乡政府闹,没有结果。他就把自家田里的水掐断了,直接引到河里,不让其它田亩过水,导致河边几十亩水田无水灌溉。村干部协调未果,去年派出所来人把他拉去劳教了。回来以后仍然没有得到补的田和他要求的钱,今年依旧不放水,还把水掐得更厉害了。这是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极端事例。
整个过程牵涉到村干部的权力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30年不变。而且在黄聂,1996年以后连土地的微调也基本停滞了。可是,村干部仍然能够把私人的田亩收来采沙,只要通过协商就可以达成。尽管最后没有按照协商的要求来,村民仍然没有办法,只有采用极端的方式来和这种权力对抗。可对抗的结果还是不能按协商拿到补的田和钱。在这个事件中,村民强调采沙的后果更重要的是强调村干部这种无法被制约的权力,这种权力关系直接导致了当地村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
第二种逻辑是说村干部在河面上建桥时出了问题,导致水排不出去。为了黄聂村民出行方便,村里在清水河(也就是洪水泛滥的河)上建了一座桥。当时建桥是承包给私人的,桥下只埋了3根很细的水管,结果雨下大了,就泛滥了。村民认为在承包给私人的过程中村干部吃了回扣,使工程质量低下。原本应该埋5根很粗的水管,可能就不会出事了。
这个逻辑关乎村干部的另一项权力:可以决定把村里的工程承包给谁。许多村民都反映:“集体出钱修的东西就是坏得快,比如集体修的路吧,走了半年就全部是坑。什么原因呢?就是质量不过关。谁给的回扣多就承包给谁,回扣给多了,工程质量自然下降了。干部看了也不好说什么。”
取消农业税以后,村委会的行政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从上面所述的土地调整、公共物品供给和纠纷调解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村民也十分清楚这一点。然而,上述两种逻辑所揭示的村干部权力是仍然存在的,而这种权力又是建立在国家制度很难干预的范围,甚至可以说是制度内生的产物,没有可以消解或与之对抗的力量。这就决定了村民对村干部的普遍不满。
第三种逻辑就是关乎村干部的本职工作。村民们都反映事件发生之前村干部未有任何防汛通知,甚至连不要给田亩里放水的通知都没有。事故发生以后,村干部处理得也不够及时。这种逻辑在于,村民认为现在的村干部不用催粮催款了,连村干部自己也说现在的干部是服务型的,但事实上,村干部并没有为村民做实事,连上传下达的工作也没有做。总之就是现在干部什么也不做,光拿钱了。取消农业税后村民对村干部的这种看法十分有代表性。
对于这个事件,村干部也有一套说法。妇女主任告诉我们,这就是一场天灾,“洪水无情”,跟任何人任何事没有关系。孔书记干脆给我们讲了蛟的传说。当地人相信有一种水怪叫“蛟”,它为了变成龙,在大江大河里跑,所到之处会带来洪水,有时还会伤人性命。上天为了不让蛟出来伤人,会放雷电劈他,劈不到它,它就伤人了。蛟是很少出来的,可能要几十年才能碰上一次。孔书记说出事的当晚就是蛟游经龙游来害人了,甚至说有人晚上还看见了。这番说法也就是把这次的事故描绘成天灾,是天灾的一种形象性表达。很显然,村干部的逻辑和村民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沿着村干部权力的思路,来探讨这个事件没有反映出的村干部的诸种权力,并揭示干群之间微妙的关系。
村民对干部不满有一个最重要的所指就是村干部的以权谋私。权力本身是不会产生私利的,产生私利的媒介是集体资源。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出卖集体资源的权力。2005年,黄聂村里开始流传说村委会想要把4组的一面积40亩的杉山卖给私人经营。许多人找到村干部表示想买这片山。其中一位村民曾承包修村里的一段公路,村集体还欠他的承包款3000多元。他找到主要村干部说愿意再交村集体5000块钱也就是说花8000块钱购买这片杉山的经营权,但村干部却说并没有卖这片山的打算。可不久以后,这块杉山就被另一位村干部花3000块钱买下了,而且这3000块钱还是集体以前拖欠他的工资的欠条。山林被卖了以后,村党支部委员会才得知这件事。支部委员们十分气愤,其中一位委员罗某于是去乡政府反映请人来调查情况。乡里最后来的调查结果是判断此事为领导决策失误。而当时购买杉山村干部,因为此事推迟了一年成为正式党员。事情就这样解决了,没有下文。
在现在的黄聂,村一级基本已经没有了任何集体资源,然而,就像前面挖沙的例子,村委会还是可以用集体的名义和村民“协商”,将村民的田地或山林挪作它用。这种权力,在税费改革以后,仍然没有得到消减。只是它的范围变窄了,但“干部始终还是干部”。
除了集体资源,村干部还有比如扶贫款的分配等权力,还能很轻易的获得村民很难获得的信息。乡镇每年都会有一些扶贫款,由村干部决定分配给谁。村民们都说扶贫款的使用上存在不公,往往不该得照顾的得了照顾。还有村干部很容易获得诸如上级来搜查的信息,可以为犯错误的村民通风报信,当然,这些被村干部“罩着”的人不会无故得到村干部的照料。
因为村干部有上述的诸种权力,就必然决定了村民们将干部摆在自己的对立面上。村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村干部是政府放在村庄里的“管制”他们的人,一边利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一边“总是指责老实人不对”。因此,村民有事一般不会找村干部,“找了也没有用”,“除非你被打破了头,否则干部是不会来管的。”在这样的基本话语下,老百姓很难形成对村干部的认同,不会把干部当成为民办实事的父母官,而只是不能不屈服于干部的权力。以前,村干部还包括独立的村民小组长时,小组长的身份反而更接近百姓心中的父母官。因为相对村干部而言,小组长的权力小得多。在村内组与组出现冲突时,小组长更倾向于维护自己本组的利益。而且,小组长的报酬很低,工作量很大,只有村庄里的积极分子,确实想为老百姓办事的人才会去当小组长。村民们有事也愿意找小组长帮忙。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受访的村民表达了对以前小组长的尊敬。
另一方面,从干部的角度说,村干部很难在“村庄的代言人”和“行政官员”中找到平衡点。往往迫于自己工作的压力,村干部也只能选择站在群众的对立面上。取消农业税以后,村干部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使得很多村干部陷入了矛盾中。尽管说自己的工作是“服务型”的了,但还是觉得“干部应该强硬,不然根本管不住人”。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前面所讲的被洪水冲走的两个老人的故事。事故发生以后,乡政府给了丧家4000元的房屋修理费和2000元的安葬费。但老人的3个儿子均认为乡政府在这一事故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要求更多的补偿。老人下葬以后,他的3个儿子儿媳带着孙子去乡政府闹事,本来他们想让陈姓更多的堂兄弟来帮忙,但没有人愿意参与。妇女主任雷主任夫家姓陈,与受灾的人家也算是亲戚,但出了五服,比较远。雷主任说,陈姓根本没有家族观念,不可能团结打官司,单凭他们三兄弟是不行的,因为不会有人出来作证,他们也不知道怎么摆道理,连告谁都不清楚。雷主任认为这个事故乡里是要全权负责的,因为这完全是“防汛指挥部”的失职,当时北河水库水位涨到了143厘米(一共只有159厘米)才给乡书记打电话。可是雷主任同时说,乡里给她施加了压力,让她去给这家人做工作,让他们不要再告了。“我绝对不能给他们出主意,让他们去告防汛指挥部,如果是我自己家出事,我肯定会去把官司打赢。但我现在有别的考虑,我是干部,好事是不能做的,会得罪很多人。”从这里我们看出,村干部是自觉的有时也是无奈的把自己放在村民的对立面上,把自己放在国家行政建制的范畴里。
四、讨论
文章的开头我就已经表达了自己的写作意图。我想理解的是国家权力与村庄的原生秩序的关系问题。我想首先指出村庄原生秩序的变化,然后分析国家政策对这些变化的影响,最后说明这一变化的后果,尤其是对村治的几点影响。坦白的说,如果把这个讨论的部分作为文章的主干,而调查的素材穿插其中作为论据也许更像一篇论文,会更好一些,但我延续了这种格式,因为这毕竟是一篇调查报告。我更愿意调查的素材有个直接的呈现,最好对别的研究者有所帮助。也因为我自己的分析难免稚嫩、粗糙甚至完全没有解释力。
农村本来是自在的。地形条件决定村民居住聚居还是散居,气候状况决定种植的节气和品种。村民之间基于血缘和地缘的联系十分紧密。祖祖辈辈的聚族而居,繁衍生息形成了村落的历史、风俗和基本面貌。封建社会有句古话说“皇权不下县”,那时乡镇一级尚没有完善的建制,更不用说村庄了。国家政权与自然村落的唯一联系就是税收,由此形成杜赞奇所谓的保护型经纪、赢利型经纪和掠夺型经纪等联结国家和乡村社会的“中介人”。然而,在村庄内部,皇帝定下的规则不能约束任何一个人。这里有族规,有当家人,有势力唯独没有王法。这样,一个村庄要有效运转,自然要形成它的秩序。秩序首先是有等级的。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亲疏远近各有不同。这种秩序可以说是村庄的原生秩序。等级往往由人的自然属性决定,除此之外还对人的道德底线进行了规定。
勿庸置疑,现代性是改变村庄结构一个重要的因素。它使得原本封闭的村庄敞开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得村庄里的老年人不再是知识渊博、礼数丰富的当家人,使得妇女地位逐渐提高,最重要也是最明显的,是使得村庄“人去楼空”。然而,村庄的秩序是在建国初期的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被打破的,也就是说,是国家的基层政权建设导致了村庄原生秩序的解体。它完全是一个人为的过程。国家的发展和村庄的衰落是这个过程的两个结果。
中国社会原本是一个乡土社会。五伦和父系继嗣纽带是中国大部分村庄原生秩序的主要表现。所谓五伦,指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妻以及朋友与朋友之间的关系。最后的这种关系是水平的,也是五伦文化中阐述得最少的。除此以外,五伦构成了一种明确等级性的对立关系模式。它从国家权力顶峰一直延伸到家庭生活的各种亲密关系之中。可以说,五伦建构了中国农村的生活。而父系继嗣纽带,描述的是中国的亲属关系往往是男性之间的关系。它可以认做是五伦的延伸和表现形式。它的一个最大的表现是妇女出嫁以后随夫居,与此同时和自己娘家的关系变得松散。在中国,父系继嗣纽带始终存在只有强弱之别。纽带强的地方,兄弟之间关系紧密,妇女极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如果用这两个指标来衡量黄聂农村,会有几个有趣的发现。首先,黄聂仍然是一个信奉五伦和父系继嗣纽带的地方。然而,从严格范畴上说,它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父子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儿子主导的。虽然我们并没有听说虐待老人的事例,但老年人地位的直线下降却是真切的。许多老年人只求能填饱肚子,对自己的儿子“敢怒不敢言”,更不要提影响家庭的决策了。兄弟之间一般也没有大的矛盾,但平时来往极少,有的连朋友也不如。弟弟碰到纠纷,哥哥一般是不帮忙的。夫妻之间不再存在严格的分工。妇女地位提高,她们不再局限在家庭内部,而是走出家庭,积极的参与社会生活。与之相关的,婆媳之间的秩序也发生了变化。很多村民反映“以前婆婆是说一不二,现在的媳妇比婆婆厉害了”。父系继嗣纽带上,黄聂的变化更是显而易见的。这里大部分的妇女婚后仍然是从夫居,但没有因此断绝和自己娘家的联系。相反,由于这里的宗亲关系变弱,姻亲反而格外的重要。与此同时,从妻居也变得司空见惯了。黄聂的上门女婿很多,在每个组村民都能列出几例来。计划生育完成得很好,也许曾经激烈过,但从效果看,是令人惊讶的好。黄聂人谈到自己的生育观念时,往往强调的是希望能有两个孩子,是男是女则无所谓。黄聂现在有不少双女户,很多双女户表示将来会考虑招个上门女婿,留一个女孩在身边。儿子众多的家庭也不忌讳自己的儿子去上门,认为这是年轻人可以自己选择的事。
朱爱岚在《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里提出,婚丧嫁娶仪式与国家政策重合与否是衡量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指标。如果暂且引用这个指标,与红白事大操大办的其它农村相比,黄聂的红事白事都是简朴的,尤其白事,简朴得有些简单了。这和国家“简办丧事,厚养薄葬”的主流价值观是一致的。另一个与这类似的是黄聂人的生育观念。在许多农村,村民接受了计划生育政策,却没有接受“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主流价值观。这一点上,黄聂仍然和国家主流话语保持了很高的一致性。
我们甚至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一个国家控制相当强的村庄,唯一的悖论也许是当地怎么也改不了的土葬。国家在当地推行火葬已经有20余年了。然而,即便是现在的年轻人也认为人死了以后是不应该火化的。一个妇女谈到国家贯彻火葬的宣传单,宣传单上说“人死后不火化尸体会分泌某种有害物质,对活人身体不利”,妇女很不屑的说“你看这不是瞎说吗?死都死了,还分泌什么物质!”事实上,从推行火葬至今,黄聂还是土葬的多。究其原因有很多。简言之,土葬政策在当地完全没有合理性,正是在这里,展现了黄聂村庄秩序的底线。似乎也只是在这个问题上,村民对村干部表示了最多的理解;似乎也只有在这个问题上,村干部会不那么坚定的和村民站在一起。因为他们自己首先都不认同土葬的政策,他们自家也会有老人过世,也不希望自己的老人九泉之下难以安息;另外,如果在这件事上得罪村民,自己在村里的日子会很难过。村庄舆论在这件事上发生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如上所提到的这些村庄秩序的变化有些具有普遍性,在全国农村都不同程度的出现,而有些则是黄聂特有的现象。龙游乡是一个移民乡镇,几乎所有的村庄的历史都比较短。在黄聂,就基本上没有大姓,且各种各样的姓氏很多。这表明黄聂是一个缺乏社区记忆的村庄。在这样的村庄里,不存在宗族,传统的父系继嗣纽带很容易被打破,而新的可能的联系又没有建立。这也是国家权力更容易进入这样的村庄的原因。
黄聂农村现在表现的一种松散的人际关系,与它本身缺乏社区记忆有关,但更重要和国家权力有关。20世纪80年代国家推行的一系列农村改革和这种村庄秩序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首先,分田到户被认为是这些改革中影响最深远的。更早一些说,父亲对儿子行使父权制权威是通过把户作为一个经济核算的整体。然而,集体制通过剥夺户主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削弱了这种权威的经济基础。在集体化时代,尽管有这样那样分化的趋势,很多户主仍然享有独占性的经济控制权,可是分田到户以后,由一户不同成员所挣得的个人工资是由挣得工资的个人收取的。这种转变无疑有利于年轻的男女成员从原来的家庭中分离,从而导致了更多核心家庭的诞生。这个过程也极大的削弱了原有家庭中家长的权力,导致了父子作为等级关系的变化。同时,婆媳之间,婆婆不愿过早分家的隐秘想法是她迁就自己媳妇的一个直接动因。当年迈的婆婆发现这个想法不可能实现时,她又不得不把自己的赡养寄托在儿子和儿媳身上。可以说,在村庄生活层面,父子等级关系的破除直接导致了其它等级关系的破除。与分田到户相配套的改革是国家的户籍制管理。户籍制的初衷也许是规范行政和利于税收,但客观上,它导致了城乡差别,把村民束缚在土地上,使得村庄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区。当然也使得国家能更方便的从农村汲取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城市建设所需要的资源。随着分田到户改革的推进,国家开始逐步放松对户籍的管理,这也给乡村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一些有能力有门路的人纷纷离开村庄,使得父权制权威的社会基础也大大弱化了。可以说,国家权力无孔不入。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和计划生育的深入,妇联作为一种来自上层的行政力量进入了村庄。妇联开始考察村庄妇女解放的状况,提出妇女参政的要求。尽管妇联的力量并不强大,很难改变村级组织的构成,但妇联作为一种话语很显然代表了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尤其是赶上国家的扫盲运动,很多妇女开始走出家庭,头顶半边天。当然,在一个宗族力量强大的村庄,这样的主流意识观是很难进入的。
本世纪初,国家又大刀阔斧的对农村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改革促成了村庄秩序更进一步的变化。在这一波改革中最显著的是税费改革。从村级组织看,税费改革大大削弱了村干部的权力,似乎使这个组织又回到虚设的地步。在分田到户和税费改革之间,村委会可能有的权力包括:控制土地资源以及与土地经营相关的权力,如建房、耕种、修路等;获得额外经济资源如村办厂等;控制人口如掌管户口、批准结婚和分家、更改居住地等;另外还可以控制村民的工作状况,比如是否允许个人办企业等等。税费改革以及土地政策的改革,使得这些权力要么被剥夺,要么被削弱。从客观上讲,税费改革缓解了干群关系,但是,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干部的决策。村干部原本很难把对国家等级结构的服务和对社区的服务结合起来,在强大的国家和日益解体的村庄之间,村干部更是无可奈何的选择站在村民的对立面上。而丧失权力的干部,在村民面前很难建立个人权威,这进一步导致了干群关系的疏离。也就是说,假设村民认同乡镇和村为父母官的话,村民的君臣观也在被重构。在我们的调查中,一位被访者的话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现在的干部不像干部,老百姓也不像老百姓。”在税费改革以前,国家还对乡镇政府进行了行政改革。最主要的举措是精简机构、淘汰冗员和采用本地官员的回避制。在龙游,2002年以前的乡政府成员全部是本地人。这里曾经是一个充满势力斗争,上级政权又很难管得着的地方。2002年,区政府“空降”了5个主要干部到龙游来。当时的工作有很大的难度,这两年才逐渐理顺。国家对基层政府的重塑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乡村社会尤其是政治社会的结构。而精简机构的改革更是深入到村庄一级。黄聂的村民小组长已经全部取消,而由现任村干部分管。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村民小组是以前的自然村,小组长更像是社区的代言人,经常代表小组的利益和村干部甚至乡政府交涉。改革的结果取消了这样一个代言人,而分管的村干部又很难充当这样一个角色。这就不能解释我在报告前面揭示的干群关系的状况。
国家权力进入村庄,改变了村庄的原生秩序,造成了一些发人深省的现象,也给村治设置了新的障碍。在我们调查中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关于村级债务的。在债务认定中,有一户始终不肯承认自己欠集体的债务。因为当时的借条上户主的名字是他的父亲,而他父亲早在两年前就过世了。儿子提出“负债不需子还”的观点,甚至说必要的时候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负债不需子还”的逻辑表明,在村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缩小到核心家庭的情况下,社会的风险也同时下移到了核心家庭,因为不再有人愿意承担合作的成本,而且旧有的习俗早已失去了对人的约束力,只能求助于国家法律的庇护。然而,“送法下乡”又是缓慢甚至被反复阻碍的过程。这样,村民很难正确运用法律来承载可能出现的风险,于是出现了为数不少的“滥用法律的现代人”。与这个现象相关的,黄聂的干群关系揭示干部权力的变化,反映出村干部仍然占有一定的资源,仍有行使权力的空间。正是这种空间导致村干部选择站在强大的国家一边,也是这个导致了村庄共同体的进一步解体。朱爱岚用“扎根的国家权力”来形容国家权力的结构性存在不是惰性的,而是动态的变迁中的活跃成分。也就是说“扎根的国家权力”或是弥散性的、强大的国家使得村民“莫问村事”,选择以核心家庭来面对风险。我想把这种决策的过程暂且称为一种“主动的原子化”的趋势。
在税费改革和这种趋势的共同作用下,村级治理碰到了新的难题。首先,干群关系的疏离也许是政策制定者无法事先设想到的,尽管它其实是改革的必然结果。其次,村庄不再是一个具有自救功能的社区,它可能会有赖于国家无休止的投入。现在停滞的只是村庄的公共物品供给,它可能会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影响农民收入,或是导致无休无止的重复建设和国家反复的投入。可是,恐怕将来停滞的不仅仅是乡村的经济生活而是整个社会生活。那么,一个瘫痪的村庄也就不远了。
行文至此,想起那句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口号:“组织起来”,觉得很深刻,更重要的是,任重而道远!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